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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常识集萃
1.2.17 ◇除了食品经营者之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及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义务?
◇除了食品经营者之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及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义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

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7.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不履行上述第1、2、3、7项义务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不履行上述第4、6项义务的,将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