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伦理学的划分
伦理冲动要求为自由而自由。谁没有看出自由一词在这个命题中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呢?在前一个自由中说的是应该被创造出来的客观状态,也就是绝对终极目的,是对我们之外的一切事物的完全独立性;在后一个自由中说的是行动本身,而不是什么真正的存在,简言之,说的是纯粹主观的东西。我为了成为自由的,我必须自由地行动。
但是,甚至对于后边出现的自由概念,也应该再作划分。关于自由行动,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它要成为自由的,必须怎样完成呢?按照自由的形式和内容来说,必须完成什么事情呢?
关于自由的内容,我们迄今研究过的是行动必定处于这样一种序列中,通过这种序列的无限延续,自我会成为绝对独立的。现在我们想考察的是自由的方式或形式。
我应该自由行动;这就意味着,我作为设定起来的自我,作为理智力量,应该规定我自己。因此,我应该依据对于我的绝对自我规定的意识,深思熟虑地行动。只有这样,我作为理智力量才会自由行动;否则,我就会盲目行动,好像我是受随机东西的驱动的。
我作为理智力量应该按一定的方式行动,也就是说,我应该意识到我恰好这样行动的根据。这种根据一定不是别的,因为它只能是我们所述的序列包含着这种行动的根据,换句话说——因为这里谈的只是哲学的观点,而绝不是普通意识的观点——只能是这种行动成为职责的根据。由此可见,我应该单纯按照关于我的职责的概念去行动,仅仅让自己由那种认为某事是职责的想法来规定,而绝对不由任何其他想法来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想说几句话。假如上述命题不是自相矛盾的,并且某种合乎道德而纯属冲动的东西是可能存在的,那么,伦理冲动就不应作为单纯的盲目冲动对我有规定作用。我们在这里又得到了在上边已经说过的东西,不过这种东西进一步得到了规定。我们在上边已经指出,追求独立性的冲动指向理智力量本身;理智力量作为理智力量应该是独立自主的;不过,只有它用概念而绝对不用任何冲动规定自己,它才是独立自主的。由此可见,冲动的目的在于既拥有因果性又不拥有因果性;仅仅由于它要求理智力量应该是自由的,因而不拥有因果性,它才拥有因果性。如果它是冲动,它就仅仅是自然冲动;但它作为伦理冲动不能是这样,因为让自己接受盲目冲动是与道德性矛盾的,是不合乎伦理原则的。(例如,同感、同情和仁爱的冲动。在适当的时候将会表明,这些冲动虽然是伦理冲动的表现,然而是与自然冲动混合起来的,就像伦理冲动总是混合冲动那样。凡是靠这些冲动行动的人,他的行动虽然合法,却绝对不合乎道德,而是在这个限度内违背了道德。)
在这里才出现了绝对命令;作为绝对命令存在的,应该是概念,而绝不是冲动。因为冲动并不是绝对命令,而是冲动促使我们给自己构成绝对命令,促使我们说某种事情绝对应该完成。绝对命令是我们自己的产物;而它之所以是我们的产物,是因为我们是能制定概念的存在者或理智力量。
按形式来说,这就使理性存在者在意志规定中完全摆脱了一切不属于理性存在者本身的东西。内容并不规定理性存在者;它据以规定自己的,并不是关于某种纯属内容的东西的概念,而是关于绝对命令的单纯形式的和在它自身制定的概念。这样,我们就又在现实中得到了理性存在者,就像我们原初把它树立为绝对独立自主的那样,而一切原初的东西都又必定会在现实中显现出来,只不过带有许多附加的东西和其他的规定。只有出于职责的行动才是纯粹理性存在者的这样一种显现,任何其他的行动则有一种与理智力量本身异样的、作出规定的根据。(所以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说,只是由于道德素质,理性存在者才显示为某种自在东西,即某种独立不倚的东西,它绝不是通过任何与其自身之外的东西的相互作用持续存在的,而是单纯自为地持续存在的。17)职责的不可言说的崇高性质即由此而来,因为职责把一切在我们之外的东西都置于我们之下,而这类东西与我们的使命相比,也可以消失不见,化为虚无。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从伦理原则的形式得出两个结论:
1) 我完全应该经过深思熟虑,有意识地去行动,而不应该按照单纯的冲动,盲目地去行动;既然我在行动,我尤其应该依靠职责意识去行动;如果我的行动不以这种概念为依据,我就绝不应该行动。所以,绝不存在什么无所谓的行动;既然一切行动实际上都只是理性存在者的行动,道德规律就都涉及它们;即使不materialiter[在内容方面]是如此,也十分肯定地formaliter[在形式方面]是如此。我们应该探讨,职责概念是否涉及它们;要给这种探讨提供根据,职责概念就千真万确地涉及它们。立即可以证明,职责概念甚至materialiter[在内容方面]也必定涉及它们,因为我绝不应该遵循感性冲动本身;但按照以上所述,我在每个行动中都服从于感性冲动,因此,在每个行动中都必须附加上伦理冲动;否则,按照道德规律来说,就不可能完成任何行动,而这是违背前提的。
2) 我绝不应该违背着我的信念去行动。这是完全倒行逆施、居心叵测的做法。我们将在下面看到,在人之内怎么会有这样一类东西,这类东西竟然把这种看来根本不可能的倒行逆施的做法弄成可能的,并且至少使它失去令人可怕的成分,而这种成分对于每个纯洁无瑕的人的理智来说,本来是它在它真正地表现出来时具有的。
这两个结论如果被概括为一个命题,则可以被表述为:你要永远按照对于你的职责的最佳信念去行动,或者说,你要按照你的良心去行动。这就是我们行为的道德性的形式条件,有人也把它特别称为我们行为的道德性。在我们的狭义伦理学第一章里,我们将详细谈到道德性的这些形式条件;然后在第二章里,我们将制定我们行为的道德性的实质条件,或者说,将制定关于我们行为的合法性的学说。
[1] 参看他那本由莱辛编辑出版的《哲学论文集》,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