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9 LXVIII

LXVIII.大多数法庭包括五百成员……;当必须将公事案件提交一千成员的陪审官时,两法庭便合而为一,[最重要的案件提交]一千五百陪审官,或三个法庭。投票球是铜制的,有轴穿于中心,一半投票球中心是穿孔的,另一半则是不穿孔的。当发言结束时,指定取票的官吏即将投票球两个交与每一陪审官,一个是穿孔的,一个是不穿孔的。这是诉讼人双方看得明明白白的,因而保证没有人取两个中空的或两个中实的球。然后指定任此工作的官吏取去陪审官的棒子,换给他作为已经投票证明的……

(下接LoebLXVIII. 2——译者注。)

……<一个铜的凭证上写一个>3字(因为他拿出这个凭证,便领到三个俄勃尔),这样使他们全体都要投票;因为不投票者便得不到这个凭证。在法庭上还有两只瓶子,一是铜的,一是木的,两个分开,以免有人偷偷投进去看不出的投票球,陪审官便在这里投票,铜瓶投入有效的票,木瓶投入不用的票,铜瓶有一只盖,上有一个口,其大恰容一只投票球,使一个人不能投两票。当陪审官投票判决之时,传令官首先问,诉讼人是否要否认证人的证据;因为在开始投票后,他们便不能否认它了。然后他又宣布,有孔的投票球是投第一造的票,无孔的投票球是投第二造的票。陪审官当拿着投票球走下台时,用拇指和食指捏住投票球的孔,朝着台,不让诉讼两方看到是穿孔的,抑或不是,并投入他所要投的票于铜瓶,而投其另一个于木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