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8 ​LXVII

LXVII.这些准备完成,案件便开审。如为私事案件日,便传讯私事诉讼人。法律所规定的每一类取四案,诉讼人宣誓,其发言以切合诉讼问题为限。如为公事案件日,便传讯公事诉讼人,所讯者只一案。那里准备有水时计,有小供水管,水由此注入,用以规定申辩时间之长短。案件涉及五千德拉克马以上的款额者,准许用十加伦[1],第二次发言,每造均为三加伦。款额在一千至五千德拉克马之间者,第一次发言七加伦,第二次二加伦;不及一千德拉克马者,五加伦和二加伦。在敌对双方间调停者,准许六加伦,没有第二次发言。当书记宣读一种决议或法律,或宣誓陈述书,或条约时,那个由抽签当选管理水时计的官吏便将他的手按在供水管上。但是,如果案件按照该日固定的限度进行时,他便不停止供水,但每造得一平等的供水量。测量标准是波赛敦月的日长[2]……当指定以监禁、死刑、流放、剥夺公权或没收财物处罚时,即用这样的标准日。

[1] chous——约等一加伦的3/4

[2] 即十二月至一月,其时日子最短。以下一段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