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4 ​LIII

LIII.又有四十人之官[1],亦以抽签选举,每部落四人,他们组成一种法庭,其他案件对之起诉;从前,他们本为三十人,巡回到每一村社,审判案件,但自从三十寡头政治以来,他们的人数增为四十。他们对于不超过十德拉克马的诉讼有立即判决权,但超过此额的案件,他们就移交给公断人。公断人接管这些案件,如不能达到和解,即予以裁判,倘两方满意他们的裁判,服从裁判,讼案即告了结。但是如果两造之一向陪审法庭上诉,他们就把见证人的证据和答辩,以及有关的法律条文,分别放在原告和被告的证件箱里,把他们封好,并附以一份写在木板上的公断人的判决词,交与为被告部落提出案件的那四个法官。这些法官接受这些案件之后,即以之诉于陪审法庭,如在一千德拉克马之内,诉之于二百零一陪审官的法庭,如超过此数,诉之于四百零一陪审官的法庭。除公断人所交的放在证件箱中的法律、答辩或证据外,诉讼人不得另外放进别的东西。正如执政官和名祖规则中所见的那样,年满五十九岁的人可以担任公断人;因为部落所由命名的名祖凡十个,而兵役年龄所用的年名凡四十二个[2],从前,丁男当登入兵籍之时,通常刻在白板上面,其上则写着他们应征之年的执政官[3]以及前一年公断人所用的名祖,但是这些名字现在都刻在铜柱上,铜柱立在议事会大厅之前,在名祖表的旁边。四十人之官采取最后一个的名祖,把公断案件分配给属他这一年的人,并用抽签指定每个人所应公断的案件;每个人必须完成分配给他的案件的公断任务,因为法律规定,任何人达到公断人年龄而不为公断人者将失去公民权,除非他在这一年担任某种官职或在国外,只有这些理由方可豁免。任何人如被公断人处理不公,可向公断人[4]起诉,法律规定公断人有罪者应受剥夺公民权之处罚;但公断人亦有上诉权。名祖又被用以规定兵役;当遣派达到一定年龄的兵士出征之时,就发表公告,用最初到最后的执政官名字和名祖的名字来表示,说明应当服役的年次。

[1] 可能希腊文应改为四十(译者按:tettarakonta, the Forty,即乡村巡回法官)。

[2] 阿提卡英雄百人.其中十人的名字作为部落名(见XXI. 6),其余九十中,四十二个名字冠在现役公民的连续年次之上,军役自十八岁至五十九岁,六十岁为公断人。每年终结时,现在到六十岁之人的名祖就转给现在刚好十八岁的人。

[3] 此为九执政官之最高的一个,他的名字作为年号,所以称为名租(epōnymos)。

[4] diaitētas(公断人)大概是dikastas(陪审法庭)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