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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基础
1.9.5 7.5 相关的法律法规
7.5 相关的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而发展的,相关的技术总是滞后的。另外,随着大量公众隐私问题的暴露,引发了人们对信息安全的重视。这就要求在使用和开发信息系统的活动中,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当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相信今后会逐步完善。下面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7.5.1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我国于1991年6月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有关术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根本目的是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现在,我国加入了WTO,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我国的《刑法》第7节第217条列出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情形。这些都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不使用盗版软件;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劳动所得。

7.5.2 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一种新事物(网吧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现在已深入到社区和家庭中。每个公民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遵从国家的相应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另外,199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①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⑥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⑦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⑧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⑨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这些都是我们在开展、使用互联网时应注意的,我们要善于从互联网上获取知识和信息,但坚决不能干违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