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
1.5.2 第一篇 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与善业伦理学或目的伦理学

第一篇 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与善业伦理学或目的伦理学

在讨论康德谬误地将善业 [3] 和价值加以等同的做法之前,或者说,在讨论他把价值视作是抽象于善业的看法之前,我首先要强调的是:康德完全合理地把任何一门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看做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并且予以拒绝。尤其是对善业伦理学目的伦理学要首先指出这一点。

善业就其本质而言是价值事物(Wertdinge)。康德说,只要我们使一个人格、一个意愿行为、一个行动等等的好(Güte)或伦常的坏(Schlechtigkeit) [4] 依赖于它们与一个被设定为现实的现存善业(或弊端<Übel>)世界的关系,那么我们也就使意愿(Wille)的好或坏一并依赖于这个善业世界的特殊而偶然的此在,同时也就依赖于对它的经验认识。无论这些善业叫做什么,例如叫做一个现有社团的福利、国家、教会、民族或人类某个发展阶段上的文化财产和文明财产,意愿的伦常价值都会取决于以下的状况:它究竟是“包含着”这个善业世界,还是“促进着”这个善业世界,或者是以促进或阻碍、加快或延缓的方式干预着这个善业世界的现有“发展趋向”。随着这个善业世界的改变,善与恶(böse)的意义与含义也发生变化;而由于这个在持续变化、运动中的善业世界被包含在历史之中,因而人类意欲和存在的伦常价值也参与着这个善业世界的命运。对这个善业世界的毁灭将会取消伦常价值观念本身。一切伦理学都因此而建立在历史经验之上,即这个变换着的善业世界在其中向我们宣示出来的历史经验之上。因而不言自明,伦理学始终只是具有经验-归纳的有效性。伦理学的相对主义也就随之而迅速地产生出来。此外,每一个善都包含在现实事物的自然因果联系中。每一个善业世界都可以通过自然或历史的力量而部分地被摧毁。如果我们的意愿在其伦常价值方面依赖于善业世界,那么我们的意愿也会一同被涉及。它也会因此而依赖于那些处在事物和事件的现实因果进程之中的偶然状况。然而,正如康德合理地看到的那样,这是显而易见的悖谬

但这样的话,任何一种对各个现存善业世界的批判都会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在这个善业世界的任意一个部分面前顶礼膜拜,并且将我们自己奉献给可能包含在善业世界之中的各个“发展趋向”。但与此相反,确定无疑的是,我们不仅持续地对这个善业世界进行着批判,例如对真正艺术和非真正艺术、对真正文化和冒牌文化、对实然国家和应然国家进行着区分,而且我们还在对人格与人进行着最高的伦常评估,这些人格与人有可能粉碎这样一个现存的善业世界并且用一些与这个当时现存的善业世界处在极度对立之中的新建理想来取代它。而这显而易见也适用于所有这样一种善业世界的“发展趋向”或“发展方向”。一个发展方向本身还可以是好的坏的。而在拉比式的法则道德方向上以及在一大批偏偏用上帝来做的迷信交易方向上对先知伦理学与宗教志向的继续构建也曾是一种“发展”。但这是一种在坏的方向上的“发展”,而与这些发展相抵御并最终打断了这种发展的意欲才是善的。因此,首先确定“世界”或现存“生活”或人类“文化”等等的一个发展方向(无论这种发展是否带有一个进步的、以价值增多为目的的特征,还是带有退步的、以价值减少为目的的特征),然后再把意愿行为的伦常价值放在它们对于那种“发展”进程所具有的含义上加以衡量——任何一种这样的企图自身都同样带有那种被康德合理地拒绝了的善业伦理学的所有特征。

这些情况恰恰也适用于任何一门想要确定一个目的(Zweck)的伦理学,无论是一个世界的目的,还是人的目的,或人类追求的目的,或一个所谓的“终极目的”,而后又用与这个目的的关系来衡量意欲的伦常价值。每一门如此进行的伦理学都必然会为此目的而将善与恶的价值低估为单纯的技术价值。只有当正在设定或已经设定了目的的意欲是善的,目的本身才是有正当理由的。这对所有目的都有效,因为它对目的的本质有效,而哪一个主体在进行这个目的设定,这是无关紧要的;这也对某些“神性的”目的有效。只有在伦常的善上,我们才能将神的目的区别于魔鬼的目的。如果人们谈及“好的目的”和“坏的目的”,伦理学就必须对此加以拒绝。因为目的永远不会是好的或坏的,无论在目的设定中应当得到实现的价值是好是坏,无论设定目的的行为的价值是好是坏。不仅对目的的一种特殊实现才是既不好也不坏的,而且对一个目的的设定就已经是既不好也不坏的了。正因为如此,好的行为和坏的行为永远无法用与一个目的关系来衡量,即无法以它是促进还是阻碍这个目的的情况来衡量。好的人格也为自己设定好的目的,但在不了解以何种方式和在哪一些阶段上做出某个目的设定的情况下,我们永远无法在单纯的目的内容方面发现那些将目的的一部分标为好、另一部分标为坏的共同标记。因此,好与坏肯定不是一些以某种方式从经验的目的内容中获取的概念。每一个目的,只要我们所了解的是它本身而不是它如何被设定的方式,就不可能是好的或坏的。

我们不再对康德的这一伟大明察之含义和更确切的意义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因为我们并不担心,在这些命题中会遭遇到某个只有我们在这里才会关注的循环的矛盾。

但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康德从这个明察中所得出的结论。他认为,他所揭示的要比他已经揭示的东西更多;一门具有正确方法的伦理学不仅要拒绝善业目的,而且要拒绝所有质料自然的价值,它们都是善与恶概念及其构造的预设。“凡是把欲求(Begehrung)能力的客体(质料)预设为意愿(Wille)规定根据的实践原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提供任何实践法则。所谓欲求能力的质料,我是指其现实性为人所欲求的对象。” [5]

由于康德在伦理学论证过程中试图撇开现实的善业事物不论,而这是合理的,于是他也就随即认为,可以不去考虑在这些善业中展示出来的价值。但是,只有当价值概念不是在独立的现象中得到其充实,而是从善业中抽象出来时;或者,只有当它们可以从善业事物对我们的快乐或不快的状态所起的实际作用中被看出来时,康德的做法才是正确的。而康德所做的缄默不语的预设之一就在于,他认定上述情况的存在。康德的进一步结论是:伦常方面的正当与不正当、善与恶,只可能涉及在目的之间存在的形式关系(统一与和谐对立于矛盾与不和谐),这个结论的预设了:在一个生物为自己设定的经验的目的之前以及在独立于这个目的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一个意愿构成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这个相关意欲的价值方向已经在不具有特定目的观念的情况下被给予。我们要说,康德的这些结论是谬误的。而且恰恰是从这些谬误中,而不是从那种我们也认为有效的、对所有善业伦理学和目的伦理学的拒绝中,前面所引诸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便得以产生:一切质料伦理学都必然地必定是善业伦理学,或者说,目的伦理学。现在需要对此进行更为仔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