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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古韵
1.8.1 一、文物管理工作
一、文物管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前,由原江北县民教馆管理文化和文物事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主要是收藏古籍、书画等。

新中国成立后,以原县民教馆为基础成立县文化馆,文物工作由文化馆代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渝北区文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基本方针和指导原则,经过文物工作者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1983年6 —11月,江北县文化馆配合“四项集成”工作开展文物调查工作,从此,渝北区文物博物事业逐步走上正轨。

1986年3月8日,江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江北县文物管理所(江北府函〔86〕字第27号文件),渝北区从此有了专职文物保护管理的单位。1993 年2月26日,重庆市文化局批准成立“巴蜀民俗博物馆”(即现“重庆巴渝民俗博物馆”,渝文物〔1993〕31号),文物管理所与博物馆实行以所带馆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1994年12月17日,渝北区成立,1995年6月将划归北碚和江北区地域内的文物管理事务分别移交给北碚和江北区相关部门。

近年来,正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同时,开展文物法规宣传,提高公民文物法治意识,定期进行文物巡视,检查文物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