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作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领导着有13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这就使得党的领导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实的贯彻和体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是检验党的领导是否正确和执政能力的根本标准,也是检验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的根本标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也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以及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接受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在党的第一个纲领中明确主张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劳农者的国家。大革命失败后不久,中共六大提出建立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苏维埃的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的。九一八事变后,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决定,把“工农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实行各抗日阶级和阶层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即“三三制”政权。1940年初,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主张。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既不同于旧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也不同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革命所采取的过渡性的国家形式。这个国家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建立一个包括国民党在内的由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由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联合政府没有实现。1947年夏,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后,中国共产党在1948年发出“五一号召”,倡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了各民主党派的积极响应。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深刻总结我党28年历史的经验,论证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以及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的地位等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理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对势力的专政是互相联系和依赖的,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民主的主体和专政的对象互不相同,不能混淆,专政只适用于敌人,而不能用于人民。人民自己不能对自己专政,不能由人民中的某一部分去压迫人民中的另一部分。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能给予敌人。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反动派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只有对反动派实行有效的专政,粉碎他们的反抗和破坏,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如果离开了人民民主,就谈不上对敌人的专政,而离开了对敌人的专政,人民民主就会失去保障。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它们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它们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第三,在概念表述上,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第二,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第三,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
1840年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辛亥革命后,曾模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包括议会制、多党制等,但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历史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组织领导工农运动过程中成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成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进行政权建设尝试;抗日战争时期,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起来了参议会和其他政权组织;解放战争时期,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等。这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时期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形式,虽然还不具备完整的国家政权形态,但都是以人民的权力为基础,具有人民代议制民主的特征,为建国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9月,在各地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次会议以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三权分立”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而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虽然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三者不是分立和平行的关系,而是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也就是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讲,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第三,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并可以由其罢免。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项。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我们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将其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我们国家国体的实质是人民民主,就需要民主的政体、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充分保证了这一要求。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我国的人大代表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生活和需要,是人民选出的值得信任的人民要求与利益的代言人。他们反映人民意志,并通过大会将这种意志上升为法律和各种决定、决议。这样既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能保证他们的有序参与,可见,人民代表大会是便于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并得到政治训练的最适当的组织形式。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毛泽东曾经指出,我国的国情是两个,一是我们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掌握了国家政权;二是我们正在迈向社会主义道路。前一个国情决定了我们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而后一个国情要求我们要建立保证我们的事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满足了这两个基本条件。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有效率地运转。民主和效率一直是人类社会长期争取而又难以兼得的双重目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在现今条件下比较好地把民主和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法律的制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比较可靠和保险,它可以真正集中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具体的贯彻执行上,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作出了一系列改善和加强人大制度的新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完善。第一,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立法权交常委会共同行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研拟有关议案。第二,赋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第三,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加强其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第四,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这些改革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选举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已有的制度也需要全面有效地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措施,这就是: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这为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在我国,人民内部虽然还存在各种复杂的矛盾,但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更需要集中和效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够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大陆目前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人曾把资本主义多党制看成是救国良方,并试图在中国推行。辛亥革命后一度效仿西方的“多党制”,一时间政党林立,最多时达到300多个,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未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人仍然想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但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国民党粉碎了他们的幻想。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取得主动权和决定性胜利后,决定民主建政,号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到解放区共商建国大计。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从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首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进一步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但这种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邓小平曾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我国的政党制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党制或多党制,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根本区别于其他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这是多党合作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是区别其他国家政党制度的根本特征。所谓共产党的领导,不是由共产党包办一切,而是在民主平等基础上的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进行全面领导;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第二,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最基本的就是爱国和民主。正是基于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的政治目标,它们走到一起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党派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组成的带有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它同共产党一道为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又同共产党一道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第三,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可以概括为“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历史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实践上是行之有效的。它既发扬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在多党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现民主,在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前提下体现集中,既避免了一党制因缺乏监督而导致专制的弊端,又避免了由于多党制和两党制因竞选而造成的政治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政治成本的明显提高,这是其他政党制度所没有的。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及其条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9%。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中国自古以来,各民族之间虽有和有战,有统有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认同自己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自治权属于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同,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民族自治区域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
第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其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一)基层民主含义及其意义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这是因为:第一,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通过基层民主,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事自己办,人民群众就能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单位的主人,社区的主人,国家的主人。第二,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人民群众在直接参与基层各项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的过程中,逐渐会了解什么是民主、怎样做才是民主,逐渐养成民主的习惯和能力。第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本”是最小的,成效却是显著的。与上层民主政治涉及面广,牵扯矛盾复杂有所不同,基层民主政治涉及面小,主要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或社区内部的事情。社会中许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在一个单位或组织内部产生的,人民群众也更关注自己身边的事情。因此,把每一个基层单位或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就有了根基。
(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1)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2)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