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英国心理学家
贝克莱
图332—贝克莱
乔治·贝克莱(1685—1753)出生于爱尔兰基尔肯尼郡的戴塞特堡。他的父亲是海关官员,母亲是魁北克望族沃尔夫将军的表妹。乔治在基尔肯尼中学和都柏林三一学院受教育,最后当上了三一学院的研究员和指导教师。1709 年,他发表了他的最重要心理学著作《视觉新论》(A New Theory of Vision)。1710 年,他出版了他的主要哲学论著《人类知识原理》(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1713 年,他辞去了在都柏林的教职,去到伦敦,在那里发表了他的《原理》的姐妹篇也即《海拉斯和菲洛诺斯的三篇对话》(Three Dialogues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 。他在伦敦见到了许多人,包括爱迪生、蒲伯、斯蒂尔和斯威夫特。斯蒂尔曾引他进宫朝觐安妮女王。同年,他就任西西里国王维克托·阿马德欧斯的特命全权大使的彼得巴勒勋爵的牧师和秘书。于是,贝克莱有了一个国外旅行的时期。他于1720 年返回英国,1724 年就任伦敦德里教长。但是,他没有休止,设想在百慕大群岛建立一所学院。凭着沃波尔等人的资助允诺,贝克莱于1725 年动身去执行使命。他空等了三年,未见诺言兑现,遂返回祖国。他从那里的美洲土著学到的东西之一是焦油水的药用,而如第十九章里已介绍过的,他在1744 年发表的一部著作中宣扬了它。1734 年,他当选克罗因的主教。他在于1752 年退休到牛津之前一直担任此职。1753年,他死于牛津。(参见 A. C. Fraser:The Life and Letters of George Berkeley,Oxford,1871 。)
贝克莱对心理学的贡献全包括在他的《视觉新论》之中,虽然他的其他著作也包含心理学的讨论。《新论》的首要目标是“表明,我们用视觉感知客体的距离、大小和情境的方式”(§1)。贝克莱认为,关于客体的距离、大小、相对位置和运动的知识,首先是从触觉的经验得到的,但是,如此从触觉得来的教训同伴发的视觉极其密切地相“混合”,以致我们似乎直接看到了以往相关的触觉经验仅仅间接暗示了的东西。这种“混合”在今天更经常地称为“复合”或“融合”,在心理学中相当重要。严格说来,贝克莱不是这个思想的创始者。它是由威廉·莫利纽克斯(都柏林三一学院的指导教师)提出的,他写信告诉了洛克。洛克接受了它,并在他的《人类理智论》中简单地用一段话(BookⅡ,
Ch.Ⅸ,§8)加以解释,而《视觉新论》引用了这段话(§132)。然而,贝克莱最早详尽地阐发了这个思想,并使之流行起来。贝克莱对心理学作出的另一个贡献,是他强调对心理过程作内省研究。他始终“诉诸人的经验”,他拒斥任何所谓的知觉,“只要我自己意识到没有这种东西”(§12)。
贝克莱在论述视觉心理学时,首先说明某些当时流行的观点。首先是这样的观点:沿视线的距离实际上不可能看到。“因为,距离是一条端末朝向眼睛的线,它仅仅把一个点投射到眼睛的基底——无论距离是长是短,这点总是保持相同”(§2)。贝克莱不加讨论地接受这一观点。其次,他引述了这样的观点:“我们对相当远的客体的距离所作的估计,不是出于感官的活动,而是根据经验作判断的活动。例如,当我感知许多中间客体……而我已经验到过它们处于相当大空间中时,我于是作出一个判断或结论:我看到的在它们以远那个客体处于距离很远的地方。再如,当一个客体显得又模糊又小,而它在我近距离地经验到时曾表现出又大又清晰的形象的时候,我立即得出结论:它十分遥远”(§3)。贝克莱又未表示异议。接着,他转到讨论距离知觉的几何学解释。按照这些解释,一个被感知客体的远近,视在客体处同时形成的诸光轴所构成的角的大小而定,或者视从这可见客体到达眼睛的那些光线的发散程度而定。贝克莱拒斥这些解释,因为“这些线和角……本身根本不会被感知到,任何人要告诉我,我知觉到某些线和角,它们把各种距离观念引入我的心灵,都将是徒然的,只要我自己意识到不存在这种东西”(§12)。其实,贝克莱并不认为,这些线和角全然无关。他承认,它们决定了眼睛的必要调节,而这些调节引起藉以判断被看见客体距离的感觉。但是,我们正是借助这些对紧张、混乱等等的感觉来判断距离。“如果我们不是始终感到,眼睛的各种倾向所引起的某些感觉、伴随着一定的距离,我们就绝不会根据这些感觉作出关于客体距离的即时判断”(§20)。然而,甚至那时感觉也不会独自产生对距离的感知,而不借助以前的相关触觉经验。按照贝克莱的意见,这个问题的真实情况如下:“由于长时间地经验到可由触觉感知的、某些观念(像距离、触知形象和坚实性)同某些视觉观念相联系,我在感知这些视觉观念时,便当即推断出,哪些触知观念……会产生。”但是,“视觉真正感知的不是距离或处于一定距离的事物的本身或它们的观念”(§45)。贝克莱援引比较明显的声音事例来说明他的理论。距离不可能听到。不过,“根据噪音的变化,我感知马车的不同距离”,因为,我以往观察过声音变化和距离变化的相互关系。
我们实际看见的,无非就是光和颜色。客体的大小、形状、距离和运动是借助同视觉截然不同的触觉领会的。然而,经验把触觉变化同视觉变化交织或混合起来,以便使视觉包含相关触觉的意义。“从视见观念到触知观念的转移十分迅速、即时,感知不到,因此,我们禁不住把这些观念视同直接的视觉客体”(§145)。恰当的视觉实际上被吸收在它们与之相混合的触觉之中,这是怎么发生的呢?贝克莱对这个问题给出一个实用的回答。“物体对我们的感官直接施加作用,由此而带来的坏处和好处完全取决于客体的触知性质,而同其视见性质毫无关系。正因为这个简单的道理,所以,我们远为看重前一类性质。而且主要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视觉器官似乎才赋予动物,也就是说,动物借助视见观念的知觉(视见观念本身不能影响或改变动物躯体的结构)或许能够预见(根据它们已有关于哪些触知观念同这种或那种视见观念相联系的经验),它们自己躯体作用于远处某个躯体时可能会产生损害还是益处。因此,当我们看一个客体时,主要注意它的触知形象和广延;其间很少在乎视见形象和大小,而后两者虽然比较直接被感知,但不会明显影响我们,不能在我们躯体中产生任何改变”(§59)。
贝克莱认识到,如果他的视觉理论是正确的,那么,一个生来盲目、后来才获得视力的人起先将不可能用视觉判断客体的距离、形状、大小、位置和运动,因为他还没有为把他的触觉经验同新的视觉经验相混合所必需的经验。莫利纽克斯也已表达了同样的意见,尤其强调了事物的形状。贝克莱引用了像洛克的《人类理智论》中所记叙的他的这个见解。所以,这里有一个证实他的假说的机会,即研究最后获得视力的盲人实例。不过,贝克莱看来没费多少事或者根本没有费事就获得了必需的信息。他后来援引的仅有的两个实例〔也即在《视觉新论》第2
版的附录和《视觉理论的证实》(The Theory of Vision
Vindicated)(1733 年)的§71 之中〕是,一个见诸1709 年8 月16 日《闲谈者》,一个见诸1728
年《哲学学报》(第402期)。两者都是给天生盲目者成功施行白内障摘除外科手术的病例。按照《哲学学报》的说法,当病人初见光明时,“他远不能作出任何关于距离的判断,以致他认为,一切客体都触及他的眼睛。……他不知道任何东西的形状,也不知道两个在形状或大小上不同的东西。”贝克莱自然认为,这两个病例证实他的理论。
这里还可以简短论述一下贝克莱另一个有心理学意义的地方,也即他的“意念”(“notions”)理论。这个理论是在他驳斥一般的和抽象的“观念”(“ideas”)的过程中形成的。他说的观念是指知觉、记忆和表象。然而,他认为,必须承认,事实上必须坚认:甚至没有这些,知识也是可能的,也即借助所谓无表象思维或概念,知识也是可能的。“我们可以说具有关于我们自己心灵、精神和能动事物的某种知识,而关于它们,我们在严格意义上没有观念。同样,我们具有关于事物或观念间关系的知识和意念——这些关系不同于有关的观念或事物,因为我们能够在未感知关系的情况下感知观念或事物”(《人类知识原理》,§89)。前人已经强调过表象和意念间的区别。例如,斯宾诺莎强调具有上帝的观念和具有上帝的表象之间的区别(A.沃尔夫编:The Correspondence
of Spinoza,Letter
LⅥ,pp.289,453)。“观念”这个术语那时和现在仍然常常在“概念”或“意念”的意义上使用。不过,为了认识这类观念或意念而提出的那些心理学问题不得不等到很久之后才得到充分研讨。(参见
A.C. Fraser 编:The Works of George
Berkeley,Vol.I,Oxford,1871。)
休谟
图333—休谟
戴维·休谟(1711—76)出生于爱丁堡。他在爱丁堡大学就学,但未获取学位。十七岁那年,他一度学习法律,但又中辍。后来他尝试经商,可是也半途而废。他的母亲说他“气质高尚而又温厚,但出奇地意志薄弱”。实际上,他潜心著作生涯,对家庭给他安排的生涯不感兴趣。在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笔钱之后,休谟决定去法国一个隐蔽地方埋头做学问,甘愿为此“厉行节约,以弥补钱财的不足”。他在拉弗莱什完成了他的《人性论》(Treatise of Human Nature),并于1739—40 年出版。他不满足于它受到读者大众的欢迎。为了使他的哲学传播更广,他在1751 年又发表了《人性论》的简写本,这就是《人类理智研究》。然而,《人性论》使他同亚当·斯密结下了终生友谊。其间,休谟于1741—2 年匿名发表了他的《道德和政治论文》(Essays Moral and Political),该书立即获得成功。1746 和1748 年,他陪同圣克莱尔将军执行几次外交使命。1751 年,他发表了《道德原则研究》(I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翌年发表了他的《政治谈话录》(Political Discourses),就任爱丁堡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员。他的《英国史》(History of Great Britain)第一卷于1754 年问世,《自然宗教史》(Natural History of Religion)于1757 年问世。1763 年,他就任驻法大使,赫特福德勋爵的秘书,其间同卢梭结为朋友。1767
年,休谟任国务副大臣。两年以后,他返回爱丁顿,在那里,他和他的妹妹成为名流社交界的核心。在生平最后一年里,他撰著了一篇简单的自传《我的一生》(My Own Life)。他的《自然宗教对话录》(Dialogues on Natural Religion)于死后出版。
休谟写作《人性论》的宗旨在于也给人性做如同他已对物性所做过的那样的工作。为此,休谟想比贝克莱本人更严格地遵循他的观察方法,并且更加尊重牛顿的hypotheses
non
fingo〔我不作假说〕。人类经验的各主要类型和人类经验相关联的各条规律均应严格按照观察加以列举和描述,凡是不能观察到的东西均应排除在外。于是,休谟抛弃了灵魂和自我,因为当他最深入地进入他自己之中时,他所能观察到的,“无非是一束或一堆彼此相继的不同知觉,仅此而已”(Boo I ,Part
IV,Section
VI)。因此,关于灵魂及其能力,没有什么可以说的。经验心理学的本分是描述不同种类的知觉以及使它们“成束”的相互关联规律。当然,休谟不可能完全避免使用“心灵”、“自我”或者“灵魂”之类术语,不过,他用它们仅仅是指一束知觉。他的心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没有灵魂(就这个术语的通常意义而言)的心理学。
休谟这样开始给心理经验开列目录:“人类心灵的全部知觉分为两个不同种类,我称之为印象和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它们作用于心灵和进入我们思维或意识的力度和活泼程度。以最大力量和暴力进入的那些知觉,我们可以称之为印象;我用这个名称理解我们一切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因为它们在心灵中造成最初表现。我说的观念意指这些东西在思维和推理中的模糊表象”(I,I,§I)。休谟继续说,知觉还可按另一种方式分类,即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两类;前者不能再分析,而后者可以分成部分。
他然后考察了各种知觉的性质和关系。“我瞥见的第一件事实是,我们的印象和观念除了力度和活泼性之外,在一切细节上都极其相似。一者似乎是另一者的按某种方式的反映。因此,心灵的一切知觉都是双重的,兼而表现为印象和观念两者。当我闭上眼睛思索我的房间时,我形成的观念精确表示了我感觉到的印象。”无疑,简单知觉的确如此。“每个简单观念都有一个与之相像的简单印象;每个简单印象都有一个相应的观念。我们在黑暗中形成的红色观念和日照下给我们眼睛的印象两者只在程度上不同,而没有性质的差别”(同上)。在复合知觉的情形里,这条规则不是普遍有效的。不过,“我们的复合印象和观念两者通常非常相像”,因为,复合知觉由简单知觉组成。可是,印象和观念,哪一个先产生呢?休谟回答说,“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的最初表现来源于同它们相对应的、由它们精确表示的简单印象。”这为下述事实所确证:天生的盲人或聋子不仅丧失了光和声的印象,而且还丧失了相应的观念(同上)。休谟补充说:“像我们的观念是我们印象的表象那样,我们也能形成二次观念,而后者是一次观念的表象”;但是,因为这些观念“来源于印象,所以现在仍旧确然的是: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都或者间接或者直接地来自它们的相应印象”(同上)。
休谟区分两种印象,也即感觉的印象和反省的印象。“第一种由于不明的原因而原发地产生于灵魂。第二种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我们的观念,因此是次级的。一个印象首先作用于感官,使我们感知热或冷、渴或饿、乐或苦。……心灵摄取这印象的一个摹本,而后者在印象终止以后仍保持着;我们称这为观念。这观念……产生欲望和厌恶、希望和恐惧等新的印象,而这些可恰当地称为反省印象,因为它们产生于反省。它们又为记忆和想象摹写,从而成为观念;而这些观念可能又引起其他印象和观念”(I,I,§II)。在记忆时,观念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原始印象的活泼性,并遵循同样的次序,而在想象时,观念失去了这活泼性,并不限制于和原始印象相同的次序和形式,而可以变化和调换。复合观念正是通过这种变化和调换而由简单观念形成(I,I,§Ⅲ)。
休谟没有详细讨论简单印象或简单观念,而是直接就说明那些决定着复合观念之从简单观念形成的相互关联规律。在这样做时,他像是“联想主义心理学”的先驱。亚里士多德就已提出了观念联想律,包括洛克和贝克莱在内的许多人利用了这一学说。贝克莱新的“混合”理论仅仅是“联结”联想的一个特殊情形。然而,休谟对联想的运用不仅在细节而且在根本上都不同。因为,他不认为,联想是对心灵综合活动的补充。在抛弃了灵魂及其自发活动之后,休谟回过头来又把联想律当作这些活动的替代物,以便用它们而且仅仅用它们解释观念的次序和联系。在休谟看来,联想在观念世界中的功能犹如物理世界中的万有引力。“如果观念完全分散而互不联系,那么,只有机遇连接它们。因此,这些简单观念就不能规律性地形成复合观念(像它们通常的情形那样),如果没有某种连结它们的结合力,没有一个观念借以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的某种联想性质的话”(I,Ⅰ,§Ⅳ)。
休谟提出三条联想律,即相似律、接近律和因果律,前两条同亚里士多德的相同。“这种联想所由产生的、心灵藉之按此方式从一个观念传到另一个观念的性质有三种,即相似、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以及原因和结果”(同上)。在休谟看来,它们在从一个观念引向另一个观念上所起的作用是那么明显,以致他认为不必加以证明;他只想注意它们的广泛应用。“为了能够了解这些关系的全部范围,我们必须注意,不仅当一个客体和另一个客体极其相似、接近或者是它的原因时,而且当两者之间又介入第三个客体,而这个客体对那两者都具有这些关系中任何一种时,这两个客体都在想象中联系在一起。这联系可以延续到很远,虽然我们同时还看到,每一步推移都将大大削弱这关系”(同上)。休谟没有打算解释联想律,而认为,它们仅仅是对所观察到的规律性的描述。他说:“这是一种吸引作用,它在精神世界中正像在自然界中一样,产生同样奇特的效应,并且表现于同样多、同样变化多端的形式之中。它的效应处处都表现得很明显。但是,它的原因现在基本上还不知道,必须归结为人性的各个原初性质,而我不妄想解释它们。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必须具备的条件,无非是要约束探究原因的奢望,而在依据次数足够多的实验〔即经验〕建立起了一个学说之后,就应当对之感到满足,这时他看到,更进一步的考察将使他陷于模糊和不确实的思辨之中”(同上)。休谟的心理学最强烈不过地表现出经验性质。
在转到考察复合观念时,休谟区分开三类,也即关系、样态和实体。
关系有两类,即自然的和哲学的。观念的自然关系有相似、接近和因果等,如上所述,借助它们,“两个观念在想象中联系在一起,一个自然地引起另一个。”哲学关系产生于对观念作任意的比较,不同于观念的自然联想。休谟列举了七种哲学关系,即相似、同一、时间和空间关系、数量或数目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对立和因果(I,I,§V)。将可看到,这些关系有的既是自然的又是哲学的。
休谟关于样态和实体的观念如下所述:“正如样态观念一样,实体观念也无非是由想象结合起来的简单观念的集合体,我们给予这些观念一个特殊名称,从而可以向自己或他人提起该集合体。可是,这两个观念间的差别在于,构成一个实体的那些特殊性质……据认为通过接近和因果关系而密切地和不可分离地相联系。因此,无论哪一个新的简单性质,只要我们发现它同其余性质具有这种联系,就立刻可以把它列入这些性质之中。……这条认为结合是复合观念之主要部分的原则接纳任何一个后来出现的性质,而且这条原则像对待其他最初出现的性质一样地对待这性质。”(I,L,§Ⅵ)
“样态所由构成的简单观念并不表示由接近和因果结合的性质,而表示分散在不同主体之中的性质;或者,即使这些性质全都结合在一起,那这条结合原则也并不被认为是这复合观念的基础。舞蹈的观念是第一种样态的例子;美丽的观念是第二种样态的例子。如果没有像需要一个新名称这类根本性的变更,那这类复合观念便不可能接受任何新的观念”(同上)。
在研讨抽象的或者说一般的观念的问题时,休谟提到贝克莱的观点。他说,它是“最伟大和最宝贵的发现之一”。休谟的观点实质上和贝克莱相同。抽象的或一般的观念“本身是个别的”,不过“一个特殊观念由于被赋予一个一般名词而成为一般观念,这个一般名词由于一种习惯的联系而同许多其他特殊观念结成一种关系,这名词很容易在想象中唤起这些观念”(Ⅰ,Ⅰ,§Ⅵ)。
《人性论》第一卷其余部分主要讨论认识论问题,这些我们放在下面关于哲学的篇章里考察。
《人性论》第二卷研讨情感。正像他区分原始和二次印象一样,休谟现在也区分原始和二次(派生)情感。痛苦和快乐是原始情感。二次情感有两种,即沉静的和激烈的。对优美或堕落的沉思所产生的情绪是沉静的。钟爱和憎恨、悲哀和欢乐、傲慢和谦卑等情感都是激烈的。情感分成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直接的情感直接产生于痛苦或快乐。例如,欲望、厌恶、悲哀、欢乐、希望、恐惧、绝望和安心。间接情感产生于痛苦和快乐同其他品质的结合。傲慢、谦卑、雄心、浮夸、钟爱、憎恨、妒忌、怜悯、恶毒、慷慨以及它们的依从者都是间接情感(Ⅱ,Ⅰ,§Ⅰ)。直接情感有原因,但没有对象。间接情感既有原因又有对象。原因就是激发这些情感的东西,对象则是它们所针对的东西。例如,美貌、富有或成就都可激发傲慢,而傲慢以自我作为其对象(§Ⅱ)。休谟对情感的分析细致入微。但是,他的方法基本上始终如一:他把复杂情感分解为比较简单的情感和联想的观念。
图334—哈特莱
休谟不把愿望(will)归于情感。他说它“无非是当我们故意使我们的躯体做任何新的运动或使我们的心灵产生新的知觉时,我们所感到和意识到的内部印象”。这印象是某种终极的东西,不能作进一步的定义(Ⅱ,Ⅲ,§Ⅰ)。然而,休谟似乎并不始终一贯,因为他也把“意志”(Volition)同欲望和厌恶等等一起归入直接情感(§Ⅸ)。
《人性论》第三卷研究道德,同心理学没有特别关系。(参见D.休谟:Treatise of
Human Nature,T.H. Green 和T.H.Grose 编,2Vols,1874,等等。)
哈特莱
戴维·哈特莱(1705—57)出生于约克郡阿姆利地方。他的当牧师的父亲送他到剑桥大学耶稣学院攻读神学。但是,青年哈特莱改变了主意,改学医学。他由于爱好数学(他曾从桑德森学习数学)而对牛顿的著作发生兴趣。他对牛顿推崇备至,深受其影响。他也研读过洛克的《人类理智论》,约从25
岁起就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把洛克的观念联想理论同牛顿的(《原理》和《光学》中解释的)振动理论相结合。其成果体现为哈特莱的《对人、他的构造、责任和希望的观察》(Observations on Man,his Frame,his Duty,and his
Expectations),这部两卷著作发表于1749
年,不过显然完成于1739年。第一卷收入哈特莱著作中全部有心理学意义的著述。
贝克莱和休谟都没有注意心理过程中伴随的生理因素。前者的唯心主义和后者的怀疑论使他们没有负起这一任务。然而,哈特莱是一个医学实践家,绝不会忘记“人由肉体和心灵这两部分组成”。除了简单地提及笛卡尔、莱布尼茨和马勒伯朗士等人的哲学而外,哈特莱没有费心探索身—心关系的各种哲学问题,而只是假定神经过程和心理过程相伴生。因此,他的心理学是生理学的,虽然他的生理学基本上是思辨性的。他的联想学说既处理神经过程的联想(“振动”)也处理观念的相关联想。哈特莱主要采取这态度,因而甚至比休谟更透彻地阐发了联想学说,同时又成功地把若干条联想律归结为一条,也即时间上接近(包括同时发生的和相继发生的经验)的联想律。
哈特莱用一系列命题表述他的振动理论,而每个命题都继之以解释和示例。“脑、脊髓和它们发出的神经的白色髓质是感觉和运动的直接工具”。它也是这样的工具:“观念藉之呈现给心灵……这髓质中无论发生什么变化,我们的观念中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反之亦然。”这一切的证据见诸“医生和解剖学家的著作”。“给感官留下印象的外部对象首先在对它们留下印象的神经中并且然后在脑中,引起微小的……髓质粒子发生振动。这些振动是相同种类的……前后运动……伴随着发声体微粒的颤动”。“当外部对象给感觉神经留下印象时,它们借助对象、神经和以太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残留在这些神经的孔隙之中的以太里激发振动。”这些以太振动“搅动同步振动的感觉神经的髓质的微小粒子,其方式一如声音中空气振动搅动许多作相应振动或颤动的规则物体。”“如此在以太和感觉神经粒子中激发的振动,将沿着这些神经的路线向上传播到脑”;“一旦这些振动进入脑,它们便开始在整个髓质中自由地向四面八方传播。”“脑的各个相同的内部部分可以按照振动进入神经的方向不同,沿不同方向振动”(Observations,Ch.Ⅰ,§Ⅰ,pp.7—24,1791
年版)。于是,“感觉乃是外部对象在我们躯体各部分产生的印象所引起的那些心灵内部情感”(同上书,Introd.,p.i)。“每一感觉的量主要根据发生在脑的髓质中的振动加以估计,而在脊髓和神经中激发的那些振动都很小……因此,可以忽略不计。”所以,脑可以称为感觉中枢或者灵魂处所。除非神经中激发的运动渗入脑,否则不会产生感觉。不过,哈特莱没有妄自断言:“物质能够被赋予感觉力。”他所力陈的无非是,振动和感觉是伴生的和成比例的,其中一者可以说成是另一者的一个“指数”(或函数)(同上书,pp.31—4)。
在开始研讨观念及其联想这个问题时,哈特莱写道:“感觉通过屡次被重复而留下自己的某种痕迹、样板或表象,而它们可以称为简单感觉观念。”这些观念并非十分简单,“因为它们必定兼具同时存在的部分和相继的部分,就像发生感觉本身的情形一样”(同上书,p.56)。这种痕迹的某种证据可见诸后象或后觉的存在,后觉也就是“在可感知对象去除后心灵上短暂保持”的感觉。例如,“当一支烛、一扇窗或者任何别的清楚而又轮廓清晰的对象放在一个人眼前相当长时间时,……在他闭上眼睛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他仍能感知它们一个十分清晰而又精确的像”(同上书,pp.9f.)。“看来有理由期望,如果单一感觉能遗留一个可感知的效应、踪迹或痕迹,它持续短的时间,那么,一个感觉重复足够多次,就能遗留一个可感知效应,它和原先的属相同种类,但具有更持久的性质,也即它是一个观念,在隔开很长时间之后,还会由于相应感觉产生的印象而偶然重新出现”(p.57)。这些痕迹的生理基础说明如下:“感觉振动通过屡次被重复而在脑的髓质中引起微小振动的倾向……这些振动在种类、位置和方向线上和感觉振动本身相对应”,但是比较微弱(p.58)。于是,“任意感觉A、B、C 等等通过彼此联想足够多次数,便获得这样的驾驭相应观念a、b、c 等等的能力:这些感觉中的任何一者A
在单独产生印象时,将能在心灵中激发其余观念b、c等等。”哈特莱说的感觉联想是指,印象或者是同时的,或者是接近地相继的。联想对观念的影响是那么明显,以致从来没有一个心理学问题著作家忽视这种影响,尽管他可能使用“联想”以外的术语,例如“习俗”、“习惯”等等。观念联想的生理基础这样说明:“任意振动A、B、C 等等通过足够多次数地被联合在一起,便获得了这样的驾驭相应微小振动a、b、c 等等的能力:这些振动中的任何一个A 在单独产生印象时,将能激发其余的微小振动b、c 等等。”(pp. 65—7)复合观念正是通过联想而由简单观念形成的。哈特莱讨论了复合观念的各种不同形成方式以及它们的各种不同复杂程度。他还指出了情感对联想的影响。“当参与任意感觉和观念的快乐或痛苦很大时,一切属于它们的联想都被大大加速和加强。因为,这种场合激发的振动很快就压倒自然振动,只要有很少几次印象,就会在脑中留下一种对它们自身的强烈趋向。因此,联想将比通常场合更迅速更强固地结合起来。”若干简单观念之联合成一个复合观念,乃受相应的若干简单微小振动之组合成一个复合微小振动控制(pp. 73—9)。
哈特莱十分详细地讨论了各种特殊感觉,并试图表明振动和联想在每种场合里的作用。他然后以同样方式着手研讨更高级的理智过程。判断也即赞同和不同意,“隶属于观念的概念,仅仅是十分复杂的内部情感,而后者通过联想依附于语词束,例如所谓命题。”赞同始自“这命题所暗示的那些观念同……属于真理这语词的那个观念的密切联想”;“不同意与此正相反对。”至于不同意的原因,“一个人所以肯定二二得四这个命题的真理性,其原因在于二二这个可见的或可触知的观念同四的观念完全符合,就像各种对象给心灵留下印象一样。我们到处看到,二二和四只是两个用于同一个印象的不同名称。而仅仅是联想把真理这语词赋予……这种符合。”在比较复杂的场合,“我们把用以标示同等事物的名词相互代换,还用名词的符合代替可见观念的符合”(Ch.Ⅲ,§Ⅱ,p.324
ff.),如此等等。
哈特莱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基本的情感。他力陈,一切心理过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快乐或者痛苦参与”。比较可观的快乐和痛苦分为七类,即(1)伴随对外部感觉产生的印象的苦乐;(2)因美丽或畸形所引起的想象的苦乐;(3)因他人关于我们的意见所引起的雄心的苦乐;(4)因我们拥有或欲求幸福手段所引起的自私自利的苦乐;(5)因观察我们同类的快乐和痛苦所引起的同情的苦乐;(6)因我们默祷上帝所引起的虔诚的苦乐;和(7)因沉思道德的优美和畸形所引起的道德感的苦乐。其中第一类称为“可感知的快乐和痛苦”;其余六类称为“理智的快乐和痛苦”。哈特莱精心尝试表明,理智的快乐和痛苦如何通过联想律的作用而从可感知的快乐和痛苦产生。这时,他暂且只字不提振动(Ch.Ⅳ,pp. 416 f.)。这里无需深究哈特莱的观点,只要引用他的意志概念就已够了。他说意志是“当前最强烈的欲望或厌恶”。他还说,既然“一切欲望和厌恶都是……由联想产生的,也即机械地产生的,所以可知,意志也是机械的”(p.371)。哈特莱认为,这种观点是同自由意志的信念相容的。(参见D.哈特莱:Observations on Man,etc.,附生平和注释,H.A.Pistorius 编,3Vols., 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