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第一章 概念

第一章 概念

§1.一般概念及其与直观的区别

一切知识,也就是一切伴随意识的关于客体的表象,不是直观就是概念。直观是个体的表象(repraesentatio singularis),概念是普遍的表象(repraesentatio per notas communes)或反思的表象(repraesentatio discursiva)。

借助于概念的知识称为思维(cognitio discursiva)。


释注1 概念与直观相反,因为它是一种普遍的表象,或许多客体所共有的表象,从而是可以包含在各个不同客体中的表象。

注释2 谈论普遍的或共同的概念是单纯的同语反复。将概念不正确地区分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是个缺点。可作这样区分的不是概念本身,而只是概念的使用。

§2.概念的质料和形式

对每一概念都可区别开质料形式。概念的质料是对象;概念的形式是普遍性

§3.经验概念和纯粹概念

概念不是经验的就是纯粹的(vel empiricus vel intellectualis)。纯粹概念是这样一种概念,这种概念并非从经验引来,而是——就内容而言——源于知性的。

理念是其对象绝不能在经验中遇到的理性概念。


注释1 经验的概念是通过比较经验对象由感官产生的,仅仅通过知性得到普遍性的形式。经验概念的实在性以实际经验为基础,就内容而论,它们是由实际经验引来的。然而,形而上学必须研究是否有源于知性而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纯粹知性概念(conceptus puri)。

注释2 理性概念或理念全然不能导入实际对象,因为一切实际对象必须包含在可能的经验中。但是理念却用于通过理性,在经验及经验规则的最完备使用方面引导知性,或表明并非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经验的对象,以及经验的可能性原理既不适用于物自体,也不适用于作为物自体的经验客体。

理念包含知性使用的原型,如世界整体的理念,它一定不是知性的经验使用的构成性原理,而只是一般联系我们知性的经验使用的调节性原理。因此,为了或者客观地完成隶属的知性活动,或者视为无限的,理念是作为必然的基本概念来看的。理念也不许由集合而得,因为整体先于部分。此外,也还有一种向其趋近的理念。数学的理念或数学地产生的全体的理念就属于这一类。数学的理念与完全不同于一切具体概念的动力学理念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动力学的整体不是就(像在数学中那样),而是就形式而言,区别于具体概念。

人们不能使理论的理念获得客观实在性,也不能证明其客观实在性,只有自由的理念例外。不仅如此,因为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条件,其实在性还是公理。上帝理念的实在性只能通过自由,因而仅在实践意图(也就是如此行动,仿佛有个上帝似的)中才能证明。

在一切科学中,特别是理性科学中,科学的理念都是科学的普遍草图或轮廓,即属于它的一切知识范围。科学中最先对之注目和探寻的这种全体的理念,如法学理念,是建筑术的理念。

多数人缺少诸如人类、完善的共和国及幸福生活等理念。许多人没有关于他们所向往的事物的理念,因而按照本能和权威行事。

§4.已给予(先天或后天)的概念和造成的概念

就质料而论,一切概念或者是已给予的概念(conceptus dati),或者是造成的概念(conceptus factitii)。已给予的概念不是先天给予的,就是后天给予的。

一切经验地或后天地给予的概念称为经验概念;一切先天地给予的概念称为知性概念(Notionen)。


注释 作为论证性表象的概念形式,在任何时候都是造成的。

§5.概念的逻辑起源

单纯形式而论,概念的起源以其对事物区别的反思和抽象为基础,这些事物由某一表象来标明。这里发生的问题是:哪些知性活动造成了概念?或者——这是一回事——:哪些知性活动由表象产生了概念?


注释1 普通逻辑通过概念抽去知识的一切内容或思维的一切质料,因而只能在形式方面,也就是只能主观地衡量概念,——不是概念如何通过特征来规定客体,而只是概念如何能够同诸多客体相关。因此,普通逻辑无须研究概念的泉源,无须研究作为表象的概念如何产生,而仅研究所与的表象如何在思维中成为概念。这些概念可能包含来自经验的某物,也可能包含虚构的,或由知性本性借来的某物。概念的这种逻辑的起源——仅就形式而言的概念起源——在于反思,通过反思产生了一个为许多客体所共有的表象(conceptus communis),即为判断力所要求的形式。因此,逻辑中所考察的只是对于概念的反思的区别

注释2 质料方面的概念起源(就此而论,概念不是经验的就是随意的理智的),是在形而上学中去衡量的。

§6.比较、反思和抽象的逻辑活动

就其形式而言,概念据以产生的知性的逻辑活动是:

1)比较,即诸表象在相互关系中比较而达到意识的统一;

2)反思,即考虑怎样才能将不同的表象把握在一个意识中;最后

3)抽象,即同所与表象在其中相区别的其余一切东西分离。


注释1 为了由表象造成概念,必须能够比较反思抽象,因为知性的这三种逻辑操作是产生任何一般概念的基本和普遍的条件。例如,我看见一棵松树、一棵柳树和一棵菩提树。这时我先把这些对象互相比较,我注意到,它们在干、枝、叶等方面是互不相同的;但是我随即只注意它们所共有的东西——干、枝、叶本身,并抽去其大小、形状等等,于是我得到了树的概念。

注释2 逻辑中使用的抽象一词并非总是正确的。绝不能说抽出某物(abstrahere aliquid),而只能说抽去某物(abstrahere ab aliquo)。例如,如果我在鲜红的布中只想到红色,我便抽去了布;如果我把红色也抽掉,而把鲜红色作为一般的物质材料来思考,那我就抽去了更多的规定,我的概念也就变得更为抽象。因为从概念中略去的事物的区别越多,或者说,从概念中抽去的规定越多,这概念就越是抽象。所以,真正讲来,当称抽象概念为进行抽象的概念(conceptus abstrahentes),也就是许多抽象发生于其中的概念。例如,物体概念其实不是抽象概念,因为我不能抽去物体本身,否则我也就不会有物体的概念。但是我必须抽去大小、颜色、硬度或流动性等等,简言之,抽去特殊物体的一切特殊规定。最抽象的概念是同与它有区别的东西毫无共同之处的概念。某物的概念就是如此,因为与它有区别的东西是虚无,与某物毫无共同之处。

注释3 抽象只是普遍有效的表象在其下得以产生的消极条件,积极的条件是比较和反思。因为通过抽象不能产生概念;抽象只是完成概念并将概念包括在它的确定界限之内。

§7.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每一概念,作为部分概念,都包含在事物的表象中;而作为知识的根据,亦即作为特征,都将这些事物包含于其。就前一方面讲,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就后一方面讲,任何概念都有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彼此成反比例。概念的外延越大,其内涵就越小,反之亦然。


注释 概念的普遍性或普遍有效性并非由于概念是部分概念,而是由于概念是知识的根据

§8.概念的外延量

一概念的外延或范围越大,存在于其下和由它而能想到的事物就越多。


注释 像人们谈到根据时,说它包含结论于自身之下那样,人们在谈到概念时也可以说,作为知识的根据,它包含对其加以抽象的一切事物于自身之下,例如,金属概念就对金、银、铜等等加以抽象。因为任何概念,作为普遍有效的表象,都包含那为不同事物的许多表象所共有的东西,所以一切包含于其下的事物都能由此概念来表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概念的有用性。能够由一概念来表象的事物越多,这概念的范围就越大。例如,物体概念的外延就大于金属概念的外延。

§9.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

在自身之下尚有其他概念的概念称为较高概念(conceptus superiores),与之相比,那些其他概念称为较低概念。特征(离去的特征)的特征是一种较高概念,关于离去特征的概念则是一种较低概念。


注释 因为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只是相对而言的,所以同一概念在不同的关系中,可以既是较高概念,又是较低概念。例如,的概念相对于的概念〔1〕是较高概念,相对于动物的概念则是较低概念。

§10.属和种

就其较低概念而言,较高概念称为(genus),就其较高概念而言,较低概念称为(species)。

像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那样,属的概念种的概念的区别也不是就其本性,而是仅就其相互间的逻辑从属关系而言的。

§11.最高的属和最低的种

最高的属是非种的属(genus summum non est species),最低的种是非属的种(species, quae non est genus, est infima)。

然而根据连续性法则,既不能有最低的种,也不能有最近的种。


注释 如果我们思维一系列互相从属的许多概念,如铁、金属、物体、实、物,我们就不断得到较高的属。因为任何都永远可视为其较低概念的(如学者概念可视为哲学家概念的属),直至最终达到再不能是。我们最后一定能够达到这样的属,因为最后必有一最高概念(conceptum summum),这概念不容许继续抽象,否则整个概念就会消失。但是在种和属的系列中,没有不再包含其他种于其下的最低概念(conceptum infimum)或最低的种,因为这样的概念是不可能规定的。就连我们直接应用于个体的概念,也存在着一些不是我们没有觉察,就是为我们所忽略的种差。只有用于比较时才有最低概念,这些概念好像是当人们同意不再往更低走时,由约定俗成才获得这种意义。

关于种属概念的规定,下列普遍法则是有效的:有可以不再是种的属,但没有可以不再是可能的属的种

§12.较广的概念和较狭的概念——可代换的概念

较高的概念也称较广的概念,较低的概念也称较狭的概念。

具有同样范围的概念称为可代换的概念(conceptus reciproci)。

§13.较低概念与较高概念(较狭概念与较广概念)的关系

较低概念并不包含在较高概念之中,因为较低概念的内涵多于较高概念;但是较低概念却包含在较高概念之下,因为较高概念包含着较低概念的知识根据。

此外,一概念并不以在自身之下所包含的较多而比另一概念更广(这是人们不能知道的),概念之所以更广,是因为在它之下包含别的概念除此而外更多的东西

§14.有关概念从属的普遍规则

关于概念的逻辑外延,下列普遍规则是有效的:

1)凡适合于较高概念或与之相冲突的,也适合于包含在较高概念之下的一切较低概念或与之相冲突;反之

2)凡适合于一切较低概念或与之相冲突的,也适合于其较高概念或与之相冲突。


注释 因为诸物在其中一致的东西,都来自诸物的普遍属性,诸物在其中相异的东西都来自诸物的特殊属性,所以人们不能断定:凡适合于较低概念或与之相冲突的,也适合于其他较低概念(这些概念与前一概念同属于一个较高概念)。因此,譬如说,人们也不能断定:凡是不适合于人类的,也不适合于天使。

§15.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的产生条件:逻辑抽象和逻辑规定

由持续的逻辑抽象不断产生较高概念,反之,由持续的逻辑规定不断产生较低概念。可能的最大抽象给出再想不出什么规定可由以去掉的最高或最抽象的概念。完满的最高规定则可给出一种通体规定的概念(conceptum omnimode determination),亦即给出再想不出什么规定可以附加上去的概念。


注释 因为只有个别事物或个体是通体规定的,所以能给予的通体规定的知识只是作为直观,而非作为概念;就后者而言,逻辑规定永远不能视为业已完满(§11.注释)。

§16.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体使用

任何概念都可以普遍地或特殊地(抽象地或具体地)使用。较低概念如着眼于它的较高概念,便抽象地使用;较高概念如着眼于它的较低概念,则具体地使用。


注释1 抽象具体两词与概念本身无关(因为任何概念都是抽象概念),而仅与概念的使用有关。这种使用可有不同的程度,人们各按其程度,或多或少抽象或具体地对待一概念,即或多或少地去掉或添加规定。通过抽象的使用达到最高的属概念,通过具体的使用则接近于个体。

注释2 在概念之抽象或具体的使用中,哪一种使用比另一种更优越呢?这是无法决定的。一种使用的价值并不比另一种估价较小。通过很抽象的概念我们许多事物;通过很具体的概念我们少数事物。所以,我们在一方面得到的,又在另一方面失去。外延大的概念,就人们能够将它用于许多事物而言,是很有用的;但这概念因此具有较小的内涵。例如,我在实体概念中想到的,不比在白垩概念中更多。

注释3 通俗性的艺术就在于,使同一知识中的抽象表象与具体表象间的关系适当,因而使知识在外延和内涵方面借以达到最高限度的概念与其展示间的关系适当。

注释

〔1〕学园版揣为:“黑人的概念”。——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