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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际
1.7.1.1 一、文化的概念
一、文化的概念

(一)文化的词源学解释

文化一词从产生至今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流变,其内涵和外延也几经变化。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一切与人类有关的成果。狭义的文化则专指根植于人类内心的思想、观念、信仰、意识等。

文化一词在东西方词源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汉语中,文化主要指文理、化育,进而引申为文德教化。在西方,文化最早见于拉丁语colere,意为耕种、礼神。罗马演说家西塞罗(Cicero)首先在教化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文化在产生初期有教化、陶冶灵魂、有特色的生活方式等意义,指的是一个人通过接受教育在自我完善、自我提升方面所努力达到的一种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具有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作用。我国特有的民俗文化之一——刻在房屋大门上的对联,就具有规劝、告诫的作用,如在客家民居大门上经常能够看到的:“承前祖德勤和俭,启后子孙读与耕”,就寄予了客家先辈对后世子孙的期望和规诫。由此可见,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东西方学者在文化的引申义上不谋而合。

(二)文化概念的演变

随着人们对社会各领域的持续探索愈加深入和广泛,文化在不同领域内获得了新的身份,从陶冶心灵转向调整生活方式。关于文化概念的演变,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一书中首次提出文化概念(Edward Tylor,1871:p.1):

Culture or Civilization,taken in its wide ethnografic sense,is that complex whole which includes knowledge,belief,art,morals,law,custom,and any other capabilities and habits acquired byman as amember of society.

文化或文明,在其最广泛的人种学意义上,指的是一个整体,它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所获取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他能力和习惯等。

20世纪以来,学者对于文化的认识可以分为两大阵营:人类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

人类学家在泰勒的文化定义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美国人类学家提出,文化具有符号性,它首先表现为人类在对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分类和编码时的一种普遍能力,其次还表明人类交际过程中的社会性。换言之,人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对日常经验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也就不同。举例来说,各个文化背景下的民族都有关于“人多意见难统一”的说法,但在表达方式和参照点上却千差万别。

中国:人多打瞎乱,鸡多不下蛋。

俄国:有七个保姆的孩子非瞎不可。(With seven nurses,the child goes blind.)

英国:太多厨子毁坏一锅汤。(Toomany cooks spoil the broth.)

日语:太多水手反而把船划到山顶上。(Toomany boatmen run the boat up to the top of themountain.)

以上用例表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在表达对客观世界的相同的认识时,所选取的参照点各不相同,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有关。中国以人口众多闻名,人多口杂,自然难以统一意见。俄国历史上等级制度下衍生出了与服侍有关的谚语。英国贵族阶级往往有自己的私人厨子,因而着重选取了这一现象作为谚语的基点。日本四面环水,航海业较为发达,水手划船出海成为较为常见的生活经验之一。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在表达相同的概念时,往往以日常生活经验中接触最为频繁的事物为参照点,这些参照点即该概念的符号。

社会学家认为文化是一系列社会因素的集合体。正如研究社会现代性的第一人格奥尔格·齐美尔所认为的,文化指的是“个人素质的培养,并且这种培养是由社会进程中被客体化了的外部形式所促成的。”(Georg,Simmel,1971:p.ⅹⅸ)在此意义上,文化可被视为由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以及物质客体所塑造的个人的生活方式。从文化所关涉的社会因素来看,文化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三)文化概念的分类

1949年,克莱德·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hn)在《人类之境:人类行为和社会观念的调查》中首次对众多学者关于文化的定义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文化作为一个各种符号的集合体,包括以下11个方面的内容:(1)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总和;(2)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3)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4)一种对行为的抽象;(5)就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6)一个汇集了学识的宝库;(7)一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标准化认知取向;(8)习得行为;(9)一种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10)一套调整与外界环境及他人的关系的技术;(11)一种历史的积淀物。(格尔茨,2008:p.4-5)

此后不久,阿尔弗雷德·克罗伯(Alfred Kroeber)和克拉克洪在1952年的合著中对1871年以来的一百六十多位由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其他学者给文化所下的定义进行了分析。这些定义可以归结为六类:(1)指文化所包含的内容,洋洋大观,不一而足;(2)文化的特征之一是社会遗传性;(3)文化专指有特色的生活方式;(4)文化主要是人的一种活动,包括人类为适应社会所做出的种种努力;(5)文化作为抽象的价值体系,为特定的社会成员所共有;(6)文化的起源、存在和延续。(Kroeber&Kluckhohn,1952)

继克罗伯和克拉克洪之后,人文社科领域的学者对文化进行了其他的界定和阐释,但是这些观点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无非是突显了文化的某一个方面。比如美国人类学家弗朗斯·鲍厄斯(Franz Boaz)对文化的定义虽然简单却寓意丰富,他说:“文化是人类习得的一整套的习惯。”(Lander,1965:p.16)鲍厄斯的定义突出了文化具有可习得性和传承性。罗伯特·墨菲则认为文化是不同社会独具一格的生活风尚的特征,突显了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由此可见,文化这一概念蔚为大观、包罗万象,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的一切现象、活动、事物等都可视为文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