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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
1.6.3 第十二章 科学与社会秩序

第十二章 科学与社会秩序 [1]

1938年

在20世纪之初,马克斯·韦伯就指出:“对科学真理的价值的信仰不是来自自然界,而是来自一定的文化产物。” [2] 我们现在可以进一步说:而且这种信仰容易转变为怀疑或不相信。科学的持续发展只会发生在具有某种秩序的社会中,它受一组特定的隐含性预设和制度因素的制约。在我们看来,那些无需解释和肯定有许多自明的文化价值的东西是正常的现象,但在其他时代乃至许多地方,它们却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和极少出现的。要保持科学的连续性,就需要那些对科学研究事业有兴趣和能力的人的积极参与。但是对科学的这种支持只能靠适宜的文化条件的保证。因而,考察促进科学职业生涯发展、选择和赋予某些科学学科声望而拒绝或贬损其他学科等等影响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结构的变迁可以削弱、改变或者可能阻碍科学事业的发展,这一点将变得日益明显。 [3]

[1] 本章原载于《科学哲学》5(1938年),第321—337页。现获准重印。此文最早曾在1937年12月召开的美国社会学学会的年会上宣读。作者对里德·贝恩、塔尔科特·帕森斯和E.Y.哈茨霍恩所提供的有益建议深表谢忱。

[2] 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文集》,第213页;参见皮蒂里姆·A.索罗金四卷本的《社会动力学和文化动力学》,尤其是第2卷,第2章。

[3] 参见罗伯特·K.默顿:《17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