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一门适用伦理学的原则
自然冲动单纯为了物质而指向某种物质的东西,即为了享受而指向享受;纯粹冲动则指向行动者本身对于自然冲动的绝对独立性,即为了自由而指向自由。如果纯粹冲动有因果性,那么,这也只能暂且被设想为这样:按照纯粹冲动,并不是单纯出现了自然冲动要求的东西,因此,能够从纯粹冲动出现的,除了内在行动、自我规定以外,仅仅是无所作为和玩忽职守,而绝不是什么积极的行动。
所有单纯formaliter[从形式方面]研讨伦理学的人们,假如能推勘到底,则像那些教导我们要把自己融合于上帝(像在下文中将会看到的,给这个命题奠定基础的当然是某种真正的和崇高的东西)的神秘主义者一样,只能达到一个结果,那就是自我的不断否定自己,自我的完全毁灭与消失。
但是,如果我们详细考察刚才推出的结论,并想对它作出规定,我们就会看到它悄然化为乌有。指向意识主体的上述纯粹冲动的要求在于,我应当能在一种反思中把自己设定为自由的。因此,我当然应该把我的自由设定为某种积极的东西,即现实行动的根据,而绝不应该设定为无所作为和玩忽职守的根据。由此可见,我作为反思者将必须把意志的某种规定与作为规定者的我联系起来,并把这种意志仅仅从自我规定推导出来。所以,这种加以联系的意志是某种在我们之内可以知觉的客观东西。而所有客观的东西都仅仅是作为感性的自然存在物属于我们的,通过单纯的客观化,我们自己被置于这个领域。或者,我把这个一般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证明的命题,从与当前情况的特定关系方面陈述如下:一切现实的意志都必然指向一种行动,而我的一切行动都是涉及客体的行动。但在客体世界中,我仅仅是靠自然力量行动的,这种力量仅仅通过自然冲动给予了我,也不过是在我之内的自然冲动;这是自然对其自身的因果性,自然不再作为僵死的和无意识的自然专门控制这种因果性,而是我通过自由的反思,使这种因果性受到我(理智力量)的控制。因此,一切可能的意志的最直接的客体都必然是某种经验的东西,是我的感性力量的某种规定,它是由自然冲动赋予我的;由此可见,这种客体是自然冲动要求的某种东西,因为自然冲动仅仅是靠其要求而赋予我的。所以,任何可能的目的概念都以满足自然冲动为宗旨。(一切现实的意志都是经验的。纯粹的意志绝不是什么现实的意志,而是一种单纯的理念,是出自理智世界的绝对东西,它只能被设想为解释经验事物的根据。)
按照以上所述的一切,将几乎不可能这样理解我们的想法,好像我们主张自然冲动本身创造了意志。我有意志,自然则没有意志;但就内容而言,假如自然会有意志,那么,我能希求的就不可能是任何别的东西,而只是自然也会希求的东西。
这虽然没有扬弃追求绝对的、实质的自由的冲动,但完全扬弃了这种冲动的因果性。这时剩下的东西实际上只是形式的自由。我虽然发现自己受到驱动,去做某种仅仅在我之内有其实质根据的事情,但我确实从来都没有,也绝不可能做某种不为自然冲动所要求的事情,因为自然冲动穷尽了我的全部可能的行动。
但在这时却不可废除纯粹冲动的因果性,因为只有我设定这种因果性,我才能把我设定为自我。
我们陷入了一种矛盾境地,它很引人注目,因为上述两个命题把矛盾的东西确立为自我意识的条件了。
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按照综合的规律说,只能用这样的方式:行动的内容必须同时在同一个行动中符合于纯粹冲动和自然冲动;两者必须是统一的。两者正像在原始冲动中是统一的一样,在现实的行动中也是统一的。
对此只能作这样的理解:行动的目的、概念在于达到完全摆脱自然;但行动符合于并且永远符合于自然冲动,却不是我们的自由制定的行动概念的结果,而是我们的限制作用的结果。解释我们行动的内容的唯一根据,在于结束我们对自然的依赖性,尽管所要求的独立性从来都没有出现过。纯粹冲动指向绝对独立性,如果行动同样指向绝对独立性,即处于一个必定会使自我独立不倚的连续序列中,行动就是符合于纯粹冲动的。但按照已经作出的证明来说,只要自我不失为自我,自我就在这时绝不可能变得独立不倚。由此可见,理性存在者的终极目的必然是在无限中,是一个虽然无法达到,但理性存在者应当凭其精神本性不断接近的目的。
(我在这里必须考虑一种反对意见。如果它不是由头脑健全、对先验哲学有所了解的人们提出来的,我当然不会认为它是可能成立的。这些人们问道,我们怎么能接近一个无限的目标呢?与无限相比,任何有限的数量不是都消失不见,变为虚无了吗?抱有这种疑问的人们以为,我谈的是作为自在之物的无限。其实,我是为我自己接近无限的,而我从来都不能把握无限。所以,在我眼前总是有一个确定的目标,我无疑能接近它,即使在达到这个目标以后,根据我的全部本质与认识由此达到的完善程度,我的目标也被推移到远方;因此,在这幅无所不包的画面上我从来都不能达到无限的东西。我的目标在无限中,因为我的依赖性是一种无限的依赖性。但我从来都不能把握这种无限的依赖性,而只能把握它的一定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我无疑能使自己成为自由的。)
必定存在着这样一种序列,在这种序列的延续中我能设想自己是被包含在逐渐接近绝对独立性的过程里的,因为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可能有纯粹冲动的因果性。这种序列从人的天性给人安排的那个最初的地方开始,就必然注定了要向无限的东西超越;当然,这是在理念里。由此可见,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中,纯粹冲动在所有这些条件下要求的东西都是已经确定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序列称为完成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使命的过程。尽管这种序列本身现在尚未被认识,但刚才已经证明,这种序列必然会出现。所以,我们能够很稳妥地立足于这块基地。因此,我们必须将下列命题确定为伦理学的原则:“纵然你的使命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尚有待于回答,你也总是要完成你的使命。如果有人把这个命题说成“你要全部完成你的使命”,这就同样意味着,达到上述终极目的的过程是无穷无尽的,因为我们的全部使命绝不可能在任何时间中完成。(神秘主义者的错误的产生,是由于他们把无限的、在任何时间中都达不到的东西想像为在时间中能够达到的。个人的全然堕于或融于绝对纯粹的理性形式或上帝,诚然是有限理性的终极目标,不过在任何时间中都是不可能的。)
个人在时间中具体地完成其任何一次使命的可能性,当然都是以自然本身为基础,是在自然中给定的。自然冲动与我们制定的原则的关系在于:在每个时刻,某种事情都符合于我们的道德使命,这种事情同时也是自然冲动(只要它是自然而然的,没有用破产的幻想粉饰起来)所要求的;但是,绝对不能得出结论说,自然冲动要求的一切东西都符合于我们的道德使命。单独来看,自然冲动的序列是=A、B、C等等,个人的道德使命也许从B只取了一个部分,并使之成为现实;先行的东西不同于单纯通过自然就会存在的东西,因此,甚至随B而来的自然冲动也将不同;但道德使命也许以这种形态从随B而来的自然冲动只取了一个部分,如此类推,以至无穷。但在任何可能的使命中,两种冲动都要部分地会合起来;只有这样,道德原则在其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才是可能的。
更明确地分析两种冲动的相互关系,是符合于我们的研究目的的。首先,高级冲动表现为当前所述的伦理冲动,而绝不表现为纯粹冲动,也就是说,不表现为指向绝对独立性的冲动,而表现为指向特定行动的冲动;然而,当冲动被提高为明确的意识,所要求的行动被详细研讨时,则从特定的行动可以看出,所要求的行动是包含在我们所述的序列里的。因为刚才已经表明,冲动作为纯粹的冲动,作为指向单纯否定的冲动,根本不可能达到意识。我们反正意识不到这种否定,因为它什么都不是。这是连经验也证明了的事实;我们觉得自己被迫做这件或那件事情,而责备自己没有做成某种事情。这有助于纠正错误,体谅那些既否认对绝对命令的意识(这将在下文谈到),也否认对纯粹冲动的意识的人们。彻底的先验哲学也不主张有这样的意识。纯粹冲动是某种处于一切意识之外的东西,是解释意识之内的某种东西的单纯先验根据。
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伦理冲动是一种混合冲动,它从自然冲动获得它所指向的内容,也就是说,与它综合统一起来并且融为一体的自然冲动指向它也至少部分地同样指向的同一个行动。但它仅仅从纯粹冲动获得形式。它像纯粹冲动那样是绝对的,并且要求做某种事情,而绝对没有任何在它自身之外的目的。无论它是什么样的,它都绝对不以某种享受为目的。(它所要求做的一切事情的终极目的是完全的独立性。但这种完全的独立性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是享受呢,还是某物呢?全然不是。它以它自身为目的。它之所以应被当作目的,全然是因为它理应如此,因为我是自我。大家在达到这个目的的路途上感到的内在满足,是某种偶然的东西。冲动并不产生于内在满足,倒不如说,是内在满足产生于冲动。)
伦理冲动要求受到尊重;对它的听从或不听从引起了赞同或不赞同、自我满足感或最令人痛苦的自卑感。它是积极的,诉诸一种确定的行动。它是普遍的,涉及一切可能的自由行动,并且按照在上文中严格划定的界限,涉及自然冲动的一切得到意识的表现。它是独立自主的,在任何时候都自己给自己制定目的,以绝对因果性为宗旨,并且与自然冲动处于相互作用状态,因为它从自然冲动得到的也不过是内容本身,而绝不是需要追踪的目的,并且它从自己方面赋予自然冲动以形式。最后,它颁布绝对命令。它所要求的东西都是作为必然的东西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