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们的一般活动的对象的演绎
第一定理
理性存在者不在它自身之外同时设想它所指向的某种东西,就不能认为自己具有任何能力。
绪言
在本书第一编里提出的一切命题都是单纯形式的,而没有任何内容方面的意义。我们看出自己应该做事;但是,我们既不了解自己应该做什么事情,也不了解自己须在何处说明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这种情况之所以在我们这里出现,恰恰是由于一切单纯形式的哲学思维的出现;这就是说,我们提出了抽象的想法,而决没有提出具体的想法,我们没有规定一种反思,即没有指明它何以可能的条件,就整个描述了它本身。这并不是什么过失,因为我们必须按照系统陈述的规律这么做,并且大家也很了解,我们就是这么做的,而我们在提出这些单纯形式的命题以后,决不打算结束自己的研究,好像从今以后一切都完成了。
这个说明给我们也明确地指出了我们当前要做的工作,即我们必须指明第一编里提出的反思何以可能的条件。我们将会发现,最初指明的这种可能性的条件又受另一个条件的制约,而这另一个条件又受第三个条件的制约,如此类推,以致我们将会获得一个由许多条件组成的不间断的链条,而我们就是打算在一系列定理中提出这些条件的。
也可以由此看出,尽管我们在这一编里进入另一块园地,但这并不是通过一次飞跃,而是通过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的系统论证完成的,并且恰好在第一编结尾让人扔掉一条线索的地方,我们在当前又保留了它。在第一编里曾经肯定,既然我们能意识到我们自己,我们就认为自己有绝对的自由能力。这何以可能,则是我们当前的问题。所以,我们就要把各个业已指明的条件跟对于自由的意识结合起来,并且借助这种意识,把它们跟直接的自我意识结合起来,而这后一种结合恰恰构成一项哲学演绎的本质。
如不久将会看到的,在这一编需要对我们的活动的内部直观——我们通过这种直观,制定需要加以研究的各个概念——作出证明时,我们也决没有感到麻烦。因此,在显然要求考察我们的自动性时,我们就可以把我们在这一编里的各个命题同样作为课题提出来,并且也能把现在提出的第一定理表述为这样的课题:明确思考自由的能力,如此等等。但是,尽管指出我们的方法的自由使用和避免我们的体系的单调安排的意图会给我们作充分辩白,我们在这样提出那些命题或课题时也还抱有一个目的,那就是精确说明在规定那种想法的时候必须注意的关键,因为如所看到的,那种想法确实有许多条件和规定。
解释
毫无疑问,每个听到我们的这些言论的人都会这样理解它们:无论是谁,他如果不同时想像他靠自己的自由行动涉及的某种客观东西,就绝对不可能思考自己的自由能力,尽管这种客观的东西不是什么特定的对象,而仅仅是客观性或他的行动涉及的质料的一般单纯形式。这些言论当然也可以这么理解,而且在这方面不需要作任何解释。但在另一方面,关于我们的论断的形式,即我们的论断应当适用的条件,和关于内容,即我们的论断的内涵,却有必要作若干解释。
首先,就形式而言,有人可能会说:刚才在第一编里要求的是不设想任何客体而思考单纯的、空洞的自由能力,假如我们实际上不能这么做,那么,要给予我们的一切教导就会至此丧失殆尽。我的回答是:另一种思维是哲学中的抽象思维,它的可能性本身受过去的经验的制约,因为我们不是靠思辨开始我们的生活,而是恰恰靠生活本身开始我们的生活;也就是说,另一种思维是基于经验观点的原始特定思维。自由概念,像我们在上文中得到它的那样,是通过抽象、分析给我们产生的;但是,假如我们没有事先就得到它,把它当作业已给定的和适时察觉的,我们就完全不可能把它制定出来。我们在这里谈的是这后一种情况,即原初已有的自我的情况,而不是从事哲学思考的自我的情况。我们的看法是:你如果不同时在同一种意识中察觉你的自由应当指向的客体,就不能察觉你是自由的。
其次,就内容而言,我们主张思维的绝对综合,即能力与客体的绝对综合,因此主张这一思维与另一思维的相互制约。在时间上一方并不先于另一方,相反地,双方都是同一个瞬刻的思想。如果大家会注意到双方被思维的事实,那么,甚至也不能假定这一思维对另一思维有什么依存性,而是意识被不可抗拒地从每一方推向另一方。但是,如果大家会注意到双方被思维的方式,那么,对自由的思维就是一种依靠理智直观进行的直接思维,而对客体的思维则是一种间接的思维。我们不是通过后一种思维洞察前一种思维,而是反过来,通过前一种思维洞察后一种思维。自由是我们认识客体的手段,而不是反过来,对客体的认识是认识我们的自由的手段。
最后,我们的论断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种应该存在于自由理智力量之外的客体是被思维的;另一方面,自由行动是与这种客体有联系的,具体的联系方式在于,不是行动应该由客体来规定,而是反过来,客体应该由行动来规定。所以,在我们的证明中要阐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立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是联系的必然性,即这种特定联系的必然性。
证明
1) 理性存在者如果不把许多现实的、特定的行动设想为通过它的自由而成为可能的,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任何自由能力。
这个论断的前一句说的是后一句说的意思;两句话的意思是相同的。说我认为自己有自由,就恰恰意味着我把许多自身不同的行动设想为通过我而成为同样可能的。要深入了解这个论断的真理性,只需要我们分析我们关于自由能力的概念。
根据以上所述,能力绝对不是任何别的东西,而只能是单纯思维的产物,这种单纯思维的目的是把一种并非在原初设定的,而是在时间中才发生的现实性能够同能力结合起来,因为有限的理性只能以严格推理的方式,借助中介进行思维。谁把能力概念设想为某种不同于这样的单纯结合手段的东西,谁就是不理解自己。在这里,不应该像在其他情况下经常做的那样,从现实性倒推至能力,而是思维应该从作为最初的、直接的东西的能力开始。然而,即使是在这个条件下,如果不同时也设想现实性,能力就无法加以思考,因为能力与现实性是两个综合统一起来的概念,若不思考现实性,任何能力与任何东西就都不可能加以设想。我可以明确地说,现实性一定是被设想的,而不是被直接知觉的;我的这个说法不应该被勾画为现实的,而是仅仅应该被勾画为通过想像力的单纯理想作用而成为可能的。现实性是可知觉性或可感觉性;它必然是被设定的,但这不是就它的本质来说的,而是仅仅就它的形式来说的。自我被认为拥有创造可感觉性的能力,但这也只是能力,而不是事实。理性在原初怎么会具有这种单纯形式的问题,将在下文充分加以研讨,我们在这里就不谈了。我们在这里只满足于讨论我们怎么能思考这种形式,并且怎么能借助于这种形式思考一种单纯的能力。
在这里还应该进一步加以思考的是一种自由的能力,而绝不是一种确定的能力,它的表现方式像在客体中那样是由于它的本质使然。理性存在者用什么办法思考这种自由能力呢?我们只能描述这种做法,关于我们的这一描述的正确性,则必须让每个人依靠自己的内部直观表示自己的信念。
自我仅仅idealiter[在观念方面]把它自身设定为能在现实性的对立规定当中靠自由进行选择;它只能这样设想它自身,因为它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这样,或察觉它自身是这样。一个不受我们的影响就得到规定的客体=A,可以被规定为=X,也可以被规定为=-X,更可以被规定为其他东西,如此类推,以致无限。自我也仿佛能这么讲它自己。于是,我在这些规定中选择哪个规定,还是我根本不选择任何规定,而让A听其自然,这都仅仅取决于我的思维的自由。但是,我将选择哪个规定,在我靠创造这个规定的意志去规定我自身时,则是一个将会真正给我在感性世界中的知觉产生的问题。只有我这样设定我自身,我才把我自身设定为自由的,也就是说,我才把现实性设想为依赖于我那种受单纯概念支配的实在力量的,就像每一个想明确思考这种想法的人将会立刻相信的那样。
大家应注意到,在这种思维中设想的不是一个确定的、需被创造出来的东西=X,而仅仅是规定性的一般形式,即自我从偶然事物中选出这个或那个东西,并把它设定为自己的目标的单纯能力。
2) 理性存在者如果不在自身之外假定现实行动指向的某种东西,就不能把任何行动设想为现实的。
大家还应该仔细考察刚才所述的明确思考自由的方式。我说过,我用自由概念把我自身设想为能进行选择的。大家现在应该注意的仅仅是这个被设想为选择者的自我。毫无疑问,它是能进行思维的,并且仅仅是能进行思维的,所以,它在这种选择中被认为具有的仅仅是理想的活动。但是,像我通常讲它与某种东西的关系那样,它无疑在思考这种东西,又翱翔于这种束缚它的东西之上;这种东西是客观的东西,因为只有借助于这样一种关系,自我才是主观的和理想的。这种客观的东西不是自我本身,也不能被归属于自我。这种东西既不能被归属于具有理智的自我本身,因为它与这样的自我显然是对立的;这种东西也不能被归属于具有意志的和真正能动的自我,因为它还不是被希求的,而是只有意志的选择才得到描述,因而这样的自我还完全没有被设定于行动中。这种东西不是自我,然而也不是虚无,而是某种东西(即一般表象的对象,关于它的真正的实在性或可感觉性我们还没有作出判定);换句话说,这意味着:这种东西是非我,是某种在我们之外不受我们的影响而现成存在的东西。
这种现成存在的东西必然被设定为能在一切形态变化中都绵延不已和没有变化,而促成这些形态变化的能力被认为是自我借助于自由概念拥有的。自由概念的依据在于,我认为我自己拥有实现x或-x的能力;由此可见,这个概念的依据在于,我把这两个对立的规定作为对立面,在同一个思维中统一起来。但是,假如不在对于两个对立面的思维中毕竟也把意识同一性依存的同一性东西设想为能在对立的思维中绵延不已,那种统一就不可能。这种同一性东西不是别的,只能是一种使思维本身在其形式方面成为可能的东西,是与一般客观性的联系,因而恰恰是业已指出的非我。这种同一性东西之所以被设想为没有在一切通过自由可以设想的规定中发生变化,是因为只有在这个条件下自由本身才能加以思议。所以,这种同一性东西是一种原初给定的(即由思维按照其形式本身设定的)、形态可以无限地变化的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质料,是我们的效用性所指向的东西,即在我们的效用性中(就形式而言)会有变化,但(就内容而言)依然如故的东西。
最后,这种质料对实在效用性有联系,就像实在效用性对它有联系一样;它除了是设想实在效用性的手段,实际上就不是任何东西。它把实在效用性实际上限定于单纯的造型活动之内,而排除于创造和毁灭物质的活动之外。它本身就像一切限制实在效用性的东西一样,由此获得了实在性。在我们之外有我们进行活动的一种实在对象。这样,我们就证明了我们要证明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