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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1.10.2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3]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特别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