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道德情操的特征
在以下几节中我将更为详细地讨论这三个阶段的道德的几个方面。一种道德情操的概念,三条心理学法则的实质,以及三条法则表现的过程,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在讨论第一个问题时,我应说明,我将使用“情操”这个古老的词汇来表示那些稳定有序和调节性倾向,例如正义感和人类之爱;表示对在个人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具体个人或社团的持久依恋。所以既存在着道德的情操,也存在着自然的情操。“态度”这个词我使用得比较广泛。和情操一样,态度也是一些有序的道德或自然倾向,但这些倾向不具有那样大的调节性或持久性。最后,我还将使用“道德情感”和“道德感情”来表示我们在具体场合体验到的那些情感和感情。我希望清楚地表明道德情操、态度、情感和有关的道德原则之间的联系。
道德情操的主要特点也许最好是通过考察在描述它们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以及它们借以表现出来的各种情感来说明。[17]考察道德情操的相互区别以及它们同容易与之混淆的自然态度和情感相区别的种种方式是有价值的。所以,首先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a)什么是一个人用以表达自己怀有一种具体的道德情感的语言形式,以及这些形式中的有意义的——假如有的话——变化形式?(b)什么是一种特定的情感的特殊行为象征,以及一个人表现他的感觉的有代表性的方式?(c)什么是——假如有的话——和道德感情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的感觉和能动的情感?例如,当一个人生气时,他可能感到热;他可能发抖或感到胸闷。他可能语调颤巍;也许还不由自主地使用某些手势。即使一种道德情感中存在着这些特有感觉和行为表现的话,它们也并不是构成负罪感、羞耻和义愤或别的道德情感的东西。并不是每个人在感到负罪、羞耻和义愤的具体场合中都必然和只能产生这样的特有感觉和表现。这并不是否认,当一个人将为负罪、羞耻或义愤的情感压倒时,某种特有感觉和紊乱的行为可能是必然的。但是要怀有这些情感,一个人常常只要诚恳地说他感到负罪、羞耻或义愤并且他准备恰当地说明为什么他会产生这些情感(假定他认为这种解释是正确的),也就足够了。
这最后一点解释,引出了在确定道德情感同其他情感的区别以及道德情感的相互区别方面的主要问题,即:(d)什么是怀有一种道德情感所需要的确切解释方式?对于不同的情感所作的解释之间存在何种区别?因此,当我们问某人他为什么感到负罪时,何种回答才是我们所期待的?显而易见,并不是任何回答都能令我们满意。仅仅用可能受到的惩罚来解释是不够的,它可以解释恐惧或忧虑,但不能解释负罪感。与此相似,用自己过去行为造成的对于自己的损害和不幸,可以解释悔恨的情感而不能解释负罪感,更不能解释自责的情感。诚然,由于一些明显的理由,恐惧和忧虑常常伴随着负罪感,但不能把它们和这种道德情感混淆起来。所以,我们不应该假定负罪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恐惧、忧虑的悔恨的混合物。忧虑和恐惧根本不是道德情感,悔恨和我们关于自己的善的某种观点联系在一起,是由于未能以合理的方式发展我们的利益而产生出来的。甚至像神经病患者的负罪感这样的现象以及其他的非正常情况,也由于对这些偏离正常的情况的特殊的解释而被看作是负罪感而不是被简单地看作不合理的恐惧和忧虑。人们总是假定在这样一些例子中,一种较深入的心理学研究将不能说明(或已经不能说明)它们与其他正常的负罪感的相似性。
一般地说,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经验的解释总是借助着一种道德概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道德原则,这是道德情感的一种必然特征,也是道德情感区别于自然态度的部分特征。他对他的情感的描述总是借助于一种公认的正当或不公正概念。当我们怀疑这点时,我们就会举出各种形式的负罪感作为反面的例子。这很容易理解,因为最早的负罪感形式是权威的负罪感,而且我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不带有一些可称为残余负罪感的情感。例如,某个在一个严格的宗教教派中长大的人会觉得去看戏是不正当的。一旦他不再相信这一点时,他会告诉我们他在看戏时仍然觉得负罪。但是,这些并不是真正的负罪感,因为他不打算对任何人表示歉意,或决定不去看另一出戏,等等。事实上,他应当说他怀有某些不安的感觉和情感,等等,它们和他感到负罪时怀有的那些感觉和情感极为相像。所以,假如契约论是合理的,那么,对某些道德情感就需要借助于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将乐于选择的一些正当原则来解释,而另一些道德情感则应当和善概念联系起来。例如,一个人因为知道他拿了超出自己的(由某种公正系统所规定的)份额的东西,或不公正地对待了他人而感到负罪。或者,一个人因为他曾表现怯懦并不敢说出而感得羞耻。他没有能实行一种他已获得的道德价值观念(见第68节)。把道德情感相互区别开来的是对它们的解释所典型地援引的那些原则和过错。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不同的道德情感的特有感觉和行为表现是相同的,作为心理上的纷扰,它们都具有这种纷扰的共同特征。
指出下述这一点是有价值的,即,假如每一种行为都能——情况常常如此——得到恰当的解释,那么同一个行为可以立即引出若干种道德情感(见第67节)。举例来说,一个欺骗别人的人会感到既负罪又羞耻:他感到负罪是因为他已经损害了一种信任关系,已经不公正地发展了自己的利益;他感到羞耻是因为他使用了这样的手段,以致在自己的眼中(及他人的眼中)成为懦弱的和不值得信任的人,成为求助于不公正的和阴谋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目的的人。这些解释诉诸不同的原则和价值,因而区别着相应的情感;但这两种解释常常都适用。我们可以加以补充的是:一个人怀有一种道德情感的必要条件是他的每一点解释都要真实,其充分条件是他承认这些解释。因此,某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他超出了自己的份额。他可能没有负罪感。然而,由于他的解释是正当的,尽管存在着误解,他表达的信念仍然是真诚的。
其次,还有一些涉及道德态度对于行为的关系的问题。首先,(e)什么是一个体验着一种特定的情感的人的特有意图、努力和倾向(爱好)?何种事情是他想去作的或者认为自己不能做的?一个愤怒的男人特有的行为是努力地回击,或去阻止使他愤怒的那个人实现他的目的。当被一种负罪感纠缠的时候,一个人总是希望以后要行为公正,要相应地努力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倾向于承认他的过错并要求从头做起,倾向于承认和接受责备和惩罚。同时,当他看到其他人行为不公正时,他感到自己不能谴责他们。具体的境况将决定哪一组倾向会表现出来;我们可以假定,会表现出来的那一组倾向也随着个人的道德而变化。例如,显而易见,负罪感的典型表现及其恰当解释将随着社团的道德的理想与角色变得更为复杂和要求更高而大相径庭,而这些情感又同和原则的道德相联系的那些情感有所不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那里,这些区别从一开始就由相应的道德观点的内容而得到了说明。规则、理想和原则的结构表明究竟需要哪些解释。
其二,我们可以问:(f)什么才是一个怀有一种具体情感的人期待于他人的情感和反应?他以何种方式期待着他人对他作出反应——这已经得到了说明——并且,按照他对于他人对他的行为的解释,以个性形式作出此种反应?所以,一个感到负罪的人,一个认识到他的行为是对于他人的合理要求的一种侵犯的人,期待着他们对其行为的不满,期待着他们以各种方式惩罚他。同时,他认为第三者会对他感到义愤。因此,一个感到负罪的人,总在担心他人的不满和义愤,总在经受着由此产生的不安。作为对比,一个感到羞耻的人则期待着嘲笑和轻蔑。他已经表现得缺乏美德,屈服于懦弱,并表明自己在和他有同样的理想的伙伴中失去了价值。他担心他会遭到冷遇和拒绝,会成为嘲笑和奚落的目标。正如负罪和羞耻情感的解释诉诸不同的原则一样,它们引导我们期待着他人的不同的态度。一般地说,负罪感、不满和义愤诉诸于正当概念,而羞耻、轻蔑和嘲笑诉诸于善的概念。显然,这些特点对义务和责任感(如果存在这种道德情感的话)以及正当的骄傲和自我价值感也都适用。
最后,我们可以问:(g)什么是对于产生出道德情感的那些行为的特有诱惑物以及这种情感通过何种方式才能解除?在这里,不同道德情感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负罪和羞耻情感有不同的背景和不同的克服方式,这些区别反映着和这两种情感相联系并规定着它们的那些道德原则及其心理基础。所以,举例来说,负罪感可以通过补偿和产生着和解的宽恕而解脱;而羞耻则通过缺点已经得到补救的证据,通过对于自己的美德的新的自信来消除。显然,例如,不满和义愤也有它们的特有的解除方式,因为前者是针对我们自身的不公正行为引起的,后者是针对他人的不公正行为引起的。
负罪和羞耻情感之间的对比竟如此明显,以致指出它们和道德的不同方面之间的区别的吻合是颇有裨益的。我们已经看到,德性方面的任何一种缺陷都可能产生羞耻;它足以令一个人珍视表现着自己优点的行为形式(见第67节)。与此相似,每当某人以某种形式伤害他人或侵犯其权利时,此种不公正总是引起他的负罪感。所以,负罪和羞耻反映着同他人,同一个人的人格——这种人格必然在其所有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关系。不过,某些德性,因而那些强调这些德性的道德,代表的是某一种情感观点而不是其他情感的观点,因而也就更密切地同这种情感联系着。所以,具体地说,分外的道德为羞耻提供着舞台;因为它们代表着那种更高形式的美德,代表着人类之爱和自制,在选择这些道德时,人们由于他们的实际本性而冒着失败的风险。可是,强调一种情感的观点,使之超过完整的道德观念中的其他情感的观点,这将是一个错误。因为,正当和正义理论是建立在互惠的概念之上的,这一概念使自我的观点和作为平等的道德的人的他人的观点和谐一致。这种互惠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即,这两种观点都是道德思考和道德情感的通常大致对等的特征。对他人的关心和对自己的关心都不具有优先性,因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同时正义原则保证着人们之间的平衡。当这种平衡偏于一端时,例如在分外的道德那里,这种情况也是出于自我的选择,自我自由地占据着较大的部分。所以,尽管我们可以历史地把关于自我的和他人的观点看作某种道德,或一个充分自足的观念具有的特征,一个完整的道德学说却包括着这两方面。完全是由于它们自身的性质,一种羞耻的或负罪的道德才不过是一种道德观点的一部分。
在这些陈述中我强调了两个主要之点。首先,道德态度不应根据特有感觉和行为表现——即使它们是存在着的——来确认。道德情感需要作某种解释。因而第二,道德态度和对特定的道德德性的承认联系在一起,而规定着这些德性的原则被用来说明与之相应的情感。解释着不同感情的那些判断通过对它们加以解释时援引的种种标准而相互区分开来。负罪和羞耻,自责和悔恨,义愤和不满,每一个都诉诸于属于道德的不同部分的那些原则,或从相反的观点援引它们。一种道德理论必须解释这些区别,并确定它们的地位,尽管可能每一种理论都将以它自己的方式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