1
何草不黄——《汉书》断章解义 (新民说)
1.4.1.1 (一)少年张汤的故事

(一)少年张汤的故事

张汤,这个名字,是与残暴、严苛、无情联系在一起的;在很多时候,他就是严刑酷法的象征。

据说,张汤在少年时代喜欢玩的游戏,就是审理案件。《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父死后,汤为长安吏,久之。[147]

这是酷吏张汤的少年英雄故事。这里有几个法律概念需要略加解释:

1.劾,《说文》:“法有罪也。”《广韵》:“推究罪人也。”其意与“告”相同,大致相当于对案犯提出有罪指责,相当于起诉。一般说来,“劾”用于指诉官吏的场合,而“告”则用于指诉庶民的场合。但二者在法律程序上是一致的。

2.掠治,就是刑讯,用拷打、笞击等方式加以审问。

3.传,颜师古解释说:“谓传逮,若今之追送赴对也。”张晏说:“传,考证验也。”就是质证,提取相关证据、证人加以比对、证实。

4.爰书,自来有各种不同说法。颜师古说:“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张晏说:“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不也。”韦昭说:“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我以为这里的“传”与“爰书”当分开来解,是两个司法程序。爰书,应当是指整理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劾告之辞(起诉书)、审理记录(包括口供、自辩以及证明文书等),甚至可能还包括初步拟定的谳辞(判决书)。如果这个理解不误,则“爰”当从其本义,“引也”(《说文》),即同“援”,排比、整理的意思。盖“爰书”本是指整理相关讼诉文书,后渐变为名词,用以指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文书。云梦睡虎地所出秦简《封诊式》记讯狱的程序,说:

凡讯狱,必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治(笞)讯某。[148]

这里大致是说:大凡审讯案件,一定要尽可能全面地听取相关各方的口供,并记录下来,让各方都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各展其辞”)。即使发现其有谎言(“訑”),也不要马上揭穿、追问。等他全部说完,并且记录下来了,不再有辩解,再把有疑问的地方拿来仔细地问他。追问时,仍然听他全部说完,记录下他的辩解之辞;然后再找出其他没有解释清楚的地方,再去追问他。一直追问到他理屈词穷,然后揭露他说了哪些谎话。如果案犯在审讯过程中翻供(改变口供,“更言”),或者拒不认罪,不愿供认(不服),按照法律符合刑讯条件者,可以使用笞刑。如果使用刑讯,一定要写清楚:这里的口供,是在某人多次翻供却并没有实质性证据可供辩解的情况下,使用笞刑之后得到的。

所谓“爰书”,就应当是在审讯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是审讯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材料汇编。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所录的数宗爰书,也就是相关案件的审讯记录或总结。居延甲渠候官遗址所出“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也是粟君诉告寇恩一案的审理文书。

5.讯鞫论报,颜师古说:“讯,考问也。鞫,穷也,谓穷核之也。论报,谓上论之而获报也。”讯鞫,也是拷打审讯、穷追不舍,并且与相关证据证人比证、对质。论,应当是分析案情,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拟定可能的处罚方式。报,《说文》:“当罪人也。”苏林说:“报,论也。断狱为报。”也就是确定罪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怎样的法律条文。颜师古将“报”解释为呈报上司并得到回复,不太妥当。

6.具狱,颜师古说:“具为治狱之文,处正其罪而磔鼠也。”不甚妥贴。具,当作“全”、“全备”、“完成”解。具狱,就是结案。

7.磔,是死刑的一种,本意应当是在公开场合肢解犯人(包括用车裂的方式)。磔,应当是秦的法定刑名,汉景帝时因为磔刑太过血腥残暴,改为“弃市”,即将人杀死之后在公众场合展示其尸体。张汤将老鼠“磔堂下”,就是在堂下肢解老鼠。

8.书狱,如淳曰:“决狱之书,谓律令也。”不甚恰当。狱,盖即指律令。书狱,这里当解作“学习律令”。

审鼠磔鼠,作为少儿的游戏,还是太过暴力了些。不过,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汉代审理司法案件的程序:第一步是劾、告,即提出诉讼,也就是起诉。第二步,是讯鞫,包括掠治(刑讯)、传(质证、验)等,也就是审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爰书”,也就是审讯记录及相关文书。第三步,是论报,即讨论、拟定判决书,决定应给予犯人怎样的刑罚。第四步,是具狱,即结案、执行。少年张汤,对这一套程序就相当熟稔,应当是从他做长安县吏的父亲那里听来学会的。一个孩子,玩这样的游戏,不能不说这个家庭的影响太过负面了;他的父亲因此而让他去学习法律,虽然说是“因材施教”,但可就有很多人要遭殃了。


[147]《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张汤”,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37页。《汉书》卷五九《张汤传》所记略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637页。

[14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7—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