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社团的道德
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社团的道德。这个阶段涉及着依赖于交往的范围广泛的各种例子,甚至包括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共同体。儿童的权威的道德主要是由许多准则构成的,而社团的道德则是适合于个人在不同的社团中的角色的那些道德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常识的道德规则及其与个人的具体地位相适应的调整形式;它们是由于有权威的人们或团体的其他成员的赞许与非难而形成的。所以,现这个阶段上,家庭本身被看作是一个很小的社团,它在正常情况下以一种明确的等级制度为特征,在这个等级制中每个成员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儿童慢慢长大,他逐渐学会了适合于处于他那样的地位的人们的行为标准。当父母通过他们的赞许和非难来表达出他们的期待时,他们也就解释了、至少是转达了一个好儿子和一个好女儿的德性。此外,还存在着学校和邻里这样的社团,以及例如游戏和与同伴消遣这样的短期合作形式,这些形式并不因其短就较为不重要。和这些安排相应,人们了解了一个好学生和好同学的德性,了解了一个好运动员和好伙伴的理想。这种道德观点一直影响到以后生活所采取的那些理想,因此也影响到他的各种成人身份和职业、他的家庭状况、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地位。这些理想的内容是由一个好妻子和好丈夫、一个好朋友和好公民等各种各样的观念构成的。所以,社团的道德包括大量的理想,每一个都是以适合于各自的身份或角色的方式被规定的。我们的道德理解力随着我们在生活过程中经历一系列地位而不断提高。相应的理想系列不断要求着更高的理性判断和更精细的道德区分。显然,某些理想比另外一些理想更有综合性并对个人提出不同的需要。我们将看到,不得不遵循一定的理想相当自然地导向一种原则的道德。
每一种具体的理想都可能通过社团的那些目标和目的的上下文联系而得到解释,我们所谈的角色或地位就属于这些社团。在一定阶段上,一个人会得出一个关于整个合作系统的观念,这个观念规定着社团和它为之服务的那些目的。他了解其他的人由于他们在合作系统中的地位而有不同的事情要作。所以,他慢慢学会了采取他们的观点并从他们的观点来看待事物。因此,获得一种(由某些联合理想所表现的)社团的道德可能有赖于个人的理性能力的发展,这些能力是从各种不同观点来看待事物并把这些事物看作一个合作系统的不同方面所需要的。事实上,当我们考虑这一点时,各种能力的必要排列是相当复杂的。[11]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他人的观点和我们的观点不同。但是,我们不仅必须了解事物对他们显得不同,而且必须了解他们有不同的需要和目的,有不同的计划和动机;同时,我们还必须了解如何从他们的讲话、行为和表情中把这些事实搜集起来。其次,我们需要确定这些观点的明确特征,确定其他的人们主要需要和欲望些什么,以及他们的起支配作用的信念和意见是什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和估价他们的行为、意图和动机。除非我们能确认这些主要的因素,否则我们就不能置自身于另一个人的地位并了解处在他的地位上我们会怎么做。要做到这些,我们就必须了解其他人的真正观点是什么。但是最后,在理解了另一个人的境况之后,根据这种知识以恰当的方式调整我们自己的行为的问题还有待我们自己去解决。
做上述这些事情,至少是在某种最小的程度上来说对成年人容易些,对儿童却比较困难。这无疑部分地说明了为什么儿童初步的权威的道德中的那些准则总是要借助于外部行为来表达,以及为什么儿童在表达他们对一些行为的赞许时总是在很大程度上忽略其动机和意图。儿童还没有掌握了解他人的人格即看出他人的信念、意图和情感的艺术,所以不能用对于这些东西的意识来解释他们的行为。而且,儿童的置自身于他人地位的能力也总是天真的和容易把他引入歧途的。所以毫不奇怪,这些从最终道德观点看来是如此重要的因素,竟不在早期阶段的道德考虑之内。[12]但是这种缺乏,随着我们慢慢扮演着一些要求更高的、具有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系统的角色而逐渐被克服了。和这些角色相应的理想,要求我们按照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的含义,从更为多样化的观点去看待事物。
我由于论述全面性的要求而粗略地谈到了理性发展的这些方面。我不可能更为详细地考察它们,但是我应当指出,它们在获得道德观点上占有中心的地位。对理解人格的艺术的掌握程度肯定会影响一个人的道德感;理解社会合作的复杂性对于道德的影响也同样重要。但是,仅仅有这些能力还不够。一个其计划纯粹是要操纵别人并希望为他自己的利益而剥削别人的人,假如他缺乏征服力的话,他同样必须占有这些技能。游说与小权术也需要同样的理智上的完善。所以,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变得依恋于我们的伙伴们以及在以后的阶段上一般地依恋于社会安排。我们来考察一个其公共规则被公认为公正的社团的例子。在这个社团之中,那些参与着其安排的人们是如何通过友谊和相互信任的纽带而联系起来,又是如何相互依赖地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呢?我们可以设想这些情感和态度是由于参加这个社团而产生的。所以,一旦一个人的同情能力通过他获得和第一条心理学法则相应的那些依恋情感而得到实现,那么,当他的伙伴们带着显明的意图实践着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时,他就会产生出对他们的友好情感,以及信任的情感。而这个原则就是第二条心理学法则。随着各个个人在一段时间中一个个地或一组组(在规模上适当限制)地进入一个社团,当其他加入时间较长的成员发挥着作用并实践着与其地位相应的理想时,他们就将获得这些依恋情感。所以,如果那些置身于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之中的人们带着显明的意图坚持着它的公正的(或公平的)规则,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联系就会在他们中间发展,因而坚持这些规则对于这个合作系统始终有所裨益。
一俟这些联系建立起来,一个人在没有恪尽职守时就会体验到一种(对社团的)负罪感。这种情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表现在当伤害已经造成时补救对他人的伤害(补偿)的倾向上,也表现在承认所做的事的不公平(不公正)并为之道歉的愿望中。负罪感也通过承认惩罚和指责的正当性,通过在其他人也没有尽职时不那么生气和义愤而表现出来。缺乏这些倾向就说明缺乏友谊和相互信任。它表明在与他人交往中的一种无视公认的、所有的人在仲裁其分歧时都使用的种种合理期待的标准和规则的倾向。一个没有这些负罪感的人对他人身上的负担不感到不安,他也不因为丧失他人的信任——那些人们由于这种信任而上了当——而烦恼。但是,当存在着友谊和信任的关系时,这种在实践一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方面的过失就会产生出这些抑制物和反作用。如果这些情感的约束不存在了,就最多只存在着一种同情和相互信任的外观。所以,正如在第一个阶段上某些自然态度会朝向父母发展一样,在这里友谊和信任的联系会在伙伴中间生长。在这两种情况下某些自然态度都构成相应的道德情感的基础:缺乏这种情感就表明缺乏这些态度。
第二条心理学法则的根据可能在许多方面与第一条的根据相似。由于一个社团的安排被公认为公正的(正义原则在其更复杂的作用中被理解并被用于规定理想的正当性),因而保证着每个人都从这个社团的活动中受益并且都了解他们在从中受益,其他人的尽职行为就被看作是对每个人都有利的。在这里,珍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的显明意图被看作是善良意志的一种形式,而这种认识反过来又产生出友谊和信任的情感。每个人的尽职行为的互惠效果在一定阶段上加强着相互联系,直到达成一种平衡。但是我们也可以设想那些加入社团较晚的成员们承认道德榜样,即承认那些在各个方面受尊敬的、在更高水准上表现着相应于他们的地位的理想的人们。这些个人表现了技艺和能力、个性和气质的德性,这些德性激发我们的想像,唤起一种我们也应当成为他们那样的人、也应当能够做同样的事的欲望。这种仿效的欲望部分地是产生于把这些个人的特性看作他们的较高地位的必要条件这样一种看法,但它也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一个伴随效果。因为,我们欣赏更复杂和微妙的活动表现,而这种活动表现也会唤起我们自己来做这些事情的欲望。所以,当从属于一个公正的社团的各种角色的道德理想由那些有吸引力的和值得尊敬的人们带着显明的意图付诸实践时,这些理想就可能为其实现的那些见证者们所接受。这些观念被理解为善良意志的一种形式,体现着这些观念的行为则展示着一种人的美德,这种美德也为其他的人们所赞赏。这里也表现着与前面相同的两个心理过程:他人带着显明地肯定我们的幸福的意图而行动,并同时表现着他们行为的品质和方式,这些品质和方式吸引着我们,并唤起我们去仿效他们的欲望。
社团的道德因所涉及的社团和角色的不同而表现出多种形式,这些形式呈现着不同水准的复杂性。但如果考虑到由主要的社会制度规定的那些要求更高的公职,人们就会承认那些正义原则调节着社会基本结构并构成一些重要的理想的内容。实际上,正义原则适用于每个人都具有的公民角色。因为每个人,不仅是那些从事公共生活的人们,都会具有有关共同的善的政治观点。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存在着这样一种社团道德,通过这种道德,社会成员们彼此看作共同联合于一个合作系统——这个系统被人们看作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并且由一个共同的正义观念调节着的——中的人,看作朋友和伙伴。社团道德的内容所具有的特征是合作德性:正义和公平,忠诚与信任,正直和无偏袒。有代表性的恶是贪婪和不公平,虚伪和欺骗,成见与偏袒。在伙伴们中间,向这些恶屈服一方面会产生(社团)负罪感,另一方面会产生不满和义愤。只要我们在一个公正的(或公平的)系统中变得依恋于与我们合作的人们,这些道德态度就一定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