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判断
§17.判断的一般阐明
判断是不同表象的意识统一之表象,或构成一概念的不同表象的关系之表象。
§18.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任何判断都有作为其主要成分的质料和形式。判断的质料是所与的、在判断中为意识的统一所联结的知识;判断的形式是不同表象如何属于一个意识的样式和方式规定。
§19.逻辑反思的对象——判断的单纯形式
因为逻辑抽去了知识的一切实在的或客观的区别,所以并不研究判断的质料或概念的内容。逻辑仅就其单纯形式来考虑各种判断。
§20.判断的逻辑形式:量、质、关系和样式
就其形式而论,不同的判断可归结为量、质、关系和样式四个主要环节,鉴于这些主要环节,所规定的判断的不同形式也刚好有这么多。
§21.判断的量:全称的、特称的、单称的
就量来看,判断或者是全称的,或者是特称的,或者是单称的。在这些判断中,主项依次包含或排斥谓项概念的全体、谓项概念的部分,以及部分的部分。在全称判断中,一概念的外延全都包含在另一概念的范围中;在特称判断中,一概念的部分外延包含在另一概念的范围下;最后,在单称判断中,全无外延的一概念当然也就不会作为部分包含在另一概念的范围下。
注释1 就逻辑形式而言,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在使用上可视为相同,因为在两种判断中,谓项无例外地适用于主项。例如,在单称命题“伽尤斯有死”中,谓项可以和全称命题“凡人皆有死”一样无例外地适用于主项,因为只有一个伽尤斯。
注释2 关于知识的普遍性,在一般命题和普遍命题之间,有一实在的,却当然与逻辑无关的区别。一般命题即是这样的命题,这种命题仅包含若干对象的普遍的东西,因而不含有包摄的充分条件,如命题“必须使证明彻底”;普遍命题是对于一对象普遍地主张某物的命题。
注释3 普遍规则不是分析地普遍的,就是综合地普遍的。前者抽去了杂多性;后者照顾到区别,从而也规定其区别。一客体被思维得越简单,就可能越先依照概念的分析的普遍性。
注释4 如果全称命题没有具体地认识,其普遍性不能了解,就不能用为准绳,在应用上也不会有启发之效,这些命题只是研究那些在特殊情况下才会知道的东西之普遍根据的课题。例如,“谁说谎无利并知道真理,谁就说真理”这一命题,就看不出它的普遍性。因为我们只有通过经验才认识到对于无利者这一条件的限制,就是说,人们可以由于有利而说谎,以致不能牢牢地受道德约束。观察使我们认识到人类本性的弱点。
注释5 对于特称判断要注意,如果它们可以通过理性来了解,并因而具有理性的而不只是理智的(抽象的)形式,那么主项必须是一比谓项较广的概念(c.latio〔1〕)。如果随时谓项=○,主项=□,那么图一就是一特称判断,因为属于a的有一些是b,有一些不是b,这是由理性得来的结果。但是,如果情况如图二;那么至少一切较小的a都可以包含在b之下,较大的a则不然。所以特称判断仅仅是偶然的。

§22.判断的质:肯定的、否定的、无限的
就质来看,判断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是无限的。在肯定判断中,主项在一谓项的范围之下被思维;在否定判断中,主项被置于一谓项的范围之外;在无限判断中,主项被置于一概念的范围之内,而这范围却存在于另一概念的范围之外。
注释1 无限判断不仅表明主项不包含在一谓项的范围之下,而且表明除了该谓项的范围之外,主项还存在于无限范围的某一处。所以,无限判断表示谓项范围的有限。
凡可能之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因此,如果我说“某物是非A”,如“人的灵魂是不朽的”,“有些人是不学无术者”等等,那么这就是无限判断。通过无限判断,超出A的无限范围之外不能确定客体属于何概念,而只能确定客体属于A以外的范围,这范围真正讲来全然不是范围,而只是与无限在范围上的划界或界限本身。虽然排除是一否定,但概念的限制却是一肯定的行动。因此界限是有限对象的肯定概念。
注释2 根据排中律(exclusi tertii),一概念不是排除,就是包含另一概念。因为逻辑只管判断的形式,不管判断的内容,所以无限判断与否定判断的区别不属于这门科学。
注释3 在否定判断中,否定总是影响系词;在无限判断中受否定影响的不是系词,而是——最好用拉丁语表达——谓项。
§23.判断的关系: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
就关系来看,判断或者是直言的,或者是假言的,或者是选言的。这就是说,在判断中,所与表象彼此或者作为谓项对主项的关系,或者作为结论对根据的关系,或者作为区分支对被区分的概念的关系而从属于意识的统一性。直言判断是通过第一种关系规定的,假言判断是通过第二种关系规定的,选言判断是通过第三种关系规定的。
§24.直言判断
在直言判断中,主项和谓项构成判断的质料;主项和谓项借以规定和表述的(一致或冲突)关系称为系词。
注释 虽然直言判断构成其余判断的质料,但绝不能因此——像许多逻辑学家那样——相信,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无非是直言判断的不同装束,因而都可还原为后者。判断的这三种形式本质上基于知性的不同逻辑功能,因而必须按照这些功能的特殊差异来衡量。
§25.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的质料由作为根据和结论而互相联结的两个判断组成。包含根据的判断是前件(antecedens, prius),作为结论与前一判断相联系的另一判断是后件(consequens, posterius);两个判断互相联结成意识统一的表象称为连贯性(die Konsequenz),后者构成假言判断的形式。
注释1 那对于直言判断是系词的东西,对于假言判断就是连贯性,即判断的形式。
注释2 有些人相信,将假言判断变成直言判断是容易的。然而这是行不通的,因为就它们的本性来讲,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在直言判断中,什么问题也不存在,一切都是实然的;在假言判断中,实然的只是连项。因此,在后者情况下,我可以把两个错误的判断互相联结起来,因为这里有关的只是联结的正确性——连贯的形式,假言判断的逻辑真理性就基于这种形式。“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和“如果一切物体都是组合的,那么它们是可分的”——这两个命题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在前一命题中我直截了当地断定事物,在后一命题中则仅在一表述成问题的条件下断定。
§26.假言判断的联结方式:定立式和取消式
假言判断的联结方式有两种,即定立式(modus ponens)和取消式(modus tollens)。
1)如果根据(前件)真,则由根据所决定的结论(后件)亦真,称为定立式。
2)如果结论(后件)假,则根据(前件)亦假,称为取消式。
§27.选言判断
如果一所与概念的范围的诸部分,在全体中互相规定,或作为补充(complementa)互相规定为一全体,那么这判断是选言的。
§28.选言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选言判断由以组成的诸多所与判断,构成选言判断的质料,称为选言支或对立支。选言判断的形式就在于选言本身,亦即在于不同判断(作为划分了的知识之全部范围的互相排斥和互相补充的诸支)关系的规定。
注释 全体选言判断将不同的判断表象为共在一个范围中,并且通过对整个范围中其他判断的限制,产生出每一判断。它们规定了每一判断与整个范围的关系,因而同时规定了本身相分离的这些不同支(membra disjuncta)的关系。在这里,一个支规定着每个其他支,只要它们全都作为部分共在于一知识的整个范围中,而在此范围之外,便无从设想其有何关系。
§29.选言判断的特性
一切选言判断的特性——通过该特性,选言判断与其余判断(就关系而论),尤其是与直言判断的特殊区别方得以规定——在于,诸选言支都是或然判断,由这些判断所想到的无非是:它们像一知识范围的诸部分那样,每一判断都是其他判断的补充,诸判断合成的全体(complementum ad totum),便等于选言判断的范围。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这些或然判断中,有一个包含着真理,或者说——这是一回事——,这些判断中有一个必是实然的,因为除了这些判断而外,该知识范围再没有更多的判断包括在所与条件下,并且其一与其他相对立;因此,真的判断既不能是它们之外的某个别的判断,也不能在它们之中多于一个。
注释 在一直言判断中,事物(其表象被视为另一从属表象范围的一部分)被视为包含在其高级概念之下,因而在范围的从属中,部分的部分是与全体相比较的。但是在选言判断中,我由全体进向一切部分的总和。凡包含在一概念范围之下的,也包含在这范围诸部分中的一部分之下。范围必须首先依此划分。譬如说,如果我提出“学者或是历史学者,或是理性学者”这一选言判断,那么我就对此作了规定,即:就范围而论,这些概念都是学者范围的诸部分,但相互间绝不是部分,以及:一切部分的总和便是完全的。

在选言判断中,并非划分了的概念范围被视为包含在划分范围中,而是包含在划分了的概念之下的,被视为包含在划分诸支的一支之下,关于直言判断与选言判断的比较,参看图一和图二可能更为清楚。
在直言判断中,包含在b之下的x也包含在a之下(见图一);在选言判断中,包含在a之下的x,或者包含在b之下,或者包含在c之下,如此等等(见图二)。

所以,选言判断中的划分所表示的,不是整个概念诸部分的同格,而是概念范围之一切部分的同格。在后一情况下,我通过一个概念思维许多事物,在前一情况下,我通过许多概念思维一个事物,例如通过同格的一切特征来思维定义。
§30.判断的样式:或然的、实然的、必然的
就样式——整个判断与知识能力的关系是通过这一环节来规定的——而言,判断或者是或然的,或者是实然的,或者是必然的。或然判断伴随判断的单纯可能性意识;实然判断伴随判断的现实性意识;最后,必然判断伴随判断的必然性意识。
注释1 样式这个环节仅表明判断中某物被如何主张或否定的方式,即:是否对一判断的真伪无所决定,像在或然判断“人的灵魂可能不朽”中那样;或者对之有所规定,像在实然判断“人的灵魂不朽”中那样;或者最后,对一判断的真理性以必然性的威严表述出来,像在必然判断“人的灵魂必然不朽”中那样。这种单纯可能或现实或必然的真理规定,仅涉及判断本身,与被判断的事情毫不相干。
注释2 在或然判断——也可将它解释为这样的判断,即其质料是与谓项和主项间的关系一起给予的——中,主项无论何时都具有比谓项更小的范围。
注释3 判断与命题间的真正区别以或然判断与实然判断间的区别为根据,人们过去通常错误地以词句——缺少它们当然处处都不能判断——的表达来规定这种区别。在判断中,不同表象与意识统一间的关系仅被思维为或然的,而在一个命题中,则被思维为实然的。或然命题是自相矛盾(contradictio in adiecto)。在我有一命题之前,我必须先判断。我判断许多我尚未确定的东西,然而一旦我将判断作为命题来规定,我就必须确定它们。此外,在人们实然地接受一判断之前,最好先或然地去判断,以便用这种方式来考验它。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具有实然判断也并非总是必要的。
§31.暗指判断
判断中包含一肯定,同时也以隐蔽的方式包含一否定,以致肯定虽然明显,但否定却是隐蔽的,这样的判断是暗指命题。
注释 例如,在“少数人是有学问的”这一暗指判断中,存在着1)否定判断(但以隐蔽方式):“许多人是不学无术的”;以及2)肯定判断:“一些人是有学问的”。因为暗指命题的性质完全依赖语言条件,如果根据这些条件简短地、一下子便表达两个判断,那就应当注意到,我们的语言所能给予的判断,其所暗指者一定不是在逻辑上,而是在语法上。
§32.理论的和实践的命题
与对象有关,并规定什么适于或不适于对象的命题,称为理论命题;反之,实践命题是陈述行为的命题,而行为是客体借以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
注释 逻辑学只讨论就形式而论,与理论命题相对立的实践命题。就内容而论区别于思辨命题的实践命题,属于伦理学。
§33.不可证命题和可证命题
能够证明的命题是可证命题,不能证明的命题是不可证命题。
直接确定的判断都是不可证的,因而被视为基本命题(Elemen-tarsätze)。
§34.原理
先天地直接确定的判断,当其他判断能由以证明,而它们本身却不能从属其他判断时,可称原理。原理因此又称原则(开端)。
§35.直观性原理和论证性原理:公理和论理
原理不是直观性的,就是论证性的。前者可在直观中展示,称为公理,后者只能通过概念表达,可称论理(acroamata)。
§36.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其确认基于概念(谓项与主项概念)的同一性的命题,叫做分析命题。其真理不依据概念同一性的命题,须称综合命题。
注释1 “应属物体(a+b)概念的一切x亦属广延(b)”,是分析命题的一个例子。“应属物体(a+b)概念的一切x,亦属吸引(c)”,是综合命题的一个例子。综合命题在内容上增加了知识;分析命题则仅在形式上增加了知识。前者包含规定(determinationes),后者仅包含逻辑谓项。
注释2 分析原理非公理,因为它们是论证性的。综合原理仅当它们是直观性的时候,才是公理。
§37.同语反复命题
在分析判断中,概念的同一性可以或者是表达性的(explicita),或者是非表达性的(implicita)。在前者情况下,分析命题是同语反复的。
注释1 同语反复命题是实质(virtualiter)空洞或后果空洞的,因此它们毫无用途。例如,同语反复命题“人是人”就是如此。如果关于人,我所知道的只不过说他是人,那么我对于人一点也没有多知道什么。
反之,非表达命题就不是后果空洞或无结果的,因为它们通过展开(explcatio),使未展开地(implicite)存在于主项概念中的谓项更加清楚。
注释2 后果空洞的命题必须同意义空洞的命题区别开来,因为后者涉及的是所谓隐蔽的特性(qualitates occultae),所以是对于知性的空洞。
§38.公设和问题
公设是直接确定的实践命题,或规定可能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假定实现行为的方式是直接确定的——的原理。
问题(problemata)是可证明的、需要指示的问题,或陈述一行为——其实行方式不是直接确定的——的命题。
注释1 也可以有为着实践理性的理论公设。这类公设是理论的、在实践理性意图上必要的假说,如上帝、自由和来世的存在。
注释2 属于问题的有:1)包含应为之事的问题,2)包含可能成事之方式的解答,以及3)我如此进行,就会实现所求之事的证明。
§39.定理、绎理、辅助定理和评注
定理是能够并且需要证明的理论命题。绎理是由在先命题而得的直接结论。科学中假定为已证明的,不是引自本科学,而是引自其他科学的命题,称为辅助定理。最后,评注是单纯解释性的命题。因此,评注并非作为部分属于整个体系。
注释 任何定理的基本和普遍的要素是论题和证明。此外,也可如此设定定理和绎理的区别:绎理是直接推断出来的,反之,定理则是由直接确定的命题通过一系列结论推出来的。
§40.知觉判断和经验判断
知觉判断仅仅是主观的,来自知觉的客观判断是经验判断。
注释 由单纯知觉而来的判断是不大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是把我的表象作为知觉来陈述:知觉一塔楼的我,从塔楼上知觉到红的颜色。但是我不能说:它是红的。后者不但是经验的东西,而且是经验判断,亦即我借以得到客体概念的经验的判断。比如,“当我触及石头时,我感到热”,这是一个知觉判断;反之,“石头是热的”,便是一个经验判断。在后一判断中,我并非把仅存在于我的主体中的东西视为客体。因为经验判断是客体概念由以产生的知觉,如“月亮中的光点是在空气中或是在我的眼睛中运动”。
注释
〔1〕学园版揣为:“conceptus latior”。——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