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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
1.6.5 第四章 物理学与经验

第四章 物理学与经验

本章讨论的问题是一个我认为过少受到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假定物理学从广义上讲是正确的,那么我们能否知道它是正确的?并且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是否涉及关于物理学的真理以外的其他真理的知识?我们也许可以发现,如果世界像物理学所说的那样,并没有一个有机体能够知道它是这样;或者如果有一个有机体能够知道它是这样,这个有机体还必须知道物理学以外的某些事物,特别是概然性推理的某些原理。

这个问题由于知觉问题而变得突出。从远古时代起就有两种关于知觉的学说,一种是经验论的,另一种是唯心论的。按照经验论的说法,某些连续的因果连锁从物体传到知觉者,而人们所说的“知觉”到这个物体就是这个连锁中最后一个环节,或者不如说是这个连锁开始不再进入而是知觉者从身体出来以前的最后一个环节。按照唯心论的说法,当知觉者处在物体附近的时候,神的光照使得知觉者的灵魂发生一种类似这个物体的经验。

这两个学说都各有其困难。

唯心论的学说导源于柏拉图,但是到了莱布尼兹手中才达到了它的逻辑的顶峰,莱布尼兹认为世界由彼此不发生作用但都经过类似发展的单子构成,所以我在任一瞬间的情况都与你在同一瞬间的情况相似。当你认为你移动胳臂时,我认为我看见你在移动胳臂;这样我们两人都受了蒙蔽,在莱布尼兹之前没有一个人头脑锐利到能揭露这种假象,他认为这种假象是上帝的善意的最好证明。这个学说非常奇怪,很少有人相信它,但是即使那些自认为最不接近唯心论的人在不太严格的形式下也还保有这种唯心论的知觉说的若干部分。

哲学是神学的后裔,大多数哲学家都像马伏里奥一样,“把灵魂看成珍贵的东西”。所以他们总愿意赋给灵魂以神奇的能力,并且认为知觉与被知觉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一定是某种与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完全不同的关系。这种看法受到了下面这种信念的支持:即认为心与物是完全不同的,并且认为作为心理现象的知觉一定完全不同于大脑中发生的事件,后者是完全可以由物理上的因果关系说明的。

认为知觉依靠物理上的因果连锁的学说很容易受到那种认为大脑的每一种状态都有一种心理状态与之“对应”,并且反之亦然的信念的补充,所以一个充分理解这种对应关系的人可以从已知的大脑状态或心的状态推论出其他一种状态。如果人们认为心理与大脑之间没有什么因果上的相互关系,这只是先在的和谐的一种新的形式。但是如果人们把因果关系看作——像经验论者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不变的前后连续或相伴关系,那么人们假定的大脑与心的对应关系在重言式的形式下就包含着因果上的相互关系。整个心对于身或身对于心的依靠问题由于涉及人的情感,一直陷在十分不必要的含混不清的境地。事实是相当清楚的。一般把某些可以观察的现象叫作“物理的”,把某些别的现象叫作“心理的”;有时“物理的”现象作为“心理的”现象的原因而出现,有时则相反。一次打击使我感到痛苦;一个意愿使我移动我的胳臂。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怀疑这两个因果关联,或者至少没有什么不能同样适用于一切因果关联的理由。

这些考虑把妨碍我们接受知觉的物理说的一系列困难给消除了。

赞成知觉的物理因果关系的常识论证是很有力的,只有带着强烈的偏见才能怀疑它们。我们闭上眼睛就看不见;我们塞上耳朵就听不见;我们受了麻醉就不能知觉。一件东西所显现的样子随着黄疸病、近视、显微镜、雾气等条件而有所不同。我们听到声音的时间要看我们距离声音的物理来源的远近来确定。关于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情况也是一样,尽管光速快到就地球表面的物体来讲,从一个现象的发生到我们看到这个现象,中间所用的时间短到不能估计的程度。如果我们的知觉是靠神的光照,那就必须承认这种光照适应于物理条件。

可是对于知觉的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却有两种反对的理由。一个理由是这种关系使得我们不能或者至少很难认为外界物体就像它们所显示的样子;另一个理由是这种关系使得我们怀疑那些我们叫作“知觉”的现象是否真能作为关于物理世界的一个知识来源。因为第一个理由只与偏见有关,我们可以不去管它,但是第二个理由却比较重要。

这个问题是:每个经验论者都认为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从知觉得来的,但是如果物理学正确,那么在我们的知觉结果与其外界原因之间必然没有多少相似之点,以致我们很难看出我们怎样能够从知觉结果获得关于外界物体的知识。物理学是从知觉推论出来的这件事实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从历史上讲,物理学家都从素朴的实在论出发,也就是从那种认为外界物体完全和它们显示的样子一样的信念出发。根据这个假定,他们发展了一种学说,使得物质变得完全不像我们所知觉的样子。这样他们的结论就和他们的前提矛盾,尽管只有少数哲学家注意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决定,如果物理学是正确的,那么素朴的实在论的假设是否可以经过修改而得出一种从知觉结果推论到物理学的正确推理。简单一句话,如果物理学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有可能认识到这一点吗?

让我们首先明确我们所说的物理学是正确的这个假定是什么意思。我只是因为这个假定迎合受过教育的人的常识才采用它的。我们知道物理学家的学说经常受到修改,所以慎重的科学家都不会认为今后一百年内物理学说完全不发生变化。但在学说改变之后,这种改变就可以观察的现象来讲通常却只具有微小的影响。爱因斯坦的引力学说与牛顿的引力学说在实用上的差别是很微小的,尽管理论上的差别很大。另外,在每个新的学说中都包含一些看来似乎十分确定的部分,而另外一些部分却仍然带有很大的臆测成分。爱因斯坦用时空代替了时间与空间,因而带来了语言上的改变,这和哥白尼所作的语言上的改变有着同样的趋于简单化的理由。人们可以相当有把握地接受爱因斯坦学说的这一部分。但是认为宇宙是一个具有有限直径的三度球体的看法仍然带有臆测的成分;如果人们找到使天文学家放弃这种说法的证据,这也不足令人惊奇。

或者再拿光的物理学说来看。没有人怀疑光的速度是大约每秒300,000公里,但是光到底是由光波还是由叫作光子的粒子组成却是一个一直有着争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就声音来说,人们却可以把波动说当作已经完全成立的理论。

每一种保留下来的物理学说都经过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它是专家们争论的题目;在第二阶段,专家们一致认为它是最符合已知证据的学说,尽管可能出现与它不相符合的证据;在第三阶段,人们认为任何新的证据最多也只能稍稍修改一下这个学说。

当我说我将假定物理学是正确的时候,我的意思是说我将承认物理学中那些已经到达第三阶段的部分。我并不是把它们看成带有必然性的东西,而是把它们看成比任何哲学臆测具有更大的概然性,从而适合于哲学家在论证中作为前提。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物理学中最确定的那些部分在有关我们现在所谈的问题上所要说的话。

十七世纪的物理学的伟大发现是通过两个工作假定取得的。其中一个假定是物理世界中的因果律只需要研究物质与运动,这里物质是由在时间中永存但却连续改变空间位置的粒子组成。人们假定,只就物理学而论,关于粒子我们只需要研究它在不同时间的空间位置;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假定粒子只有位置上的不同,而没有性质上的不同。最初,这只不过是“物理学”这个词的定义;当我们有必要研究性质上的不同时,我们就是在研究一个叫作“化学”的不同的学科。可是在二十世纪,现代原子理论已经从理论上把化学还原为物理学。这就大大扩大了不同的物质粒子的不同只是位置上的不同这个假定的范围。

这个假定是否也适用于生理学,还是支配有生命的物质的行为的定律不同于支配无生命的物质的定律?生机论者主张后一种看法,但是我认为前一种看法具有更大的令人信服的力量。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凡是已经被人理解的生理过程都受物理学与化学定律的支配,并且看来没有任何生理过程不可以用这些定律来说明。所以生理学可以还原为物理学与化学不失为最好的假定。但是这个假定还不具有像化学还原为物理学那样的确定程度。

从现在起我将认为十七世纪的第一个工作假定适用于整个物理世界,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都包括在内,这个假定可以叫作物质的同质假定:我将不再经常反复地说这个学说并不是必然正确;这一点可以认为只说一次就够了。我假定这个学说是对的,因为在我看来,证据对这个学说十分有利,尽管还不具有使之完全确定下来的分量。

十七世纪的第二个工作假定可以叫作原因的独立性的假定;这个假定体现在平行四边形定律上。它的最简单的说法是:如果你在一只运动中的轮船甲板上步行一分钟,那么相对于水来说,你所到达的地点与你在轮船运动时站立一分钟不动,然后在轮船停下一分钟时在甲板上步行所到达的地点一样。说得更概括一些,当一个物体受几种力的作用时,它们在一定时间内同时作用的结果与每个力量在一定时间内依次作用的结果相同——或者不如说,如果该项时间很短,结果就接近正确,并且时间越短结果就会越正确。比方说,月亮受到地球和太阳的吸力;在一秒钟以内,月亮的运动就很接近于这种情况:月亮经过一秒钟时间不受两者的吸力,而是和以前那样继续运动,然后经过另一秒钟月亮运动就像(从静止状态开始)只受地球的吸力,然后又经过另一秒钟月亮运动就像(从静止状态开始)只受太阳的吸力那样。如果我们取的时间短于一秒钟,结果将更接近正确,随着所用时间的无限缩短而接近完全正确。

这个原理在技术上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这个原理使我们在研究了许多不同的单独作用的力的结果之后,能够计算出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个原理是传统物理学中所用的数学方法的基础。但是我们一定要指出它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原理,除了那些例如人在轮船甲板上行走的简单情况以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这个原理有效,我们就可以相信它,但是如果我们发现这个原理有时无效,我们也不应该感到惊讶。在关于原子的量子论中,人们已经不得不拋弃这个原理,尽管这还不是定论。不管怎样,这第二个工作假定远不及第一个工作假定那样具有巩固的基础。这个假定,至少就大体来讲,支配着一个很广泛的领域,但却没有什么可靠的理由相信它具有普遍的正确性。

二十世纪以来物理学的假定已经受到一些修改。第一,由事件组成的一个四度簇代替了空间簇与时间簇;第二,因果律不足以确定个别的事件,而只表示统计上的分布;第三,变化看来很可能是不连续的。这些修改如果不是由于下面的事实,对于我们就会比现在更为重要:第二种和第三种修改只能有效地应用在微观现象上,而像说话这类与“心理的”事件联系在一起的物理现象则是宏观的。因此如果人体完全按照物理学的定律来活动,那么应用古典物理学的定律来确定一个人所说的话,以及一般说来确定他的身体的大规模运动就仍然是正确的。

这就把我们引到心与物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来,因为一般把知觉看成是“心理的”,而把知觉对象和产生知觉的刺激看成是“物质的”。我自己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任何困难。那些所谓的困难来自坏的形而上学和坏的伦理学。人们告诉我们说心与物是两种实体,并且绝不相同。精神高尚而物质卑下。罪恶在于精神受物质的支配。知识既然是最高尚的精神活动之一,就不能依靠感官,因为感官表现为受物质支配的一种形式,从而也就成了坏的东西。因此柏拉图反对把知识与知觉等同起来。你可能认为这一切都是已经过了时的东西,但是它却在人的心目中留下了难以克服的偏见。

然而心与物的区别的产生也有它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找出和心与物之间的区别大体类似的一种或更多种区别。我想把“心理的”现象定义为一种无须经过推理就可以知道的现象。但是还是让我们看一下一些比较习见的定义。

如果我们只凭莱布尼兹提出的理由,认为外延意味着多数性,因而不能是单独实体的一种属性,我们就不能应用笛卡尔关于思维与外延所作的区别。但是我们可以作出与它比较类似的一种区别。我们可以说物质的事物具有空间关系,而心理的事物却不如此。大脑在头部之内,但是思想却不是这样——至少哲学家是这样告诉我们的。这个观点是由于“空间”这个字眼的不同意义的混淆而产生的。我在一定时刻所看见的那些东西当中,有着属于我的知觉结果的空间关系;如果知觉结果像我所主张的那样是“心理的”,那么作为知觉结果的组成部分的空间关系也就成了“心理的”。素朴的实在论把我的知觉结果与物理上的东西等同起来;它认为天文学家所说的太阳就是我所看见的太阳。这样就会把我的知觉结果的空间关系与物体的空间关系等同起来。许多人尽管已经不承认素朴的实在论的其他方面,却仍然保留着它的这一方面。

但是这种等同是站不住脚的。物理学的空间关系存在于我们知觉不到的电子、质子、中子等等之间;视觉结果的空间关系存在于我们知觉到的东西之间,并且最后说来存在于带色的物片之间。在物理学的空间与视觉的空间之间有一种大体上的相互关联,但是这种关联很不紧密。第一,在深度大时它们就不可区分。第二,定时不同;太阳现在看来所在的地点相当于八分钟以前物理上的太阳所在的地点。第三,知觉结果受物理学家认为不是物体内部变化的一些变化所支配;例如,由于云、望远镜、斜视或闭目而产生的那些变化。因此,知觉结果与物体之间的对应只是近似的,并且就空间关系来说也并不比其他方面来得精确。物理学家所说的太阳和我知觉中的太阳并不是一回事,它和月亮中间长达93,000,000英里的距离也不就是我同时看见视觉中的太阳和视觉中的月亮时,两者之间的空间关系。

当我说某种东西在我“外面”的时候,我的话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意思。我可能指在知觉空间中我有一个知觉结果在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结果之外,或者我可能指在物理学的空间中有一个物体在作为物体来看的我的身体之外。一般来说,两者之间有着大体上的对应。在知觉空间中我所看见的桌子在我所看见的我的身体的外面,在物理空间中物理上的桌子在我的身体的外面。但是有时这种对应却不存在。比方说我做梦遇到一次火车事故:我看见列车从堤岸上翻了下来,我还听见受伤的人的喊叫声。在我自己的知觉空间中,这些梦中的物体真正并且确实在我梦中身体的“外面”。但是醒后我才明白整个梦都是由于我耳朵中的声音而引起的。当我说声音在我的耳朵中时,我的意思是说,在物理空间中我所经验的那种声音的物理来源是在作为物体来看的我的耳朵的“里面”。就另外一种意思来说,我们也许可以说一切声音都在耳朵之内,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两种意思混淆起来,就会带来不可解决的麻烦。

概括说来,我们可以说在知觉空间中我对于任何在我的身体外面的东西的知觉结果都在对于我的身体的知觉结果的“外面”,并且如果知觉不是把我们引入歧途,在物理空间中这个物体就在我的身体的“外面”。由此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我的知觉结果在我的身体的外面。实际上这样一个假设一看就知道是没有意义的,虽然,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我们可以为它找出一种意义,而在这种情况下它却是假的。

我们现在可以着手解决我们的中心问题,即我们所说的“知觉结果”是什么意思,以及它怎样可以成为关于它本身以外的某种东西的知识来源?

什么是“知觉结果”?按照我所使用的这个词的意思来说,这就是常识所说的当我看见或听到某种事物或者通过其他感官确信自己意识到某种事物的存在时所发生的那种情况。我们相信太阳永远存在,但是我只能有时候才看见它:我在夜间、阴天或者精神集中在别的事物上时就看不见太阳。可是另外一些时候我却能看见太阳。我看见太阳的全部场合彼此之间有着一种相似,这种相似使我从婴儿时期就学会了在适当的场合下使用“太阳”这个词。存在于在我看见太阳的不同场合之间的某些相似之点显然在我自己身上;例如:我一定要睁开眼睛,并且看的方向还要对头。因此我们不把这些当作太阳的属性。但是还存在其他相似之点,就常识所能见到的范围来讲,这些相似之点并不依靠我们而存在;当我们见到太阳时,太阳几乎总是圆的、明亮和炽热的。少数与此不同的场合可以很容易解释为是由雾或日食造成的。因此,常识的说法是:有一个圆的、明亮和炽热的物体;所谓“看见太阳”这个事件乃是介乎我和这个物体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在发生这种关系时,我就正在“知觉”到太阳。

但是就在这个地方,物理学进行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干涉。物理学明确告诉我们说,太阳并不是“明亮的”,如果按照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意思的话;太阳是对于眼睛、神经和大脑具有某种效果的光线的来源,但是在由于光线不接触活的有机体因而产生不了这种效果时,就不存在什么可以确实叫作“明亮”的东西。完全同样的看法也适用于“热的”和“圆的”等字眼——至少在我们把“圆”理解为一种可以知觉到的性质时是这样。另外,尽管你现在看见太阳,根据你看见而推论出来的那个物体却存在于八分钟之前;如果太阳在这几分钟内消失的话,你仍然会一点不差地看见你现在正在看见的东西。因此我们不能把物理学上的太阳和我们看见的太阳等同起来;然而我们看见的太阳仍然是我们相信物理学上的太阳的主要理由。

假定物理学完全正确,那么物理学定律中有哪些东西可以作为从知觉结果推论到物体的合理根据?为了能够充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确定知觉结果在物理学的世界中所占的地位。这里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物理学除了为物理定律找寻经验界的证实之外,从来也不谈论知觉结果;但是如果物理定律不讲知觉结果,那么知觉结果又怎能证实这些定律?我们在下面的讨论中应该把这个问题记在心上。

知觉结果在物理学的因果连锁中所占的地位问题与知觉结果在认识上所占的地位问题并不相同,尽管两者互相关联在一起。目前我要研究的是知觉结果在因果连锁中所占的位置。一个知觉结果——比方说听见一种声音——有着一系列的先件,这些先件在时空中运动,从声音的物理来源经过空气到达耳和大脑。我们叫作“听见声音”的那种经验几乎可以确定是和物理学的因果连锁中大脑这个环节同时的。如果这种声音是要求作出身体运动的,那么运动在刚刚“听到声音”之后几乎立刻就会发生。因此,如果我们想把“听到声音”纳入物理学的因果连锁中去,我们就必须把它和跟它同时发生的大脑中的事件所占的时空领域联系起来。把声音作为某种被知觉到的事物来看,这一点也是适用的。唯一与这种声音有直接关系的时空领域是听者现在的大脑状态;它与声音的物理来源的关系则是间接的。完全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被看见的东西。

我很想把这里所要作出的形而上学假定缩小到最小限度。你可能认为心与物是互相影响的;或者像笛卡尔学派的人所主张的那样,认为心与物是平行发展的;或者像唯物主义者所相信的那样,认为心理现象只不过是伴随某些物理现象发生的事件,前者受后者的决定但却不能反过来影响后者。在这些问题上你的意见和我所要谈的论点并没有什么关系。我现在所谈的乃是受过教育的人都具有的常识看法所容易接受的东西,这就是说,不管我们研究知觉结果还是与它同时的大脑状态,这两者在因果连锁中的位置都介乎构成刺激的内传神经现象与构成反应的外传神经现象之间。

这种看法不仅适用于我们很自然地划入“心理”方面的知觉过程,而且适用于我们在知觉时所经验到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不仅适用于“看见太阳”,而且也适用于太阳,如果我们所说的“太阳”是指一个人可以经验到的某种东西的话。天文学家所说的太阳是通过推理推论出来的,它既不热也不明亮,它存在于所谓“看见”它八分钟之前。如果我看见太阳,并且因而使我眨一下眼,这时我所看见的并不存在于93,000,000英里之外和八分钟之前,而是照因果关系来讲(因而也是照时空关系来讲)介乎射在眼上的光波与随后发生的眨眼两者之间的东西。

作为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系,关于知觉的二元论的看法,在威廉·詹姆士的影响下,现在已经大部分被经验主义者所抛弃。介乎作为心理事件来看的“看见太阳”与我看见的直接对象两者之间的区别,现在一般都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我也同意这个看法。但是许多和我在这个问题上抱有同样看法的人却前后矛盾地坚持某种形式的素朴的实在论。如果我对于太阳的视觉就是我所看见的太阳,那么我所看见的太阳就不会是天文学家所说的太阳。根据完全相同的原因,如果我所看见的桌椅就是我对于桌椅的视觉,这些桌椅的位置就不会在物理学所讲的位置上,而是在我看见桌椅的地方。你可能说我的视觉既然属于心理的范围,就不会在空间之内;如果你这样讲,我将不争论这一点。但是我仍然认为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和我的视觉在因果上永远结合在一起的时空领域,而这就是在我看见东西时的大脑。完全相同的看法适用于一切感官知觉的对象。

现在我们已经能够研究一个物理现象和那个一般叫作看见的随后发生的现象之间的关系。比方说,黑夜中出现了一道闪电。从物理学家的观点来看,闪电是一种放电现象,这种现象使得电磁波从它发生的领域向外运动。如果这种波动遇不到不透光体,它们就越走越远;但是如果它们遇到不透光体,它们的能量就转化为新的形式。如果它们碰上通向大脑的人眼,各种复杂的事情都可以发生,这些现象是生理学家研究的对象。这个因果过程一旦到达大脑,那个大脑的所有人就“看见”闪电。如果这个人不熟悉物理学,他就会认为闪电就是在他“看见”闪电时所发生的现象;或者不如说,他认为所发生的现象乃是他本人与闪电两者之间的一种叫作“知觉”到闪电的关系。如果他熟悉物理学,他就不会这样认为,但是他仍然认为当他“看见”闪电时所发生的那种现象为物理世界的知识提供了充分的基础。

我们现在终于能够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知觉结果怎样和在什么程度上可以作为关于物体的知识来源?我们已经论证过,知觉结果是以物体作为起点的因果连锁的终点。(当然因果连锁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起点和终点。从另外一种观点看,知觉结果是一个起点;从它那里开始作出对于刺激的反应。)如果知觉结果可以当作关于物体的知识的来源,那就一定能够从结果推论出原因,或者至少推论出原因的某些特点。在这种从结果逆推到原因的推论中,我将暂时假定物理学的定律的正确性。

如果从知觉结果可以推论到物体,那么物理世界必然包含着多少可以分开的一些因果连锁。我此刻能够看见一些不同的东西——纸张、书籍、树木、墙壁和云块。如果这些东西在我的视力范围内的分离状态相当于物理上的分离状态,那么它们当中任何一件东西必然向我发出它自己的因果连锁,不受其他连锁的干扰而到达我的眼睛。光学理论告诉我们这是实际的情况。从光源发出的光波在适当的外界条件下实际上不受同一领域中其他光波的干扰而向前行进。但是当光波遇到反射或折射的物体时,这种媒介的独立性就消失了。

这一点在决定什么是我们以为看见的物体这个问题上十分重要。在白天,实际上所有到达眼睛的光线最后都来自太阳,但是我们并不认为我们只是看见太阳。我们正在看见的乃是光线从中经过以后实际未受阻碍就到达眼睛的那个领域。我们一般认为,当光线受到反射或散射的时候,光线使我们看到使光受到反射或散射的那个物体;当光受到折射的时候,我们认为我们仍在看到以前的光源,尽管不够准确。可是人们并不认为反射过来的光线总能为我们提供关于反射体的知觉;在出现正确映象的情况下,正如镜中所见的那样,人们就不抱这样的看法。我认为在我刮脸时所看见的就是我自己的脸。但是当阳光反射在户外景色上时,阳光给我关于景色中事物的知识比关于太阳的知识要多得多,因此我认为我是在知觉到景色中的事物。

同样的看法在较差的程度上也适用于声音。我们把听见声音与听见声音的回响区别开来。如果太阳除了明亮以外还发出声音,并且地面上的东西只对于太阳发出的某些声音作出反响,那么在这些东西作出特有的声音反响时,我们会说我们听到的是这些东西,而不是太阳。

其他感官并不给我们提供关于因果连锁中远的物体或中间环节的知觉,因为这些感官并不和那些带有波动所特有的独立性的物理过程打交道。

从我们刚刚说过的话里可以清楚地看出:知觉结果与我们认为是被知觉的物体之间的关系是模糊不清的、近似而不精确的和比较不确定的。说我们知觉到物体并没有什么确切的含义。

把知觉作为知识的一个来源,这个问题可以放在一个范围更大的问题之内:物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外界条件下能够作为推论出前一个阶段的基础?显然这只有在所讨论的过程独立于其他过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而过程可以这样互不依赖也许令人感到惊异。我们之所以看到个别的星星是因为光从每颗星出发后经过充满其他光路的区域仍然保持着独立性。如果失去了这种独立性,我们就只能看到一片模糊,像银河那样。就银河的情况来讲,独立性是到了生理学的阶段才消失的;这就是望远镜可以把银河中不同恒星区别开来的原因。但是从一颗星上各个不同部分发出的光所具有的独立性并不能由于使用望远镜而恢复;这就是恒星没有可测定的视光度的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讲,物理学家可以不去管生理学家所研究的人类知觉机构,因为我们可以认为知觉机构大体上是不改变的。当然知觉机构不是真的不发生变化。通过斜视我可以看见两个太阳,但是我不会想象我已经完成了一件天文学上的奇迹。如果我闭上眼睛,让脸朝向太阳,我会看见一团模糊的红光;我把太阳外形的这种改变的原因归之于我自己而不归之于太阳。我用眼角一瞥或者集中视力去看东西,东西的外形就会显得不同。近视的人和远视的人所看到的东西的外形也不一样。还有其他等等情况。但是常识懂得把这些知觉结果上产生差别的主体方面的原因与那些由于物体方面的差别而造成知觉结果差别的原因区别开来。在我们学会画图以前,我们总是认为一个长方形的物体看起来永远是长方形;就动物性推理使得我们把它判断为长方形那种意义来讲,我们并没有弄错。

科学在研究这些问题时假定有一个正常的观察者,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个人是个虚构,像经济人一样,但却不是到了完全无用程度的纯粹虚构。当一个正常的观察者看到两个物体之间的不同时——例如,一个看来是黄的而另一个看来是蓝的——人们认为这种不同的来源在于物体而不在于作为主体的观察者的知觉机构。如果在某一特定实例上,这个假定错了,人们就会认为通过许多观察者多次的观察可以得到纠正。通过这类方法,物理学家能够把我们的知觉机构当作一个不变的谬误来源,正因为这种谬误是不变的,所以在许多方面可以略而不计。

有些原理为那种从知觉结果推论出物体的推理提供了合理根据,我们对于这些原理还不曾进行过充分的研究。比方说,在许多人看见太阳的时候,为什么我们相信在他们的知觉结果之外有一个太阳,而不只是相信有一些定律确定一些外界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我们将会遇到叫作“看见太阳”的经验?

这里我们遇到了科学和常识都使用的一个原理,意思是说当相互分开的时空部分中许多现象显然具有因果上的相互联系时,在介乎这些现象之间的领域内一定有着某种把它们联系在一起的连续过程。在我们考察了怎样从知觉的空间推论到物理学的空间之后,我们还要对这个时空连续性原理重新加以研究。然而我们至少可以把它作为根据知觉中的物体取得推论形式的第一步。

最后我将概括一下本章的要点。

我们的主要问题是:如果物理学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是怎样知道这一点的,并且除了物理学之外,我们还需要知道什么才能把物理学推论出来?这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知觉的物理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使得物体与知觉结果之间很可能有着较大的不同;但是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又怎能从知觉结果推论出物体来?另外,因为人们把知觉当作“心理的”,而把它的原因当作“物理的”现象,我们就面临到心物关系的老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心理的”和“物理的”现象并不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截然不同。我想把“心理的”现象定义为某人不经过推理就认识到的一种现象;因而“心理的”与“物质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属于认识论,而不属于形而上学的范围。

导致混乱的困难之一是人们不能区别知觉的和物理的空间。知觉的空间由知觉结果各部分之间可知觉的关系构成,而物理的空间则由推论出来的物体之间的推论出来的关系构成。我所看见的东西可能在我对于我的身体的知觉结果之外,但却不能出乎作为物体来看的我的身体之外。

从因果关系来看,知觉结果的位置介乎内传神经中发生的事件(刺激)与外传神经中发生的事件(反应)两者之间;它们在因果连锁中所占的位置正和大脑中某些事件所占的位置相同。作为物体知识的一个来源,知觉结果只有在物理世界中存在着分开的、多少各自独立的因果连锁的情况下才能起到这个作用。实际情况只是近似如此,所以从知觉结果推论到物体就不能精确无误。我们假定知觉给我们提供了接近客观的初步近似真理,而科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一些为了克服这种初步的不精确而想出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