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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
1.7.5 第八章 个体化原理

第八章 个体化原理

在本章内我将讨论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的现代提法,这个问题曾经被经院哲学家广泛讨论过,但在今天却仍然远远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用最扼要最简单的方式来说就是:“我们将怎样给那种使我们在人口调查中把对象数作两个的多样性来下定义?”我们可以用看来不同的文字来叙述同一个问题;例如,“一个‘特体’的意思是什么?”或者“什么种类的客体有专有名称?”

人们曾经提出过三种有影响的看法。

第一,一个特体是由性质构成的;如果把它的全部性质列举出来,它就有了完全的定义。这是莱布尼兹的看法。

第二,一个特体是由它的空间和时间的位置得到定义的。这是托马斯·阿奎那关于物的实体的看法。

第三,数目上的多样性是不能分析的和不能下定义的。我认为这是大多数近代经验主义者在经过一番澄清努力之后所要采取的一种看法。

在上面这三种理论当中,第二种可以按照它的解释方式归结为不是第一种就是第三种。如果我们采取牛顿的看法,认为实际上存在着点,那么两个不同的点就其一切性质来讲都完全相似,而它们的多样性一定就是第三种理论所想象的那种单纯的数目上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取——像现在每个人所做的那样——一种空间的关系看法,那么第二种理论所说的就只能是:“如果A和B在空间和时间的位置不同,那么A和B就是两件东西。”但是这里存在着困难。假定A是一种颜色上的浓淡:它可能在许多地点出现而仍然只是一件东西。所以我们的A和B一定不是性质,或者如果它们是性质的话,它们一定是些从不再现的性质。如果它们不是性质或性质束,它们就一定是第三种理论所想象的那种特体;如果它们是性质或性质束,那么我们的三种理论当中的第一种理论就是我们现在采取的理论。因此,我们可以不去管第二种理论。

在我们以上三章里所讲的点和瞬间的构成是以“事件”作为它的素材的。许多理由,其中以相对论最有势力,使得这种方法比起一种以“点”、“瞬间”和“粒子”为素材的方法,例如牛顿的方法,变得更为可取。人们假定在我们的构造中一个单独的事件可能占有一个有限大小的时空,两个事件可能在空间和时间内都有部分重合,并且任何事件都不重现。这就是说,如果A完全在B之前,A和B就不等同。我们也假定如果A完全在B之前,B完全在C之前,那么A完全在C之前。“事件”被人暂时当作按照我们的第三种理论的意思来讲的“特体”。事实表明如果承认这种素材,那么时空点和时空顺序就可以构成。

但是现在我们在采取第一种理论之后就面对着构成时空点与时空顺序的问题。现在我们的素材将不包括不能再现的东西,因为一种性质可以在任何数目的不同地点出现。所以我们必须构成某种再现的东西,除非我们做到这一点,否则我们就不能解释时空顺序。

我们必须问一下自己:一个“瞬间”表示什么意思?取某种确定的颜色上的浓淡,让我们把它叫作“C”。让我们假定它是虹的颜色当中一种色的浓淡,所以它在有虹和太阳光谱时一定出现。在它每次出现的场合,我们说C有一个“实例”。每个实例是一个C是其中一种性质的不可分析的特体吗?还是每个实例是一个C是其中一种性质的由性质组成的复合?前者是上面理论中的第三种理论;后者是第一种理论。

这两种看法当中每一种都有它的困难。先看一下那种认为C的一个实例是一个不可分析的特体的看法,我们发现我们遇到与传统的“实体”概念连在一起的所有各种常见的困难。特体是不能下定义、被识别或认识的;它是某种只能在一个像“这是红的”一类主—谓语句中起充当主语这种语法作用的东西。而让语法支配我们的形而上学在现在已经被公认为一件危险的事情。

我们很难看出在解释经验界的知识上竟然需要某种像特体这样一种不可知的事物。把实体当作一个用来悬挂谓语的钉子这个概念是令人讨厌的,但是我们刚刚讨论的这种理论却不能避免它的可以令人反对的特点。所以我的结论是:如果可能的话,我们必须找出另外某种给时空顺序下定义的方法。

但是当我们拋弃在我们已经决定不要的那种意义下的特体时,如同上面所看到的那样,我们就面对着找出某种不会重复的事物的困难。像颜色上的浓淡C这样的简单性质人们是不能期待它只出现一次的。我们将通过考虑性质的“复合”来摆脱这种困难。我所说的意思如果采用心理学的说法将最易于被人理解。如果我看见某种东西并且同时听到另外某种声音,那么我的视觉与听觉经验就有一种被我叫作“共现”的关系。如果在同一时刻我正记起某件昨天发生的事情并且带着害怕的心情预料到将到牙科医生那里去,那么我的回忆和预料与我的看和听也都是“共现”的关系。我们可以一直做下去把我现在的全部经验以及每件与我现在的全部经验共同出现的事物全部列举出来。这就是说,已知任何一组全部共同出现的经验,如果我能找出其他任何与它们全部都共同出现的事物,我就把它加进这一组,我一直做下去直到再也沒有任何与这组的每个和全部分子都共同出现的事物为止。这样我就得具有两种性质的一个组:(a)该组中的所有分子共同出现,(b)组外没有与该组每个分子共同出现的事物。我将把这样一个组叫作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

我假定这样一个复合是由一些在事件的自然进程中大多数可以被人料到是许多其他复合的分子作为组成部分而构成的。我们假定颜色上的浓淡C在有人清楚地看见虹时就重新出现。我的回忆可能与我昨天有过的回忆在性质上无法区别。我对于牙痛的害怕心情可能正是我上次要去牙科医生那里之前所感觉过的。所有这些共现复合的项目可能经常出现,在本质上并没有日期的标记。这就是说,如果A是其中之一,并且A在B之前(或其后),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A和B不是等同的东西。

我们有没有任何逻辑的或是经验的理由来相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是不能重现的东西?首先让我们只限于谈一个人的经验。我的视阈是很复杂的,尽管很可能不是无限复杂的。我的眼睛每移动一次,与某一仍然可见的特定客体相连的视觉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我从我的眼角看到的东西与我在我的视阈中心所看到的东西在样子上是不相同的。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如果我的记忆真的带有我的全部过去经验的色彩,那么它的逻辑结论就是我的全部回忆在两个不同场合下是不能完全相似的;即使我们不承认这种主张,这类完全相似看来也很不可能出现。

根据这些考察,我认为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我叫作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的我的全部暂时经验的完全重复在逻辑上并非不可能,但是从经验上看它的不可能的程度却大到可以使我们假定它不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如果只就一个人的经验来说,具有我们要求“事件”所具有的形式性质;这就是说,如果A,B,C是一些完全的共现复合,那么如果A完全在B之前,A和B就不是等同的东西;并且如果B也完全在C之前,那么A完全在C之前。这样我们就有了给一个人经验中的时间顺序下定义所需要的那些条件。

可是这仅仅是我们所要完成的任务当中的一部分,并且还不是它最困难的部分。我们必须让时空顺序超越个人经验的范围,把它扩展到不同的人的经验和物理世界中去。在有关物理世界方面,这样做尤其困难。

只要我们限于处理一个人的经验,我们就只需要考虑时间。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把空间也考虑在内。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找出“事件”的定义,用它来保证每个事件不只具有一个唯一的时间位置并且具有一个唯一的时空位置。

只要我们限于处理经验,就不存在真正的新的困难。我们可以根据经验上的理由,有把握地认为只要睁开我的眼睛,我的视阈是不会和另外任何一个人的视阈完全相似的。如果A和B同时观看同一景色,这就存在着观点上的不同;如果他们交换地点,A所看到的将不会与B所看到的完全一样,这是由于视力的差别,当时照明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简单说,认为A与B的全部暂时感觉不会完全相似的理由和认为A的两次全部暂时感觉不会完全相似的理由属于同一性质。

承认了这一点,我们就能通过透视律在知觉者之间建立一种空间顺序,只要有一个物体为所有有关的知觉者知觉到就可以。如果没有这个物体,那么通过一些中间的联系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果。复杂情况和困难当然存在,但是它们与我们所关心的题目并没有很密切的关系,因而我们可以放心不去考虑它们。

我们关于纯粹物理世界所能说的话是假设性质的,因为物理学除了结构之外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知识。但是我们却有理由假定,在物理的时空中每一个地点上,每一时刻都存在一种现象上的多样性,正像在心中所发生的那样。我认为只有实指定义的“共现”在心理学中就是“在一次经验中的同时性”,但在物理学中则是“在时空中的部分重合”。像我所主张的那样,如果我的思想是在我的头脑中,那么很明显这些是一种关系的不同方面。可是这种识别对于我现在的论证来说并不重要。

当我在晴朗的夜晚观看星星的时候,我所看到的每一颗星对于我都产生一种效果,它对眼睛所产生的效果要早于它对精神所产生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在眼球的表面发生着某种与每颗可以看到的星有着因果联系的事情。同样的看法也适用于白天看到的一般物体。此刻我能看见带有文字的纸页,几本书,一张圆桌,数不清的烟囱,绿树,云彩和蓝天。我能看见这些东西,因为从它们到我的眼睛,然后再到我的脑子有一条物理上的因果连锁。由此可以看出,在我的眼球表面上所发生的事情与我的视阈是同样复杂的,事实上和我所能看见的一切同样复杂。这种复杂性一定是物理的,而不仅是生理的或心理的;视神经除非在同样复杂的刺激下不能作出它所作出的复杂反应。我们必须认为,某一颗星的光线每到达一个地方,就发生某种与这颗星相关联的事情。所以在一个被望远镜摄下若干以百万计的星星的地点,一定发生着若干以百万计的事情,其中每件事情都与它自己的星象关联。这些事情只有在存在着会记录的神经系统的地点才被“经验”到,但是照相机和录音机能够表明这些事情也发生在其他地点。所以在没有知觉者的情况下,靠我们在处理暂时经验所使用的同样原理来构成“共现复合”并没有什么原则上的困难。

放下对于我们所知非常有限的物理世界所作的纯理论性的探讨,让我们回到经验的世界上来。我要提出的胜过那种认为存在着空间的点或物质粒子那样完全不带生气的特体的假定的看法可以表示如下:

有着一种我叫作“共现”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一个人同时经验到的两种或更多种性质之间——例如,当你听到高音C和看见银朱色时介乎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构成具有下面两种属性的性质集合:(a)集合中的所有分子都同时出现;(b)已知任何一个不是该集合的分子的事物,那么该集合中至少有一个分子与它不同时出现。任何一个这样的完全共现的性质集合构成一个单独的复合整体,当已知它的组成部分时它就被确定,但它本身却是一个单位,而不是一个类。这就是说,它是某种不仅由于它的组成部分存在才存在,而且由于它们通过共现构成一个单独结构才存在的事物。一种这样的结构,如果是由心理的组成部分构成的话,就可以叫作一个“全部的暂时经验”。

与性质相对而言的全部暂时经验有着具备那些所需特点的时间关系。昨天我能看见蓝色,今天能看见红色,明天又能看见蓝色。所以仅就性质而论,蓝色在红色之前并且红色在蓝色之前,而因为蓝色在昨天和明天都出现,所以它在它本身之前。因此我们不能只凭性质构成一种可以产生一个系列的关系。但是靠全部暂时经验我们就能够做到这一点,只要任何全部暂时经验都不完全精确地再现。这种现象不曾发生是一个经验命题,但是在我们的经验范围之内,它却是一个很有根据的命题。我认为它摆脱了那种否则就会成为综合先验知识的东西是上面这个理论的一个优点。如果A在B之前,那么B就不在A之前;并且如果A在B之前,B在C之前,那么A在C之前。这些都是综合命题;另外,像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它在A,B,C是一些性质时不真。通过使这类陈述(只就它们为真时来说)成为经验性的概括,我们就会克服在认识论中不然就会遇到的一个很严重的困难。

我现在回到“实例”这个概念上来。一种性质的一个“实例”,就我想用这个词所表示的意思来说,是一个共现的性质复合,而我们所谈的性质就是其中的一个性质。这种看法在某些情况下看来似乎是很自然的。一个“人”的实例除了人性以外还有其他性质:他是白人或黑人,法国人或英国人,聪明或愚笨,以及其他等等。他的护照列举了他的一些特点,足以使他与其余人类区别开来。这些特点当中每一个都被人假定存在于许多其他实例身上。有些幼小的长颈鹿具有它的护照上所说的那种身高,并且有些鹦鹉和它的生日相同。只是性质的集合才使这个实例具有唯一性。每个人事实上都是由这样一个性质集合来确定的,在这些性质中人性仅是其中之一。

但是当我们考察空间的点、时间的瞬间、物质的粒子,以及抽象科学中这类常见的货色时,我们就感到好像一个特体可以“只”是一个实例,与其他实例的区别在于关系而不在于性质。在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对于比较不太抽象的客体抱有这种看法:我们说“像得跟两个豌豆一样”,这意味着在两个豌豆之间不存在任何性质上的不同。我们也认为两块颜色可能只是两块而已,可能只有数字上的差别。我认为这种思想方法是一个错误。我认为同一种颜色上的浓淡同时在两个地点存在的时候,是一而不是二;可是却存在两个复合体,其中颜色上的浓淡与那些确定视阈中位置的性质结合在一起。人们对于物理学中空间位置的相对性已经变得念念不忘,结果使得他们忘记了视阈中空间位置的绝对性。在每一时刻,位于我的视阈中心的东西有一种可以叫作“中心性”的性质;靠右边的是“右方”,靠左边的是“左方”,靠上面的是“上方”,靠下面是“下方”。这些是视觉与件的性质,而不是关系。由这样一种性质与一种颜色上的浓淡相结合而组成的复合与由其他地方的同样的颜色上的浓淡所组成的复合是有区别的。简单说,一种已知的颜色上的浓淡的实例的多样性的形成正和人类的实例的多样性的形成完全一样,即通过增加其他性质的办法。

对于点、瞬间和质点,就它们不是逻辑上的虚构这点来讲,同样的看法也是适用的。让我们先看瞬间。我们将发现被我叫作“暂时的全部经验”的东西具有我的传记中一个“瞬间”所需要的一切形式上的性质。我们还将发现在只存在物质的地方,我们可以用“完全的共现复合”来给爱因斯坦的地方时间的一个瞬间,或者给宇宙时空的一个“瞬间点”来下定义。给知觉空间的点下定义并没有什么困难,因为上下、左右的性质在不同程度上早已具备我们要求“点”所具备的一切性质。确实正是由于这件事实,另外加上对于深度的知觉,才使得我们这样重视世界的空间特点。

我不认为“质点”可以完全用上面的方法来处理。在任何情况下,质点也不再属于物理学的基本机构。我认为质点是由惯性定律联系起来的一连串事件。质点不再是不可摧毁的,而只是方便的近似结果。

我现在要谈到人们对于上面的理论可能抱有的一种反对理由,这是阿尔诺尔德为了反驳莱布尼兹而提出的。如果一个“特体”真是一个性质复合,那么某某一个特体具有某某一种性质这种说法在它为真时一定是分析性质的;至少看来是这样。莱布尼兹认为(1)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语和谓语,(2)一种实体是由它的全部谓语来下定义的,(3)灵魂是一种实体。由此可以看出,凡是对于每个特定的灵魂可以真正说的话都是述说构成这个特定灵魂的那些谓语当中的某一个谓语。例如,“恺撒”是一个谓语的集合,其中有一个是“渡过鲁比孔河”。所以逻辑迫使他渡过鲁比孔河,因而并没有偶然性或自由意志这类东西。在这一点上莱布尼兹应该同意斯宾诺莎的意见,但是由于一些不能与他的理智或道德品质相称的理由,他却没有这样做。问题是:我能避免同意斯宾诺莎的意见而不遭受同样的声誉损失吗?

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是表达知觉判断的像“这是红的”一类的主—谓语命题。“这”是什么?显然这不是我的全部暂时经验;我不是在说“我在目前所经验的那些性质当中有一个性质是红色”。“这”这个词可能同时伴有一个手势,表明我所说的东西是在某一方向,例如我的视阈中心。在这种情况下,我说的话的真正核心可以用“中心性和红色在我现在的视阈中通过空间关系部分重合”表达出来。可以看出在我的全部暂时经验的大复合内,有着一些由知觉空间中的空间共现关系所构成的较小的复合。我在某一方向所看见的任何性质与构成该方向的视觉性质都具有知觉空间中的共现关系。看来伴有手势的“这”这个词和一个描述是等价的;比方说,“占有我的视阈中心的东西”。说这种描述适用于红色就是说出某种显然不是分析性质的话。但是因为它使用描述而不是名称,所以不是我们所要考察的东西。

我们正在考察什么样的事物能够具有时空顺序所需要的那些形式上的性质。这样的事物只能在一个时间与地点发生;它一定不能再现,不管在另一个场合还是在另一个地点。只就时间与物理空间来说,这些条件由“完全的共现复合”来满足,不管这是由我的暂时经验还是由部分重合的物理性质的充分集合来构成。(我把这样的集合叫作“充分的”,如果加上任何分子,这些分子就不再都是共现的关系。)但是当我们去考察知觉空间的时候,我们并不需要一种类似的方法。如果我同时看见两块一种特定的颜色上的浓淡,它们在上下、左右这些性质上有着差别,正是这些性质使得两块颜色获得了特殊性。

有了这些预备知识,让我们考察一下专有名称的问题。

主张“恺撒渡过鲁比孔河”是一个分析命题看来似乎有些违反常理。但是如果它不是,那么我们所说的“恺撒”表示什么意思?

如果摆脱开我们的无知造成的限制,并照恺撒的本来面目去看他,我们可以说他是一系列事件,其中每个事件都是一个暂时的全部经验。如果我们通过列举这些事件来给“恺撒”下定义,那么“渡过鲁比孔河”一定出现在我们所列举的表内,而“恺撒渡过鲁比孔河”就成了分析命题。但事实上我们并不是这样来给“恺撒”下定义的,并且我们不能这样做,因为我们不知道他的全部经验。事实上情况大概是这样:某些经验系列具有使我们把这样一个系列叫作一个“人”的某些特点。每个人具有许多只属于他的特点,例如恺撒有“朱里阿斯·恺撒”这个名字。假定P是某种只属于一个人的属性;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我用‘A’这个名字来叫那个具有属性P的人”。在这种情况下,“A”这个名字就是“那个具有性质P的人”的缩写。显然如果这个人还有属性Q,那么“A具有属性Q”这个陈述就不是分析命题,除非从分析上看Q是P的一个结论。

对于一个历史人物来讲,这种说法固然很好,但是对于一个我了解得更清楚的人,例如我自己来讲,情况又是怎样呢?对于像“我感觉热”这一类陈述情况又是怎样呢?按照我们以前的分析,这个陈述可以翻译成“热是构成现在的我的性质之一”。这里“现在的我”可以被认为同“我的全部现在的暂时经验”所表示的是同一个复合。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存在:我怎样知道“现在的我”所表示的事物?它所表示的事物是不断改变着的;它所表示的事物在任何两个场合下都不可能相同。但是显然“现在的我”这几个字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种固定的意义;它们是语言中的固定因素。就普通意义来讲,我们不能说“现在的我”是一个和“朱里阿斯·恺撒”一样的名字,因为要认识它所表示的东西,我们必须知道它在什么时候和被什么人使用。它也没有任何可以下定义的概念内容,因为这种概念内容同样不会随着使用这个词组的每个场合而发生变化。完全相同的问题也发生在有关“这”这个词的身上。

但是,虽然“现在的我”和“这”不是照普通意义所说的名称,我还是认为有一种把它们一定当作名称来看的意义。一个与隐蔽的描述相对而言的专有名称可以用来表示说话人当时正在经验着的事物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当我们的文字创造性失败的时候,我们就求助于“这”这个词,用它表示我们的全部暂时经验中为我们特别注意的那一部分经验,并且求助于“现在的我”上面来,用它来表示全部暂时经验。我认为我能知觉到一个同时存在的性质的复合,而无须一定知觉到所有作为它的组成部分的那些性质。我可以用“这”这个名称来叫这个复合,然后通过注意,观察到比方说红是作为它的组成部分的那些性质之一。我把最后得到的知识用“这是红的”这个句子来表示,这个句子因而就是一个对于分析所作的判断,但却不是照逻辑意义所说的分析判断。我们可以知觉到一个复合而不一定认识到所有它的各个部分;但是当我通过注意知道它有某某部分时,这就是一个分析整体的知觉判断,但却不是分析性质的,因为这个整体被定义为“这”,但却没有被定义为由已知各部分组成的复合。

我所想到的东西就是格式心理学家所强调的那种东西。假定我有一个钟,钟面不仅表示出时分,而且还表示出年、月、日,并且假定这个钟将在我一生的时间中走动不停。这样它在我的一生中将不会出现同样的钟面。我可能知觉到两次钟面有着不同,而不能立刻说出差别在什么地方。通过注意我可能说:“在这一次钟面上分针在上方;在那一次钟面上它在下方。”这里“这”和“那”只不过是名称,因而对它们所说的任何话都不能是照逻辑意义讲的分析命题。

避开当事实上判断显然是经验性质的时候把它们当成分析性质的那种结论,还有另外一种方法。让我们再看一下我们那个永不重复的钟。我们可以用这个钟完全精确地给一个日期下定义。假定当钟指示1947年6月15日10点47分的时候,我说:“我感觉热。”这句话可以翻译成:“热与被描述为1947年6月15日10点47分的钟面共同出现。”这的确不是一个分析命题。

弄清楚我们的讨论的范围和目的的一种方法是用“最小量用语”把它表示出来。我们可能问:“从原则上讲,什么是描述我的感觉经验的世界的最小量用语?”我们必须问我们自己:我能满足于性质的名称和表示共同出现以及空间和时间关系的字眼吗?或者我还需要专有名称吗?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专有名称的又是什么样的事物?

我已经提出过像“苏格拉底”、“法国”或“太阳”这类通常的专有名称被用来表示我们感兴趣的时空中的连续部分;并且时空是由“完全的共现复合”所构成,而这些复合本身又由性质构成。按照这种理论,一个比方说像颜色上的浓淡的“实例”是一个以这种浓淡为组成部分的复合。凡是(正像我们一般所说的那样)有某种具有这种颜色的东西的地方就存在这种颜色本身。我们可以把任何一个共现的性质集合叫作一个“共现复合”,但是它只有在一经扩大就不成其为共现复合时才是一个“完全的复合一”。一个完全的复合常常可以通过说出它的某些组成部分就可以确定下来;例如,就上面所说的钟的情况来看,在我们知道了属于复合的是什么样的钟面之后,这个复合就确定下来。这就是确定日期所以方便的原因。

表示知觉判断的主—谓语命题以两种方式出现。第一,如果只说出某些作为复合的组成部分的性质这个复合就确定下来,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复合也有某某其他性质;这一点我们已经有“在钟面上10点47分的时候我感觉热”这个陈述作为说明的实例。

第二,我可能知觉到一个复合而没有注意到它的所有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通过注意而得到具有“P是W的一部分”这种形式的一个知觉判断,这里“W”是被知觉到的复合的专有名称。如果我们承认这类判断不能改变为其他形式,那么我们就需要有表示复合的专有名称。但是看来只是由于无知我们才需要这类判断,并且在得到更多的知识之后,我们的整个W总是能够用它的组成部分来描述的。因此,尽管还是带点犹豫,我认为与表示性质和关系的名称相对而言的专有名称在理论上并没有必要。凡是有日期和地点的事物都是复合的,简单的“特体”的概念是一种错误。

因为本章讨论的题目比较困难,所以把上面讨论中的要点比较扼要和不带论辩的口气加以复述可能有助于把问题说清楚和避免误解。让我们从“共现”开始讲起。

“共现”,就我所理解的意思来说,除了适用于精神世界以外,也适用于物理世界。在物理世界中,它的意思等于说“在时空中部分重合”,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作“共现”的定义,因为在给空间和时间的位置下定义时需要共现。我愿意强调指出这种关系在物理学中与在心理学中完全一样。正像在我心中同时发生的许多事情一样,我们也必须假定在时空中每一个地点有许多事情同时发生。当我们观看夜空的时候,我们所能看见的每一颗星产生着它的个别效果,而这只有在眼球表面正在发生的事情与每颗看得见的星相关联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这些不同的事情都是“共同出现”。

凡是几件事物共同出现,它们就形成我所说的一个“共现复合”。如果有别的事物与它们全体共同出现,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们添上以构成更大的复合。如果不可能再找出任何事物与这个复合的所有组成部分同时出现,那么我就说这个复合是“完全的”。这样,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就是一个其组成部分具有两种属性的复合:(a)它们全体都共同出现,(b)集合外面没有与该集合的每个分子都共同出现的事物。

“现在的我”表示包含我现在的心理内容的那个完全的共现复合。“这”表示这个复合中我所特别注意的任何一个部分。

完全的共现复合是物理的时空中时空关系的主体。由于经验上而不是逻辑上的理由,说它们当中没有一个可以重现具有很大的可信性,这就是说,它们当中没有一个出现在本身之前,或者在本身以北,或者本身以西,或者在本身的上方。

我们把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当作一个时空的瞬间点。

一个不完全的复合一般说来将成为不同的完全的复合的一部分;一个单独的性质也将是这样。比方说,一个特定的颜色上的浓淡是每个作为存在着这种浓淡的时空点的完全复合的一部分。说一种性质或一个不完全的复合“存在于”某某一个时空点就是说它是构成那个点的完全的复合的一部分。

一个不完全的复合占有时空中的一个连续领域,如果已知它所从属的两个时空点,就有一条从其中一个点通往另一个点的连续路途,而这条路途又完全由这个不完全的复合所从属的点来构成的话。

我们可以把这样一个复合叫作一个“事件”。它具有不重现的属性,但是却不具有只占有一个时空点的属性。

一个特定的不完全的复合对于一个连续领域的占有可以定义如下:一个完全的复合B叫作“介乎”两个相距不太远的完全复合A和C之间,如果A和C共有的部分也属于B的话。一组完全的复合的集合是“连续的”(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如果介乎它的任何两个分子之间有着这个集合的其他分子存在。可是这只是一个粗略大概的定义;精确的定义只有通过拓扑学才能得出。

我们永远不能知道一个特定的共现复合是完全的,因为总可能有我们意识不到的某种另外的事物,而这种事物与这个特定的复合的每一部分都共同出现。这是表示我们实际上不能精确地给一个地点或日期下定义的另一种说法。

从确定日期的观点来看,某些不完全的复合具有一些优点。例如今天报纸上的日期加上走动着的24小时的钟。这两种东西加起来就构成一种永不再现的复合,而它的时间长短小到在大多数事情上我们无须注意到它比一个瞬间长的程度。正是通过这类不完全的复合我们才能在事实上确定日期。

在确定空间位置上,中心性、上下、左右这些视觉上的性质具有类似的优点。对于那种可以叫作“个人的共现”关系来说,这些性质是互相排斥的,而“个人的共现”乃是一个全部暂时经验的元素之间的一种关系。比方说中心性与占有我的视阈中心的颜色就有“属于个人的共现”关系。我的个人空间中的地点与物理空间中的地点之间的相互关联是靠下面这个假定来建立的:如果视觉对象之间没有属于个人的共现关系,那么与它们相对应的物体之间就没有公共的共现关系,但是如果视觉对象之间有属于个人的共现关系,那么与它们相对应的物体之间可能与知觉者距离不等,尽管它们在方向上大体相合。这样看来,知觉对象之间的属于个人的共现关系是和与它们相对应的物体之间的公共的共现关系的一个必要而不是充分的条件。

人们可以看出,一般说来在一个共现复合内结合的性质数目每增加一次,它所占有的时空量就减少一些。一个完全的共现复合将占有一部分时空,这一部分时空不具有可以作为时空部分的部分;如果我们假定连续性,这样一个部分就将具有我们期待一个瞬间点所有的那些性质。但是我们并没有经验的或先验的理由来假定时空是连续的或者不是连续的;我们所知道的全部知识用这两种假定都同样解释得通。如果时空不是连续的,有限数目的共现复合将占有一个有限的时空体积,而时空的结构将是细粒状的,像一堆子弹的形状一样。

我所理解的共现复合在知道了构成它的那些性质之后就确定下来。这就是说,如果q1、q2……qn彼此都共同出现,那么就只有一个比方说叫作C的共现的复合,而C是由这些性质结合起来构成的。从逻辑上讲,C总是可能出现一次以上,但是我假定如果C足够复杂的话,那么事实上它将不会再现。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再现”在逻辑上是什么意思。为了简单起见,让我们只限于讨论一个传记中的时间,并让我们从考察完全的复合开始。

我假定介乎任何两个属于同一个传记的完全复合之间存在着一种早晚的关系。假定一个完全的复合能够再现就是假定一个完全的复合能够与它本身具有早晚的关系。我假定这是不会发生的,或者至少不会在任何平常的一段时间内发生。我并不想武断地否认历史可能循环,像斯多葛学派的一些哲学家所主张的那样,但是这种可能性过于遥远,无须加以考虑。

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知道一个特定的共现复合是完全的——因为事实上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认为它不是——所以在实际应用方面,在年表和地理上我们使用着一些不是根本不会再现就是不会相当合乎规律地再现的不完全的复合。日历上的日期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一直不变,然后就突然改变。一些时钟有着每到一分钟就移动一下的分针;这样的时钟的钟面在一分钟之内一直不变,每十二小时就再现一次。如果我们把六十个这样的时钟摆成一圈,并且每个时钟在它左边的时钟之后每秒钟移动一下,那么由所有这六十个时钟的钟面组成的复合就会确定一秒以内的时间。通过这类方法,日期的精确性可以无限增加。完全类似的说法也适用于确定经纬度的方法上。

虽然一个共现复合在已知所有构成它的性质后就确定下来,它却不能被理解为和类一样的纯逻辑结构,而是可以当作某种无须知道所有构成它的性质就可以认识和命名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所涉及的逻辑问题讲明如下:早晚的关系主要存在于两个完全的共现复合之间,只有在推导出来和可以下定义的意义下才存在部分复合之间。就一个纯逻辑结构来说,一个关于结构的陈述可以变换为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陈述,但是就时间顺序来说,按照本章所采用的“特体”的理论这却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可以用一个不能变换为一个关于它的任何一个或所有组成部分的陈述的说法来述说一个复合。事实上,这就是叫作“这”的那种客体,而它是可以有一个专有名称的。一个特定的性质集合只有在这些性质彼此都共同出现时才形成一个共现复合;当它们彼此共同出现时,这个复合就是某种新的东西,高于这些性质,尽管在已知这些性质之后它就必然是唯一确定的东西。

按照上面这种理论,一个不再现的共现复合代替了传统上的“特体”;一个单独的这类复合,或者一连串以某种方式在因果上互相连接起来的这类复合是习惯上常用专有名称来叫的那类对象。但是一个共现复合与一个单独性质属于同一个逻辑类型;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关于其中一个的陈述对于另外一个也有意义,尽管多半不真。

我们可以在这种程度内同意莱布尼兹的看法,那就是由于我们的无知,表示复合的名称才变得必要。从理论上讲,每个共现复合都可以通过列举构成它的那些性质而确定下来。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知觉到一个复合而无须知觉到所有构成它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发现某一种性质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就需要给这个复合一个名称来表示我们所发现的东西是什么。所以对于专有名称的需要是和我们获得知识的方法分不开的,如果我们的知识达到无所不包的境界,这种需要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