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只有把社会事实放在一定的社会种下考察,才能确定它是正常的还是反常的。因此,从以上所述可以认为:社会学应当有一个分支来研究社会种的构成及其划分。
此外,这个社会种的概念有很大的用处:它在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人们头脑的关于集体生活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之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中项。我要称这两种观念为历史学家的唯名论(1)和哲学家的极端实在论。在历史学家看来,每一种社会都有它固有的特点,它们既不相同,也不可比。每一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的特征、特有的结构、自己的法律、道德和经济组织,这些东西都只适合于它自己,任何形式的推广都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哲学家看来则相反,这些被称为部族、城邦、国家的特殊集团不过是一些临时的、偶然的没有固有的实体的结合。只有人类才是实在的,整个社会进化都出自人性的一般属性。因此,历史学家认为历史只是一个接一个发生的但不重复的一连串事件;而哲学家则认为,同样的这些事件,只有印证人类的各项组织所表现的、支配着整个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价值和意义。根据历史学家的观点,对于某个社会有益的东西并不一定适合其他社会。关于健康状况的条件,一个民族同另一个民族也不相同,不能从理论上加以规定。这是要靠实践、经验和摸索来解决的问题。根据哲学家的观点,关于健康状况的条件,对于整个人类也是可以一劳永逸地预测出来的。因此,似乎社会现实只能是抽象的、模糊的哲学对象,或者是纯属叙述的专题研究对象。但是,只要承认在这千差万别的历史社会和关于人类的唯一的、然而是理想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中间媒介,即社会种,就可以摆脱这种困难的抉择。实际上,社会种的观念已把真正的科学研究所要求的统一性和事实中存在的多样性结合在一起了,因为种的属性在它的所有个体身上都是同样的,而另一方面,在种之间又是互不相同的。不错,道德、法律、经济等制度是变化无穷的,但无论它们怎样变化,也不会具有使人无法对它们进行任何科学思考的性质。
孔德就是因为不知道社会种的存在,才以为可以把人类社会的进步视为一个单一的民族的进步,认为“从不同民族中观察到的连续不断的一切变化,都可以从理想出发加于这个民族”(2)。如果说只存在一个社会种,其中的各个社会在表现这个唯一的社会种的结构特征时有的全面,有的不全面,在反映人类的特点时有的充分有的不充分,而在相互之间只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则孔德的这个看法也许是正确的。相反,如果说存在着相互之间又有质的不同的数种社会类型,则要使它们相互接近那是徒劳的。这犹如要使一条几何直线上的等质线段相交一样。这样,历史的发展就失去了人们赋予它的那种理想的、过于简单的统一性。可以说历史的发展分成了许多阶段,而且这些阶段的性质又极不相同,所以历史的发展就缺少了连续性。帕斯卡尔的著名比喻(3)虽为孔德所引用,但现在看来也是没有根据的。
那么,怎样来划分这些社会的种呢?
一
乍看起来,似乎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对每一个社会分别进行研究,尽可能准确和全面地写出有关每个社会的专论,然后对这些专论进行比较,看它们在哪些方面是一致的,哪些方面是有分歧的;再根据类似和差异的相对重要性把各民族归于类似的或相异的组。人们支持这种方法,指出它是观察科学的唯一可以接受的方法。实际上,种不过是个体的缩影。因此,如果不从描述每个个体和全部个体开始,怎么能构成社会种呢?难道没有一条先观察个体,而且是观察每一个个体,然后再上升到一般的准则吗?正是因为人们觉得没有这样的准则,才往往主张把社会学的建立无限期地推迟下去,等到历史学在对个别社会的研究中得出相当客观的、能够作出有效比较的一定结果时再进行社会学的研究。
然而,这种慎重态度只是表面上看来具有科学性。实际上,有人认为,一门科学只有把它所说明的全部事实都逐一研讨后才能定出定律,只有在把属所包括的所有个体都逐一作全面描述后才能形成属的范畴,但这是不正确的看法。真正的实验方法主张不用那些只是由于数量特多才有证明力,并由此往往得出可疑的结论的常见事实,而是愿意用不管数量多少,但本身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的决定性 事实,或培根所说的“判定性或裁决性”事实(4)。当研究种和属的划分时,这种方法尤为重要,因为把每个个体的特性都一一列举出来,是一项困难的任务。所有的个体都是无限的,而无限的东西是取之不尽的。我们只要那些最基本的属性吗?但我们又根据什么原则来进行选择呢?为此,就必须有一个超越个体的、从而就连最出色的专论也不可能提供给我们的标准。我们甚至无须对事物作严格分析,就可以预言:作为分类基础的特征越多,就难使特征在个别事例中的不同结合方式显示出事物之间真正的相同和明显的差异,以作为划分一定的群或亚群的依据。
即使可以根据这种方法进行分类,那这种分类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它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其实,分类的目的首先在于,以数量有限的类型代替数量无限的个体进行研究和作全面分析以后才能形成,那这种分类也就失去了它的优点。如果它只是教人对以往所做的研究进行概括,那它丝毫无助于科学研究。要使分类真正发挥作用,除非让我们用其他标志,而不是用作为分类基础的特征来分类,也就是除非使我们能够为未出现的事实定出范围。分类的作用,是使我们掌握能与那些本身不能提供分类标准的观察联系起来的标准。但这样一来,分类就不能按照所有个体的全部特性进行,而必须根据从中仔细选择出来的少数特性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分类就不仅使我们能把已有的全部知识初步条理化,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形成新的知识。它将给观察者以指导,使其在观察事物时省去许多步骤。因此,我们根据这个原则来进行分类以后,要想知道一个社会事实在该社会种里是否普遍存在,就无须对这个社会种的每一个社会逐一进行观察,只选择其中若干个进行观察就足够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同一次良好的经验往往足以确立一项定律一样,只需做一次周密的观察也就足以达到目的了。
因此,我们在分类时就应该选择特别重要的标志。当然,只有对事实解释得十分充分时,我们才能找到这些标志。科学的这两个部分——分类和解释,既是相互关联的,又是相互促进的。然而,即使没有深入研究事实,也不难推测从哪一方面去寻找社会类型的特有属性。实际上,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一些互为补充的部分组成的。既然一切合成的东西的性质必然取决于它的构成成分的性质,数量和它们的组合形式,那么这些特性显然应该作为我们分类的依据。实际上,我在后面将会提到,社会生活的普遍事实就是由这些特性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因为这些特性属于形态学领域,所以我们可以把社会学中以构成和划分社会类型为任务的这部分称为社会形态学。
对于这种分类的原则,甚至可以进一步精确化。我们知道,实际上任何一种社会都是由比它更为简单的社会构成的。一个民族是由先前的两个或若干个民族集合而成的。因此,如果我们知道一个曾经存在过的最简单的社会之后,要想对它进行分类,就只研究这最简单的社会是怎样自己形成的,它的组合体是怎样组合起来的,就可以了。
二
斯宾塞先生十分清楚,社会类型的系统分类不能再有别的依据。
他说:“我们发现,社会的进化由简单的小集合体开始,并通过几个这样的小集合体联合成为较大的集合体而向前发展,这些较大的集合体得到巩固以后,再与类似的集合体联合成为更大的集合体。因此,我们的分类应该从最初的,即最简单的集合体开始。”(5)
然而,要把这个原则用于实际,首先必须对简单社会下个准确的定义。可惜,斯宾塞非但没有下过这个定义,而且还认为下这个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6)实际上,他所理解的简单,本质上是指社会组织的某种简略。可是,要准确说出社会组织何时可称之为简单社会的最初时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是如何评价的问题。同样,他所作的论断也是通用性很强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各种社会。他说:“我们只好把那种自身形成为一个整体、不属于其他整体,其组成部分无论有无调节中心都以某种共同利益为目的而相互合作的社会看作是简单社会,除此而别无办法。”(7)但是,有许多氏族符合这个条件。这样一来,他就无意之中把所有未开化的社会都混在这个名称里了。出发点既然如此,他的分类的其余一切也就可想而知了。我们从中看出,他以令人吃惊的混乱,把一些极不相同的社会结合在一起了:把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和十世纪的封建制度摆在一起,并一同置于博茨瓦纳人、祖鲁人、斐济人之下;把雅典同盟和十三世纪法国的封建制度摆在一起,并一同置于易洛魁人和阿洛柯人之下。
“简单”一词只有在表示整体中完全没有部分时才有确切的意思。因此,应当把简单社会理解为其中没有比它自己还简单的社会的一切社会,它不仅现在只有一个环节,而且不带有以往曾经有过数个环节的任何痕迹。我在另一著作(8)里解释过的斡尔朵(9),就完全符合这个定义。斡尔朵是一个社会集合体,其内部不包括而且从未包括其他最简单的集合体,但可直接分解为个人。个人在大群体内部不再形成有别于大群体的特别群体。他们像原子一样并列于群体内部。我认为,没有比“斡尔朵”再简单的社会了。它是社会领域的原形质,因而也是一切分类的自然基础。
确实,不可能存在完全符合这一特征的历史社会。但是,正如我在《社会分工论》里所指出的,我们知道有许多社会是由斡尔朵的反复出现而直接形成的,并没有经过其他中间阶段。当斡尔朵如此变成一个社会环节,而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时,它改名为氏族,但仍保留着原来的结构特点。实际上,氏族是一种不能再分解为其他的更小的集合体的社会集合体。人们也许会指出,一般来说,就我们今天所见,氏族都是由许多单独的家庭组成的。但是,首先,我认为这种小型家庭集合体的形成是在氏族之后,其理由我在此不加阐述;其次,严格说来,它们还构不成社会环节,因为它们不是一种政治单位。在凡是有氏族的地方,氏族都是最小的政治单位。因此,即使我们没有其他事实(这种事实是存在的,总有一天我会有机会对此进行阐述的)来证明斡尔朵的存在,氏族的存在,即由斡尔朵的联合而形成的社会的存在,也使我们能够设想最早出现的社会,是可以还原为真正的斡尔朵的最简单社会,并把这种最简单社会视为一切社会种的来源。
提出斡尔朵或单环节社会这一概念后(不管是把它理解为历史的实在,还是把它理解为科学的假设),我们就有了描绘社会类型的全部发展阶段所必须的支点。在斡尔朵那里,斡尔朵自我结合而形成新社会的方式有多少,就能分出多少基本类型;而在新形成的社会那里,它们的相互结合的方式有多少,也就能分出多少基本类型。我首先要谈的是由斡尔朵或氏族(斡尔朵获得的新名称)的简单再现而形成的集合体。这时,氏族还没有以包括所有氏族在内的总体与每个氏族之间的中间团体的形式联合起来。这些集合体就像斡尔朵中的个人那样,完全是并列存在的。这类社会的实例可在易洛魁人和澳大利亚土著的某些部落里找到,我们可以称这类社会为简单的多环节社会。阿尔科(arch)即卡比利亚人(10)部落也有这种性质。这是一种以村落为形式的定居的氏族联合。大概历史上有一个时期,罗马的氏族联合(curie),雅典的氏族同盟(phratrie)就是这类社会。我上面所说的,是由属于前述的社会种的社会集合而成的社会,即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易洛魁人的联盟,卡比利亚人的部落联合形成的联盟,都具有这样的特征。联合起来而后建立罗马城邦的三个原初部族,最初各自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下面我要说的是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这种社会是由若干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的并存或融合而产生的。城邦或部落集合体就是如此。它们本身是氏族联合的集合体,而氏族联合则可还原为父系氏族或母系氏族。还有日耳曼人的部落,它的伯爵封地数以百计,这些伯爵封地又以已经变为村落的氏族为最小单位。
我无须对上述的若干说明再作进一步阐述和深入研究,因为这里不是专门研究社会分类的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像这样附带地讨论一下是不够的,它要求作一系列专门的长期研究。我想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我的观点和指出应该如何运用方法方面的原理。也不能把上面讲的看作是对初民社会的全面分类。为了便于大家一目了然,我讲得稍微简单了一些,实际上,据我的推断,每一高级类型都是通过同一类型里的社会,即最靠近它的低级社会的再现而形成的。不过,以不同高度居于社会类型系谱树上的不同种的社会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种,也不是绝对不可能的。我至少知道这样一个例子,这就是由性质不同的民族组成的罗马帝国(11)。
但是,社会类型一经确定,就要根据构成该社会的环节保留了多少个性或者被全体同化,来区分每一类型中的各种变种。其实,我们知道,社会现象不仅要因其构成因素的性质不同而变化,而且因其构成方式的不同而变化;特别是因每个单独的集团保留其地方生活或全部融入全体的总生活,即随着集中程度的不同,而呈现出十分不同的样子。因此,我们应该研究这些环节社会是否在某一时刻完全融合为一体了。这种完全融合的存在,可由社会的原始构成不再对行政和政治组织产生影响这一点来确认。由此可见,城邦和日耳曼部落是有着明显差别的。在日耳曼部落里,以氏族为基础的组织虽然衰弱了,但一直存在到部落史的结束;而在罗马和雅典,氏族很早就成为世俗组织而不是政治单位了。
在如此构成的框架的内部,可以根据次要的形态学特点设法定出新的区分。但是,我决不认为继续进行上面所说的一般区分会有用处,其理由我将在后面加以阐述。再则,我也没有必要对此作详细的论述,只提出分类的原则就足够了。这个原则可表述如下: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
三
当读者看到我没有直接证明社会种的存在而断言社会种是存在的时候,可能会对我提出疑问。上述的准则无形中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上面叙述的社会分类法的原则本身,就已包含着关于社会种的存在的证明。
其实,我刚才已经讲过,各类社会不过是同一种单一的初民社会的不同组合而已。但是,同一种要素不能自我组合,而由它们组成的组合体虽然可以互相组合,但方式有限,尤其当组合要素为数不多时更是如此。比如,社会的环节就是这样。因此,所能进行的组合有限,而且大部分组合必然重复。这样,就出现了社会种。而且,某些组合可能只出现一次,但这并不妨碍社会种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社会种只包含一个个体。(12)
因此,同生物学上存在种的道理一样,社会也有种。实际上,生物学上的种不过是根据生物机体的解剖学单位的不同组合而定出来的,不过就这一点而言,两者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实际上,在动物身上,有一个特别因子使种的属性具有其他属性所没有的抵抗力,这指的是生殖。种的这一属性是世世代代不变的,所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机体之中。因此,尽管外在条件多变,它也不受个体环境的影响,而保持自身的同一性。这种属性虽会遇到外部的影响促其改变,但它有一种内在的力量使自己稳定,而予以抵制,这是指遗传习惯的力量。正因为如此,这种属性才表现得十分明显,并能准确地确定出来。然而,对于社会来说,它的种的属性缺乏这种内因。社会种的属性只能存在一代,因为不能逐代加强。事实上,从原则上来说,新产生的社会与产生它的社会并不属于同一个种,因为后者系通过重新组合而产生的,是另一种全新的结构。恐怕只有殖民可以与生物的胚胎生殖相比。但是,为了保持原来的文化,移民团体就不能与某种其他社会或其变种混合在一起。社会种特有的属性不能通过遗传得到使自己能够像生物那样抵抗个体变化的强大力量。但在环境的作用下,它们会无休止地变化和改变面貌。因此,当我们试图掌握社会种的属性时,则排除掩盖它们的一切可变标志后,所剩下的完全是无法确定其性质的东西。属性越复杂,这种不确定性自然越大,因为事物越复杂,其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就多样化。因此,在社会学上,种的类型,除去那些由最普遍和最简单的标志所规定的以外,并不像在生物学上那样具有十分明显的轮廓。(13)
【注释】
(1)我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它常见于历史学家,但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历史学家都有这种观点。
(2)见孔德《实证哲学教程》Ⅳ.263页。
(3)指帕斯卡尔《思想录》的第一句话:“人是会思考的芦苇。”——译者
(4)见培根《新工具》Ⅱ,§36。
(5)斯宾塞《社会学原理》Ⅱ,第135页。(英文版vol.Ⅰ,part,Ⅱ,ch.Ⅹ.p.570。——译者)
(6)“我们永远说不准简单社会是怎么构成的。”(同上书第135、136页。)(英文版同上。——译者)
(7)见斯宾塞《社会学原理》Ⅱ,第136页。(英文版vol.Ⅰ,part,Ⅱ,ch.Ⅹ. p.571。——译者)
(8)见《社会分工论》,第189页。
(9)hord,为突厥族和蒙古族的氏族军事组织,元史一般译为“斡尔朵”。迪尔凯姆不是用的这个词的原义,此处系指临时结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人类群体。——译者
(10)北非柏柏人的一支。——译者
(11)但是,一般说来,组成新的社会种的各个社会之间不会有很大的差距,否则,它们就不会有任何精神上的一致。
(12)罗马帝国不就是这样的吗?它在历史上似乎是独一无二的。
(13)在为本书初版(1895年)撰写本章时,我只字未提按社会文明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的方法。实际上,那时除孔德以外,还没有权威的社会学家提出过这样的分类,而孔德的分类现在看来也显然十分陈旧。后来,有些社会学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次尝试。比如,菲尔坎特的《人类的文化类型》(载于1898年《人类学档案》上)、萨瑟兰的《道德本能的起源与发展》和施泰因梅茨的《社会类型的划分》(载于《社会学年鉴》Ⅲ,第43-147页)。不过,我们不在这里讨论它们,因为它们不是回答本章所提的问题的。这些论文所作的分类不是对社会种,而是对与此显然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国自古以来经历了数个非常不同的文明形式:最初是农业,后来过渡到小手工业和小商业,再后来过渡到工厂手工业,最后才过渡到大工业。但是,不能承认,同一个集合的个体会发生三四次种的变化。种应当决定于最恒长的特性。经济、工艺等状况是很不稳定和十分复杂的现象,不能用作分类的基础。同样的工业文明、科学文明和技术文明,甚至很有可能出现在基本结构极不相同的社会。比如,日本可以引进我们的技术、我们的工业、甚至我们的政治组织,但它仍然不同于法国、德国,而属于另一社会种。我再补充一点:上述的那些尝试虽然出自一些优秀的社会学家,但只能得出模糊的、有争论的、用途不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