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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经济学奖之路
1.24 第23章 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1991年(第23届)得主罗纳德·H.科斯
第23章 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1991年(第23届)得主罗纳德·H.科斯

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

(1910年~ )美国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

芝加哥大学

通过对微观经济理论的扩展,罗纳德·科斯阐述了经济组织的产生原理,为我们理解经济运行方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点。他的成就有力地推动了法学、经济史和组织理论的发展,并且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瑞典皇家科学院

罗纳德·科斯,英籍美国经济学家、法学家,是当代最伟大、最具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因“发现并澄清了交易成本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重要意义”而于1991年获第23届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一生著述不多,但影响巨大,不仅创造性地提出新的概念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他具有帮助别人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的才能。他的原创性思想所具有的重大启示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学领域,而且表现在其他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在他之后,涌现出一大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经济学界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在法学界则诞生了经济分析法学。可以说,科斯一人在两个学科中开创了两个流派,并悄悄引发了“凯恩斯革命”之后的又一场经济学革命。

科斯的获奖可说是实至名归,经济理论界都给予高度的评价。然而,科斯也是一个坐了多年冷板凳的经济学家。在其学术生涯的早期,其理论贡献并不为理论界承认。当他1991年获得诺贝尔奖时,已是81岁高龄。《金融时报》评论道:“授奖委员会为诺贝尔经济学奖找到了最合适的人选。唯一应该受到批评的是对科斯教授的授奖应该更早一点。”对此,科斯也诙谐地说道:“一个学者必须承认,如果他说的是错的,立刻会有人指出来;但如果他对了,要想最终看到人们接受他——则必须要活得足够长。”

与多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不同:科斯不喜欢数学。在学生时代,科斯就是因为不喜欢数学而从理科转向商科。科斯的著作也是非数学化的。但有趣的是,后来的学者包括许多经济学教科书中,科斯的理论总被赋予相当数学化的形式:他的理论要点被概括为可用数学表达的“科斯定理”;他关于垄断的研究被陈述为需要证明的“科斯猜想”;至于在其企业理论影响下而形成的委托─代理(principalƽ agent)理论则更是完全的数学化理论。

一、生平简介

1910年12月29日,罗纳德·科斯出生于英国伦敦的威尔斯登。

1929年10月,在契尔伯文法学校学习两年后,进入伦敦经济学院学习。

1931~ 1932年,获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Sir Ernest Cassel Traveling Scholarship),前往美国学习一年。

1932年,获伦敦大学商业学士。

1932~ 1934年,任丹迪经济和商业学校(Dundee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ommerce)助理讲师。

1934~ 1935年,任利物浦大学助理讲师。

1935~ 1938年,任伦敦经济学院助理讲师。

1938~ 1946年,任伦敦经济学院讲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科斯进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后在森林委员会、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室等部门任职。

1947~ 1951年,任伦敦经济学院高等讲师。

1950年,获洛克菲勒研究经费,赴美考察9个月。

1951年,获伦敦大学经济学理学博士,同年移居美国。

1951~ 1958年,任布法罗大学经济学教授。

1958~ 1964年,任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

1964~ 1970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济学教授。

1971~ 1981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教授(Clifton R.Musser Professor of Economics)。

1979年,当选为“美国经济学会杰出会员”。

1964~ 1982年,任《法律与经济学》(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杂志主编。

1991年,获第23届诺贝尔经济学奖。

1982年至今,科斯从芝加哥大学退休后,仍担任该校的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学与经济学高级研究员,在研究工作上仍然十分活跃。

二、学术贡献

科斯对经济理论发展的贡献巨大。他不但启发了大批后续论著诞生,形成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个思想产生的新高潮,而且促成了经济学中新制度经济学、法学中经济分析法学两大学派的创立和蓬勃发展,并悄悄引发了一场经济学革命。

在法学界,科斯的思想启发了理查德·波斯纳、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等一大批法学家使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从而创立了影响巨大的经济分析法学。在经济学界,奥利弗·威廉姆森、阿门·阿尔奇安、哈罗德·德姆塞茨、道格拉斯·诺斯、张五常等经济学家运用和发挥科斯的理论方法,在各自的领域中都有所创建,经过这一大批才华横溢的经济学家的努力,科斯所开创的理论方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丰富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威廉姆森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因此,科斯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

1.交易成本

科斯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突破传统零交易成本理论的局限,引导经济学研究正交易成本的世界,发现正交易成本世界中生产的制度结构对经济运行的重要性。可以说,科斯乃至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就是交易成本概念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所以,要把握科斯的思想实质,首先要理清科斯的交易成本思想。

科斯早在1931年,获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前往美国学习一年时,便已形成了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的主要论点,但这篇后来被证明有重大理论创新的文章直到1937年才发表在《经济学季刊》第4期,当时却并没有立即产生巨大的反响。后来,当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地转向分析家庭和其他非利润、非市场组织的经济学时,终于开始意识到“交易成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科斯认为,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只包括了生产和运输成本,而忽略了为交易而搜寻、谈判、签约、履约的成本。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所谓交易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或“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包括提供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等,交易成本占用了很大份额的经济资源。因此,传统理论未能体现制约经济资源配置的所有因素,如果考虑到交易成本,那么企业的存在、各种公司形式、不同的合同安排、金融系统的结构以及法律系统的基本特点等均可得到相对简单的解释。结合不同的交易成本类型,科斯为系统地分析经济制度及其意义铺平了道路。科斯认为,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当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时,就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

2.科斯定理

科斯对现代经济学的另一重大贡献是确立了产权理论的基本框架。科斯首次将交易成本方法运用到产权问题的分析中,从而标志着现代产权理论的产生。科斯关于产权理论的阐述,主要体现在《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经 济学中的灯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等文章中。

1958年,科斯在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来调查研究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1958年末,科斯写成《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文章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刊出后,即引发了不少争论。芝加哥大学的一些坚持庇古古典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该文的部分论点是错误的,需要修正补充,科斯却不同意。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争议,促使科斯去芝加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导出经济学历史上最有传奇性的辩论之一。辩论的直接结果是出版了《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是科斯于1960年夏天在伦敦经济学院写成的。这一石破天惊之作,是20世纪引用最多的经济学著作之一。它与科斯早年的《企业的性质》一起被作为科斯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依据。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社会成本进行了分析,这是他早期关于企业研究的自然延伸。该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即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外部社会成本的场合也同样有效。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以对蒸汽机在强加给农场主和工厂烟尘强加给家庭的外部成本为例作分析,这种外部成本情况被庇古当作“市场失败”的例证来引用,它要求用政府干预来把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提高到它们的真实社会成本。科斯认为庇古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举了著名的案例“走失的牛损坏邻居的谷物”来加以说明。在这个例子里,科斯“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况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谷物的损失”。然后科斯问:是谁应当对牛群规模扩大带来的损失负责?按照庇古的研究方法,答案很清楚,应当是养牛者。解决的办法就是对造成损害的养牛者征收“庇古税”。因为,在庇古看来,牛肉市场和谷物市场在给定价格下,各自处于均衡状态。牛群扩大导致农夫谷物受损,可以用牛群产生的外部性(externality)来解释,其效果相当于在两个市场之外的第三种产品。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对损害制造者通过加税、罚款等手段使这种产品市场也达到均衡,从而纠正“市场失灵”。

但在科斯看来,这个理所当然的结论却是有问题的。在科斯的框架里,土地的产权既可以界定给农夫,也可以界定给养牛者。如果界定给养牛者,农夫就应当放弃谷物种植;如果界定给农夫,养牛者就有义务限制牛的活动(比如修筑栅栏或减少头数)。产权究竟应当界定给谁,取决于谁能创造更多的净剩余(社会价值)。如果养牛创造的剩余多过种植谷物创造的剩余,土地的产权就应当界定给养牛者;反之,则应当界定给农夫。假设养牛者自由放牧能获得100元净利润,而种植谷物可 以获得50元净利润,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如果土地初始产权在养牛者手中,土地的产权就依然会锁定在养牛者手中,因为如果农夫支付100元赔偿给养牛者后,农夫最后的净利润是负的50元;反之,如果初始产权在农夫手中,养牛者就可以支付50元赔偿给农夫(等于其在谷物市场获得的利润)获得自由放牧的权利。赔偿后农夫的收益没有减少,而养牛者仍可以获得50元净利润。无论土地初始产权在谁手中,最后都是能够创造较多净利润的养牛者获得土地的产权。

由此,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乔治·施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对初始的权利配置、交易成本、交换过程和资源配置效率这四者的内在联系进行的一种分析。它从被新古典经济学家忽视的约束因素角度,解释了经济效率或帕累托最优状态,同时抨击了福利经济学。由此,对经济学家们普遍回避的整个观察范围提出了可行的解释。

3.法与经济学

科斯是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兼法学家。一般来说,学界多数把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于1958年创刊或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于1960年发表作为现代法与经济学诞生的标志。现代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是近50多年来在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领域所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

在《社会成本问题》之后,法律与经济学事实上已经逐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强调经济分析对于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另一部分则是科斯一直所坚持的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法律对经济系统运行影响的研究,它着重于制度的重要性。科斯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部分将会彼此分离,逐渐的变成不同专业领域。

尽管获得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但科斯的影响似乎更多地是在法学领域中而不是经济学中。据《社会科学引证索引》记载,在1976年至1990年间对科斯整个著述引用数的三分之一强是在法学杂志,而不是在经济学杂志中。

事实上,科斯定理的确是现代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的基础。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将交易成本的概念与法律制度这一最为广泛的社会制度的选择相联系,分析了法律规则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由于个人所具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法院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法律规则对经济体系的运作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配置有效。科斯定理的引申解释就是:不同的法律框架对交易成本的大小影响不同,从而有不同的资源配置效果。因此,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设计同样要考虑其经济的总效果。这些思想融入到法律问题研究中,为经济分析法学奠定了基础。从这个层面上讲,科斯定理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对英美普通法中一系列涉及有害影响的侵权行为的判例的具体分析,也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英美普通法判例中的研究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也为现代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斯先以“走失的牛损坏邻居的谷物”为例揭示了科斯定理的实质。在科斯看来,这只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述其理论的一般性原则,还必须以英美普通法中的典型的判例做示范分析。因此,科斯以“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和“巴斯诉格勒戈里案”对科斯定理做出了新的说明。科斯通过这几个判例的分析不仅进一步深化了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而且具体地给法官判决提供了判例的示范,并指出了“法院面临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界定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并导致产值最大化。”这些都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方法。

科斯定理开创了法律和经济学研究的新时代,但科斯自己认为真正引起他的兴趣的是研究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也就是,不同法律系统对特定的经济系统的影响有何不同?当采用这种而不是其他法律规则时,对经济系统又有何不同影响?科斯说,这才是他对法与经济学感兴趣的原因,也是他去芝加哥大学的原因。因为芝加哥大学让他有机会编辑在他看来会对推进法与经济学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科斯担任《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编辑期间,经常鼓励该杂志的作者关注制度。

4.新制度经济学

所谓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现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已形成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经济史学等几个支流。学术界通常以1937年科斯的论文《企业的性质》发表作为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标志。在一大批新制度经济学家的推动下,新制度经济的内涵不断被挖掘,其理论体系也逐渐成熟,并悄然引发了一场新制度经济学革命。这场革命既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延伸,也不是对老制度经济学的简单发展,而是根本改变了经济学的某些前提,革新了旧的推论方法,考虑了过去不予考虑的因素,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它从某种程度上似乎还是新古典意义的,但已经不是新古典理论发展过程中渐变意义上的递进,而是已经具有了经济学的革命意义。

首先,科斯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科斯在《企业的性质》的开篇第一段就阐明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前提性假设,不但应当是“易于处理”的,而且必须是真实的。但古典经济学往往为了“易于处理”而牺牲真实性,古典经济学倾向于用一个他们能够把握的“想象世界”来替代真实性,这便是假定“人是完全理性的,信息是充分的”。但科斯认为,这是对真实世界的一种蔑视和不科学。真实世界中,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对称的。人类行为也远比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复杂。科斯主张经济学应该研究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本来面目。

通过研究,科斯发现现实世界和新古典世界中的区别关键在于交易成本。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就必须修正新古典的前提。科斯的这种关于交易成本为正的理论前提被新制度经济学家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最终把“经济人”修正为“有限理性的人”,包含三重意思:(1)人类的动机是双重的,人们既追求财富的最大化,也追求非财富最大化;(2)人类行为是有限理性的,现实中的人仅仅“是有意识的理性,而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3)人的行为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人在追求利益时会采用各种手段和伎俩,如说谎、欺骗、偷窃和毁约等。显然,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前提假设更加接近现实,在这个前提下,制度分析在理解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是显然的,这个前提也是比较“易于处理”的,因为它没有脱离新古典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理性主义。

其次,科斯丰富了传统经济学的研究核心。科斯理论的一个重要逻辑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一种制度安排与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这个逻辑蕴含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念:制度结构以及制度变迁是影响经济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科斯以及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问题的核心应该是对制度的研究。

科斯通过“没有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也没有完善的人”的理论前提,证明制度是重要的、演进的、变迁的。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功能。因此,制度研究应该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内核。经济学家应做的一件重要工作就是:研究经济制度。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家一直把经济制度视为是外生的、静态的,认为经济理论的三大传统柱石是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决定着资源配置的。但对现实经济的研究,使经济学家认识到仅有这三大柱石是不能充分解释现实经济运行的。在科斯的影响下,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纳入经济分析,使其成为经济学的“第四大柱石”。同时,由于制度的复杂性也使经济学的研究拓展到其他学科,从而大大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

第三,科斯形成了交易成本范式。在科斯之前,经济学家还没能开发出一套理论工具去分析制度的职能和运行。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使制度纳入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科斯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的企业理论中,他通过交易成本分析证明企业和市场不过是经济组织的两种相互替代的手段。把交易成本纳入到经济分析框架中的同时,科斯还将其一般化,形成范式,激发人们进一步思考组织和制度问题。在科斯的产权理论和法与经济学思想中,他进一步通过交易成本分析,说明了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制的运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交易成本分析带来了经济学理论结构的重大变革。在科斯的影响下,威廉姆森发展了交易成本经济学,把交易分析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学的各个领域,从而在现代经济学中创立了一种新的范式。通过这种范式,新制度经济学家获得了分析经济活动的一个新的角度,将经济学引向了更为现实的世界。

科斯堪称当代最伟大、最具影响的经济学家,他创新性地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和“科斯定理”;他阐述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发现和解释了产权和商业经营管理成本如何影响经济的问题,并以产权理论开创了一个新的学派——产权学派;他开创性地将经济推理应用到法律问题上,掀起了“法律与经济”运动;他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的突破性研究成果,为创立企业的现代经济理论,为现实主义经济理论做出了基础性贡献,也为经济学和法学在一系列领域的发展提供了起点。随着对科斯思想研究的不断深入,在博弈理论、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等前沿理论中,科斯经济思想的理论价值还将日益显现。

三、代表著作

1. Bacon Production and the PigƽCycle in Great Britain,Economica,1935.

2. 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1937.

3. 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Economica,1946.

4. Monopoly Pricing with Interrelated Costs and Demands,Economics,1946.

5. 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50.

6. Payola in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ing,Journal of Law& Economics,1950.

7.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59.

8.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

9. Durability and Monopoly,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2.

10.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4.

11. 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已在中国出版的著作有:

1.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等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0年版。

2.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陈昕主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版。

4.厂商、市场与法律,陈坤铭、李华夏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版。

5.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刘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