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第十四章 孩子的抚养

第十四章 孩子的抚养

米德声称,“性关系中的随意性”是萨摩亚社会的重要特征,特别是在青春期内更是如此。她论证道,正是“抚养孩子的整个社会制度”使得这种性自由“成为可能”。她还断言,萨摩亚的孩子们绝不会认识到“强烈地依恋一个人的含义”,这是因为他们在童年的早期没有接受过“强烈的感情”,青春期时也没有这种感情以供重新发现。她宣称,萨摩亚的家族“只是一系列众多不同年龄的人,每个人都彼此有那么点关系”。这就意味着,萨摩亚的孩子“不理解从属于一个亲密的小规模血亲家庭是何种含义”,也就“不会和父母形成强烈的情感联系”。相反地,“子女应有的感情在一大群亲戚中分散减弱,”其结果是“在萨摩亚,孩子对自己的父母亲没有情感上的忠诚”,他们“并不认为有一个总是会保护他们的自己的母亲”,而是“一群全部都有点兴趣但内心却并不太当回事的成年人”。米德对孩子与他父母亲之间关系的这种看法,是她对萨摩亚人青春期的全部描述的基础,但明显不符合萨摩亚人生活的真实情况。[1]

正像米德记录的那样,在1920年代,美国文化人类学界对行为主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当1920年代末1930年代初米德写作关于萨摩亚的书时,J. B. 华生的观点在美国非常流行。米德提出的关于萨摩亚人幼年时期的主张,明显地受到了华生这些观点的影响。比如,在《对婴儿和儿童的心理看护》一书中,华生认为当一个母亲抱起自己的孩子,并充满爱意地抚摸他时,她正在“慢慢塑造一个完全不能应付这个世界的人,而他以后又必须生存在这个世界里”。取而代之,华生赞成一种理想中的制度,母亲不知道“自己孩子的身份”。他预言,这样做会使青春期成为“仅仅是生理上成熟的一段时间”。而在米德的描绘中,华生的这些观念显然已经在萨摩亚的文化中得到完全的实现。正如我在第七章中描述的那样,米德的这些论述对于1920年代晚期行为主义导向的一代人来说,简直是如获至宝,被欣喜若狂地接受了。[2]

在一些年之后,康纳德·洛伦佐(Konrad Lorenz)作为研究鸟类铭记行为的先驱发表了自己的成果。很快,类似的研究在哺乳动物,包括非人类的灵长类动物身上展开。然后,约翰·鲍尔比(John Bowlby)和其他一些人研究人类的依恋行为(attachment behavior)的论著也问世了。在鲍尔比的研究中,依恋行为是可以用进化论的术语来理解的一种现象:当婴幼儿身上的特定行为系统被激活时(比如吮吸、哭、笑、依靠和跟随),只要在它能适应的条件内,依恋行为就会发生。用鲍尔比的话来说,人类婴幼儿对妈妈的依恋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行为,与配偶(mating)行为、亲本(parental)行为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它带有“自身特殊的生物性功能”。1966至1967年期间,在我妻子的帮助下我对萨摩亚婴幼儿的依恋行为作了详细的研究,其中包括重复雷内·斯皮兹和其他人对微笑行为的发生所作的研究。[3]

正像我在其他书里说明过的一样,我的调查显示,萨摩亚婴幼儿的依恋行为具有鲍尔比描述过的所有特征。就像其他地区的人一样,萨摩亚的婴儿经历了人生第一年之后,就在行为上表现出对照看者的依恋,不管这个照看者是谁。例如,1955年4月19日出生的阿佩里拉,在她五个月大的时候她的母亲莱就离开了,由莱的大姨妈尤伊塞来照顾她,当时尤伊塞已经59岁了。1966年莱回到了村庄里,但阿佩里拉仍然黏着尤伊塞,同她一起吃饭一起睡觉,有任何需要都去找她。她忽视了自己的亲生母亲莱,同这个家庭有关的人都很清楚这其中的原委:“阿佩里拉知道莱是她的母亲,但是她对母亲没有爱;阿佩里拉的感情是依附在尤伊塞身上的。”[4]

这种一个婴儿依恋于某个照看者而不是其亲生母亲的例子,在萨摩亚和其他地方都发生过一些。但是,这种对收养人的依恋的发生率比较低。1967年12月31日,萨阿纳普村有483个18岁以下(含18岁)的人,其中28人是家族内收养,12人属于家族外收养,被收养人的总数只有40人。这意味着,大约有92%的18岁以下(含18岁)的人是和他们的亲生父母(或其中之一)生活在一起的。米德没有能够观察到,尽管扩大家庭才是萨摩亚人社会的组织形式,但父母和子女组成的血亲关系小家庭确实是作为明显的单位而存在着。按照惯例,在属于扩大家庭的一片房子里,同居的夫妻都拥有自己的住处。

米德也描述过,在萨摩亚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儿童看养制度。在较长时期内,婴儿被移交给一个年纪大一些的女孩去照顾,通常是姐姐或者堂姐。这种亲属关系促使具有重要意义的第二级亲密关系形成。但是,这种“特伊”(tei)的关系并没有代替孩子对生母或者养母的依恋。在我们对萨摩亚婴幼儿0—2岁的生活所作的调查中,这一点得到了清晰的证明。婴儿对其母亲在行为上的依恋,在时间上先于他和“特伊”或者其他亲属之间形成的第二级亲密关系。[5]

在萨摩亚使婴儿断奶的方法,通常是把他和母亲分开。我们研究的一个男婴,在13个月大的时候被送到另一个村子的外祖母那里。在与母亲分离的这段时间里他变得极为沮丧而且很虚弱。为了确保他能活下去,只能把他送回母亲身边。在大约七天之后,他开始逐渐地恢复。但是,在这次充满创伤的分离之后,只要他母亲一走开,他就会哭。实际上,一个萨摩亚的婴儿是如此地依恋他的母亲,以至于在他最初几年里,只要看到母亲离开,几乎总是会表现出明显的情绪不安。

为了检验米德所言的在萨摩亚“子女应有的感情在一大群亲戚中分散减弱”这一结论,我们作了一个简单的实验,让一个扩大家庭的所有妇女依次地从一个婴儿面前离开。那个婴儿与自己的母亲(并且只是她一个人)分离时那种激动的反应,显示出依恋行为在萨摩亚也是具有单向转变性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这和其他地方是一样的。而且,当让其中一个母亲离开这个大家族中所有的年幼孩子时,只有她自己的孩子明显表示出悲伤。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初级联结(primary bond),同所有其他民族一样,正是萨摩亚人生物现象的一部分。

当有人逝世时,萨摩亚儿童的行为也可以极为明显地表现出,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初级联结的亲密程度到底有多强烈。例如,一位萨阿纳普村的议事酋长在1966年6月24日那天辞世,在他整个家族的许多孩子中,只有他自己的子女明显表示出强烈的悲痛。尤其是他12岁的女儿,一遍又一遍地责备她死去的父亲抛下了她。米德认为“萨摩亚的孩子不会和父母形成强烈的情感联系”,这一观点是萨摩亚人所特别反对的。例如,1967年我在马努阿向修法加村民提到米德的这一观点时,一个议事酋长立刻反驳,“在萨摩亚,孩子对父母的感情是最强烈的。”

米德还做过一个与此相关的断言,在萨摩亚孩子“和家长居住在同一间房子里并不是强制性的”。按照米德的说法,萨摩亚的孩子从他们能乱跑时开始,就可以“选择他们自己的家”,其结果是只有很少的孩子“还继续住在同一个家里”。她还说,一个萨摩亚的孩子会“平静地想到,只要愿意他就可以离家出走”。而且,她认为这种“选择上的自由”正是“对于特定的成年人专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6]

我在马努阿和一些当地人讨论过这个问题。这些人都还能清楚记得1920年代的事情,他们强烈否认了米德的这些说法。我从中得知,在萨摩亚习俗中,一个孩子未经家长的允许是不能更换居住地点的。除非一些特殊的情况,家长极少允许12岁之前的孩子离家。为了检验他们这些说法,我在1967年对萨阿纳普村八个毗邻的家族中所有3到18岁的孩子进行了调查。对总共这108个孩子,我都保存有可靠的观察资料。他们中有10个孩子是被收养的。对这108人的居住行为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105个孩子,即97%的人一直和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住在一起。而且,不属于这种情况的三个孩子中,有一个是因为身体很差,被送去海边和姨母住在一起。因此,只有两个孩子是曾经离家出走的。一个是14岁的女孩,她在被养父的另一个已成人的女儿暴打之后,逃到了另一个村子和姨妈住在一起。这也是在所有相关的人默许之下的。第二个是一个15岁的男孩,他因为企图偷奸别人而被痛打之后逃走,与另一个家族生活在一起。他也是被允许留在那里的。在1966至1967年期间,还有一个12岁的男孩和一个8岁的女孩试图搬走住在别的地方。但是,两个逃走的孩子都被找到,并遭到家长的严厉惩罚。那个男孩双手被绑在背后,被强迫走回他父母的家,其间有三里路的距离;一路上,他暴怒的父亲在他后面不停地用铁制的渔叉打他。

埃琳诺·戈贝尔于1972至1973年期间在图图依拉工作。她也记录说,家长会对离家的孩子“表示出相当大的愤怒”,对这种错误通常的惩罚方式是把逃走孩子的头发剃光。戈贝尔的一个信息提供者曾暗示,家长甚至会把一个逃走的孩子关到监狱里。另一个信息提供者对戈贝尔讲了自己的感受,“如果我离家出走,在朋友家住几个晚上,我会担心父亲在我睡觉时偷偷潜入,用刀子捅我。”米德声称,在萨摩亚一个孩子可以自由地选择他自己住的地方,“对于特定的成年人专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这与萨摩亚人的社会现实并不符合。[7]

米德对萨摩亚家庭内习俗的描述也是不恰当的。米德曾提到,萨摩亚的婴儿是由大家族内的“各个年龄段的妇女”一起抚养,“但没有人负责规训他”。米德认为,“萨摩亚的孩子在五六岁之前不会受到精心的教育”。而且,尽管从五六岁开始,“会出现家长以暴力方式爆发的愤怒和简单化的惩罚……但是缺少一贯和持久的教育措施”。因此,米德认为萨摩亚的文化“建立在分散但温情的关系之上”;在那样的家庭背景里,“男孩和女孩都不会被催促和强迫”。而这样的家庭环境通过“避免冲突”,能够使孩子“没有痛苦地度过青春期”。[8]

但真实的情况是,萨摩亚的家长“极为喜爱他们的子女”,如同维尔克斯在1839年拜访图图依拉期间提到的。另一个真实的情况是,萨摩亚的孩子从婴儿时期开始就受到相当严厉的纪律约束。根据斯特尔在同一时期的观察,萨摩亚的孩子会“被满足每一个愿望”,也会“因为最普通的错误遭到痛打”,这两种情况交替发生。其他观察者也证实,这样的惩罚在萨摩亚的家庭里是家常便饭。霍尔姆斯根据1950年代在马努阿进行的观察写道,儿童的早期训练“经常伴随着严厉的惩罚”。赫尔希(Hirsh)1957年曾在阿皮亚附近的一个村庄里工作。根据她的记述,家庭里对孩子进行的责打并不是很频繁,但是一旦打起来“就是很严重的”。1960年代早期在马努阿作过田野调查的库珀(Cooper)也认为孩子在“私下里会遭到很严重的惩罚”,他感觉萨摩亚的家长们“非常严厉”。根据1970年代在图图依拉的考察,戈贝尔在提及家庭生活时写到,“孩子到三岁以后,就会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而挨打”,比如发出吵闹的声音、对大人的要求畏缩不前等。戈贝尔还说,这样的责打会持续到青春期,通常都会很严重。有时甚至会发生“孩子被伤害得很严重,需要送到医院治疗的情况”。她所观察到的挨打的最小的孩子是一个不足三个月大的婴儿。[9]

根据戈贝尔准确的描述,萨摩亚人相信“疼痛是唯一有效的教育手段”,而且“要确保孩子将来过得好,责打是很必要的,至少它可以使孩子不惹麻烦”。这些信念曾经与萨摩亚的异教文化结合在一起,从19世纪中期以来被圣经中所罗门王的告诫极大地加强了。所罗门相信,“父亲不棒打儿子就意味着恨他”;如果家长“教会孩子从小应该怎样生活”,那么“即使到老,他也不会忘记”。萨摩亚人一直以来把这些告诫记在心里。当被问起为什么要惩罚孩子,他们会回答说,这是教会他们绝对不可以做什么的最好方式。萨摩亚人责骂和惩罚自己不听话的孩子,不仅仅是出于一时的愤怒,而是他们虔诚地相信自己是在做正确的事情。下文我将展示,这种培养孩子的方法,它的后果是严重的。[10]

下面一段文字摘于我1942年11月15日的田野笔记,可以说明萨摩亚人对孩子进行惩罚的特有方式:

 

惩罚几乎总是暴力而且是严厉的。尽管惩罚很严重,但是并不允许孩子对此表现出情绪。因此,如果一个孩子大声哭喊不止,家长会接着惩罚他,并喊道“乌马!乌马!”(“住口!住口!”)直到这个孩子纹丝不动地坐着,两腿交叉并低下头,抑制住自己的情绪不再哭出声音来,对他的惩罚才会结束。从三四岁那样的年龄开始,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会受到这样的对待。

 

换句话说,萨摩亚的儿童很早就通过这种特别的惩罚方式学会了不经怀疑地去接受权威者的命令。我在1940年代早期就观察到的这种特别的萨摩亚教训方式,在1960年代中期这一代人的身上仍然在使用,1980年代时情况还是这样。那些在童年曾经被这样对待的人,对他们自己的孩子也施以同样的惩罚措施。所有掌握权威的人都在使用这种对付行为不端年轻人的方法,即便有些权威只是很边缘化的。例如,我在1966年看到,一个10岁的男孩正是使用这样的方法规训他8岁的弟弟。

当萨摩亚的孩子第一次遭受到这种惩罚时,他们通常的反应是发脾气。根据戈贝尔的描述,年幼的萨摩亚孩子“因为哭泣而挨揍”之后,发起脾气来(这是米德所忽视的一个现象)是很认真的。这个孩子会“躺在地上,大声且有节奏地痛哭”,有时会持续15分钟或20分钟。萨摩亚人认为,当年幼的孩子大发脾气时,他们心底的感觉是十分悲伤和愤怒的。这股愤怒几乎总是指向那些拥有权威能够控制并且惩罚他们的人,比如说母亲或者哥哥姐姐。这样脾气发作常常十分猛烈,发狂似的孩子在各个方向上甩动四肢,同时反复发出表达愤怒的声音,直到最后他因为筋疲力尽而虚脱。[11]

虽然这样发脾气的小孩子暂时会被迁就,但是家长迟早会迫使他们接受萨摩亚传统的规训方式。在遭到惩罚时,他们必须要双腿交叉坐着,并且抑制住自己的愤怒和悲伤。我见过的遭受这样教训的最小孩子是一个叫莎莎的女婴,只有18个月大。她出生于1965年10月2日,在1967年4月18日受到了母亲的惩罚,原因是没有听从母亲不让她出去的命令,自己跑到外面的阳光下。她母亲张开手反复地狠狠打她的头部和身体,她哭了以后,母亲生气地喊道:“住口!住口!闭上嘴!”这孩子继续在哭,母亲便把手捂在她的嘴上,阻止发泄这种情绪。

在这种遭遇刚刚开始,她被打了第一巴掌时,莎莎向她母亲生气地大喊“去吃屎”!这是萨摩亚最常用的诅咒语。这一事例和其他事例都能清楚地证明,当萨摩亚的孩子被迫抑制住愤怒,被禁止哭泣时,他们承受了相当大的心理压力。此外,由于经常这样被迫使自己的外部行为与内部情绪严重不符,萨摩亚孩子的心里产生了一种情感上的孤立,而这种情感上的孤立在萨摩亚人性格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基础性的重要影响。

像莎莎这一事例显示的一样,萨摩亚的孩子实际上在五六岁之前就接受了非常严厉的纪律约束。这和米德说的正相反。1966年至1967年期间,我和我妻子在西萨摩亚所观察的38名10岁以下(含10岁)的孩子之中,有19人在五岁以下就接受过惩罚,其中8人更是在3岁以下。1967年在马努阿,我也观察到许多类似年龄的小孩子被体罚。

任何一个年长的家庭成员都可以对孩子进行惩罚。年长的哥哥姐姐惩罚弟弟妹妹也是一种惯例。1966年到1967年,我住在一个家族里。这个家族中一个7岁的女孩经常被她9岁的哥哥惩罚,只要哥哥认为妹妹的行为犯了错。而且,年龄大点儿的孩子被家族中的某个大人惩罚后,他经常马上会去惩罚他的弟妹。例如,在1967年1月,9岁大的塔努被他42岁的叔叔用皮带狠狠地抽打,打得后背上都是血痕。之后不久,塔努便无缘无故地打他7岁的堂弟,把他的头摁在石头上,致使他的脸侧面出血。在我看来,这种被惩罚之后愤怒的转移和报复性的攻击行为,能够解释霍尔姆斯和其他人所观察到的事实:“在没有明显的被挑衅的情况下,年龄大的孩子经常责打年龄小的孩子。”[12]

在成年以后,哥哥姐姐们还是继续地惩罚弟妹们。例如,1967年3月,已经是三个孩子妈妈的33岁妇女帕帕,只因为没有按照吩咐准备好晚饭,就被她53岁的姐姐狠狠地打了好几下脑袋。与此相似,某些家长在女儿成年之后还在继续惩罚她们。一个极端的例子发生在1967年3月的一个星期日,一个53岁的议事酋长打了他30岁的女儿,因为她没有按照父亲的命令在下午的礼拜结束时把饭准备好。这次她被打得非常严重,因为她正怀孕临产(大约12天之后她生下了第七个孩子),家族里的其他亲戚出面把她父亲拉开。她哭得很响很伤心,而她54岁的母亲作出的反应是向她大喊:“住口!住口!闭上你的嘴!”好像她还是一个孩子。

有时,拥有权威的人对一些孩子使用过于严厉的惩罚措施,会造成终身残疾。我曾调查过一个事例,有一个牧师的妻子,据我所知她在1943年就已经是一个虔心信教的人了,她用一个用来挑东西的很重的棍子打在一个14岁的远房堂妹的后背上,用力很大,致使那个孩子的脊柱留下了永久性的残疾。我在西萨摩亚警察部门的档案中找到一些其他的事例,从中也可得知对一个孩子的惩罚可能是致命的。例如,1958年4月在萨瓦伊伊,有一个13岁的女孩,被她19岁的哥哥狠狠地惩罚之后,死于脑出血。1963年8月在乌波卢,一个53岁的男子,因为他13岁的儿子在宗教仪式上不听话而大怒,用伞尖戳在他的后脑,致使他脑部损伤,两天后就因此死去。[13]

萨摩亚的社会组织方式明显是权威主义的,直接依靠一套严厉的惩罚制度,对孩子从很小的年龄就进行训练。开始对孩子进行惩罚的时候,大多数孩子已经开始依恋他们的母亲。因此,母亲既要关爱孩子,又要惩罚他们。这意味着,孩子既害怕和讨厌母亲,又热爱和渴望母亲。这样两种情感的结合,除了会产生矛盾情绪之外,还明显地加强了一个婴儿对其所依恋之人的感情。一个婴儿刚开始受到母亲的惩罚时,他最初的反应通常是愤怒;我曾经观察到年幼的孩子遭到惩罚时居然去攻击他的母亲。但是,孩子的这种反应很快会被打得不再出现,他们因为害怕更重的处罚,被强迫着向这种教训屈服。

在施加身体上的惩罚的同时,一般也会伴随着责骂和口头上的威胁。例如,我曾在1966年5月听到一个40岁的母亲在惩罚她的两岁的儿子之后,孩子哭个不停。她喊道,“不许哭!再哭我就掐断你的脖子!”这样的威胁一直会持续到青春期,有一个母亲威胁她那个不听话的15岁女儿,说自己会变成鬼魂回来吃掉她。

孩子屈服于惩戒的事实,不代表他们对那些惩罚他们的人不怀有强烈的愤恨。18个月大的莎莎被她母亲拍打时的反应是,大喊“去吃屎”。大一点的孩子在被惩罚后也经常生气地嘀咕着同样的诅咒。有些特别喜欢惩罚孩子的母亲,她们的孩子可能会抱有让她们死去的愿望。例如,1967年4月,当一个酋长妻子的尸体在举行葬礼之前被运到萨阿纳普村时,一个经常被养母施以很严厉惩罚的8岁小女孩评论道,如果她的养母也像这样死了,那该多好!

当妻子和我与这些孩子谈起他们对这些亲身承受的严厉惩罚有什么样的感受时,回答很清楚地表明他们把这些严重的惩罚当作可怕的攻击。此外,有时他们也会承认对于施加惩罚的母亲,会感到强烈的愤怒和怨恨。因此,尽管六七岁的孩子们表面上对拥有权威的人只表示出热爱、尊敬和服从,没有任何其他的内容,但是当我们发给他们纸张和画笔时,他们都把自己的母亲描画成了可怕的怪物。[14]

在萨摩亚民间传说中,有些关于巨大而且凶恶的女妖怪的故事。这些女妖有狞目直视的眼睛,长长下垂的舌头,会把人撕成碎块然后吃掉。她们还会突然改变外表装成女精灵。其中的一个女妖怪叫萨乌马伊阿菲,她有时会以一个美丽少女的形象出现,拥有长长的黑色头发和迷人的微笑;有时又会是一个丑陋的老女人,非常喜欢袭击人类。这个变化无常的妖怪,在萨摩亚无人不知,很明显是对萨摩亚人母亲形象的一个影射。这个女妖同时也是萨摩亚人深层次矛盾情感的显现。他们这种矛盾情感产生于在婴儿和童年时期所遭受的那种惩罚性的教育方式,而且这样的矛盾情感正是萨摩亚人性格结构的基础。[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