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权威的道德
道德发展系列中的第一个阶段我将称之为权威的道德。尽管这个阶段的道德的某些方面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会保留到后面一些道德发展阶段上,我们能在其本来形态上加以考察的权威道德乃是儿童的道德。我假定社会的年青成员们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逐渐获得正义感。这种世代地继承和传授道德态度(无论多么简单)的必要性是人类生活的条件之一。
现在我将假定一个组织良好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某种形式的家庭,因而孩子们一开始就处于他们父母的合法权威下。当然,如果作更广泛的探究,家庭制度也可能受到怀疑,人们可能作出一些论述来说明其他安排更可取。但是,对权威道德的描述大概能够,假如必要的话,调整得适应这些不同的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儿童的境况的特性都使他没有能力去估价那些有权威的人们——在这个例子中即他的父母——告诉他的那些准则和命令的正当性。他缺乏知识和理解,这使他不可能向这种指导挑战。实际上,儿童完全没有证明某件事情是正当的这种概念,这种概念是后来获得的。因为他不可能用理智来怀疑父母的命令的正当性。但是既然我们假定这个社会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我们就可以设想——为避免繁琐起见——这些准则在整体上是正当的。它们和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对于家庭义务的合理解释相一致。
我们可以设想,父母爱他们的孩子,而慢慢地那孩子也爱和信任他的父母。这个变化是如何在那个孩子身上发生的?因回答这个问题我假定下述的心理学原则:那个孩子变得爱他的父母是因为他们先表示出了对他的爱。[9]所以,那个孩子的行为最初是由某些本能和欲望驱动的,他的目标是由(在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合理的自我利益调节(如果是全部目标)的。虽然那个孩子具有爱的潜在性,他对他父母的爱却是由于他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由于他从他们表达这种爱的行为中受益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欲望。
父母对孩子的爱表现在他们关心他,为他去做他的合理的自爱所要求的那些事情的显明的意图上,表现在这些意图的实现上。这种爱也表现在他们从他的存在中得到的快乐,他们支持他的能力感和自尊感上。他们鼓励他去驾驭他的发展任务,欢迎他表现他自己的个性。一般地说,去爱另一个人,这意味着不仅要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要肯定他自己的人格价值感。慢慢地,父母对孩子的爱也在他的身上引起了对父母的爱。对孩子的爱不能作一种合理的工具的解释:他不是把爱他的父母当作一种达到自己最初的自我利益目的的手段。也许他能看到这种目的并带着这种目的装作爱他们,但即使他这样做也不违反他原有的欲望。按照前面表述的心理学原则,父母的显明的爱最终会在他的身上产生一种新的感情。
有许多方法能够把这条心理学法则分析为更基本的因素。例如,孩子对于父母的感情的认识不可能直接产生一种回报的情感。我们可以推断一些其他的步骤:当父母对孩子的爱由于其显明意图而被他认识到时,那个孩子就确信自己具有作为一个人的价值。这些事实使他意识到他是由于他自身的原因而受到他认为是他的世界中最强有力的人的赞赏的。他体验到父母的情感是无条件的,他们喜欢他在他们身边,喜欢他的自发的行为,他们从他身上所得到的快乐不取决于他的有益于他人幸福的守纪律行为。慢慢地,那个孩子就变得信任他的父母并对他的家庭环境产生信任;这使他开始运用并检验他的正在变得成熟的能力,所有这些都得到他父母的关切和鼓励。他逐渐获得了各种技能并产生了一种能力感,这种能力感肯定着他的自尊。正是在这整个过程中孩子对父母的感情慢慢发展起来。他把他们同他在维护他的世界方面的成功和快乐,和他的自我价值感联系在一起。这使他产生了对父母的爱。
我们现在必须考察孩子的爱和信任会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在这一点上,必须指出权威环境的特殊性质的影响。儿童没有自己的批判标准,因为他还没有能力根据合理的理由拒绝那些准则。如果他爱并信任他的父母,他就倾向于接受他们的命令。如果他认为他的父母的确是值得尊重的并且坚持他们所嘱咐的那些准则,他就也将努力地成为他们那样的人。让我们设想,他的父母表现出更高的知识和能力,并且做出了所需要的种种感人的榜样。因此,那个孩子也接受他的父母们对于他的判断,并且在违反了他们的命令时也倾向于像他们那样地判断自己。当然,与此同时,他的欲望会超出所允许的范围,因为否则也就不需要这些准则。所以孩子常常觉得父母提出的准则是一些约束,他可能会反抗这些约束。因为,他毕竟不懂得为什么他应当照着做。这些准则本身是一些专断的禁令,他本来没有按照别人要求的去做的原初倾向。然而,他的确热爱和信任他的父母,于是,一旦他向诱惑让步,他就倾向于按照他的父母的态度来责备自己的不轨行为。他将倾向于坦白他的越轨举动并寻求和解。在这些变化的倾向中表现着那些(对权威的)的负罪感。没有这些及其他有关的倾向,也就不存在这些负罪感。但是,如果不存在这些负罪感也就表明缺乏爱与信任。因为,假如存在着权威环境和把道德的与本能的态度联系起来的道德心理原则,那么,当违反了父母的命令时爱与信任就会产生负罪感。人们都承认在这个例子中要把负罪感和对惩罚的恐惧感,尤其是对失去父母的爱与信任的恐惧感区分开常常是很困难的。儿童还缺乏理解道德上的区别的概念,这一点也一定会反映在他们的行为中。但是我已假定了,即使是在儿童的例子中,我们也能把(权威)负罪感从恐惧、忧虑情感中区别出来。
根据对权威道德的发展的这一扼要概述,有利于儿童的道德学习的条件似乎有以下几点。[10]第一,父母必须爱孩子,必须是他崇拜的价值目标。这样,他们就在他心中唤起一种价值感,唤起一种要成为某种像父母那样的人的愿望。第二,他们必须按照孩子的理解水平清楚地说明那些他们能接受的(并且当然是有道理的)规则。此外,只要他们的命令的理由能被理解,他们就应当说出这些理由,同时,只要这些准则对他们也适用,他们自己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对于要求于孩子的道德,父母们应当以身作则,并慢慢地说清这些准则所依据的那些根本原则。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唤起儿童以后按照这些原则去做的倾向,而且是为了让他懂得在具体的例子中应当怎样看待这些原则。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如果父母的命令不仅粗暴和不公正而且由惩罚性的甚至肉体惩罚来强制时,儿童在道德上就可能得不到发展。儿童具有一种权威的道德,就表现在他在没有奖惩的条件下,也倾向于遵守某种不仅对他显得相当专断而且无论如何都不吸引他的原初倾向的准则。如果他获得了遵守这些禁令的欲望,这仅仅是因为他把这些准则看作是一些有权威的人们告诉他的:这些人是他爱的和信任的,并且也在按照这些准则做。于是他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准则表现着他想成为的那种人特有的行为方式。在没有情感、榜样和指导的情况下,这些过程就不可能发生,在被惩罚性的恐吓和报复破坏了的没有爱的联系之中当然就更不可能发生。
儿童的权威的道德还只是初步的,因为它主要是许多准则的汇集,儿童还不能把握正当和正义的更大系统,在这种系统中,由别人告诉他的那些规则是经过证明的。但即使是一种能理解这些规则的基础的发达的权威的道德也具有许多同样的特征,并包含着相似的优点和缺点。在这里典型的情况是存在着一个权威的人,他是被爱、被信任的,或至少是由于其地位被看作是可尊敬的,明确地遵守他的准则是人们的责任。考虑后果不是我们的事,而是那些有权威的人的事。受到珍视的德性是对有权威的人们的服从、谦卑和忠诚,主要的恶是不顺从、反抗和轻率。我们应当不表示任何疑问地做要求我们去做的事,因为不这样去做就是表现了疑惑和不信任,就是表现了某种傲慢和怀疑的倾向。显然,权威的道德必须从属于正当和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单独地就能确定什么时候这些极端的要求或类似的约束是可被证明为正当的。儿童的权威的道德是一种暂时的道德,是他的特殊境况和有限的理解力的必然产物。而且,神学的权威的道德只是一个特例,这种道德从平等的自由原则来看是不能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见第33节)。所以,权威的道德在基本的社会安排中只有一种有限的作用,仅当眼前罕见的实践要求使得给予一些个人以领导和命令的特权这一点具有极端重要性时,它才是正当的。总之,这种道德的范围是受到正义原则的支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