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6. 理性存在者的现实因果性的演绎
§.6. 理性存在者的现实因果性的演绎

第三定理

理性存在者不同时认为它自身有一种在它之外的现实因果性,就不能在它自身之内察觉它的自由的任何应用或意志活动。

绪言

我们的演绎要前进一步。我如果不察觉我自己有意志活动,就不能认为我有任何自由能力;但是,我如果不在我之内还察觉某种别的东西,也就不能这么做,不能察觉自己确有意志活动。这就是我们在这里的主张。换句话说,不管在意识的发展过程里有什么东西会借助于先前的经验和自由的抽象而成为可能,意识正像不能发端于对我们的一般希求能力的表象一样,在原初也毕竟不是发端于对软弱无力的单纯意志活动的表象。就我们迄今所见,意识发端于对我们在感性世界里的实际活动的知觉;这种活动是我们从我们的意志活动推导出来的,而我们的这种意志活动的规定性则是我们从自由地制定的目的概念推导出来的。

由此可见,自由概念是间接由现在需要推导的对于现实因果性的知觉制约的,并且因为自由概念制约着自我意识,所以自我意识也同样是由对于现实因果性的知觉制约的。因此,我们迄今业已揭示的和在将来还想揭示的一切东西都是同一个综合意识,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能在哲学抽象里加以分离,但在原初的意识里却绝不是分离开的。为了将来而一并指出这一点,也许就讲得充分了。

证明

只有我的活动能由关于我的活动的一个确定概念推动起来,我才发现我有意志活动。如在上文充分证明的,我的活动在意志活动中必然是一种确定的活动。但是,在作为纯粹活动的单纯活动本身,却绝对没有任何能加以辨别和规定的东西。活动是最简单的直观,是单纯的内在能动性,而绝对不是任何其他东西。

活动不能由它自身加以规定,但如果意识是完全可能的,它仍然必定能得到规定;这无非是说,它能通过和借助于它的对立面得到规定,因而能通过它受限制的方式得到规定,并且我们只有在这个方面才可以思议它的多样性,即许多特定的行动。

不过,我绝对不能通过我自己在理智中直观我受限制的方式,而只能在感性经验中感觉这种方式。但如果一种活动受到限制,并且它受的限制是被感觉到的,那么,这种限制本身必定显然是为我存在的,而不是自在地存在的。于是,所有在感性方面可以直观的东西都必然是一个特定的量,不过在当前仅仅是一个能感觉瞬刻的特定的量。而这种能感觉瞬刻的特定的量本身就是一个可以无限分割的多样性东西,因此,被知觉到的限制本身也必定是一个多样性东西。于是,自我必须被设定为能动的;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就可以被设定为能够在连续性(甚至在单个的瞬刻都有连续性,因为如其不然,时间的绵延就不可能产生于许多单个的瞬刻的组合)中消除和打破各种各样的限定与抵抗的力量,或者换个意思相同的说法,自我就可以被认为自己具有一种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里的因果性

附论

1) 在我们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中切不可忽视,我们由以出发的理智直观如果没有感性直观,就是不可能的,而感性直观如果没有感觉,也是不可能的。有人会完全误解我们的意思,认为我们持有相反的主张,因而要把我们的体系的含义和宗旨恰好颠倒过来。但是,不作这样的颠倒,就不可能认为我们持有相反的主张。我若不是某种东西,就不可能是为我存在的,并且我只有在感性世界里才是某种东西;然而,我若不是自我,我也同时不可能是为我存在的,并且我只有在理智世界里才是自我,而理智世界是借助于理智直观展现在我们眼前的。两个世界的联结点在于,我只有通过绝对的自我活动,并且借助于概念,才对我成为我在感性世界成为的东西。我们在理智世界里的生存是道德规律,我们在感性世界里的生存是实际行动;两种生存的联结点是自由,它是用前一种生存规定后一种生存的绝对能力。

2) 自我只有与非我相对立,才能被设定为一种现实的东西。但是,只有在自我进行活动的条件下,这种现实的东西才对自我来说是非我。自我在自己的这种活动中会感觉到抵抗,然而可以克服这种抵抗,因为自我如果不能这么做,就不会进行活动。只有借助于抵抗,自我的活动才成为一种可以感觉到的、通过时间延续的东西,因为自我的活动如果不成为这种东西,就会存在于时间之外,而这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思议的。

3) 因此,既没有基于非我的因果性,也根本没有基于非我的自我。这种因果性对于自我不是偶然的,而是像一切包含在自我中的东西那样,本质上属于自我。大家不应该再用一些偶然联结起来的片断拼凑理性,而应该习惯于把理性视为一种臻于完善的整体,仿佛把它视为一种组织起来的理性。自我或者是它所是的一切,并且像在普通意识的观点看来那样,是不依赖于一切哲学抽象而表现出来的,或者是虚无而根本不存在。意识开始于彻底确定的感性知觉,而绝不是开始于抽象思维。由于人们希望从抽象思维——哲学当然是从抽象思维开始的——开始有意识,并且把需要解释的东西,即现实意识与对这种东西的解释,即哲学理论混淆起来,哲学就变成了一种用幻想精心编造出来的东西。

4) 只有通过对于像我们刚才提出的事情的这种表象,自我的绝对性才作为自我的本质特点被保留下来。我们的意识是从对于我们的活动的直接意识开始的,而且只有借助于我们的活动,我们才发现我们是受动的。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非我影响自我,而是自我影响非我;并不像我们不得不通过感性直观去看这种关系那样,是非我冲过来,闯入自我,而是自我走出去,进入非我。因为从先验观点来看,这种关系应该这样加以表述:我们发现我们原初受到限定,并不是由于我们受到限定的范围狭窄,因为如果这样,随着我们的实在性的扬弃,对这种实在性的意识也会同时被扬弃;而是由于我们能扩大我们的界限,并且我们正在扩大它。再说,自我哪怕为了能从自身走出去,也必须被设定为能克服抵抗的。这样,就理性是实践的而言,我们便又肯定了实践占有的优先地位,只不过是在一个更高的意义上肯定的。一切事物都是从行动出发的,并且是从自我的行动出发的。自我是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业绩和一切事件的第一本原。如果非我作用于我们,那么,这种作用不是在我们的范围里,而是在非我的范围里进行的。非我是通过抵抗起作用的,假如我们不先作用于非我,这种抵抗就不可能存在。不是非我进攻我们,而是我们进攻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