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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
1.5.3 第二篇 形式主义与先天主义

第二篇 形式主义与先天主义

正如康德完全合理地指责任何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一样,他也完全合理地指责任何一门想将其结论建立在归纳经验基础上的伦理学,无论这种经验是指历史的,还是指心理学的或生物学的。一切在此意义上关于的经验都以对善和恶什么的本质认识前提。即使我探问,人在这里或那里将什么认之为善或为恶;这些意见是如何形成的;伦常明察应当如何被唤起;善和恶的意志是通过哪些手段系统而证明自己是有影响的;所有这些只能由“归纳”意义上的经验来决断的问题也都只有在存在伦常的本质认识的情况下才会是有意义的。纵使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定理,即:善就是最大数量的快乐或全部功利,也不是来自“经验”,而是必须要求这个定理具有直观的明见性——康德便是这样正确地理解他自己。虽然他而后通过归纳来证明:人对善恶的实际价值判断与什么是有益和有害(随因果认识的阶段不同而变化)的判断实际上是一致的;只要他这样做了,他便是在试图赋予一门理论以在各种情况下“有效的伦常性”。但这并不是伦理学的任务。因为伦理学并不试图说明,什么东西作为善和恶处在“社群的<sozial>有效性”中,而是试图说明,什么善和恶。在伦理学那里,问题并不在于,在善的事物与恶的事物方面的社群价值判断,而是“善”与“恶”的价值质料本身;不在于这些判断,而在于它们所意指的东西和它们所瞄向的东西。社群的价值判断一般是否具有伦常意向,这是一个以对这种意向的本质认识为前提的问题。但是,甚至连功利主义也不可能主张,社群伦常的价值判断“意指”例如有益的和有害的东西。但如果它此外还更进一步对“健康人类理智”的道德进行批判,那么它这时就必须依据于一个直观的明察,例如益是最大的善。

伦理明察独立于在“归纳”意义上的经验,这种独立性的根源并不仅仅在于,如康德所说,“善应当存在”,无论是否曾有过善行。这个命题固然正确,但它并没有给出理由说明:为什么在这里经验是“假象之母”。因为在这个意义上,“经验”,即关于现实行为(如伦常历史所报告的那样)的经验,永远不能规定,什么“应当”存在;这个情况始终有效,即使对“什么‘应当’存在”的探寻还是在下列意义上应当归功于(归纳)经验,即它只能从那些“被视作”好(或“所应的”<gesollt> [49] )和坏的东西中获得,即从经验到的价值判断或应然判断中获得。但恰恰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能依据经验来发现什么是好和坏。即便从来没有做出过判断说,谋杀是恶的,它也始终是恶的。即便善的事物从未被“视为”“善”,它也仍然是善的 [50] 。经验主义在这里的失足之处并不是(像康德所展示的那样)因为人们永远不能从存在中“挖掘出”应然,而是因为人们永远不能从某个实在存在的形式中(哪怕是实在的行为、判断、应然体验)挖掘出价值的存在,而且它们的质性和联系是不依赖于实在存在的。

但是,康德关于“伦理学定理必定是‘先天的’”的主张越是正确,他对“应当如何指明这个先天”的陈述就越是动摇不定。他为此而在理论哲学中所选择的道路,即从数学自然科学的事实或在“经验科学”意义上的“经验”出发的道路,遭受过明确的拒绝 [51] 。对这条道路的展示,时而是通过对健康人类理智的伦常判断个别事例的分析,康德在道德中极力弘扬这种理智,就像他在认识论中极力拒绝它一样 [52] ;时而则是通过这样一个主张:伦常法则是一个只要简单——无须进一步依据任何其他的东西——加以指明的“纯粹理性事实”;这便是对这条道路的展示。但即使这最后一个主张是合理的,康德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向我们表明:这些同样为一门先天伦理学——如果它不应当是一个空泛的建构——所依据的“事实”是如何有别于观察和归纳的事实,并且对它们的确定是如何有别于那种已经作为基础而被合理地拒绝了的确定。在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与一个单纯的心理学事实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而一个“法则”如何能够像“伦常法则”一样——而在康德看来,一个“法则”应当是伦常的基础组成——被称作一个“事实”?由于康德并不了解一种“现象学的经验”,在此经验中,被指明为是直观的实际组成的东西,乃是已经作为“形式”或“前提”而隐藏在自然经验和科学经验中的东西,因此他对这个问题也就没有答案。正因为此,他在伦理学中的运作获得了一种纯粹建构的特征,人们不能像指责他的理论先天主义那样,在同样的意义上指责这个特征。这一点常常表现在以下的表述中:伦常法则产生于一种“理性的自身立法”,或者,理性人格是“伦常法则”的“立法者”——它们不同于这样一些表述,“这是纯粹意愿的内部功能法则”,或不同于“作为实践理性的理性”,在这些表述中缺少这种构建的任意性因素。康德显然没有看到这个为一门先天伦理学——就像任何一种认识一样——所依据的事实 [53]

但康德是不可能去正确地寻找这样的“事实”的,因为他所认为的本质联系在于:只有一门形式的伦理学才能满足那个正确的要求,即伦理学不能是归纳的。很清楚:只有一门质料的伦理学才能——真正地——依据事实,而不是任意的建构。

因此问题在于:究竟有没有一门质料的伦理学,它仍然在此意义上是“先天的”,即:它的定理是明见的,并且是通过观察和归纳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反驳的?究竟有没有质料的伦理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