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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
1.8.3 定律 III
定律 III

对每个作用存在总是相反的且相等的与反作用:或者两个物体彼此的相互作用总是相等的,并且指向对方。

无论什么东西压或者拉其他东西,它一样多地被压或者被拉。如果有人用手指压一块石头,这个手指也被石头所压。如果马拉一块系在绳子上的石头,马(据我如此说)也被同等地拉向石头;因为绳子在两端伸展,以同样的努力舒展自身,并驱使马朝向石头,而且石头朝向马;阻碍一个的前进与推动另一个的前进来得一样大。如果某个物体碰撞另一个物体,那个物体的运动无论如何被[前一物体]自身的力改变,则反过来,另一个物体的力(由于它们相互的压迫的相等性)使[前一物体]自身的运动在相反的方向做同样的改变。由这些作用产生的相等的变化,不是在速度上,而是在运动上;当然物体不受其他的阻碍。因为速度的变化发生在相反的反向上,由于运动被相等地改变,与物体成反比。这个定律对于吸引亦成立,正如在下面的注释中所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