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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1.13.3 第三节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第三节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确立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符合时代潮流。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驱逐台湾当局的非法代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转折,重新恢复和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定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79年1月1日起,中美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美建交在某种程度上为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可能。国际大背景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国内经济发展的新走向和新特点、我国外交工作的新进展,以什么样的途径融为一体,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成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和振兴中华民族必须要解决的重大任务和重大课题。这就要求在解决祖国统一问题上要有新思路并确定相应的大政方针。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构想,后来逐步发展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的提出和确立,有一个逐步提出、形成和确立的过程。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大政方针。《告台湾同胞书》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是我们与台湾当局共同的立场和合作的基础;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提出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一千七百万人民(当时台湾岛的人口是一千七百万);提出首先应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提出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告台湾同胞书》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重要宣示,标志着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邓小平表示,《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表明了我们的态度是真诚的,是合情合理的。

1979年2月1日,邓小平在访问美国时又强调指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的制度。”公开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最初设想。1979年底,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指出:“对台湾我们的条件是简单的,那就是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条件只有一条,那就是台湾要作为中国不可分的一部分。”

1981年9月30日,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叶剑英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解决台湾问题的九条方针政策(后来被称为“叶九条”),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提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的主张;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其军队,台湾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2]这是邓小平也是党的领导人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指出,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在中国的管辖下,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这就是说,“一国两制”不仅适用于台湾,同样也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设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实行“一国两制”。这表明,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实现祖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后来被称为“邓六条”)。他指出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我们希望国共两党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祖国统一作出贡献。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与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利,如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去台,不仅军队不去而且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统一的适当方式是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可以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更加明确地指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3]至此,“一国两制”的基本思想已经形成。

1984年6月,邓小平接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时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4]10月,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括为“一国两制”。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经过《告台湾同胞书》、“叶九条”、“邓六条”以及邓小平和中央领导人其他一系列的论述,“一国两制”的内容大大丰富了。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推动下,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两岸关系有所松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台湾当局一方面将中国共产党的和平统一主张诬蔑为“统战阴谋”,严禁台湾同胞讨论和平统一的问题,并以绝不接触、绝不谈判、绝不妥协的“三不政策”作为回应;另一方面也相应采取了诸如停止对大陆炮击行动等缓和台海紧张局势的措施。从1986年年底开始,台湾出现了声势浩大的要求返乡探亲的热潮。在各方的压力下,台湾当局在处理与大陆的关系问题上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海峡两岸同胞近38年的隔绝状态终于被打破。从1987年起至今,海峡两岸交流大体已经历了单向交流、双向交流和两岸交流持续、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的三个阶段。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全会产生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这次中央全会公报郑重宣布: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这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199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提出了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海峡两岸和平谈判可以分步骤进行、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寄希望于台湾同胞、欢迎台湾各党派及各界人士来大陆参观访问并交换有关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的意见、双方领导人以适当身份互访等八项主张。

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伟大构想、对台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综合中国共产党关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一系列阐述,有十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一个中国。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坚决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

(2)两制并存。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高度自治权。不仅台湾同胞现有各种权益将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而且他们希望获得的其他权益也将得到充分实现,使其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夙愿,获得充分行使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更加广泛、直接地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4)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和平统一有利于两岸社会的共同发展,有利于两岸同胞感情的融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的长期繁荣稳定,也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分裂图谋的。

(5)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

(6)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就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问题。邓小平提出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和平统一。

(7)积极促进两岸“三通”和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8)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台独活动与国际反华力量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台独”将使台湾沦为外国的附庸。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

(9)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国家无权干涉。

(10)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靠自己的发展。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归根到底还是要把自己的事情搞好。现代化搞好了,经济发展了,实现统一的力量就不同了。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必由之路。该构想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面利益、维护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原则用于解决一个国家的统一问题。和平共处是处理国家关系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一国两制”构想将这一准则应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的关系,以解决祖国的和平统一问题。邓小平指出:“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祖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

第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历史的范畴,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个国家内一般只能有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社会制度存在。“一国两制”构想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的新话,是解决中国统一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既不是传统的单一制,又不是通常的混合制,而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即不仅在单一的国家机构下带有某些混合制的特点,而且容纳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它在国家的职能和角色、国家的结构形式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第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体现了既坚持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坚定性,也体现了照顾历史实际和现实可能的策略灵活性,避免了武力统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国家统一问题上,所谓原则的坚定性,就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持中国国家主权的统一与领土的完整不受侵犯,坚持国家主体即祖国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所谓策略的灵活性,就是在一个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允许非主体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存在及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祖国统一,既适应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照顾到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同时也妥善照顾到有关国家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利益。

第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有利于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和平的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甚至武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