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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
1.11.1.3 规则 III
规则 III

物体的性质,它们既不能被增强又不能被减弱,并且属于所能做的实验中所有物体的,应被认为是物体的普遍性质。

因为物体的性质不能被知道,除非通过实验,且因此普遍的性质是任何与实验普遍地符合的性质;且它们不能被减小亦不能被除去。无疑我们不应轻率地产生反对实验证据的臆想,亦不应该离开自然的相似性,由于她习惯于单纯且其自身总是和谐的。我们不能知道物体的广延,除非通过我们的感觉,并非所有的广延都能被感觉到,但由于广延在所有能感觉到的物体中被发现,它被普遍地归之于所有的物体。由经验,许多物体是坚硬的。又由于整个物体的坚硬来源于其部分的坚硬,我们合理地断言不仅被我们感觉到的物体,而且所有其他物体的不可分的小部分的坚硬性。我们不是由理性而是由感觉推断出所有物体是不可入的。那些我们触到的物体被发现是不可入的。且由此我们得出不可入性是所有物体的一个普遍性质。所有物体是可运动的,且物体在运动或者静止是被某种力(我们称它为惰性力)保持,这从我们看到的物体所发现的性质推断出来。整个物体的广延性、坚硬性、不可入性,可运动性和惰性力起源于部分的广泛性,坚硬性、不可入性、可运动性和惰性力;且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所有物体的每一最小的部分是广延的、坚硬的、不可入的,可运动的且具有惰性力。且这是整个哲学的基础。此外,从现象我们得知,物体已被分割但邻接在一起的部分能彼此分开,且由数学,未被分割的部分一定能由理性区分为更小的部分。但是,那些被区分而未被分割的部分能否由自然界的力分割并彼此分开,未可预定。但是如果单独一个实验能确定在粉碎一个坚硬和结实的物体时,任意未被分割的小部分能被分割,由这条规则的力量,我们推断出不仅被分割的部分是可分离的,而且未被分割的部分能被分割,以至无穷。

最后,如果由实验和天文观测普遍地确立,地球附近所有的物体有向着地球的重力,且它与每个物体的物质的量成正比,又月球向着地球有与其自身的物质的量成比例的重力;另一方面,我们的海洋亦有向着月球的重力,再者所有的行星彼此有重力,此外彗星有向着太阳的类似的重力:由这个规则必须承认所有物体普遍有朝着彼此的重力。的确,来自现象的证据对于普遍的重力比对物体的不可入性更为有力;对于它[不可入性],在天体的情形,我们既没有实验,也全然没有观测。然而,我绝不断言重力对物体是本质的(essentialis)。通过固有的力我仅指惰性力。这是不变的。当物体退离地球时,重力被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