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 ​IX

IX.梭伦在国家官职方面所施行的改革,实质就是这样。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这一点据说便是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因为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而且法律条文,有似继承法和女继承人法那样,并不简洁明白,于是很多纠纷不免发生,而陪审法庭便因之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人。所以有些人甚至认为梭伦有意把法律弄得含糊,以便使人民有最高权力作出判决。但这是不正确的——或许那是因为他不可能在一般的条文中给理想下定义;如果单从今天所发生的事情研究他当日的意图,而不从他的宪法的其他方面来作判断,那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