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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
1.6.4.2 二、 科学的精神特质

二、 科学的精神特质

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 [3] 这些规范以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戒律和儆戒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或者用近来人们喜欢的术语说,形成了他的超我。尽管科学的精神特质并没有被明文规定, [4] 但可以从科学家的道德共识中找到,这些共识体现在科学家的习惯、无数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以及他们对违反精神特质表示的义愤之中。

对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的考察只是在一定限度内引入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即对科学的制度结构的比较研究。尽管收录必须的比较研究资料的专题论著很少且分散,但它们还是为下述前提假设提供了某些基础,即“与科学的精神特质相吻合的民主秩序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但这并不是说科学事业仅限于民主政体。 [5] 大相径庭的社会结构都为科学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支持。我们只要记得这些就足够了:西芒托学院(Accademia del Cimento)是由梅迪契家族的两个人资助创办的;查理二世由于给伦敦皇家学会发了特许状和赞助格林尼治天文台(Greenwich Observatory)而在历史上受到关注;在柯尔贝尔的倡导下,路易十四赞助成立了科学院(Académie des Sciences);在莱布尼茨的竭力要求下,腓特烈一世恩准并出资成立了柏林科学院(Berlin Academy),而圣彼得堡科学院(St. Petersburg Academy of Sciences)是由彼得大帝创建的(为的是驳斥俄国人未开化的观点)。但是这些历史事实并不意味着科学与社会结构的联系是随意的。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科学成就与科学潜力的比率关系。自然,科学会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发展,但是,哪些结构为它最充分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呢?

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实现这种目标所应用的技术方法提供了贴切的关于知识的定义:知识是经验上被证实的和逻辑上一致的对规律(实际是预言)的陈述。制度性规则(惯例)来源于这些目标和方法。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整体结构将实现最终目标。有经验证据的学术规范是适当的和可靠的,它是被证实为正确的预言的一个先决条件;逻辑上一致这一学术规范,也是做出系统和有效的预测的一个先决条件。科学的惯例具有某种方法论依据,但它们之所以是必需的,不只是因为它们在程序上是有效的,还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有益的。它们是学术上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规定。

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态度,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


[3] 关于精神特质这一概念,参见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民俗论》(Boston:Ginn,1906),第36页及以下诸页;汉斯·斯皮尔:《社会对观念的决定作用》,原载《社会研究》5(1938年),第196页及以下诸页;马克斯·舍勒:《遗著集》(Schriften aus dem                                Nachlass,Berlin,1933)第1卷,第225—262页。阿尔贝·巴耶在他的关于这一问题的著作中,不久便放弃了对布道的描述与分析;参见其《科学的道德》(Le morale de la science,Paris,1931)。

[4] 如巴耶所说:“这种(科学的)道德没有它的理论家,但是有它的使用者。它没有表达出它的理想,但是它为它的理想服务:这种理想包含在科学本身之中。”(《科学的道德》,第43页)

[5] 托克维尔甚至提出:“未来会证明[对科学的]这些一度缺乏但又富有创造力的热情,在民主社会中也是否会像在贵族社会中那样,如此迅速地立足和增长。至于我自己,我承认我慢慢地开始相信它了。”[《论美国的民主》(New York,1898),第2卷,第51页]另外一则证据是:“不可能在民主与科学之间建立起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说唯独民主社会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然而,科学在民主时代的实际繁荣,不能说仅是一种巧合。”[亨利·E.西格里斯特:《科学与民主》(“Science and Democracy”),原载《科学与社会》2(1938年),第2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