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通过对概念的定义、阐明和描述,来促成知识的逻辑完备
§99.定义
定义是充分明晰准确的概念(conceptus rei adaequatus in minimis terminis, complete determinatus〔以最少言辞充分完全规定的概念〕)。
注释 唯独定义可视为逻辑上完备的概念;因为在定义中结合着概念的两种最主要的完备——明晰,及明晰中的圆满精确(明晰的量)。
§100.分析定义和综合定义
一切定义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前者是一个所与概念的定义,后者是一个造成概念的定义。
§101.先天及后天的所与概念和造成概念
分析定义的所与概念或者是先天所与的,或者是后天所与的;同样地,综合定义的造成概念或者是先天造成的,或者是后天造成的。
§102.由阐明或构造而成的综合定义
综合定义由以发生的造成概念的综合,或者是(对于现象的)阐明的综合,或者是构造的综合。后者是随意造成的概念综合,前者是经验的,也就是由作为概念质料的所与现象造成的概念综合(conceptus factitii vel a priori vel per synthesin empiricam〔先天及经验综合所造成的概念〕)。随意造成的概念是数学概念。
注释 一切数学定义和——倘若定义在经验的概念中到处都可发生的话——经验定义必须综合地造成。因为在后一种概念中,例如在水、火、空气等经验概念中,我不应当分析存在于它们之中的东西,而应当通过经验,认识属于它们的东西。所以,一切经验的概念必须视为造成概念,但是这些概念的综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经验的。
§103.经验的综合定义之不可能性
经验的概念综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经验的,作为这样的综合绝不能是完善的(因为在经验中永远可以发现概念的更多特征),所以也不能给经验的概念下定义。
注释 只有随意概念可以综合地定义。随意概念的这些定义——它们不仅总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必须先行于一切借助随意概念说出的东西——也可称之为申述,只要人们借以说出他的思想或提供出一句话中知解到的东西的理由。在数学家中情况就是如此。
§104.由分析先天或后天所与概念而成的分析定义
一切所与概念,无论是先天所与还是后天所与,都只能通过分析来定义。因为只有不断地搞清所与概念的特征,才能使所与概念明晰。如果搞清楚了所与概念的一切特征,这概念就完全明晰了;所与概念如果不包含过多的特征,便是精确的,由此产生出概念的定义。
注释 因为不能由实验来确定,一所与概念的特征通过充分分析是否已经穷尽,所以,一切分析的定义都可认为是不可靠的。
§105.阐明和描述
并非一切概念都能定义,但也不是一切概念都可定义。
同某些概念的定义相近的,一方面是阐明(expositiones),一方面是描述(descriptiones)。
阐明一概念,就在于将其特征互相连贯(连续)地表象出来,只要这些特征是通过分析发现的。
描述是对一概念的不精确的阐明。
注释1 我们能阐明的,或者是概念,或者是经验。前者通过分析进行,后者通过综合进行。
注释2 阐明仅在所与概念中发生,通过阐明使所与概念明晰。阐明区别于申述,申述是造成概念的明晰表象。
要使分析完善并非总是可能的,而因为分析在成为完善的之前,必定先是不完善的。所以,即使是不完善的阐明,作为定义的部分,也是对概念的真实有用的展示。在这里,定义永远只是我们必须试图达到的逻辑上完备的理念。
注释3 描述只能在经验地所与的概念中发生。它没有规定的规则,而仅包含定义的材料。
§106.名义定义和实在定义
单纯名称上的说明或名义定义,是作为这样一种定义来理解的,这种定义包含着人们随意给予某一名称的意义,因而仅标明其对象的逻辑本质,或者仅用来使该对象同其他客体区别开来。反之,事物的说明或实在定义则是依照内在规定充分认识客体的定义,因为实在定义是根据内在特征来陈述对象的可能性的。
注释1 与事物不同,如果一个概念是内在充分的,则它也一定是外在充分的。但是,如果概念是内在不充分的,那它便仅是在某种关系中外在充分的,也就是在被定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的比较中是充分的。唯有无限制的外在充分性无内在充分性就不可能。
注释2 经验对象只允许作名义说明。所与知性概念的逻辑的名义定义,是从一种属性取来的;实在定义则来自事物的本质,来自可能的第一根据。因此,实在定义包含任何时候都属于事物的东西,包含事物的实在本质。单纯否定的定义也不可称为实在定义,因为否定特征固然可以像肯定特征那样,用来使一物同他物相区别,但不能用于按照内在可能性认识事物。
在道德事物中,必须永远探求实在定义,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必须以此为目标。数学中有实在定义,因为随意概念的定义永远是实在的。
注释3 如果一个定义给出先天对象能够由以说明的概念,则该定义是发生的(genetisch);一切数学定义都是如此。
§107.定义的基本要求
一般属于定义的完备性的基本普遍要求,可在量、质、关系和样式这四个主要环节之下来考察。
1)就量来看——关于定义的范围——,定义和被定义者必须是可转换的概念,从而定义不得宽于或窄于它们所定义的东西;
2)就质来看,定义必须是一周详而准确的概念;
3)就关系来看,定义不得是同语反复,就是说,被定义者的诸特征必须作为被定义者的知识根据,同被定义者本身有区别;最后
4)就样式来看,诸特征必须是必然的,从而不是由经验附加上去的。
注释 定义应由属概念和种差概念(genus und differentia specifica)构成,这个条件只在比较名义定义时才有效,对于导出实在定义则不适用。
§108.检验定义的规则
检验定义时,要完成四种活动,也就是要研究定义
1)作为命题来看,是否真实;
2)作为概念来看,是否明晰;
3)作为明晰的概念来看,是否也周详;最后
4)作为周详的概念来看,是否同时又确定,即对事物本身是否适合。
§109.下定义的规则
完成下定义的,也恰恰是检验定义的这四种活动。为此目的就要探求:1.真实命题;2.其谓项尚未假定事物概念的命题;3.收集命题的更多谓项,把它们同事物本身的概念相比较,看它们是否合适;最后,4.看一看是否没有一个特征混入或隶属另一特征。
注释1 无须提醒也能了解,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分析的定义。因为在这里,人们永远无法确定分析是否业已完善,所以只可把定义作为尝试提出来,就像它并不是定义那样来利用它。在这样的限制下,仍可把它作为一个明晰真实的概念来使用,并由这一概念的诸特征引出绎理。因此我可以说,凡适合于被定义者概念的,也适合于定义。但是反过来当然不行,因为定义不能穷尽全部被定义者。
注释2 在说明时利用被定义者的概念,或在定义时以被定义者为根据,称为循环说明(circulus in definien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