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0 ​XXXIX

XXXIX.和解是在攸克利得斯作执政官的时代依下列条件成立的:凡居留城内的雅典人愿意迁往厄柳西斯者,(公元前403年)仍保留他们的完全权利,他们并且有自主权利和自己的政府,享有他们自己的岁收。庙宇为双方公有财产,由刻律刻斯和攸摩尔辟代[1]按照祖先习俗来监督。但是,在厄柳西斯的人如到雅典去,同时,雅典人如到厄柳西斯去,除在举行秘密祭的季节外,皆为非法。他们也像其他雅典人一样,应该就其岁收中对共同防卫基金交纳一份款额。任何离开的人如想在厄柳西斯置一房屋,应得到帮助,以取得屋主人的同意;不过他们若是不能互相成交,每方得选派三个估价者,并应接受这些估价者所估定的价钱。厄柳西斯居民,如为移入者所允许,得和他们一起居住该地。在国内的人,凡欲迁徙者,应在他们举行和平宣誓之后十天内进行登记,其迁徙限在二十天之内,而在国外的人,则自他们回国之日算起,享有同样的条件。任何住在厄柳西斯的人不得在雅典担任任何公务,除非他在名册上登记,再行迁居城内。如果一个人亲自杀死或杀伤他人,杀人罪的审问按照祖传法令办理。除三十人、十人、十一人以及拜里厄斯的长官外,任何人过去的事情都得到一次普遍的大赦,而那些人如果提出答辩,亦可包括在大赦之内。凡在拜里厄斯任长官者,应于设在拜里厄斯的法庭中答辩,但在城里者,则应于财产纳税人[2]所举行的法庭中进行答辩;此外,凡不愿意按这些条件进行答辩者,得迁徙[3]。每一方都要分别偿还他们为战争借来的款项。

[1] LVII. 1

[2] 或许在财产上应插入城内

[3] 另一种读法(eith'houtōs exoikein tous ethelontas)则为而愿意的人则按这些条件迁徙(译者按:依这种读法,希腊文原文中,在愿意ethelontas之上,差一字,即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