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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
1.6.8 第七章 精神与物质

第七章 精神与物质

常识认为我们对于精神知道一点,对于物质也知道一点;常识还认为我们对于两者的知识足以证明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我的看法却和常识相反,我认为凡是我们不经过推理就认识的都属于精神的范围,对于物质世界我们所能认识的只限于它的时空结构的某些抽象特点——这些特点的抽象性不足以证明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在内在性质上是不同还是相同。

鉴于常识的观点本身带有的那些混乱,我想一开始就把常识的观点尽可能讲清楚。

精神——常识可能这样讲——是由做出或遇到各种不同事情的人们身上表现出来的。从认识或知觉方面来讲,他们有知觉、回忆、想象、抽象和推理的活动;从心理情绪方面来讲,他们有快乐的感觉和痛苦的感觉,他们还有情意、激情和欲望;从意愿方面来讲,他们可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一件事或者照自己的意愿不做一件事。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被发生这些现象的人知觉到,所有这些现象都可以划入“精神的”事件范围之内。每个精神的事件都是“对于”某个人发生的,成为他一生中的一个事件。

但是除了我们知觉到“思想”——这是常识的看法——以外,我们还能知觉到“东西”和我们身外发生的事件。我们看见并且摸到物体;我们听见的声音,别人也能听见,所以它是我们身外发生的事件;在我们鼻子闻到下水道难闻的气味的时候,别人也闻得到,除非他们是修下水道的工人。如果我们知觉到的东西在我们身外,我们就把它叫作“物质的”;这个名词的意思既包括那些“物质”的“东西”,又包括声音或闪电这一类的事件。

常识也允许我们对于至少不能由我们知觉到的事物作出推理,例如:地球的中心,月球的背面,朋友的思想,以及创造历史记载的精神事件。一个经过推理才知道的精神事件,对于发生这个事件的人来说,却无须经过推理才知道它。一个经过推理才知道的物质的东西或事件可能或者也许不可能被某一个人知觉到;某些物质的东西,比方说地球的中心,被认为从来也没有人知觉过。

这种常识的看法虽然大体上适用于精神事件,在应用到物质事件时却需要做一番根本性质的改变。当我经历那种叫作“看见太阳”的经验时,我不用推理就知道的并不是太阳而是我自己的一次精神事件。我并不是直接认识到桌子和椅子的存在,我认识到的只是它们对我产生的某些作用。被我认为是“外界的”知觉对象,像我看到的有色表面那样,只有在我个人的空间里才是“外界的”,这个空间在我死后也就跟着消失——事实上只要我在黑暗处或者闭上眼睛,我个人的视觉空间就会消失。如果“我”指的是我的精神事件的总和,那么它们对我来说就不是“外界的”,相反,它们是构成“我”的精神事件中的一部分。只有对于我的一些其他知觉对象,也就是那些常识认为的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它们才是“外界的”;甚至对于这些其他知觉对象来说,它们也只是在心理学上而不是在物理学上才是“外界的”,因为它们所在的那个空间正是心理学上个人的空间。

在研究常识所认为的对外界物体的知觉上,有两个相反的问题需要加以考虑:第一,为什么一定要把知觉材料看作是属于个人的?第二,有什么理由使我们把知觉材料看作是某种不依靠我和我的知觉器官而独立存在的事物的符号?

认为知觉材料——比方说在视觉或触觉中的知觉材料——属于个人这种看法有着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从旨在为素朴的实在论效劳的物理学得到了一种关于物理世界情况的理论,这种理论证明除了某些抽象结构方面以外,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假定物理世界中的桌椅与我们知觉到的桌椅有什么相似之处。另一方面我们对于不同的人按常识讲知觉到同一件事物时的经验也作过比较。如果我们只限于谈视觉,那么在人们说两个人看见同一张桌子时,就存在着观点上的差别,视大小的差别,光反射的差别等等。所以桌子的投影性质最多只能对于一定数目的知觉者是相同的,甚至连这些在遇有光的折射媒介时也不完全相同,例如遇到冒气的水壶或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手杖在水中弯折的现象。如果我们像常识那样认为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去知觉“同一个”物体的话,而这个物体真的还要成为同一个物体,那么它和知觉材料的距离一定会越来越大,因为一件复合的视觉材料与一件复合的触觉材料有着内在性质上的不同,除了结构以外不能有任何相似之处。

我们的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加困难。如果我的知觉材料永远只属于我个人的话,那么为什么我还把它当作一个符号,借它来推知一件物质的“东西”或事件呢?这个“东西”或事件是我在身体位置适当时得到知觉的原因,但是除了一些不完全的例外情况,它并不能构成我的直接经验中的一部分。

在我们开始反省的时候,我们有一种不可动摇的信念,认为产生某些感觉的原因在于我们身体的外面。我们都会承认头痛、牙痛和胃痛的原因在身体内部,但是当我们的脚趾碰到什么东西,我们在黑暗中走路撞上一根柱子或者看到一次闪电的时候,我们便不容易对于我们的经验是由于外因产生这一点抱有怀疑。固然我们有时会认为这个信念是错误的,例如梦中发生的经验,或者在我们耳鸣时听到类似打电报的声音。但是这些都是例外的情况,常识已经发现处理它们的方法。

使我们确信大多数感觉都有物质上的原因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许多感觉所具有的那种表面上的共同性,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件事实,即如果我们把感觉看作自然发生的事物,它们就会变得毫无规律而不能加以解释。

关于感觉在表面上的共同性,这是一种与证明知觉材料是完全属于个人的论证恰好相反的论证:虽然两个离得很近的人的视觉材料不能完全一样,他们的视觉材料还是很接近的;虽然视觉和触觉的性质并不相同,一个物体的结构性质在看到的时候和同一个物体的结构性质在摸到的时候还是大体一样的。如果你有一些正立方体的模型,那么一个受过教育的盲人在摸过一个你能看见是十二面体的模型之后也能正确地说出它的名称。除了不同的知觉者所有的那种共同性以外,还有可以叫作一个人的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共同性。我知道通过适当的办法我可以随时看见圣保罗教堂;我知道日月星辰会在我的视觉世界中再现,我的朋友、我的住宅和我的家具也是这样。我知道在我看见这些物体的时候与我看不见这些物体的时候所存在的不同可以容易地解释为由于我或我的环境有了不同,而这些不同并不表示物体起了什么变化。这类说法证实了常识所相信的看法:除了精神事件以外,还存在着一些事物,后者乃是不同观察者在同一时间内,并且常常也是同一个观察者在不同时间内得到相似知觉的来源。

关于完全由知觉材料构成的世界的无规律性,这是一种难以确切地加以表述的论证。大体上说来,许多感觉的发生在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并没有任何一定的先例,而且发生的方式不可抗拒地向我们表明,如果它们有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有一部分存在于我们经验的范围之外。如果你正在下面走路,屋顶上掉下一块瓦,打在你的头上,你会经验到突然一阵剧痛,这种疼痛是不能用这次意外发生以前你所知道的任何一件事来解释明白其原因的。固然有一些偏激的心理分析学家认为遭到意外的人都是些由于反省自己犯过的罪而对生活感到厌倦的人,但是我却不相信这种看法会有很多人赞成。试想一下原子弹爆炸时的广岛居民:他们不可能在心理发展上同时到达要求下一步就是灾难的阶段。要想说明发生这类事件的原因,我们必须承认纯属物质的原因;如果不承认这些原因,我们就得承认因果上的混乱。

我们在讲唯我主义的一章里提出过的一些意见可以用来加强上面这类论证的力量,这些论证表明我们在两种可能中必须选择一个:不是(a)从知觉材料推到其他事件的任何推理都不能认为是正确无误的,这样一来我们的知识就比大多数唯我主义者所想的要少得多,事实上远远少于我们自己所能承认的最小限度的知识;就是(b)有一些推论原理,根据它们我们可以推论出我们自己经验范围以外的事物。

下面的事实使得相信感觉有着物质原因的看法显得更加有力,那就是如果我们不相信这一点,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承认科学的基本轮廓,而不承认科学的基本轮廓看来并不是什么合理的事情。

以上这些是一些大体上的想法,这些想法引导我们为我们常识中那种喜好从感觉推论到感觉的物质原因的倾向找出一条系统化和合理化的道路。

我认为根据经验对于物质世界所作的推理都可以因为下面的假定而被认为有其合理根据,那就是因果连锁的存在,其中每一分子都是按照共现(或邻近)的时空关系排好的一个复合结构;这样一个因果连锁的所有分子在结构上都是相似的;每个分子和每个其他分子之间由一系列相邻的结构联系起来;当一些这类相似的结构被发现围绕一个比它们当中任何一个在时间上都早的中心集合起来的时候,那就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它们的产生根源是位于该中心并且结构与被观察的事件的结构相似的一个复合事件。以后我还要更加确切地叙述这个假定,并提出要接受这个假定的理由。现在为了节省笔墨,我将把这个假定的正确性看作是不容怀疑的,并在这个基础上回到精神的和物质的事件的关系上来。

当人们根据常识谈到存在于精神和物质之间的鸿沟时,他们心里真正想到的是一次视觉或触觉与一种“思想”——例如一次记忆、一种快乐或一种意愿——之间的鸿沟。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是精神世界中的一种区分;知觉结果和“思想”同样是精神的事件。思想稍微复杂一点的人会把物质当作感觉的未知原因,当作实际上绝对没有第二性质,也许连第一性质也没有的“物自体”。但是不管他们怎样强调物自身的未知性,他们仍然认为他们自己对它所知道的足够让他们相信它和精神非常不同。我认为这是由于他们没有从他们的想象中拋弃把物质界的事物看作能够撞上的硬东西的想法而造成的。你能撞上你的朋友的身体,但却不能撞上他的精神;所以他的身体和他的精神是有区别的。许多已经在理智上抛弃了这种论证的人,在他们的想象中还保存着它。

此外还有关于脑与精神的论证。生理学家在观察脑子时是看不见思想的;所以脑是一件东西而会思想的精神又是一件东西。这个论证的谬误在于它假定人可以看见物质。这件事连最有能力的生理学家也做不到。他在观察脑子时所知觉到的是在他个人的精神中发生的一个事件,这与他以为他正在观看的脑子之间只有一种因果上的关联。如果他从威力很大的望远镜里看见一个很小的发光点,把它解释为一块一百万年以前存在的星云,这时他会认识到他所看见的东西与他推论出来的东西是有所不同的。从显微镜底下看到的脑子与从望远镜里看到的星云只有程度上的不同:两者在根据物理学的定律从视觉材料推论出它的物质原因上所需要的推理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人认为星云和一个发光点有什么真正相似之处,同样也没有人认为脑子和生理学家所看到的有什么相同之点。

既然这样,我们关于物质世界到底还知道些什么呢?首先让我们对我们所说的“物理的”事件下一个比较精确的定义。我把它定义为经过推理才知道它发生,同时知道它不是属于精神的事件。我把“精神的”事件定义为(重说一遍)人们不经过推理就知道的事件。这样看来,我们对于“物理的”事件不是毫无所知,就是有所知,也只是通过推理才知道的——或者我们也许应该说,我们不知道人们除了经过推理还有什么方法能够知道“物理的”事件。

如果把物理的事件作为物理学的唯一基础,并且真的如果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它们真实存在的话,那么它们就一定不是完全不能被我们认识的、像康德所说的物自体那样的东西。事实上,按照我们所假定的原理,只就物理事件的时空结构而论,我们是认识它们的,尽管也许认识得很不完全,因为这种结构一定和它们对于知觉者产生效果的时空结构相似。比方说根据在知觉空间中太阳是圆形这件事实,我们有理由推论出在物理空间中太阳也是圆形。对于太阳的明亮我们就没有理由作出类似的推理,因为明亮不是一种属于结构方面的性质。

可是我们却不能推出太阳不是明亮的结论——如果我们把“明亮”理解为我们在知觉中所认识的那种性质的话。我们对于物理上的太阳所能作出的合理推论只能限于结构方面;关于像明亮这类不属于结构方面的性质,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完全存疑的态度。我们也许可以说,物理上的太阳是明亮的是不大可能的事,因为我们对于不是我们知觉对象的事物的性质是毫无所知的,而这就出现了一个对于可能的性质无限制进行选择的范围。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太偏于理论方面,也许我们不该对它过分重视。

这就把我们引到这个问题上来:有没有任何理由,如果有的话,是什么理由让我们假定物理的事件与精神的事件有着性质上的不同?

首先我们一定要区别开在活的脑子里发生的事件与在任何其他地方发生的事件。我要先讲在活的脑子里发生的事件。

根据将在本书第四部分说出的理由,我假定一个小的时空区域就是一个由许多共同出现的事件组成的集合,还假定这类时空区域的顺序是按因果关系来确定的。前一个假定的结论是没有理由认为构成脑子的那些事件不包括思想在内,后一个假定则引导出在物理空间中思想是在脑子里发生的结论。或者更确切地说,脑子的每一个区域都是一个事件的集合,并且那些构成一个区域的事件包括思想在内。当我们说思想在脑子里发生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到我们用的是一个省略的说法。正确的说法是:那些构成脑子里的一个区域的事件,作为一个集合来讲,是包括思想在内的。这就是说,一次发生过的思想是一个集合中的分子,而这个集合构成脑子里的一个区域。从这种意义上说,当我们谈到脑子里发生的事件的时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它们不是思想,相反,我们却有很有力的理由假定它们当中至少有一些是思想。我现在是把“思想”这个词当作精神事件的类名来使用的。

当我们研究在物理的时空中除了脑子以外的各部分所发生的事件时,我们还没有正面的论证可以证明它们不是思想,只有那些根据对于有生命的物质和没有生命的物质的不同所作的观察,再加上根据相似点或是没有相似点作出的推理可以知道的事件不在此内。比方说,我们可以认为习惯主要是有生命的物质才有的,而且由于记忆是一种习惯,所以除了有生命的物质以外,记忆是不大可能存在的。把这个论证推广开来,我们可以说有生命的物质,特别是其中那些高级类型的有生命的物质的行为,比起没有生命的物质特别多地决定于它过去的历史,并且我们的精神生活中由习惯决定的整个那一大部分恐怕只有有生命的物质才能据有。但是这样一些论证还不足以得出定论,并且适用的范围也很有限。正像我们不能完全肯定太阳不是明亮的一样,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它没有理性[8]。认为两者都不大可能也许是对的,但是如果我们说它们绝不可能那便是十足的错误了。

我的结论是:我们不经过推理就可以知道精神事件及其性质,而我们关于物质事件所知道的只限于其时空结构这一方面。我们不知道构成这类事件的那些性质,这方面的毫无所知使得我们既不能说它们与那些我们知道属于精神事件的性质不同,也不能说相同。

【注释】

[1]“主人之声”是英国胜利(Victor)唱片公司的商标名。——译者

[2]英语中“国王”与作为姓氏的“金”两词字母相同。——译者

[3]或者更正确地说,一个“主观上的符号”。

[4]莎士比亚的悲剧《麦克白》中的主角。——译者

[5]表面的现在,即心理的现在,指精神上包括某一暂时经验的时间延续,与作为过去与未来的理想界限的物理的现在形成对比。——译者

[6]见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第104首。——译者

[7]就匹克威克意义上来说,指就一种深奥或纯属想象出来的意义来讲。——译者

[8]我并不希望读者过于重视这种可能。这是属于克劳舍-威廉斯在《非理性的享受》一书中所讲的“猪也许能飞”那一类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