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5.
§.5.

第二定理

理性存在者不在它自身之内察觉它的自由能力的一种现实发挥或一种现实的、自由的意志活动,就同样不能认为自己具有这种能力。

绪言

我们的演绎现在依然处于它以前开始的地方和阶段。我们在上文已经证明,我们认为自己拥有自由的能力。我们怎么可能认为自己拥有这种能力,是现在需要回答的问题。认为我们拥有这种能力的一个外部条件,即自由行动的客体是设定的,已经被揭示出来。现在还应该指明我们拥有这种能力的一个内部条件,即属于我们自己的状态的条件,唯有在这种状态中,才可能认为我们拥有自由的能力。

第二定理不需要加以解释。组成它的各个语词都是清楚的,假如它们还有一些歧义,它们也将会通过证明本身得到充分的解释。照以上所述可以假定,并且从现在起将永远假定:这个定理和以后的各个定理主张的结合在同一个思维中被理解为一种综合的联结,例如这里所说的;如果在思维者的同一种状态中没有发现自由能力的现实发挥,这种能力就完全不可能被设想,并且也没有被设想。

证明

如我们已经知道的,自由能力概念是关于自由意志活动的概念或单纯理想的表象。我们现在主张,如果没有现实性和对意志活动的知觉,这种单纯理想的表象就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主张单纯的表象与意志活动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不准确了解两者的差别,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它们的结合。由此可见,我们必须首先说明表象活动和意志活动之间的独特差别;其次,既然现实的意志活动也必须达到意识,所以我们也必须进而说明单纯理想的表象与对意志活动的知觉之间的差别。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可能证明没有后者,前者就是不可能的。

一般主观性与客观性有什么样的关系,单纯表象活动本身与意志活动就有什么样的关系。我察觉我原初既是主体,同时也是客体;一方是什么,若不通过与另一方的对立和联系,是无法加以理解的。没有任何一方是由其自身规定的,而是一般自动性构成双方共同的、绝对确定的东西。就双方是有差别的而言,双方是仅仅间接可以规定的:主观东西是把自身与客观东西联系起来的东西,是在自己面前浮现出客观东西的东西,是客观东西所依存的东西,如此等等;客观东西是主观东西所依存的东西,如此等等。我是绝对自由活动的,我的本质即在于此。我的自由活动直接作为这样的活动,如果是客观的,就是我的意志活动;我的同一个自由活动,如果是主观的,就是我的思维活动(思维活动这个词汇,广义而言,表示理智力量本身的一切表现)。因此,意志活动只有通过与思维活动的对立,才能加以理解,而思维活动也只有通过与意志活动的对立,才能加以理解。所以,意志活动作为产生于思维活动的活动,可以从起源方面这样予以描述,而且如果它被表象为自由的,它也当然必须这样加以描述。在有意志活动以前设想的是一种对于目的所作的自由能动的理解,即一种用概念对于目的所作的绝对创造。在对于目的概念的这种创造中,自我的状态仅仅是理想的和主观的。这种理解或创造是被表象的;它是以绝对自动性被表象的,因为目的概念仅仅是表象的产物;它是在对未来的意志活动的联系中被表象的,因为如若不然,这个概念就绝不会是目的概念;不过,它也只是被表象的,而绝不是被希求的。在这种理解或创造中,我过渡到现实的意志活动;我希求达到目的。每个人在普遍意识里都很容易把这种状态与关于他能希求的东西的单纯表象区分开。在意志活动里究竟包含着什么呢?像在思维活动里那样,包含着绝对自动性,不过具有另一种特点。这种特点究竟是什么呢?显然是对知识的联系。我的意志活动不应该是知识;但我应该知道我的意志活动。由此可见,这是单纯客观性的特点。以前的主观东西现在变为客观的;它之所以变为客观的,是因为给它增加了一种新的主观因素,而这种新的主观因素又仿佛是从绝对丰富的自动性迸发出来的。

在这里大家应该注意序列中条理的改变。如在上文研讨过的,自我在原初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主客同一体;但我们不能设想两者的这种同一性,所以就设想它们是先后相继的,并按照这种想法使一方依存于另一方。于是在认识中,一种客观的东西,即物,就应该变成一种主观的东西,即有表象的东西,因为像我们在上文所说的,认识概念被视为存在的摹本。另一方面,目的概念则应该是存在的原本;因此,主观的东西应该转变成客观的东西,并且这种转变必然是在自我中,在我们的意识的唯一直接的对象中开始的。关于表象活动与意志活动的差别,我们就谈这么多。

对于意志活动的单纯表象正是我们刚才在我们自身之内创造出来的表象,也就是从主观东西到客观东西的绝对的(由绝对自动性促成的)过渡的表象,因为这种过渡正是一切自由意志活动的普遍形式。

对于意志活动的这种单纯理想的表象应该怎样与对于现实意志活动的知觉区别开呢?在前者中,理想的活动本身依靠自由,创造意志活动的那种形式,并且我意识到了这种创造的行动。在后者中,理想的活动没有设定自己是能创造那种形式的,反而察觉意志活动是给定的活动,并且其自身在意志活动的表象中是受束缚的。——这里还应说明,对于现实东西的知觉,即对于现实存在的客体的知觉,通常发端于一种感觉,依据这种感觉,某物才由创造性想像力设定起来。对于现实意志活动的知觉则不是这样。我不能像某些没有用自己的语言准确把握意志活动的哲学家公然说的那样,说我感觉到我的意志活动,因为我只感觉到我的活动所受的限制,而我的意志活动就是活动本身。那么,对于意志活动的这种意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意识呢?显然是对我自己的活动的直接观照,不过这种活动是作为主观东西的客体,而不是作为主观东西本身,所以,主观东西未被直观为自我活动的。简言之,这种意识是理智直观。

按照这些解释,很容易作出对上述论断的证明。

依据自我概念,如果没有客观东西,原初就没有主观东西;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主观东西才是主观东西。意识必然开始于两者的这种结合。但在对于意志活动的单纯表象里,只出现一种主观东西;意志活动中的客观东西,或更确切地说,客观东西的单纯形式,是通过主观东西才被创造出来的。如果理智力量再创造自己的一种确定的状态,因而如果现实的状态已经在哲学抽象中被假定,那么,通过主观东西进行的这种创造当然是可能的;但这种创造在原初却是不可能的。如果再现是可能的,这种创造则必定已经完成。由此可见,对于我们的自由能力的原始表象必然是由现实意志活动伴随的。

严格地说,我们的证明已经结束。但为了不丧失掉我们通过以前的研究获得的成果,还应该再提到:甚至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对于自由能力的理想表象,或换个意思完全相同的说法,如果没有对于意志活动形式的理想表象,对于意志活动的知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主张刚才区分开的两个思想的综合统一。这很容易由下列情况看出:我应当意识到一种意志活动,但这种意志活动只有被设定为自由的,才是意志活动,而且只有它的规定性是由自由地制定的目的概念伴随的,它才被设定为自由的。这种意志活动必定具有一切意志活动的形式,仿佛是通过这种形式被看到的。只有这样,有意志活动者才是自我,并且意志活动的主体与知觉这种意志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

大家不应该让一种说法给自己造成思想混乱,按照这种说法,目的概念的拟订必须设定在一个先于意志活动的时刻;这恰恰像我们表明的那样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知觉一种意志以前,我根本不存在,并且也没有理解活动。这种概念的拟订并不是在时间方面先行的,而是与意志活动一起,全然发生在同一个时刻;意志活动的规定性只能被设想为依赖于目的概念,在这里绝不存在任何时间上的顺序,而是只存在一种思维中的顺序。

我可以把我所述的这一切作个扼要的总结。我原初是把我的活动作为客体加以直观的,就此而言,必然是把它作为确定的客体加以直观的;这就是说,这种客体不应该是我意识到我能够具有的全部活动,而仅仅应该是这全部活动中的一个数量有限的活动。这种被直观的客体正是在一切人类语言里十分简单明了地称为意志活动的和众所周知的东西,而且像哲学家指出的,是一切意识最初由以出发的和唯独由以得到中介的东西。但是,只有被直观的活动的规定性在我之外毫无根据,而全然在我自身之内有其根据,这种客体才是一种意志活动,才是我的意志活动,才是一种可以直接知觉的意志活动。而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以上所作的研讨,那种规定性必然以我的思维活动为根据,因为我除了意志活动以外,还具有思维活动,并且一切客观东西都完全能从思维活动推导出来;既然意志活动本身是被知觉的,我们的意志活动的规定性就必然是以这种方式被设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