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3 LII

LII.警吏号为十一[1],以抽签法选出任用之,他们管理在狱的人,并将那些以窃盗、绑架、行劫被捕而服罪者处以死刑,如他们不认罪,则将他们送往陪审法庭,如免罪则释放他们,如不得免,则予以执行;又将宣布为公共财产的田地房屋列表送与陪审法庭,将已被决定没收的交与公卖官[2];又应提出密告——有的密告由法官办理,但警吏亦有此职责。

案件提出五人,亦由抽签法选举,他们把要在一个月内审判的案件提出,每人兼管两个部落。这些案件包括因不付寡妇财产应得之份而起的控告,因收回一德拉克马利息[3]的借款诉讼,以及收回一方向另一方借来在市场经商的母金;还有暴行、友好社交借贷、合伙、奴隶、牲畜、三列桨船职务[4]和钱商案件等诉讼。因此,这些官吏要在一个月内把这些案件向法庭提出和裁判;但是,收款官[5]在决定纳税农民所提出的或对他们提出的案件时,如款额在十德拉克马以下,有权立即处理,但过此额则应在一个月内送往陪审法庭。

[1] 警吏(十一)hendekathe Eleven——译者注

[2] 参阅XLVII. 2

[3] 一明那月息一德拉克马,即年息百分之十二。

[4] 即是三列桨船船长在其任职年满时,因其继任者不来接代而对之控诉,要求收回费用的案件。

[5] 参阅XLVIII.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