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依据其特定职业所具有的职责
§.28. 人可能从事的职业的划分
我们在上文已经说明什么是职业。各种各样的职业都属于促进理性目的的工作。一个人在促进理性目的的工作中专门承担的部分就是他的职业。我们也已经提到,必须依据什么准则来选择这种职业;依据的准则不是爱好,而是职责。
理性目的的真正对象总是理性存在者组成的共同体。理性存在者的行动或者是直接以这个共同体为对象,或者是为了这个共同体而以自然为对象。它不会有单纯为了自然而作用于自然的活动;它的活动的最终目的总是人类。人所能从事的一切职业的主要划分即以此为根据。我们可以把直接以共同体为对象的活动称为高级职业,把为了共同体而以自然为对象的活动称为低级职业,并且按照这个划分的根据,把人分为两个阶层,即高等阶层与低等阶层。
首先,直接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对象的行动可以有多少方式呢?
人有一种即使不算最高尚,也是最重要和最高级的东西,即认识,这是他的全部精神生活的原料。人的行动是由认识引导的。虽然最佳的信念有其内在价值,但是,如果认识不正确,信念就不能引导人们实现理性目的。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对人类共同体进行工作,以培养人们的理论认识。这就是学者的职业。所以,我们要首先谈学者的职责。
但是,认识永远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果没有善良的意志,认识就没有内在价值,而没有内在价值的认识对于理性存在者的共同体来说是没有什么用处的。然而,认识本身又不会必然产生出善良的意志,这是我们在上文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的一条重要原理。因此,还有一项直接致力于改善人类共同体的意志的特殊任务。这是由教会通过其仆人,即所谓神职人员来完成的。教会本身恰恰是理性存在者组成的一个共同体,神职人员更正确的叫法是民众道德教师,而他们也应当是这样的人。因此,我们其次要谈的是民众道德教师的职责。——学者是培养理智的,民众道德教师是培养意志的,文学艺术家处于这两者之间,是培养审美感的,而审美感有助于将人的理智和意志统一起来。因此,我们将顺便就文学艺术家的职责作若干补充说明。
如果人们应该相互影响,那么,他们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予以保障。这是一切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完成这项工作的设施叫做国家。所以,我们还要谈国家官员的职责。以上谈的都是高等阶层。
人的生活和他在感性世界里的效用是由他与物质的某种结合方式制约的。如果人们要把自己塑造得合乎道德,那他们就必须生活;他们在自然界里的各种生活条件必须在这些条件受他们支配的范围内加以创造。那种最不显眼的、被认为最卑贱的工作就是以这种方式与促进理性目的的活动结合起来的。这项工作与道德存在者的维持生计和自由活动密切相关,因而如同最高贵的工作一样,具有了神圣性。
在生产那种可供我们作饮食衣着与活动工具之用的东西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对自然力量或天然东西因势利导,予以支持,例如农民的职业,他们引导自然力量或天然东西的组织起来的过程,从这方面看,他们的劳动是崇高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像矿工、渔夫和猎人那样,单纯寻找一些无须人工经营就已经生成的产物,而不必再做任何事情。所有这些人与农民概括到一起,可以被通称为生产者。为了人的目的,一部分野生产物必须进一步予以加工,由此成为人工产品。例如手工业者、匠人和工场工人的职业,这些人总的说来都是制造人工产品的,所以我想把他们称为匠人。(不过,必须把他们与文学艺术家区分开。)人们必须交换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若有某些人从事一项经营这种交换的特殊职业,那将是十分合乎目的的。这就是商人的职业。低等阶层的这些不同部门的职责大同小异,所以,我们将只需概述低等阶层的职责。
§.29. 论学者的职责
如果我们像应该做的那样,从道德方面来看地球上的人们,并且不管他们实际上会逐渐变成什么,都把他们看作一个唯一的家族,那么,我们就可以假定,这个家族也只有一个知识体系,它一代一代地扩大,并臻于完善。正像个人那样,整个人类也将随着岁月的增长而越发聪明,并通过经验而得到发展。
每一个时代的知识都应当提高,为了提高知识,才有了学者阶层。
学者犹如时代的文库,首先是知识保管者。他们的这种作用确实在单纯的结论方面不同于非学者,因为在非学者那里虽然也能遇到一些单纯的结论,但它们是零散的,反之,他们却同时拥有一些原则。他们不仅知道某种东西是如此,而且也知道人怎样得到了这种知识,知道这种知识怎样与人的其他知识联系起来。做到这一点是必要的,因为他们应当进一步发展这种知识,尤其是还应当修正现有的知识;但是,如果不懂得推导出知识的各项原则,就无法看出现有的知识对真理的背离。我们可以由此首先得出结论说,学者应当从历史的角度懂得科学直到他的时代为止的发展进程,懂得科学应用的各项原则。
其次,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学者应该进一步发展共同体的这种精神:或者是修正错误的知识,因为这同样是扩充知识(谁修正了一个错误,谁就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或者是进一步从迄今已知的东西作出推论。
学者进行研究、修正错误和从事发明,并非单纯为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共同体。只有这样,他们的研究才成为某种合乎道德的事情,他们才成为执行一种职责的人,成为在他们的专业中为共同体服务的人。他们直接发生影响的范围是有学养的公众,他们的研究结果从这个范围出发,经过众所周知的途径,传遍整个共同体。
几乎没有必要再明确提到,只有学者真正出于对职责的热爱,认识到自己履行对人类的职责,以科学为己任,他们的思维方式就其形式而言才能被称为合乎道德的。我们在这里只问他们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可以根据以上所述来回答。学者应该一方面懂得他们的时代的文化课题,一方面进一步研究这种课题。他们必须真诚地探索这种课题,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真正获得一种特有的价值。即使他们不可能这么做,他们也至少一定要有这么做的坚定意志、充沛热情和勤奋精神;这样,他们的一生也就没有虚度,就是说,他们至少使科学在他们的时代仍然保持了活力,而他们也确实是继往开来的文化发展的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使研究精神经久不衰而保持活力,也是一项真正的重要贡献。
严肃热爱真理是学者的真正道德。他们应当确实发展人类的知识,而不应当愚弄人类。他们应该像每个有道德的人那样,忘怀于这个目的。有人用华丽的言辞讲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或进而坚持和维持他们脱口而出的错话,究竟是要干什么呢?这也不过是用以支持他们的自私自利罢了。但这完全否定了道德学说,也必然同样会否定明智的考虑,因为只有真的东西和善的东西才能在人类社会中万古长存,而假的东西不管在起初讲得多么漂亮,却总会烟消云散。
§.30. 论民众道德教师的职责
I
全人类构成一个唯一的道德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每个人的合乎职责的信念都是尽他的所能与所知,在他自身之外传播道德,也就是说,使所有的人都与他自己具有相同的信念;因为每个人都必然会认为他自己的思维方式是更好的,否则,坚持自己的思维方式就会是没有良心。但任何其他人出于同样的理由,也认为自己的那个与此不同的思维方式是更好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整个道德共同体的总目的出现的就是这样一个目的:取得关于各个道德课题的一致看法。这是在道德存在者中的一切相互作用的最终目的。
社会就我们从这个角度看它而言,叫做教会。由此可见,教会并不像人们经常想像的那样,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相反地,它仅仅是同一个唯一的人类大社会的一个特殊方面。所有的人就他们具有真正的道德思维方式而言,都是属于教会的,并且他们也应当属于教会。
II
劝说所有的人做有道德的人,是每个人的一般职责;这项职责可以转交给一个特殊阶层,而且也转交给了这个阶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个人有机会劝说别人为善时,由于这项职责转交给了那个特殊阶层,他就可以完全不承担这项职责;而是仅仅意味着,他不必再将这项职责明确地当作自己的特殊职责。那个阶层的人是教会的公职人员或神职人员。——人人都应当教育别人,所以,在大家把自己的职责转交给这个阶层以后,这个阶层的公职人员就是以众人的名义做教育工作的。他们必须以大家一致承认的东西,即象征为出发点;关于这类象征,我们在上边已经谈到,并且它已经由另一个根据得到了证明。他们也必须以大家应该一致承认的东西为归宿。因此,他们必须比一般个人看得更远,必须掌握时代的道德文化的最优秀、最可靠的成果,并且要引导所有的人都得到这种成果。因此,他们实际上是并且必然应该是这个特殊专业领域里的学者。——所有的人都应该保持一致,而且也应该在前进的过程中永远保持一致;所以,教会神职人员的前进步伐总得使所有的人都能跟上他们。他们当然在尽可能快地提高他们自己;但是,他们仅仅应该尽可能快地把所有的人在道德信念上统一起来,而不是单纯提高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一俟他们在自己的道德演讲中超过大家的文化发展程度,他们就不再是对众人讲话,也不再是以众人的名义讲话,而是以他们自己的名义讲话。作为私人,他们诚然可以这么做,或者说,当他们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学术界讲他们自己的理性获得的成果的时候,他们可以这么做;但是,当他们作为教会神职人员讲话的时候,他们则不是讲他们自己,而是在讲共同体。
III
道德性是通过交往中的单纯理性教育而自由地发展起来的,并且唯独是从人的内心发展出来的。正如我们在上文已经清楚地看到的,它不能通过理论方面的确信被人为地创造出来。公共教育机构把人对道德性的意识作为前提;这是神职人员必须由之出发的东西,唯独这种东西才使他们的职务成为可能,他们的职务就是建立在这种东西上的。不道德的人是不参加教会的,也没有替他们对教会尽义务的代表。由此可知,公共宗教机构的宗旨绝不可能是提出理论证明和道德学说的体系,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对道德原则作思辨的思考;共同体不进行这样的证明,因为它既然是共同体,也就已经有了信仰。共同体的信仰是事实,而把这种信仰从a priori[先验]原则阐发出来,仅仅是学者的事情。因此,公共道德观念的目的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唤起和增强那种业已普遍存在的道德意识,把所有那些能在内心使它发生动摇,能在外部使它无法见诸行动的东西排除掉。这种必须加以排除的东西无非是这样一种怀疑态度:道德的最终目的究竟是否可以得到促进?善是否确实有一个发展过程?或者,整个这种信念是否都是一种流于荒诞不稽的梦想?除了一种坚定的信仰,没有任何东西能唤起和增强这种信念,而那种信仰就在于:促进理性的目的是可能的,那种向好的方面的发展必然会成功。但是,这种信仰如果仔细加以研究,则是对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的信仰。如果上帝不存在,对善的促进工作就无章可循,并且不能开展;因为这种促进工作既不存在于那种丝毫不涉及自由的自然进程当中,也不受有限存在者的支配,其理由同样在于,有限存在者仅仅是依靠自然力量行动的。不过,坚信这种促进工作必然会有章可循,并且能够开展,则意味着上帝是存在的。同样,如果我们不能永远延续下去,我们也不能按照计划向我们的终极目标不断推进,因为我们的目的在任何时刻都无法达到。
由此可见,民众道德教师是专门讲解信条的。这并不意味着他要a
priori[先验地]演绎信条,因为信仰直接产生于道德信念,他也必须同时假定了这两者;而是意味着他唤起信仰,因为他把信仰假定为已知的,从而把人们指向上帝与永恒境界。参加了外在教会的人们有一个很大的方便之处,那就是他们习惯于把他们可能从事的那种甚至最卑贱的工作也同人所能设想的最崇高的东西联系起来,同上帝和永恒境界联系起来。
同样,民众道德教师的职务也就是给共同体的成员们讲授职责概念的特定用途,他有权利假定他们是爱好使用职责概念的。他们都乐于过合乎理性、合乎道德的生活;他们只是不晓得自己该如何着手,不晓得要过这种生活,需要什么东西。这就是民众道德教师由之出发的前提。正像所有的个人在他们同心同德、异口同声时能提供每个人对于职责概念知道的东西那样,民众道德教师是以他们所有的人的名义讲话的。人们怎样才能使自己抱有这种或那种构成职责思维方式的心情呢?民众道德教师要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他的讲授非常实际,已经考虑到职责概念的直接应用。
总之,民众道德教师的主要规则在于不进行证明,不进行辩论;因为他已经假定信条是得到公认的,已经假定善良意志是业已确定的。在信徒大会上严厉抨击嘲笑宗教的人,儆戒顽固不化的罪人,就像对一帮坏孩子那样对共同体成员讲话,是完全违背目的的。应当认为,那些人不会前来参加大会,而凡是参加大会的人都已经用到会的行动公开表示了自己的信仰和善良意志。此外,既然民众道德教师是以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的名义讲话的,是代表他们,而不是代表上帝——因为他自己像他们一样服从于上帝,并且像其他人一样,在上帝面前不过是一个可怜的罪人——所以,他讲的话就与他们所能讲的话恰好一样;他是劝导人,而不是立法者;他应该从经验出发,而不应该从原则出发。
IV
像我们在上文已经提到的那样,民众道德教师在共同体面前不必理睬那些坚决不信教的人和不承认、不尊重职责的人——只有这才是真正无信仰的人——不过,在特定范围内他们还是可以理睬这些人的。关于怎样影响这些人的方法,我们在上文已经说明。民众道德教师应该使他们反求诸己,应该教导他们在比他们以前所能做到的更高的程度上尊重他们自己。无信仰的根源总是在于暗中对自己的轻视和绝望。必须消除这个根源;这样一来,一切单纯基于这个根源的东西就会不推自倒。
民众道德教师就应当这样对待各个人的一切特殊道德需要。对于朝这个方向发展的一切因素,他都应当永远乐于提出建议。他也应当去找那些不来找他的人;但重要的问题是要对每个人的尊严和独立性抱着谦逊和尊重的态度。只有在有人明确地求助于他的时候,他才可以从道义方面特别予以劝导。他没有任何权利,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
V
民众道德教师的真正的、独特的职责是做出好的榜样。他不是单独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才这么做的;他是共同体的代表。
共同体的信仰绝大部分是基于民众道德教师的信仰,并且严格地说,无非是一种对他的信仰的信仰。他对各个人来说确实不是一个特定的人,而是整个教会这个道德共同体的真正代表。他不应当把他讲的东西作为一种学到的和通过思辨发现的东西来讲,而应当作为一种从自己的内心经验创造出来的东西来讲。共同体的成员们就相信这么讲,因为这里的一切都只是经验的结果。如果民众道德教师的生活自相矛盾,那就没有任何人会相信他的经验;既然他既不可能也不应该补作理论证明,因而共同体的成员们只能相信他的经验,所以,在他补作理论证明的情况下大家就根本不会相信他所说的任何东西了。
§.31. 关于文学艺术家的职责
由于我已经谈了学者和民众道德教师对人类教育的关系,所以从一个方面说,为了讲得完备起见,我有必要按我的方式也谈谈文学艺术家,他们对这种教育有一种同样很大的、只不过没有直接察觉出来的影响,并且从另一个方面说,每个人要讨论这个问题,都应做自己分内的事情,这也是我们时代的需要。
文学艺术家不像学者那样只培养理智,也不像民众道德教师那样只培养心灵,而是培养完整的、统一的人。他们面向的对象既不是理智,也不是心灵,而是把人的各种能力统一起来的整个情感,它是由理智和心灵组成的第三种东西。有人说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把先验哲学观点变成普通意识观点,大概不会有比这更恰当的说法了。——哲学家劳神费心,按照规则,才把自己和别人提高到先验哲学观点上。文学艺术家不必明确思考,就站在这个观点上;他们不知道任何其他观点;他们同样不知不觉地把那些愿意接受他们的影响的人们提高到这个观点上,以致那些人察觉不到这种转变。
我想把我的看法说得更清楚一些。从先验哲学观点来看,世界是被创造出来的;从普通意识观点来看,世界是业已给定的;从美学观点来看,世界虽说是业已给定的,不过是按照那种认为它是被创造出来的观点给定的。世界,现实的、给定的世界,简言之,自然——因为我们谈的只是自然——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是我们受到的限制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它是我们的自由的、显然理想的行动的产物,(但不是我们的实在效用性的产物。)从前一个方面来看,自然本身是处处受限制的;从后一个方面来看,它是处处自由的。前一种看法是普通意识的;后一种看法是美学的。例如,空间里的每个形态都可以在一方面被看作各个邻近的物体所作的限定,也可以在另一方面被看作具有这个形态的物体本身的丰富内容和力量的表现。谁遵循前一种看法,他就只看到一些被扭曲的、受挤压的和令人惊惧不安的形状;他看到的是丑。谁遵循后一种看法,他就会看到大自然中的充满活力、丰富多彩的东西,看到生机勃勃和奋发向上;他看到的是美。这是至高无上的东西。道德规律发布绝对的命令,压抑一切自然爱好。谁这样看待道德规律,谁就是作为奴隶对待这条规律。但是,道德规律同时也是自我本身;它出自我们固有的本质的内在深处;我们在服从它的时候,也不过是服从我们自己。谁这么看待道德规律,谁就是以美学观点看待这条规律。文学艺术家从美学方面看一切事物,他们看到一切都是自由的和生动的。
我在这里谈的不是这种看法赋予我们的整个生活的优美和喜悦;我在这里也不过是要大家注意人的陶冶,注意我们由此获得的那种用以完成我们的最终使命的道德高尚化的过程。
文学艺术家的世界究竟在什么地方呢?在人的内心,而不在任何其他地方。由此可见,文学艺术家要引导人返求诸己,使人感到那里才是自己的家。他们使人脱离给定的自然界,让人独立自主地站立起来。理性的独立性就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审美意识并不是道德,因为道德规律是按照概念要求独立性的,而审美意识是无须任何概念自行产生的。但审美意识是走向道德的准备,它为道德准备了基地;当道德来临时,它就会发现从感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工作已经完成一半。
由此可见,审美教育与促进理性目的有一种最有效的联系,职责是可以从这种联系方面加以规定的。诚然,无论对于谁,都不能把“你要关心人类的审美教育”规定为职责,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审美意识并不取决于自由,并不能用概念予以培养,而是必须完全自行产生出来;但是,无论对于谁,都可以用伦理学的名义发出这样的禁令:“你不要阻碍审美教育,不要传播毫无趣味的东西,竭力使这种教育成为不可能。”因为每个人都会有趣味,而趣味可以通过自由得到培养;所以,每个人都会知道什么东西不合乎趣味。现在有人传播毫无审美趣味的东西,并不是让人们以超然态度等待未来的教育,而是要使未来的教育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关于这个课题,我们可以制定两条规则。
1.对于所有的人来说:你不要当违背大自然的意志的艺术家;一个人要当艺术家,如果不是由于自然冲动所致,而是为一种任意下定的决心所迫,那就总是违背大自然的意志的。说艺术家是天生的,这句话绝对正确。规则是束缚天才的,而不是创造天才的;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规则就是规则,因而以作出限定为目的,而不以达到自由为目的。
2.对于真正的艺术家来说:你要谨防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或追逐眼前荣誉的欲望,而讨好你那个时代已经败坏的趣味;你要努力表现那个飘浮在你心灵面前的理想,而忘却一切其它的东西。文学艺术家应该只用自己职业的神圣性激励自己,并且完全应该学会用自己的才能服务于自己的职责,而不服务于别人。如果他这么做,他立刻就会以迥然不同的眼光看待他的艺术;他将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同时也成为一个更好的艺术家。俗话说,讨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58;这句话对艺术和道德都是有害的。有教养的人类喜欢的东西当然是美的,而且只有这样的东西才是美的;但是,只要人类还没有教养——人类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成为有教养的呢?——能够讨人喜欢的东西就往往是最没有审美趣味的,因为这类东西是时髦货,但是在另一方面,最卓越的艺术作品则不可能受到什么欢迎,因为时代还没有发展出一种能够理解这样的艺术作品的鉴赏力。
§.32. 论国家官员的职责
按照以上所述,必须把国家宪法看作通过明确的或默认的契约表达出来的共同意志的结果。如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的,在紧急情况下,以默认的方式赞同和服从某些机构就等于明确赞同它们。国家在人人自由的共同范围里允许什么,每个人就可以问心无愧地做什么;因为根据前提来说,其他公民到这个范围为止,已经放弃自己的自由。如果没有国家的许可,大家就一定会担心这个共同范围内的每一自由行动可能损害别人的自由。
国家官员——我在这里谈的,主要是参加立法工作、可以不受起诉的高级国家官员——无非是那种共同意志的掌管者,他是由一切阶层委派和聘用的,而没有权利片面修改宪法。他这样看待自己,是他只能凭良心处理的事情;因为恰恰是在转交给他的组织形式里,并且也只有在这种组织形式里,所有的人才能问心无愧地行动。如果他专横地改变这种组织形式,以致遭到对于这种改变的大声反对,那他就压制了大家的良知,使大家发生了这样的疑虑:是服从他呢?还是履行自己对所有其他人的自由所负有的职责呢?
但是,有一种出于纯粹理性的社会契约的法规。国家官员必须掌管的实定法规可能与这种法规相去甚远;它可能是很严厉的和不公平的。他在遇到这两种法规的矛盾时须采取什么态度呢?我们在上文中已经基本上回答了这个问题。
首先,国家官员当然可以掌管这种实定的、照他自己的信念来看不完全符合于纯粹理性法规的宪法;如果他是被任命为掌管这种宪法的,他甚至有这么做的职责。这是因为,必须有一部宪法,没有宪法就没有社会和进步,而社会的目的就是进步。根据我们假定的前提,现存的社会符合于一切人的意志,每个人都可以放弃和削弱自己的法权。但是,理性的要求与自然的安排都同时在于,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应该逐渐接近于那种唯一合法的宪法。因此,抱着这个目的管理国家的统治者就必须懂得这种宪法。根据以上所述,凡是从概念出发而超越了普通经验的人,都叫做学者,因此,国家官员必须是自己那个专业领域里的学者。柏拉图曾经说过,任何不分有理念的君主都不能很好地进行统治59,这正是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意思。
国家官员必须懂得以下三点:其一是他有职责掌管的宪法,是这种宪法所依据的明确的或默认的契约;其次是应当存在的国家宪法或理想;最后是整个人类,尤其是其中的民众为了享有这种宪法而必须走的道路。
我们可以把国家官员的统治方式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描述如下:凡是绝对法权,即自然法权所要求的,他都必须完全实施,而不得讲究情面和息事宁人;凡是书面写出的实定法权所要求的,他只要能认为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们的意志的持久结果,就都可以实施。——我想把我的意思说得更清楚一些。关于前一种法权,有一种论点认为,政府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才建立的(即Salus
populi uprema lex
esto[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权]),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法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应当存在;它是绝对的,它应当予以实施,即使没有人由此受益。(Fiat
justitia,et pereat mundus[即使世界毁灭,也应当公正。])关于第二种法权,像我们已经提到的,有一种论点认为,有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
削弱自己的法权,这种看法并不违反自然法权。(Volenti non fit
injuria[如果有人自己愿意,这对他来说就不是不公正]。)但是,如果他被迫削弱自己的法权,这就绝对违反了公正。因此,如果出现普遍的和公开的抗议,反对一项本身并不公正,而只有在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才可能公正的法律,那么,放弃这项法律就是统治者的绝对职责,尽管那些借用不公正的法律得利的人们会对违反契约大叫大喊。只有不出现任何抗议,统治者才可以问心无愧地按照这项法律办事。——(由于这些原则很容易遭到误解,并且可能由此出现对它们的危险滥用,所以我想对它们作进一步的规定。国家契约就其规定人们的相互权利而言,并不是由一些个人缔结的,而是由各个阶层缔结的。例如,在贵族独占国家的最高职务和纯粹的土地财产的地方[这是在骑士财产的名义下进行的,其他的地产则大部分不是纯粹的财产],贵族就是依据一种往往以默认的方式与市民阶层达成的契约,独占了这些东西的。因为市民阶层能使自己适合于做某种其它的事情,于是就容忍了贵族的那种做法,并对此采取了自己的措施。这种事情就是这样办妥的;如果统治者未经要求,单方面取消这种宪法,他的行为就是完全违法的、独裁的;他对这种宪法负有职责,而且贵族也是在他维护这种宪法的条件下服从他的。在一个市民靠他的一贯表现同意这种宪法以后,如果他没有事先通报,侵犯了假定的贵族权利,那他就是违法的,理应根据他一直默认的实定法律加以惩罚;但无论如何不能根据自然法权处决他,因为他在事前本来就已经公开要求收回这种法权,而不是在事后才要求收回这种法权。他本来就想利用实定法律给他的好处,他怎么能在事后诉诸一种反对他的法律呢?如果一个市民以正常手段向统治者要求收回他的法权,并通过这一行动取消他与贵族达成的契约,那么,他也就通过这一行动同时取消了他与他自己的阶层达成的契约,因为他是与这个阶层联合起来,缔结了自己与贵族的契约的;他退出了这个契约,因此也必须放弃自己通过这个契约获得的利益。[例如,必须放弃经商的权利,假如市民阶层是独享这类权利的。]那么,这样的人究竟想要得到什么呢?他想被接纳到贵族阶层里;但是,即使他的外在处境允许这么做,这对他来说也必须有法律上的认可。——由此可见,那些抱怨违反国家契约的人们必定可以改变自己的阶层。这是要求收回自己的自然法权的人们弥补自己遭到的不公正待遇的唯一手段。一个能令人容忍的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给人改变其阶层提供方便;相反的做法是绝对违法的,没有任何一位统治者能问心无愧地容忍这种做法。例如,农奴制度[glebae
adscriptio]和不允许某些阶层的人上大学的禁令就是绝对违法的。——但是,如果整个市民阶层或至少它的大部分人要求收回他们的自然法权,那么,统治者的绝对职责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修正立法,而不管贵族是否愿意。假如受惠阶层是明智的,他们就不会让事态发展到要求收回自然法权的地步,而是会逐渐自动放弃他们的特权。)
诸如此类的契约得以延续,是以各个受骗吃亏的阶层的无知和愚钝为基础的,是以他们不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不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基础的。随着文化的不断提高和广泛传播,那些特权就不再存在了。自然和理性的目的就在于那些特权不再存在,而有一种出身方面的完全平等——也只能在这个方面,因为后来选定的职业又会造成差别——出现于一切公民当中;正因为如此,传播文化也是全体公民的目的。文化是一切改良的基础,所以,阻止文化的发展或允许那些对黑暗感兴趣的阶层阻止文化的发展,是绝对违法的和违背职责的。此外,蒙昧主义也是对理应存在的国家的一种犯罪。支持启蒙是懂得自己的使命的统治者只能凭良心去做的事情。
纯粹理性要求国家宪法具有的一项最高使命是统治者要向人民负责,但大多数现存的国家恰恰在这一点上背离了理性提出的理想,都没有采用这种责任制。诚然,在这样一种国家里,按照理念施政的统治者确实无法推卸理性所要求的责任,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卸掉这项责任;但是,他治理国家的方式却是这样的:好像他是负责的,所以,假如要求他说明他肩负的责任,他似乎会时刻准备作出这种说明。
以上所说的一切,仅仅适用于最高权力,不管这种权力是转交给一个人的,还是由许多人分担的。最高权力不承认任何比自己更高的法官,(除了全国人民,假如全国人民能进行审判。)低级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在一个国家里,除了低级官员以法律解释者自居,就几乎没有什么更违背目的的事情了。低级官员解释法律,一定会发生不公正的事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据以审判败诉人的法律是法官在事后才按照自己的解释创造出来的。当然,法律也不应当写得能让人随意解释、歪曲和篡改;法律的不明确性是一个国家的很大的弊端。如果有人以自然法权为依据,对实定法律提出异议,低级官员当然就不应该再贯彻实定法律;不过,在这时他不应该采取任何直接行动,而应该把这件事情呈交给作为立法机关的最高当局。
总之,每一部不阻止整个共同体和各个个人走向完善的进步过程的国家宪法,都是合法的,都可以问心无愧地予以实施。只有那种以维持一切事物的现状为宗旨的国家宪法才是完全违法的。
§.33. 论低等阶层的职责
如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的,低等阶层肩负着一项使命,那就是为了理性存在者而直接作用于无理性的自然事物,以便使自然事物适合于理性存在者的目的。
按照我的前提,我在这里不应直接谈低等阶层,而应直接谈那些必须教育他们的阶层。所以,我只叙述他们应当具有的思想品质。
1)
每个人的尊严、他的自尊心以及由此而来的道德观念,主要取决于他能否将他的工作与理性的目的或上帝用人达到的目的——这是同一个意思——联系起来,他能否对他自己说“我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帝的意志”。低等阶层的成员们可以有最大的权利对他们自己这么说。即使他们不是经验世界里的人类的顶峰,他们也肯定是经验世界里的人类的砥柱。如果高等阶层不首先都能生活,学者怎么能进行研究,民众道德教师怎么能从事布道,国家官员怎么能治理国家呢?
如果大家考虑到,并且也让各个低等阶层考虑到,人类走向完善的进步过程从来都正是依赖于他们,并将继续依赖于他们,他们的尊严就得到了提高。因为人类要大踏步前进,就必须尽可能减少用于机械性劳动的时间和精力。大自然必须变得温和宜人,原材料必须变得容易驾驭,一切东西都必须变成这样:人们稍用力气,就得到了自己需要的东西,而他们与自然界的斗争也不再是一种十分劳神费力的工作。
为了这个使命,各个低等阶层的绝对职责就是完善和提高他们的手艺,因为这完全决定了人类的进步。至少致力于满足这种要求,是这些阶层里每个人的职责。只有这样,他才能在理性存在者的序列中占有他的地位。否则,他就只是手艺世代相传的链条里的一个环节。(有些著作家断言,耕犁的发明者比某个几何定理的发明者具有更大的功劳。最近有人激烈反对这种说法;我觉得这没有道理。他们用这些说法表示的,与其说是一个人的想法,不如说是一个学者的想法。双方同样有道理,又同样没有道理。两项发明以及作出它们所需要的机械性劳动与科学,都没有绝对价值;实际上,在它们与理性目的的关系中,它们只具有相对价值。因此,两项发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相同的价值;在发明者当中决定更高的价值的是想法,而不是成就。)
各个低等阶层如果不受直接拥有知识的高等阶层的引导,就几乎不可能履行他们那种提高其手艺的职责。
2) 因此,尊敬高等阶层的成员是各个低等阶层的职责。我在这里讲的不是他们对法律掌管者本身应该抱有的服从态度,也不是他们对民众道德教师本身应该抱有的听话和信任态度,因为这些都是一般职责;我在这里讲的是他们对于作为有高度教养的人的学者和艺术家,即使这些人不身居要职,也完全应该抱有的尊敬态度。这种尊敬并不在于从外表方面表示敬意,也不在于像奴隶那样默默地表示敬畏,而是在于假定学者和艺术家比他们懂得多、看得远,假定这些人对处理问题、经营行业、操持家务和从事教育提出的改进办法和建议会以真知灼见为根据;这种尊敬并不在于他们本来不应当有的那种盲目相信和默然服从,而是仅仅在于悉心注意和预先假定那些建议会很合理,值得继续检验。一句话,这种尊敬就是我们业已指出的那种长大成人的子女对父母所持的态度,只不过程度不完全相同罢了。这种尊敬的态度取决于自由的思考和反思,因此,大家虽然不能把采取这种态度直接当作职责,但可以把有助于采取这种态度的思考当作职责。毋庸赘言,事情很清楚,低等阶层如果不假思索地拒绝来自高等阶层的一切改进建议,就永远不会进步。
但必须考虑到,高等阶层几乎完全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才得不到这种尊敬。这种尊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等阶层对低等阶层是否表示尊重。大家应当尊重他们的自由,这是因为,大家并不是管辖他们的政府当局,所以绝不能命令他们,而只能劝导他们。大家应当尊重他们的工作,并且让他们看到,大家是知道他们的工作的尊严的。大家如果想对他们发生影响,那就应当下到他们中间来。除了想在没有学识的人们面前炫耀自己有学识以外,就再没有任何更无聊的虚荣心了。他们是不会赏识这一套的。与他们交往的规则像一切通俗演讲的规则一样,是这样的:绝不要从原则出发,因为他们不懂得原则,也无法听懂演绎;而是要把一切应该给他们讲的东西,尽量归结为他们自己的经验。
高等阶层和低等阶层的正确关系,即两者的合乎目的的相互作用,是人类的改善所依据的真正基础。高等阶层是人类这个巨大整体的精神,低等阶层是这个整体的四肢;前者是思考者和谋划者,后者是执行者。一个直接按照意志的预定目的,顺利完成每项动作的身体,是健康的身体;只要理智一直精心保养各个肢体,这样的身体就始终是健康的。人类共同体也是如此。只要高等阶层与低等阶层的关系是应有的,即合乎目的的,在其他各个阶层之间就立刻会自动出现正确的关系。如果各个低等阶层在他们的教养方面有长足进步——他们只要注意高等阶层的建议,就会进步——那么,国家官员就不再会看不起学者,把学者当作无所事事的梦想家,因为国家官员本身就是为时间进程所迫,实现学者的各种思想的,并且发现这些思想在经验中总是验证不爽;同时,国家官员也不再会遭到学者的蔑视,被当作没有思想的经验主义者。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与所谓的神职人员就不再会以不同的人的身份,甚至常常以同一个人的身份发生冲突,因为普通的人总是变得更有能力与时代的文化并驾齐驱。
我们人类的改善是一切伦理学的最终目的,除了指明这种改善应该依据的要点,我几乎无法以某种更合乎目的的东西来结束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