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关于自由与高级欲求能力
I
我的天然东西本身的最终产物是冲动。我反思自己,即反思我的这个给定的天然东西,而它作为我的反思的直接客体只能是冲动。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我们完全规定这种反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考察这种反思的形式,这种反思的内容或对象以及两者的相互结合。
首先,这种反思或它的形式的出现是绝对的;它绝不是自然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完全是因为它出现,因为我是自我。说到它的客体,我们并不需要提到我们的自然冲动是这种客体,而是仅仅需要提问我们的天然东西在何种限度内是它的直接客体。即使是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上文中也已经顺便给出了这样一个答案:是在我不得不把某物视为属于我这个能反思者的限度内。这种反思和它的客体的联系在于,两者必定是同一个东西。由于另一个自我对我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作为自然存在者对我本身也同时就是能反思者。这个自然存在者是实体,反思是这个实体的偶性,是自然存在者的自由的表现。在所述的反思中,我们就是这么设定的。关于这种联系的根据,普通意识的观点是绝不提问的。人们会用这种观点解释说,我本来就是这样一种具有给定的天然东西和对它的意识的存在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可理解,甚至从普通意识的观点来看也必定不可理解,在性质完全不同,彼此独立不倚的东西之间的这样一种联系怎么竟然是可能的。就像我的天然东西应该是得到规定的那样,自然从自己方面也这样限制和规定某种东西,这是可以理解的;理智力量从自己方面构成并且以某种方式规定表象,这也同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自然和理智力量怎么能在它们彼此独立不倚的行动中符合一致,并且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却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既不存在理智力量赋予自然以规律的情况,也不存在自然赋予理智力量以规律的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况的肯定会建立起一种唯心主义,对于后一种情况的肯定则会建立起一种唯物主义。预定和谐的假设就像通常被设想的那样,是否认这两种情况的,但就是按照它的看法,这个问题也仍然一如既往,没有得到回答。而我们已经从先验观点出发,回答了这个问题。绝不存在自在的或孤立的自然或天然东西;我的天然东西和为了解释我的天然东西而设定的一切其他天然东西都不过是一种发现我自己的特殊方式。我在理智世界里才受到限制,这种对我的原始冲动的限制当然限定了我对我自己的反思,并且反过来说,我对我自己的反思也限定了我的原始冲动;两种限定都是为了我,对于我的自我,绝对不可能谈得上有一种不是为了我的限定作用。按照先验观点,我们得到的绝不是一种两重的、彼此独立不倚的东西,而是一种绝对单一的东西,并且在不存在任何有差别的东西的地方,的确不可能谈得上有一种和谐,也不可能追问和谐的根据。
然而,我们现在是立足于普通的观点,并且还在依照着这种观点继续走下去。通过上述反思,自我摆脱了一切要在自我之外存在的东西,把自己置于自我自身的支配之下,并且把自己树立为绝对独立的。因为能反思者是独立的,仅以自身为转移:而被反思者与能反思者是同一个东西。这并不像有人在乍看起来时会认为的那样,单纯意味着自我从这个反思的观点开始观照自己,但也只是拥有观照活动而已。倒不如说,这是要肯定,如果没有理智力量本身的能动规定作用,从这个反思的观点出发就不可能在自我中产生任何东西。能反思者与被反思者是统一的,并且展现出一个唯一的、不可分离的人的形象。被反思者把实在的力量注入这个形象,能反思者把意识注入这个形象。如果不使用概念,不依据概念,这个形象从现在开始就不能做任何事情。
以概念为根据的实在性,被我们称为自由的产物。如果不以自我本身关于实在性的概念为依据,就不能从上述观点出发,认为自我有什么实在性。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自我是自由的,由自我造成的一切东西也是这种自由的产物。
这是一个重要的观点,因为立即澄清自由学说是我们当前的打算。自然序列中的每个环节都是预先确定的,它的存在符合于机械性的规律或有机性的规律。如果人们完全知道事物的性质和事物遵循的规律,人们就能永远预言事物将会怎样表现出来。但是,从自我已经成为自我,并且确实仍然不失为自我的那个时刻起,在自我中将要出现的东西就不是预先确定的,而是绝对无法确定的。绝对不存在任何这样一种规律,按照这种规律就可以完成和预见自由的自我规定,因为这样的自我规定取决于理智力量的规定作用,而理智力量本身是绝对自由的,是真正的、纯粹的活动。自然事物的序列是连续的,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完全起着它所能起的作用。自由规定的序列则是由飞跃组成的,仿佛是以不规则的颤动方式进行的。假如你们设想这种序列中的一个环节是确定的,并且称它为A,那么,从A出发就会有许多的可能性,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可能的,而是仅仅出现了其中的一个特定部分=X。在自然事物的序列中,一切东西都是在严格的链条中联贯起来的;在自由规定的序列中,联贯性则在每个环节中都有中断。在前一种序列中,每个环节都可以得到解释;在后一种序列中,任何一个环节则都无法得到解释,因为每个环节都是根本的和绝对的环节。在前一种序列中通行的是因果性的规律,在后一种序列中通行的则是实体性的规律,这就是说,每个自由的决断都是实体性的,都像它原来那样,是绝对自主的。
超出上述反思,我就能不再受到自然必然性的推动,因为超出这种反思,我就不再是自然必然性链条的一个环节。这个链条的最终环节是冲动,但也不过是一种在精神存在者中本身不具有任何因果性的冲动,因此,自由甚至于可以从自然哲学出发加以理解。自然的因果性有其界限;超越了这个界限,即使还应该有因果性,也必然是有另一种力量的因果性。随着冲动产生的结果,并不是由自然造成的,因为自然的作用仅仅以冲动的产生为限。这种结果虽然是我用一种来自自然的力量造成的,但这种力量却不再是自然的力量,而是我的力量,因为支配它的是超越一切自然的东西的原则,是概念。我们拟将这方面的自由称为形式的自由。我靠这种自由做的事情,就是我单纯靠意识做的事情。因此,虽然有人可能会毫无例外地遵循自然冲动,然而从形式自由的意义上说,如果他单纯靠意识,而不靠机械作用去行动,他也仍然可以说是自由的,因为他的行动的最终根据可以说不是自然冲动,而是他对自然冲动的意识。我并不知道,有人好像已经精心研究过关于这方面的自由的概念,但这种自由毕竟是一切自由的根源。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产生了许多错误和对于这种自由学说的不可理解性的抱怨。
附论
没有一个反对自由主张的人会否认,他意识到了他不能为之指出任何外在根据的情况。目光敏锐的人们说,我们也决没有意识到这些情况有任何外在根据,而是仅仅意识到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些根据,(就像我们即将谈到的对于自由的直接意识那样。)这些人进一步作出推论说,从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些根据的事实并不能得出那些情况没有什么起因的结论。(在这里,那些情况首先变成了超验的。说我们根本没有能力设定某物,对我们来说的确意味着这个某物是不存在的。但是,关于一种没有意识的存在可能意味着什么,先验哲学不仅毫无概念,而且能清楚地说明,这样的某物是毫无意义的。)不过,这些人继续说,既然一切东西都有其起因,那么,我们的自由想像的决断也有其起因,尽管我们没有意识到这种起因。在这里,他们显然假定了自我属于自然规律的序列,而且他们假装自己能证明这一点。他们的证明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循环论证。虽然自由的捍卫者在自己方面也不过能假定一种自我性,在这种自我性的概念中当然包含着自由不服从自然规律的意思,但他却在一方面比他的反对者们拥有决定性的优势,那就是他能真正制定一种哲学,在另一方面他拥有他的反对者们所不了解的直观能力。他的反对者们只是一些能够进行严密的逻辑思维的人,而完全缺乏直观的能力。大家不必批评他们,而是应该在自己可能做到的时候开导他们。
II
根据以上所述的一切,我是自由的,但我没有把自己设定为自由的;我对于在我之外的一种理智力量是自由的,但对于我自己不是自由的。而只有在我这么设定自己的时候,我才是某物。
首先,要把我设定为自由的,需要什么条件呢?在我意识到我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过渡时,我把自己设定为自由的。在我拥有行动能力的限度内,我察觉自己是不确定的。在对于这种情况的反思中,想像力在两个对立的规定之间的内在摆动表现出了这种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便开始了对我的自由的知觉。我这时规定我自己,而反思也同时一起得到规定。我规定我自己;这个进行规定的自我是哪个自我呢?毫无疑问,是一个从能反思者与被反思者的统一中产生的自我。同一个自我在同一个未分割的活动和同一个外观中也同时是得到规定的自我。在自由的意识中,客体与主体是完全同一的。(目的)概念直接变为行动,行动直接变为(认识)概念(对于我的自由的认识概念)。如果有人否认自由会是意识的客体,他是完全正确的。自由当然不是在不要有意识者的作用下自行发展的某物,好像有意识者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观照活动。自由不是客体,而是有意识者的主客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自动脱离犹豫状态,树立起确定的目标,当然会通过这种行动直接意识到自己的自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树立起了这种目标,尤其是在这种目标虽然与我们的一切偏好背道而驰,但仍然为了职责被选定的时候。但是,要达到这种意识,却需要坚强的意志和真挚的直观。有一些人,他们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意志,而总是让自己受盲目偏好的推动;正因为如此,他们也没有真正的意识,因为他们从来都没有自动地创造、规定和调整自己的表象,而是单纯长期做梦,为模糊的观念联想过程所左右。我们在谈到对于自由的意识的时候,并不是在谈这类人。
由此可见,对于我的不确定性的意识是意识到我那种靠自由活动进行的自我规定的条件。但不确定性不仅是无规定性(=0),而且是一种在许多可能的规定(=负数)之间的犹豫不决的摆动,因为如果不是这样,这些规定就不可能被设定,而会是子虚乌有。迄今为止,都让人无法看出,自由应该如何指向许多可能的规定,应该如何被设定为指向这些规定。除了自然冲动,自由的应用就没有任何其他客体。如果出现了自然冲动,那就没有任何根据说明它为什么不应该通过自由加以遵循,但是确有根据说明它会加以遵循。或者,如果有人想说,也许有许多冲动会突然发挥作用——但按照当前的观点,我们也没有什么根据作这种假定——那么,较强的冲动就会起决定作用;由此可见,任何不确定性又都是不可能的。(冲动不会成为意志规定的原因;按照以上所述,冲动绝对没有能力这么做。但是,自由始终会恰恰成为自然冲动在有因果性时能够引起的那种东西的原因,自由将完全为自然冲动效劳,并延续自然的因果性。)自由存在者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中,这种状态虽然作为原始状态不能成为现实,但作为派生的状态却能成为现实,就此而言,人们认为自由存在者有一种偏好,它因为预先不存在任何反思和任何不确定性,而有理由被称为盲目偏好;这是自由存在者本身既没有意识到,也不可能意识到的偏好。
但是,只有我意识到我是自我,即意识到我是自由独立的,我才是自我。这种对我的自由的意识制约着自我性。(这就使我们将要演绎的东西成为普遍有效的;因为事实表明,理性存在者如果没有对这种自由的全部意识,因而没有自己存在的条件,就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既然对道德原则的意识属于这种条件,那么,理性存在者如果没有这种意识,也是完全不可能的;由此可见,这种意识绝对不是某种偶然的东西和外加的补充,而是在本质上属于理性的。当然有可能,对自由与道德原则的意识有时在很大程度也许会变得模糊不清,人也会沦为机器;关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我们在下文中将会指出,而在这里我们只肯定一点:任何人若没有任何道德感,就绝对不可能存在。)
既然在自我中包含的一切东西都是用一种冲动加以解释的,那么,就必定有一种要意识到这种自由的冲动(它必定存在于自我的原始冲动中);因此,也必定有一种要达到这种意识的条件的冲动,而这样一种意识的条件就是不确定性。如果自我仅仅遵循自然冲动,不确定性则是不可能的。因此,这里应该有一种完全不涉及并且违背自然冲动而规定自己的冲动;行动的内容根本不能取自自然冲动
,而是只能取自行动本身。既然我们要涉及对自由的意识,这样一种冲动就应该是为自由而争自由的冲动。
我把这种不同于上述自由的自由称为实质的自由。形式的自由仅仅在于,出现新的形式原则,新的力量,结果序列中的内容则丝毫没有改变。虽然这时行动的已不再是自然,而是自由存在者;但自由存在者造成的结果与自然可能造成的结果恰好一模一样,如果自然也还能行动的话。实质的自由则在于,不仅出现了新的力量,而且就行动的内容来说,也出现了崭新的行动序列。从这时起,不仅理智力量造成的结果,而且这个行动系列造成的结果也与自然可能造成的结果完全不同。
我们必须严格推演和详尽描述我们指出的这种冲动,并表明它可能怎样表现出来。
III
首先,我们要推演这种冲动。在以前已经证明,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冲动,对自我性的自我意识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那样,对于制约这种自我意识的不确定性的意识就是不可能的。这曾经是这样一种冲动的间接证明。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可靠,而是为了应该由此得出的结论,则必须用自我概念本身,作出直接的证明,即起源方面的证明。
我已经说过,自我通过对它自身作为自然存在者所进行的绝对自由的反思,而完全支配了它自身。我在这里只需要更明确地阐述这个命题,并完成需要作出的证明。
首先,那种绝对自由的反思作为第一种反思是一种完全在自我中有其根据的行动。我说的是行动。但是,被反思的和当然被认为属于自我的自然冲动却在与那种活动的关系中是一种受动,是某种给定的、在没有自由活动的作用下存在的东西。人们首先应该考虑到,为了解释对于作为行动的第一种反思的意识,就必须设定对于从事第一种反思的能反思者的一种新反思,并且人们应该考虑这第二种反思。既然我们撇开了被反思者、自然冲动,那么,第二种反思就只包含着在第一种反思中出现的纯粹绝对活动;唯独这种纯粹绝对活动才是真正的自我。冲动作为某种外来的东西被设定为纯粹绝对活动的对立面;冲动虽然属于自我,但并不是自我。纯粹绝对活动才是自我。我们刚才单纯为了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不把两种反思分开,大家可不要像我们做的那样,首先把这两种反思设想为实际上相互分开的。其实,两种反思是同一种行动。自我通过内在的自我直观,直接意识到自己的绝对活动;没有内在的自我直观,自我就根本无法让人理解。其次,人们应该注意,通过第二种反思(我不得不继续把两种反思分开),那个没有这种反思就只能是特定反思活动的东西变成了一般的活动,因为这时确实撇开了反思的客体(通过客体,反思才变成反思)。单纯理想的活动即对给定的东西的反思,单纯实在的活动即对应该被给定的某物的绝对规定,这两者之间的区分是在后来作出的。
我想更扼要地、因而也许更明确地把这层意思表达出来。从反思出现了一种新的力量,它靠它自己延续了自然的趋势。这是我们在以前就看到的。现在这种新的力量则应该是为我出现的,我应该按当前的要求意识到它,把它当作一种特殊的力量。而这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是可能的:我设想它脱离了冲动的支配,也就是说,我假定它能不遵循冲动,而对抗冲动。这种对抗仅仅被设定为一种能力,并且在我们像必然要做的那样,把它视为自我中固有的和本质的东西时,它也被设定为一种冲动。正因为如此(这也从另一方面增强了证明的力量),通过这种相反的冲动,自然的影响作用也就变成了单纯的冲动,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会是因果作用。
因为这种自我的冲动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冲动包含在自我中的,所以我们想把它称为纯粹冲动,而另一种冲动则应保留其原有的名称,即称为自然冲动。
我们只需要考察两种冲动的相互关系,就可以看到,这两者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尤其是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纯粹冲动是怎样表现出来的。首先,自然冲动作为恰好如此得到规定的冲动,对自我是偶然的。从先验观点来看,它是我们受到限制的结果。我们一般都受到限制,这确实是必然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任何意识都会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恰好这样受到限制,这却是偶然的。与此相反,纯粹冲动在自我中是本质的东西;它是在自我性本身建立起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存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中,由它产生的东西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是有效的。其次,纯粹冲动是一种高级冲动,它按照我的纯粹本质,把我提高到自然之上,并且向这个时间上的经验存在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我也把我自己提高到自然之上。因为自然有因果性,是一种也与我有关的力量;自然在我之内创造了一种冲动,它指向单纯形式的自由,表现为偏好。但按照高级冲动来说,这种力量对我没有任何支配作用,也不应该有任何支配作用;我应该完全不依赖于自然的推动而规定我自己。这不仅使我与自然分离开,而且也把我提高到了自然之上。我不仅不是自然序列中的环节,而且还能独立自主地干预自然序列。由于我发现自然力量在我之下,这种力量就成为某种不受我尊重的东西。因为我所尊重的东西,是我为了与它保持平衡,必须对它使用我的全部能力的东西;而我所不尊重的东西,则是不需要对它使用这种能力的东西。对待自然就是如此;这是一种决断,并且我是君临于自然之上的。如果我自暴自弃,变成我不能尊重的东西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从更高的观点来看,我就不能尊重我自己。所以,在与那种使我陷入自然因果性序列的偏好的关系中,高级冲动表现为这样一种冲动,这种冲动给我提供尊重感,要求我尊重自己,并且给我规定了一种高于一切自然事物的尊严;这种冲动绝不以享受——无论是什么样的享受——为目的,而以贬低一切享受为目的;这种冲动藐视享受本身,仅仅以维护我的尊严为宗旨,而我的尊严就在于绝对的独立不倚和自力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