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2 Ⅱ 理性推理
Ⅱ 理性推理

§56.一般理性推理

理性推理是通过将其条件包摄在所与的普遍规则下,对一命题的必然性的知识。

§57.一切理性推理的普遍原则

一切理性推理的有效性所依据的普遍原则,可以确定地表达在下述公式中:

凡在一规则条件之下的,也在该规则本身之下。


注释 理性推理以一普遍规则,及此规则条件下的包摄为前提。因此,人们不是在个别中,而是在普遍中,并且必然是在某一条件之下认识先天结论的。理性的必然的原理恰恰在于:一切都存在于普遍者之下,并且在普遍的规则中得到规定。

§58.理性推理的基本部分

任何理性推理都有以下三个基本部分:

1)被称为大前提(propositio maior)的普遍规则;

2)将一知识包摄于普遍规则条件下,被称为小前提(propositio minor)的命题;以及最后

3)肯定或否定包摄于规则下的知识之谓项的命题——结论(conclusio)。

前两个命题在其相互关系中又称前件前提(die Vordersätze oder Prämissen)。


注释 规则是一普遍条件下的断言。条件与断言的关系——即断言是如何存在于条件之下的——,是对于规则的指言

条件(无论在何处)发生的知识是包摄

包摄于条件之下者,与规则的断言之联结是推理

§59.理性推理的质料和形式

理性推理的质料是前件或前提,当结论包含联贯性(die Konsequenz)时,是理性推理的形式


注释1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首先要考察前提的真实性,然后是结论的正确性,在否定一个理性推理时,绝不要先否定结论,而总是或者先否定前提,或者先否定联贯性。

注释2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前提和联贯性一经给予,结论也就随即给予了。

§60.理性推理(就关系而论)之区分为直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

一切规则(判断)都包含知识之杂多意识的客观统一,从而包含一条件,在此条件下,一知识和另一知识都属于一个意识。但是可设想的这种统一的条件只有三种,那就是:或者作为诸固有特征的主项;或者作为一知识属于另一知识的根据;最后,或者作为诸部分在一全体(逻辑的区分)中的联结。因此,普遍规则(大前提的)也只能有这么多,通过这些规则,一判断的联贯性从另一判断中介而来。

一切理性推理之区分为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其根据就在这里。


注释1 理性推理既不是按照来区分的(因为任何大前提都是一条规则,从而是某种普遍的东西),也不是按照来区分的(因为不管结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同样有效),最后,更不是按照样式来区分的(因为结论总是伴随着必然性的意识,因而带有必然命题的威严)。所以,唯一可能作为理性推理之区分根据的,就只剩下关系

注释2 许多逻辑学家都认为只有直言推理才是正常的,而其余的理性推理都是不正常的。然而这种看法是没有根据的、虚妄的。所有这三种推理都是同等正确,却又互不相同的理性的基本功能的产物。

§61.直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理性推理所特有的区别

使上述三种理性推理区别开来的东西在于大前提。在直言推理中,大前提是直言命题;在假言推理中,大前提是假言命题;在选言推理中,大前提是选言命题。

§62.1.直言理性推理

任何直言推理都有三种主要概念(项)即:

1)结论中的谓项。因为谓项的范围大于主项,所以它的概念叫做大概念(大项);

2)结论中的主项,其概念叫做小概念小项);以及

3)一种起媒介作用的特征(nota intermedia)叫做中概念(中项),因为通过它,一知识才包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


注释 上述诸项的这种区别只发见于直言的理性推理中,因为只有这种推理才单单通过中项进行;反之,其他理性推理则仅通过大前提中或然地表象的命题,以及小前提中实然地表象的命题之包摄进行。

§63.直言理性推理的原理

一切直言推理所依据的原理是这样的:

凡是适合于一事物特征的,也适合于该事物本身;凡是与一事物的特征相矛盾的,也与该事物本身相矛盾(nota notae est nota rei ipsius; repugnans notae, repugnat rei ipsi)。


注释 从方才提出的原理中,容易演绎出所谓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与无的命题〕,因而无论对于一般理性推理,还是对于特殊的直言理性推理,后者都不能视为最高原理。


种概念就是这些概念下一切事物的普遍特征。所以,此处有效的规则是:凡适合于属或种,或与之相矛盾的,也适合包含于该属或种之下的一切客体,或与之相矛盾。这个规则才叫做das 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与无的命题〕。

§64.直言理性推理的规则

由直言理性推理的性质和原理,可引出适于这种推理的下列规则:

1)在任何直言推理中,所包含的主要概念(项)是三个,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因为在这里,我应当通过一媒介特征联结两个概念(主项和谓项)。

2)前件或前提不可皆为否定(ex puris negativis nihil sequitur),因为在小前提中,陈述一知识在规则条件下的包摄必须是肯定的。

3)诸前提也不可皆为特称命题(ex puris particularibus nihil sequitur),因为那样一来就没有规则了,也就是没有特殊知识能够由以推出的普遍命题了。

4)结论永远取决于推理的较弱部分,也就是取决于前提中,被称为直言推理的较弱部分(conclusio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的否定命题和特称命题;因此

5)如果诸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结论也必须是否定的;以及

6)如果有一个前提是特称命题,则结论也必须是特称的。

7)在一切直言理性推理中,大前提必须是一全称(universalis)命题,而小前提必须是一肯定(affirmans)命题;最后,由此而来的是

8)在的方面,结论必须随大前提而定,在的方面,结论必须随小前提而定。


注释 结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随前提中的否定命题和特称命题而定,这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我只把小前提作成特称的,说有些东西包含在规则之下,那么我在结论中也只能说,规则的谓项适合于一些东西,因为我包摄于规则之下的不比这些更多。如果我以一个否定命题作为规则(大前提),我就必须使结论也成为否定的。因为如果大前提说此一或彼一谓项必须被规则条件下的一切所否定,则结论也必须以包摄于规则条件下的东西(主项)来否定谓项。

§65.纯粹的和混合的直言理性推理

一个直言理性推理如果未混入直接推理,而诸前提的合乎规律的秩序亦未变化,那便是纯粹的(purus),否则就称为非纯粹的混合的(ratiocinium impurum oder hybridum)。

§66.由命题的换位而成的混合理性推理——格

属于混合推理的,是那些通过命题的换位形成的推理,因而在推理中这些命题的位置并非合乎规律。这种情况发生在所谓直言理性推理的后三格中。

§67.推理的四格

所谓格是指推理的那四种方式,其区别是通过前提及其概念的特殊位置来规定的。

§68.通过中概念的不同位置规定其区别的根据

这要看中概念实际上所处的位置,就是说,中概念可以或者1)在大前提中占主项的位置,在小前提中占谓项的位置,或者2)在两个前提中占谓项的位置,或者3)在两个前提中占主项的位置,最后,或者4)在大前提中占谓项的位置,在小前提中占主项的位置。通过这四种情况,四个格的区别就确定了。如果S表示结论的主项,P表示结论的谓项,M表示中概念,那么上述四格的图式有如下表:

alt

§69.唯一合乎规律的第一格的规则

第一格的规则是:大前提全称命题,小前提肯定命题。一般说来,一切直言理性推理的普遍规则必须如此。由此可见,第一格是唯一合乎规律的,其余所有各格——倘若要它们有效的话——通过前提的换位(metathesin praemissorum),都一定可以还原到第一格。


注释 第一格可以具有一切量和质的结论。在其余各格中,则只有某种结论,结论的一些式在这里是要被排除的。这就表明,这些格非但不完备,而且存在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妨碍着结论,使之不能在一切式里发生,就像在第一格中那样。

§70.后三格还原为第一格的条件

后三格有效的条件——在这条件下,任一格都可能有一推理的正确式——归结为:中概念在命题中取得这样一种位置,由这种位置通过直接推理(consequentias immediatas),可根据第一格的规则产生同一位置。由此产生后三格的下列规则。

§71.第二格的规则

在第二格中,小前提正常,大前提虽然保持为全称(univer salis),但必须换位。这仅仅在大前提是全称否定的时候才可能,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就必须换质。在两种情况下,结论皆为否定的(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视较弱部分而定〕)。


注释 第二格的规则是:一物的一特征与何物矛盾,该物也与事物本身矛盾。在这里我必须换位,说:一特征与何物矛盾,该物便与这特征矛盾;或者我必须将结论换位:一物的一特征与何物矛盾,事物本身也与该物矛盾,故后者也与前者矛盾。

§72.第三格的规则

在第三格中,大前提正常,小前提必须换位,由此却产生一肯定命题。这仅在肯定命题是特称的时候才可能,因而结论特称的


注释 第三格的规则是:凡适合于一特征或与之相矛盾的,也适合包含这特征于其下的一些事物或与之相矛盾。——在这里我才必须说:它适合于在这特征下包含的一切事物或与之相矛盾。

§73.第四格的规则

如果第四格中大前提是全称否定的,则大前提可单纯(simpliciter)换位;小前提是特称时也如此;故结论是否定的。反之,如果大前提是全称肯定的,则大前提可以或者只是偶然地(per accidens)换位,或者换质;故结论不是特称的,就是否定的。如果结论不应换位(将PS变为SP),则必出现前提的易置(metathesis praemisorum)或两前提的换位(conversio)。


注释 在第四格中,由于谓项与中概念有关,中概念与(结论的)主项有关,故主项谓项有关;但后者全然不是推出的,而至多是它的换位。为了使之可能,必须使大前提成为小前提,小前提成为大前提,结论必须换位,因为在最初的变化中,小前提就变成大前提了。

§74.后三格的普遍结果

由上述后三格的规则可知:

1)在这三格中,没有全称肯定结论,结论永远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是特称的;

2)每一格都混入一直接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虽然后者未明确地表达出来,却必须默认。因此

3)所有后三格推理都不是纯粹的,而必须称之为非纯粹的推理(ratiocinia hybrida, impura),因为任何纯粹推理都不能多于三个基本命题(termini)。

§75.2.假言理性推理

假言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这种推理以一假言命题为大前提。因此,假言推理由两个命题构成,1)一个前件(antecedens)和2)一个后件(consequens),在这里,推理是按照定立式或取消式进行的。


注释1 假言理性推理因此没有中概念,在这种推理中,一命题的联贯性(die Konsequenz)仅由另一命题指明。这就是说,在假言推理的大前提中,联贯性为两个互相分离的命题所表达,其中第一个命题是前提,第二个命题是结论。小前提把或然条件变为一直言命题。

注释2 由假言推理没有中概念而仅由两个命题组成这一点可以看出,这种推理实际上不是理性推理,而毋宁只是一直接的,由一个前件和后件——依照质料或形式——来表示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 demonstrabilis〔ex antecedente et consequente〕vel quoad materiam vel quoad formam)。

每一理性推理都应是一个证明。但是假言推理只是在自身中引用一证明根据。因此,假言推理不可能是理性推理,这也是明显的。

§76.假言推理的原理

假言推理的原理是根据命题:a ratione ad rationatum, a negatione rationati ad negationem rationis valet consequentia〔结论对根据而言是根据,对否定根据而言是否定根据〕。

§77.3.选言的理性推理

在选言推理中,大前提是一选言命题,因而,作为这种命题,必有区分支或选言支。

在这里,或者1)由一选言支的真实推论其余各支的虚妄,或者2)由除了一选言支以外所有其余各支的虚妄,推论这一支的真实。前者由定立式(oder penendo tollentem〔或由立而破〕)所成,后者由取消式(tollendo ponentem〔由破而立〕)所成。


注释1 除一支而外的一切选言支合起来构成这一支的矛盾的反面。于是这里便发生了分叉,依照这种分叉,如果两者中其一真实,则其他必虚妄,反之亦然。

注释2 多于两个选言支的一切选言理性推理实际上是多支的。因为一切真正的选言推理只能是两支,逻辑的划分也是两支,但是为了简短,再细分的支被置于原分支之下。

§78.选言理性推理的原理

选言推理的原理是排中律

A contradictorie oppositorum negatione unius ad affirmationem alterius,——a positione unius ad negationem alterius valet consequentia〔结论为矛盾的否定一方对肯定的另一方,——或肯定一方对否定的另一方〕。

§79.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理性推理,或者说,是一假言推理,而其后件是一选言判断。其后件是选言的假言命题是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后件(per omnia membra〔由所有各支而成的〕)是虚妄的,结论肯定前件是虚妄的。——(A remotione consequentis ad negationem antecedentis valet consequentia〔结论以移去后件来否定前件〕)。


注释 古人对于二难推理搞了不少名堂,称这种推理为抵角推理(Schluβ cornutus)。他们懂得这样来把对手搞到牛角尖,即他们历数对方所能倾向的一切,随后又向对方反驳这一切。他们指出对方承认的任何意见中的许多困难。但是,不去直截了当地反驳命题,而只是指出困难,这是一种诡辩的技巧;这在许多事物中,甚至在极多事物中都是可行的。

如果把一切存在困难的东西立即宣称为虚妄,则摈弃一切便是件轻而易举的游戏了。指出反面的不可能固然是好的,但是,当人们把反面的不可理解视为其不可能的时候,其中就寓有某种欺骗性的东西。因此,二难推理是否同样能够正确地推理,这本身就有许多惑人之处。二难推理可用于辩明真命题,也可用于——通过对其命题提出种种困难来——攻击真命题。

§80.正规的理性推理和隐蔽的理性推理
(ratiocinia formalia und cryptica)

正规的理性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这种推理不仅就质料而言包含一切必需的东西,而且就形式而言也是正确完美地表达的。与正规的理性推理相反,一切移置前提,或者略去一个前提,最后,或者只有中概念与结论相联结的推理,都可算作隐蔽的(cryptica)理性推理。第二种隐蔽的理性推理(在其中,有一前提没有表达出来,而只是一同想到)叫做残缺推理或省略推理。第三种称为收敛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