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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际
1.9.3.2 二、会话合作原则
二、会话合作原则

20世纪60年代,格赖斯(P.Grice,1967)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使言语活动与社会情景相连接。

(一)合作原则的基本内容

格赖斯认为会话受规范或条件制约,人们在会话时之所以不是以一串互不连贯的语句组成,是因为交谈双方都遵循“合作原则”,相互配合。合作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准则:

(1)量准则(Quantity Maxim):指提供所需要的量,所提供的信息不应超出需要的信息量;

(2)质准则(Quality Maxim):提供真实的信息,不要提供虚假的信息;

(3)切题准则(Relevant Maxim):提供与话题相关的信息;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提供的信息要清晰、明了、简洁。

格赖斯认为,这些准则的重要程度不一样,其中“质”的准则最为重要,是第一位的。同时,他又指出,这些准则使谈话双方具备使用“会话蕴含”(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的能力来解释对方的话语内容,以达到对暗示意义的理解。

(二)合作原则的跨文化差异

会话原则揭示了社会交往中人们运用言语达到相互理解的原理。然而,在跨文化交际中,会话准则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社会。不同的社会在文化取向、价值体系及生活方式和社会语言规则方面存在着差异。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条件下,合作原则及其各条准则的适应情况应该是不同的。合作原则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上的,是以西方言语交际通行的模式为标准的。它并非普遍地制约着各个社会人们的言语交际,用它来衡量其他文化中人们的言语行为时,会发现对会话原则的遵循存在着差异。

1.量准则的差异

基南(Keenan,1975)曾指出非洲的马达加斯加人(Malagasy)的谈话不遵守量准则,所提供的信息量没有恰如其分,没有达到所要求的详尽程度,而是经常向对方隐藏交谈信息。比如当一位村民赶集回到村子以后,A向他打听有关情况,对方习惯使用类似的话语进行回答:

A:What’s new at themarket?

B:There weremany people there.

B的回答显然违反了量准则,因为他的回答根本就没有提供A所需的信息,集市有很多人,这是常识。如果我们将格赖斯提出的“交际所需要的信息”理解为“该文化背景条件下会话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就可以认为说话人遵守了量准则,因为不情愿告诉他人自己获知的信息,对马达加斯加人来说是可接受的。马达加斯加人的讲话不存在量准则。可见,准则并不是普遍存在的。

2.质准则的差异

东方人在公众场合发言时,在进入正题前常说自己的话是“抛砖引玉”,或者说自己的看法是“不成熟”的,这与质准则要求提供真实信息,不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相违背。在东方人的社会群体里,大家都认可这种违背质准则的交际方式,然而在跨文化交际中,不同社会的交谈者如果按照各自的质准则进行互动,就会产生冲突。比如一般欧美人在夸奖中国人时,中国人的回答常常是“没有没有,一般般”或者“哪里哪里”这类谦虚的回答。这样交际双方在遵守合作原则上有差异,欧美人首先考虑的是质准则和礼貌原则中的赞誉原则,他们说的是真话,而且言出有据;中国人则违背了格赖斯的质的准则,否定自己,强调礼貌中的谦虚。由此交际双方文化背景的不同造成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合作原则受到干扰。

3.关联准则的差异

东方社会的一些国家,由于受到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的影响,社会中人际关系较为固定,地位较低者对地位较高者有顺从性,地位低的一方往往先用一些对方喜欢的话题作为开头,慢慢地找个合适的机会再进入正题,以融洽气氛,创造语境;而地位高的一方则可以随意扯开话题,控制话轮,显得漫不经心,从而显示自己的权威。这种交谈方式与说话要相关、切题的关联准则是相冲突的,然而东方国家正是以这种方式来执行关联准则。

再如根据关联准则,在言语交谈中,问句自然会引出一个答句,任何形式的答句都可以被理解是一种答句。然而海姆斯(Hymes)考察印第安人的社会行为时却发现人们的对话似乎关联性不强,一条问句和答句中间有一段较长时间的停顿,一般来讲问和答之间会有五到十分钟的间隔。因为在他们的社会中回答并非是强制性的,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愚蠢的行为。不经过深思熟虑的回答会被当作是草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