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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知识起源论
1.5.2.2 第二章 确定观念或者它们的名称的方式
第二章 确定观念或者它们的名称的方式

§11 人们所表示的在习惯用法的意义上来采用一些单词的意见,乃是一种陈腐不堪而又被普遍接受的意见。事实上,为了让人了解自己,除了采取和别人一样的讲法而外,起初似乎并无其他办法可循。然而,我认为应当采取一条不同的途径。正如人们所已觉察到的那样,为了具有真正的知识,必须在科学上从头开始,而不要让自己给这些久已为人们所广为流传的观点顺利地成为先入之见。我仿佛觉得,为了使言语达到正确,应当重新对它进行改革,而不必对习惯用法有所顾忌。这并不是说我主张人们给自己制定出一种法规,把一些与他们寻常所指的那些观念全然不同的观念永远附加到术语上去;这将成为一种幼稚的矫揉造作,可笑的装腔作势。习惯用法对于那些简单观念的名称以及人们所熟悉的若干人类共有的概念的名称来说是一致而永恒不变的;因此对这些名称并不需要作什么改变;可是,在问题牵涉到那些复合观念的时候,尤其是当这些复合观念是属于形而上学和伦理道德学方面的时候,就再也没有什么比它们更为主观武断的,或者甚至往往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了。正是这一点,使我相信,要使言语达到明晰和准确,必须重新取用我们知识的材料,并对它们作出新的组合,而不必去考虑那些观念的既成的组合。

§12 在考察语言的发展时,我们曾经见到,习惯用法之所以能使单词的意义固定下来,只是通过人们讲话时所处的环境这个方法才得以实现的 [91] 。实际上,环境似乎是偶然的机会给安排的;可是,假如我们能自己选择这些环境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一切场合都作出如同偶然巧合在某些场合下使我们作出的事情,那就是说,准确地确定这些单词的涵义。为了永远赋予言语以准确性,除了在每次使用言语时赋予它以它所具有的准确性而外,就别无其他方法了。因此首先必须置身于显明易觉的环境之中,以便能够制造出符号,用来表达通过感觉和反省而获得的最初观念;而且,在对那些最初的观念作反省时,还会从那些观念中获得一些新的观念,造出一些确定了意义的新的名称,同时把其他的一些名称置于人们所处的环境之中,从而使人们对它们得出和人们已经得出的同样的看法。在这个时候,辞句总是会随着观念而来;因此这些辞句都是明晰而准确的,因为它们只表达出这个人人都明显地感受了的事物。

§13 事实上,要是一个人想通过为自己制作的一种言语来开始其活动,如果他只是在通过他已知道的自己所处的一些环境,来把他的辞句的意义固定下来之后,才打算和别人交谈的话,那就不会坠入任何过失中去,而这种过失,对我们来说,却是那么屡见不鲜。这些简单观念的名称全都是清楚明白的,因为这些名称只意味着他在经过选择的环境中所看见的东西;而这些复合观念的名称也均是确切的,因为这些名称只包含着一些由一定的环境以确定的方式聚集起来的简单观念。总之,当他想要在他的一些最初的组合中添上些什么,或者想要在那儿删去些什么东西的时候,他所使用的符号仍然会保持着原先的明晰性,只要他发觉所添加的或者删减的东西已由新的环境指明就行了。如果随后他要把所想到的东西告知别人,他只要使别人站到自己原先在检查符号时所处的同一观点上,设身处地来想一下,他就可以促使别人把和他一样的观点联结到他早已选择好的一些单词上去。

§14 此外,当我谈到制造一些单词的时候,我的意思并不是主张大家都去提出一些完全新颖的词语。在我看来,这些由习惯用法而固定下来的单词,在用以谈论各种各样的题材时一般是够用的了。尤其在科学中,创造一些毫无必要的单词,甚至会有损于言语的明晰性。因此,我自己使用造词这种说法倒并不是因为我希望人们由阐明词语来开始,随后再给它们下些定义,就像人们寻常所做的那样;而是因为只有在置身于人们所能感觉和察见到某种事物的环境中之后,人们才能给他们所感觉到和察见到的事物提供一个从习惯用法中借用来的名称。这样一种做法在我看来是显得相当自然的,除此之外,它们也比较宜于指出我所希望的人们确定单词意义的方式与哲学家们的一些定义之间存在着何种差别。

§15 我认为,拘泥于仅仅使用由于学者们的言语而广为流传的辞句的打算,是毫无益处的;或许还是从日常的言语中去取出一些辞句来得更有益些。即使后一种言语不如前一种来得更为精确,然而我却发现,在后一种语言里可以少一种弊病。这是因为上流社会的人士,既然不曾在这些科学的对象上另作其他思考,也就相当乐于承认他们的愚昧无知,以及他们所使用的词语的缺乏精确性。而那些哲学家们,在经过了徒劳无益的苦思冥想之后,往往怒火中烧,于是都变成了顽固不化的党同伐异之徒,总是自以为这些单词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果实。

§16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种方法,必须深入进行更为细致详尽的论述,并且把我们刚才以一种普遍方式所阐述的东西应用到不同的观念上去。我们将从这些简单观念的名称着手叙述。

单词的晦涩不明和混淆不清,来自于我们对这些单词所赋予的意义的或则太广或则太窄,或者来自我们在使用这些单词时没有把观念附加于它们之上。有很多的单词,我们并没有掌握它们的全部意义;我们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来采用它们的意义的,而且我们或是给它们增添了一些意义,或是从它们上面削减了一些意义;从而便形成了不同的组合,而这些组合仅仅是同一个符号而已,但这样一来,同样的一些单词在同一张嘴里说出来的时候却带上了大为不同的涵义。此外,正如在语言的研究中一样,人们并未以起码的谨慎细致的态度来确定词义,不让其要求一定的思考,就随意把词义裁短,并把符号联系到毫无观念可言的实体上去。在很多哲学家的言语里,诸如存在、实体、本质等等的一些术语就是这样的。显而易见,这些缺点都只能属于作为精神产物的观念。对于直接来自感官的简单观念,它们的名称的意义,是一下子就可以认识的;它们的意义不可能以想象中的实体作为对象,因为这些意义是直接地联系到单纯的知觉上去的;这些知觉在精神中实际上和它们在精神中所显示出来的样子都是一样的。因而,这种种的术语不可能是晦涩不明的。它们的意义被我们自然感觉到的一切环境指明得一清二楚,即使是儿童们也不至于在这里有所差错。他们尽管对他们的语言还不十分精熟,但他对这些感觉的名称却是一点也不会混淆的,而且他们对于这些单词,诸如:白色、黑色、红色、运动、静止、快乐、痛苦,全都具有和我们自己一样明白的观念。至于心灵的那些活动,他们也能同样地把它们的名称区别清楚,只要这些活动是单纯的,而那些环境又能使他们的反省转移到这方面去就行了;因为,通过他们在这些单词上所得出的习惯用法,例如:是的、不是、我要、我不要就可以看出,他们都能抓住这些单词的真正意义。

§17 或许有人会反驳我说,一些相同的客体在不同的人的身上,会产生不同的感觉;我们并不是在同样的大小观念之下来观看这些客体的;而我们在这些客体上所看到的,也并不是同样一些色彩,等等;这是已经证明了的事实。

我回答说,即使如此,通过与人们在形而上学和伦理道德学上所提出的目标的联系,我们相互之间总是会充分理解的。对于伦理道德学来说,这是无须证实的,举例说,同样的惩罚在所有的人的身上,都会产生同样的痛苦的感觉,而同样的奖励,又必定会产生同样的愉快的感觉。尽管引起愉快和痛苦的原因在触动不同气质的人的时候是变化无穷的,只要快乐、痛苦等这些单词的意义确定得极其妥切确当,也就没有人会在这方面产生误解。然而,我们自己每天所处的环境,也不允许我们在对这些词语所不得不作出的习惯用法中陷入错误。

对于形而上学来说,只要感觉足以呈现出广延、形状和色彩就足够了。在两个人的感觉之间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变化,是不可能引起任何混淆的。比如,这种我所称之为蓝色的东西,在我看来一直好像是别人称之为绿色的东西,而这个我所称之为绿色的东西,在我看来倒是别人称之为蓝色的东西;当我们讲到:草地是绿色的,天空是蓝色的时候,我们将相互了解得一样地清楚,就像在遇见这些客体的时候,我们大家都具有同样的感觉一样。除非天空和草地是在通过视觉而进入我们的心灵的外观下来到我们的知识之中,使我们可能把它们看成什么别的颜色,否则,我们只能把它们叫做蓝色绿色,舍此别无其他叫法。倘若有人想要说明我们确切地具有同样感觉的这些单词的意义,这些句子便不会变成晦涩费解的了;而只能说这些句子都不真实的,或者至少说,这些句子都是没有充分根据可以被人们看作是千真万确的。

§18 因此,我认为可以这样下结论说,这些简单观念的名称,不管它们是些感觉的名称,还是心灵活动的名称,都能通过环境而妥加确定,因为这些名称都已经是如此精确地成为那么个样子了,即使是小孩子在这里也不会出什么差错,一位哲学家所应当注意的仅仅在于,当问题牵涉到感觉的时候,必须避免人们由于仓促判断而通常会犯的两种错误:第一种错误乃是相信感觉都是存在于客体之中的;另一种错误就是我们刚才所谈及的,同样的客体对我们中的每个人都产生同样的感觉。

§19 一旦成为简单观念的符号的那些词语全都变得精确的时候,就什么也不能阻挡人们去确定那些属于其他观念的符号了。对于这一点,只要将凡是可以组成一个复合观念的简单观念的数目和性质固定下来,那就足够了。在这些场合下,人们之所以会碰到那么多的困难,阻碍着人们去了解名称的意义,及至克服了重重障碍之后,仍然在这些名称中遗留着很多模棱两可和晦涩费解的东西,这是由于人们所采用的单词,都是人们在习惯用语中所碰到的那些,而且人们还想让自己同习惯用语完全地相一致的缘故。伦理道德学尤其提供了组合得极其繁复的词语,而我们所参照的习惯用语,又是和伦理道德学的本身如此不相协调,以致想用这个方法便能使我们以十分精确的方式来讲话,而且不陷入重重矛盾中去,那是不可能的。一个人,若是只首先专心于考虑简单观念,并且只是随着逐渐地熟悉这些观念才把它们用符号集合起来,他肯定是不会冒同样的危险的。于是,他所不得不使用的那些组合得最为复杂的单词,就经常具有一种确定的意义了,因为他所愿意附加到那些复杂单词上去的简单观念,是由他自己挑选出来的,并且他也关心固定这些简单观念的数目,这样,他就把每一观念的意义包括在这些精神的范围之内了。

§20 可是,倘若人们不愿放弃为某些人所营求的那种伪科学,那么要想给言语以准确性就是毫无用处的了,因为那些人只想把单词联系到他们所不认识的实体上去。算术只是因为我们具有一个精确的单位观念,才能在它所有的分支里都得到证明;并且,由于我们使用符号的技巧,我们才能确定,那些最为复杂的数目,是由单位经过多少次的自身相加而得到的。而在其他科学中,也还有人企图以那些空洞而又模糊的词语来对复合观念进行推理,并揭示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了使大家感到这种做法是多么不近情理,只要判断一下,如果我们能够把算术放到形而上学和伦理道德学目前所处的那种混乱中去,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21 复合观念皆是精神的产物。假如它们都是残缺不全的话,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把这些观念很好地组合起来。纠正这些观念的唯一方法,乃是把它们重新组合。因此必须重新采用我们知识的材料,并加工制作,好像这些材料还从未使用。为了这个目的,必须一开始就把数目尽可能少的简单观念附加到声音上去;必须首先挑选那些大家都毫无困难就能察觉到的观念,同时让自己置身于和我们所处的同样的环境中去;而且,只有在大家熟悉了最初的一些观念之后,才可以在它们上面添加新的观念,同时还得处于能使这些观念以明晰而确切的方式进入精神中去的适宜的环境才行。这么一来,我们便会习惯于把各种各样的简单观念,不论它们的数目可能是多少,都连接到单词上去。

把观念和符号联结起来,是一种人们不能一下子就养成的习惯,如果这种联结是由组合得极其复杂的概念产生的,则情况更是如此。孩子们只是在很晚的时候才能对一千、一万等数目具有精确的观念的。他们只能经过长期而频繁的日常使用才获得这些数目的精确观念的,因为日常使用使他们学会将单位递增上去,并通过一些专门的名称来把每一集合数目固定起来。在属于形而上学和伦理道德学范围的大量复合观念中,如果我们想从第一次起,毫无其他准备,就冒冒失失地把一些简单观念硬装到那些术语上去,并企图以此来给我们所选择的术语提供准确性,这同样是不可能的。这将使我们处于这样的情况,即时而在此一意义上来采用这些术语,而不久以后又在另一意义上来采用这些术语;因为那些观念的集合体,既然是肤浅地镌刻在我们精神中的,我们就往往可能在它们里面添上某些东西,或者从它们中间删去某些东西,都对此毫无察觉。但是,如果我们在开始时只把少数观念连接到单词上去,然后再条理清晰地依次达于比较庞大的观念的集合体的话,我们便会习惯于把我们的概念逐步组合起来,而不会使它们固定得不稳妥,确定得不恰当了。

§22 这就是我所愿意遵循的方法,这个方法在本著作的第三篇中已作了主要的阐述。我并没有以列述心灵活动的名称来开始,以便随后就给这些名称下定义;相反,我首先竭力使自己处于最适当的环境来指明心灵活动的进展;并且,随着我给自己作出一些观念并把它们补充到先前的观念上去的时候,我就在使之与习常用语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名称来把这些观念固定起来了;每当我有可能这样做的时候,我都不觉得有什么不便。

§23 我们具有两类复合概念:一类是我们按样板而组成的复合概念,另一类则是某些简单观念的一定组合,这种组合是精神通过自己选择的结果而把这些简单观念组合起来的。

在实践中提出这么一种方法,即在主观武断地将某些简单观念聚集起来的同时,就想要给自己作出一些实体的概念来,恐怕是徒劳无益而且甚至是有危险的做法。这些概念对我们来说,表示着一些毫不存在的实体,聚集着一些无法被聚集起来的属性,而那些可以集结起来的属性却被分离开来了;而且,假如这些概念有时被认为是符合样板的话,这可能是偶然巧合的结果。为了使这些实体的名称的意义明晰而确切,就必须仿效自然的情况,并让这些名称只用于表达我们观察到的确实存在于一起的简单观念。

§24 还存在着隶属于实体的另一些观念,这就是人们称之为抽象的观念。正如我所已阐明过的那样,这只是一些或多或少地简单的观念;我们为了对这些观念给予注意而中止了对其他和它们同时并存的简单观念的思考。如果我们不再把物体的实体想成是实际上具有色彩和形状的,而只把这种实体当作是某种可移动的、可分割的,不可渗透的和具有不确定的广延的东西来进行考虑,我们就可以具有物质的观念,这观念比起物体的观念来要更加简单,对于物体来说,这个观念仅仅是个抽象而已,尽管很多哲学家都乐意把这个观念实物化。如果随后我们对于物质的可移动性、可分割性、不可渗透性等不加思考,而仅仅对它具有不确定的广延性这一点加以反省的话,我们便会形成纯空间的观念,这是一个还要更加简单的观念。一切抽象无不都是这样作出的。就这一点而言,那些最抽象的观念的名称,似乎都是同这些实体本身的名称一样易于确定的。

§25 对于确定典范概念,即我们对人类的行为和一切作为伦理道德学上的、法学上的以及艺术上的原动力的事物所具有的观念,必须采取与实体的概念完全不同的途径。在立法者们第一次集结了某些简单观念,并由此制订出一些法律条文的时候;以及在他们考虑到是否在某处有先例可援之前,当他们谈论到人类的若干行为的时候,他们是毫无样板可资借鉴的。艺术的样板也不能从其他的地方找到,而只能在最初的创始者的精神中发现。像我们所认识的这样一些实体,只不过是属性的某些集合体,它们既丝毫不依赖于我们来进行集结,也不依赖于我们来加以分离。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只在于认识它们是同样存在的,以及它们存在的方式。人类的行为是一些变化不定的组合,对于这些变化不定的组合,在我们看到它们的样板之前,往往是按自己与它们的利害关系来具有观念的。如果我们是随着经验使它们进入我们知识中来的时候方将它们组成概念,这就往往是太晚的了。因此,我们在这里不得不采取不同的做法,即根据我们的选择来把一定的简单观念集结起来或者分离开来,要不就采纳别人已经作出了的简单观念的组合。

§26 在实体的概念和典范概念之间具有这样的区别:我们把典范概念看作是样板,把一切外界事物都联系到它们上面去,而实体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在外界所看见的事物的复写。为了使实体的概念真实可靠,必须使我们精神的组合符合我们在事物中所觉察到的规律性;为了使典范概念真实可靠,只要外界的组合能够同我们精神中的组合一样就成了。正义的概念自在人心,真实不假,即使人们丝毫不能遇到正义的行为;因为它的真实性存在于某个观念的集合体之中,这个观念的集合体完全不依赖于我们身外所发生的事情。铁的概念只有在它与这种金属相符合的时候才是真实的,因为这一金属应该是铁这一概念的样板。

通过以上对典范观念所作的详细论述,我们便不难看到,关键在于我们去把它们名称的意义固定下来,因为这取决于我们去把一些简单观念确定下来,而我们自己就是用这些简单观念来组成观念的集合体的。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别人的一些名称也将进入我们的思想之中,只须我们把这些名称放到一些环境中去,在这些环境里,这同一些简单观念就是他们精神的对象,就像是我们精神的对象一样,而且在这些环境里,这些名称都促使把这些简单观念集结在同一些名称下,就像把这些简单观念集中在一起一样。

以上就是我所提出的给言语以它所易于接受的一切明晰性和一切准确性的一些方法。我并不认为必须对这些简单观念的名称作什么改变,因为由习惯用语而确定下来的意义对我已经显得是足够的了。对于那些组合得很不精确的复合观念,人们不免要重新拿起这些材料来作出新的组合,而不必去顾虑那些已经作出的组合。这些复合观念全都是精神的产物,不管它们是最为精确的组合,还是不够精确的组合。假如我们在某些组合上曾有所成就的话,那么我们在一切其他组合中也能够获得成就,只要我们永远用同样熟练的手段来引导自己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