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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
1.6.2 第五篇 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与幸福主义

第五篇 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与幸福主义

我在引论中曾引用过这样一个作为康德最基本学说之一的命题:任何一门质料的伦理学必须也是一门幸福主义的伦理学,即这样一门伦理学,它或者是把快乐本身视为最高价值(或“至善”),或者是以某种方式把善与恶的事实和观念回溯到快乐与不快之上。因而在康德看来,唯有一门形式的伦理学,即一门同时作为理性的伦理学而避免任何一种与情感生活之关涉的形式伦理学,才能避免这些迷误,幸福主义的任何一个可想象的形式——也是按照我们的已经多次强调过的观点——都会导向这些迷误。康德的这个命题已经作为与事实不符的而在这部著述的前面几处多次遭到了否定。它的最深层的根源在于康德对情感生活的本质与价值本质以及它们之间关系所形成的那些不充分的想象。对这些现象进行个别的批判并不具有很大意义,尤其是因为据此并不会涉及近代研究者对此问题所提出的并且可以说是同样为这些事实所反驳的那些特别细致的理论。因而我将试图根据我们这里的情况之所需来观察这些事实本身。

康德本人并没有对快乐与价值进行过特殊的研究。但从他的阐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认定,一个事物具有一个价值,这个事实情况与以下情况是等义的:我们以评判(Beurteilung)的方式将一个价值归给这个事物,而这只会发生在当这个事物通过它对心理物理器官的作用而在我们之中引发一个快乐状态时。在前一篇中已经深入地指明,价值与价值被给予性并不奠基于一个评判行为之上。只要我们追求并且只要我们愿欲——不依赖于对愿欲在伦常法则上的衡量——,在康德看来,我们就肯定(ego ipso)是在追求快乐。康德对待这个定理如同对待一个自然法则,也只因为此,他才能够说,人们“应当”追求快乐,这个说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每个人都已经在自发地做着这个。但对康德来说,人们所追求的不是别的,只是快乐,这样一个自然法则——在我看来——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客观的法则,即:追求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它具有一种不断地从一个较小的快乐向一个较大的快乐(或从一个较大的不快向一个较小的不快)上升的趋向;另一方面,它也是追求的一个意向的法则,即是说,它也应当表达这样一个事实情况:快乐在这个追求中被意指。因而这是一个绝对的同时也是相对的法则。一个客观的自然法则和一个“向而追求(Streben nach)”之意向的法则。除此之外,对向着本己快乐的追求与向着他人快乐的追求,康德既没有做出一个对他的伦理学来说至关重要的实事区分,也没有做出一个价值区分。然而有一点是明晰可见的:他认为,对他人快乐的追求(借助于同情感)可以生成地(genetisch)回归为对在他人快乐上的本己快乐的追求;同样,这个定理也是他的设想的一个严格结论:所有快乐和不快作为感受——撇开“对什么”(“woran”)的感受不论——都既在质性上是同类的,也在深度方面没有差异,它们的基本生成形式,即所有快乐与不快,作为衍生物都回归于其上的基本形式,乃是感性的快乐和不快。因为——如我在其他地方 [74] 所指出的那样——在感性快乐(不同于生命感受领域和纯粹心灵的和精神的感受领域)的本质中包含着,它们作为在广延上和在身体位置上得到确定的感受无法直接地被追复感受(nachfühlbar)、被在先感受(vorfühlbar)以及被一同感受(mitfühlbar),而只能作为现时的和“本己的”感受而以可感受的方式被给予。现在有一种关于他人感官快乐和痛苦的(判断式的)知识,以及某种由此推断出的对相似类型的本己以往处境的再造,以及由之而产生的相关感受的“复苏”和“回响”,然而却没有一种对这些在他人之中的感受的直接“感受”。没有“感性的同情”,至多只有通过感性感受的感染(Ansteckung)。但由于康德把所有在伦理学上至关重要的感受——唯一例外的是敬重感,他将它称之为“通过伦常法则而引发的精神感受”——都视为“感性感受”,仅仅出于这个理由,既是作为在伦常上至关重要的愿欲与行动的观点根据,也是作为伦常价值载体的同情感之整个大军,便在他那里遭到了淘汰; [75] 此外他也把爱与恨算做同情感 [76] 。只有通过这个前提,即所有除“敬重”以外的感受都具有感性的起源,我们才能理解,康德在感官快乐、喜悦、幸福、极乐之间既不做质性方面的,也不做深度方面的本质区分,因而对他来说,例如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主义和亚里斯提卜的享乐主义不仅作为理论的学说是虚假的——这也是我们的看法——,而且它们作为生活态度也是等值的。如果将所有这些总结起来,那么根据康德的前提,人就是不依赖于理性形式的伦常法则的一个绝对利己主义者和一个绝对的感性快乐的享乐主义者;而且这在他的任何一个〔感受〕萌动(Regung)中都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对他来说,任何一门通过向情感的生活-亲历之回溯而建立起来的伦理学自然都必定已经是享乐主义。对他来说,在享乐主义中根本不可能有一个先天性的领域。 [77]

但康德的所有这些前提(如下面将会具体指明的那样)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而且——历史地看——恰恰是一些部分是从英国人、部分是从法国人的感性主义心理学和伦理学中为他所不假思索地接受下来的非批判性假设——这些〔心理学和伦理学的〕文献必须从十八世纪西欧人种的体验结构出发来理解,但却没有任何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