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并于1996年2月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根本性的指导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究竟依照什么来治理国家,实施何种治国方略,这一重大课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正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下来。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法律对保持国家的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十六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都是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发展,也需要人的思想认识等主观条件的发展。因为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又具有特殊的艰巨性。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就需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第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第三,坚持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第四,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加强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第三节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5]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它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但它还很不完善,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政治体制改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很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江泽民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方针必须坚定,但方法要细密,步子要稳妥。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绝对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和不需要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积极成果。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模式。不能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历史进步,其中包含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因此,它的某些观念、形式和方法,有我们可以吸收借鉴的地方。但吸收和借鉴应是有分析、有批判的,不能简单模仿、全盘照搬。邓小平指出:“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6]江泽民也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7]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民主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如果我们照抄、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就不可能成功,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可能成功。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四,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第五,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千百年来,人们前仆后继,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民主、自由、人权是历史范畴,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利益不同,各个国家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们对于民主、自由、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往往并不一致。科学理解和正确处理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自由”通常讲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权利。“民主”是政权的一种构成形式,“自由”则是政权给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作“人权”。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民主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为少数人服务的民主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为多数人服务的民主。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都不容许动摇它的现有制度,都不会给它的“颠覆力量”以民主。
民主的形式是多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民主的形式也很重要,没有特定的形式,民主的实质内容就体现不出来。但是同民主的实质相比,形式毕竟是第二位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只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程序上可以被称作民主制度,在政权性质上则只是其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有其阶级局限性,主要是财产、金钱对于公民资格、公民权利的制约和戏弄。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政治程序和政权性质相一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协调,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的民主。资本主义极力标榜民主,不承认专政,目的是掩盖其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表现在理论形态上的西方民主理论只强调民主的形式方面,不讲它的实质,企图用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掩盖其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主,它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最大不同在于“人民”的构成不同,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获得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公开承认自身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的民主意味着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中国是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成为现实。看不到这点,就不能从根本上正确认识中国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的本质。
民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丰富和完善。例如,民主制度不够健全,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滋生和蔓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尚需扩大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为此,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探索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历史条件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
“自由”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政治上的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一个是哲学上的自由,主要是指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并用来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前者是权利,后者是素质和能力。
“自由”一词源于古希腊,原始意义是从束缚、虐待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和自立。真正形成理论,把自由推向高于一切地位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自由比生命、爱情、财产更为重要,丧失自由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资本”对于“自由”的要求是注定要实现的,因为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必然要解决的问题,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资产阶级由此打开了局面,推动了历史前进,也由此种下了祸根,种下了“资本”剥削、走向灭亡的祸根。资产阶级通过“自由”的资本,使“一切关系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正像把“自由”推向至高无上一样,资产阶级也把金钱的力量发挥到了极至。同样,自由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有其实际的内容。西方标榜是自由世界,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人民只能说是具有形式上的自由权利,实际上真正通行的是财富的自由,谁占有金钱、财富,谁就拥有权利和自由,愈是有钱就愈有自由。无钱、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百姓只能被关在“自由”的大门之外。
社会主义自由解决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际行使自由权利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根本问题上:一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二是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基础上铲除了金钱对自由的驱使和束缚。三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辟了人类自觉创造历史的新时代,在思想上获得了空前自由。社会主义自由也面临着问题:一是政权建设,一是公民要珍惜手中的权利。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自由,必须不断克服官僚主义、家长制、以权谋私和利用职权对人民自由的践踏。人民要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断提高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能力和觉悟。
人权,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的。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人权不能只局限于个人的政治权利,而应当扩大范围。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谈起。邓小平曾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8]西方发达国家人权理论强调的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而不大讲经济和社会权利。我们强调,人权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权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中国人民今天享有着过去从未有过的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
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经济文化落后,即使有了先进的社会制度,人权的实现程度也会受到限制。由于我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我们现在建设的社会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的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经济发展压倒一切,什么人权、民主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江泽民也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9]
民主、自由、人权,核心是民主。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都要通过国家政权,依赖国家政权。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巩固和发展政权,人民才会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甚至颠覆别国政权。在他们看来,不许少数敌对分子对本国进行颠覆活动,就是没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惩治颠覆力量,就是侵犯“人权”。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10]他还说,人权重要,还是国格重要?国格是关系国家独立、主权和尊严的问题,是压倒一切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国家的一个成员,连自己国家的独立、主权都能背叛的人,值得信任和尊重吗?没有国权和国格,个人的人权就没有保障。江泽民指出,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鉴于此,我们同第三世界国家应更加重视国家主权,要求国际民主,反对霸权主义干预别国内政。
总之,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本质上优于和高于资本主义,在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束缚。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但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同时需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以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
思考题
1.如何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3.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为什么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6.依法治国的含义是什么?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何在?
7.怎样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阅读文献
1.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江泽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8页。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9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9页。
[7]《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9]《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