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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1.7.1.4 63.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
63.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

至此为止,我仅仅讨论了善的意义的前两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上还没有提出那些被看作已有的东西的目的是否合理的问题。某物对于K是一个善X,被视为从K的利益和目的考虑它具有K可以合理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但是,我们还常常要评价一个人的欲望的合理性,善的定义如果要为正义理论的目的服务的话,就必须包括这样一个基本的方面。所以,善的定义的第三阶段的基本思想就是要把定义应用于生活计划。一个人的合理计划决定着他的善。这里我采取罗伊斯的如下思想,即,一个人可以被看作是按照一种计划生活着的一种人生。罗伊斯认为,一个人也就是一个可以通过描述他的目的和事业,即描述他在他的生活中力图去做的那些事情的人。[10]如果这项计划是一项合理的计划,那么我就说这个人关于他的善的观念也是合理的。在他所处的情况下真实的善和显明的善是一致的。类似地,他的利益和目的也是合理的;同时,把它们看作他在作判断时的——这些判断是和善定义的前两阶段的定义相应的——一系列中间站就是恰当的。这些看法是相当明了的。而从细节出发研究生活计划问题则令人遗憾地失之琐碎。为了加快进程,我将径直从两个定义出发,然后在下面几节中解释和评论这些定义。

这两个定义是:第一,当且仅当(1)一个人的生活计划是和适用于他的境况的有关特点的那些合理选择原则相一致的诸项计划中的一项,并且(2)这项计划是满足这个条件的那些计划中的他根据充分审慎的合理性,即在充分意识到有关事实并仔细考虑了种种后果之后所乐于选择的计划时,他的生活计划是合理的[11](在下一节中将讨论审慎的合理性的概念)。第二,当且仅当一个人的利益和目标是由对他来说是合理的计划所鼓励、所提供的时候,他的利益和目标是合理的。请注意,在第一个定义中我含有这样的意思:一个合理的计划可能只是许多和理性选择原则相一致的可能计划中的一个。这种复杂情况的原因是:这些合理选择原则并不标志出一种最好的计划。相反,我们有一批高级的计划,其中的每一个计划都优于所有不属于这一等级的计划,但这个等级中的任何两个计划之间哪一个也不比另一个更好或更差。因此,为了确定出一个人的合理的计划,我假设它是属于那些最优等计划之中的一个人根据充分的审慎的合理性乐于选择的那项计划。所以,我们在批评某人的计划时,总是或者指出这项计划违背合理选择的原则,或者指出这不是他根据对他的境况的充分的知识仔细地考虑了他的前景而作出的计划。

在说明合理选择的原则之前,我想简单地谈一下一项合理计划的更加复杂的概念。合理计划是善定义的基础,因为,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是使和一个具体个人相关的所有价值判断形成并最终变得一致的基本观点。的确,我们有一定的把握(见第82节)认为:当一个人的在(或多或少地)有利的条件下制定的一项合理生活计划正在(或多或少地)成功地付诸实施,并且他合理地相信他的计划能够实现时,他是快乐的。当一个人的计划在顺利进行,他的更重要的期望正在实现时,当他确认他的好运气将持续下去时,他是快乐的。由于合理地采取的计划是根据人们的天赋和境况等等因人而异的,所以不同的个人做不同的事情才能使他们感到快乐。制定一个有利境况的等级表是必要的,因为,假如自然条件十分苛刻并且一个人的要求和其他人的要求互相冲突的话,甚至合理地安排一个人的行为也能成为采取较小的恶这样一种事情。在一种幸福生活或人生中的一个幸福阶段的更广泛的意义上,幸福的获得总是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好运气。

关于长期计划还有几点应当提及。第一点是有关它们的时间结构的。诚然,一项计划将对我们的最遥远的将来乃至我们的死亡产生一定影响,但它对越后面的阶段影响越小。某些巨大的偶然性会产生相反的影响并提供一般的手段,但是,生活过程的细节是随着我们能够了解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我们越来越准确地知道我们的要求和需要而逐渐地充实起来的。实际上,合理选择的原则之一是推延原则:如果我们想将来在几件事情中选择一件想作的事情但又不能确定选择哪一件的话,我们现在就应当这样地来做计划,即要使那些选择可能都对我们敞开大门。我们决不可认为一项合理计划是贯穿于一生的一项详细的行动蓝图。它包括一系列不同等级的计划,和有待于在适当的时候补充的更为详细的子计划。

第二点与第一点相联系。一项计划的结构不仅反映着细节情况的缺乏,而且反映着以类似方式发展着的从较一般的到较具体的一系列不同等级的欲望。一项生活计划的这些主要特征鼓励并保证着较持久、较一般的目标的实现。例如,一项合理计划必须考虑到那些基本善,因为否则任何计划都不可能成功;但是,那些相应的欲望所采取的具体形式通常是不能预知的,这些形式取决于机遇。所以,尽管我们知道在任何一段时间流逝之后我们仍然会有对食物和饮料的欲望,但是一直要到那个时刻来到时,我们才能确定我们究竟是用这道菜还是用那道菜。这些决定依赖于可能的选择,依赖于那时境况所提供的可能性。

所以,制订生活计划只是部分的安排。[12]我们试图把我们的活动按一种暂时的次序组织起来,在这个次序之中每一项活动持续一定的时间。这样,那些有内在联系的欲望就能以一种有效的与和谐的方式得到满足。主要的时间与力量资源按照活动所满足的那些需要的强度,以及这些活动对实现其他目的可能的贡献而分配给这些活动。审慎思考的目标,在于找到那种能最好地组织我们的活动并最好地影响我们尔后的需要结构的计划,以便我们的目标和利益能富有成果地联系成为一个行为方案。那些会干扰其他目的或破坏其他活动能力的欲望被清除掉,而那些自身就是愉快的并且也不与其他目标相悖的欲望则受到鼓励。所以,一项计划是由恰当地排列成一个等级系统的子计划构成的,计划的这些宽泛的特点给那些相互补充的较为持久的目标和利益留下了余地。由于仅仅能预见这些目标和利益的轮廓,所以提供给子计划的那些实际起作用的部分最终是在我们实施计划的过程中独立地被决定的。较低水准的修正与改变并不总是影响到整个结构。如果这种关于计划的观念是合理的,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指望,生活中的那些善事物大略地相当于合理计划中占有主要地位的那些活动和关系。而基本善应该被看作是成功地实现这样的计划通常所需要的那些事物,无论这种计划及其最终目的的性质如何。

上面这些论述未免失之过简,但我仅仅是为了防止对于一个合理的计划的明显误解,为了表明这一概念在一种善理论中的地位才谈及它们的。我现在必须尽力说明合理选择的意义。应当把合理选择原则详细地提出来,以便使它们逐步地取代合理性的概念。这些选择原则及制约着计划的人生的一般条件标志出一个人的境况的有关特点。在这点上,我将论及合理性的那些最为人知并且似乎最少争论的方面。我将暂时假定选择情况只是在短期存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一个将在相对短暂的时间阶段中被付诸实施的子计划中填入或多或少的最终细节内容,我们在作假期计划时碰到的就是这种问题。那个更大的欲望系统可能不会受影响,尽管在此期间当然会有一些欲望得到满足,另一些欲望得不到满足。

对于短期计划问题,某些选择原则似乎是足够明确的和没有争议的。这些原则之中首先是有效手段原则。假定存在着一个所欲求的具体目标,并且所有的选择办法都能使我们实现它,同时又在其他方面是中性的。这一原则认为我们应当采取能以最好方式实现我们的目的的那种选择办法。说得再详细些:若目的是给定的,一个人应当用最小耗费的手段(无论它们是何种手段)来实现它;或者,若手段是给定的,一个人应当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实现这一目的。这个原则也许是合理选择的最自然的标准。的确,如我们将在后面说明的,有一种倾向就是这样假定的:审慎思考必然始终采取上述这种形式,并最终由一个单一的最终目的来调节(见第83节)。否则,人们就认为没有一种合理的办法来平衡众多的目标的相互冲突。但是这个问题我暂时放在一边。

合理选择的第二个原则是:假如一个(短期)计划的实施除能实现另一个计划的所有欲望目标之外还能实现一个或更多的其他目标,它就是比另一个计划更可取的。培里将这一标准称为蕴涵原则,我也将采取这一术语。[13]所以我们应当按照更有蕴涵的计划行事,如果存在着这样一个计划的话。为说明这一点,假定我们在计划一次旅行,并且必须决定是去罗马还是去巴黎。似乎不可能两地都去。假如通过思考我们很清楚我们在巴黎能够做我们想在罗马做的一切,并且还能够做些其他事情,那么我们应该去巴黎。采取这个计划我们将实现较大的一组目的,并能够实现按照其他计划可能实现的一切。但是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没有哪一个计划比其他的计划更有蕴涵,每一个计划都能实现一个另一个计划所不能实现的目标。这时我们就必须借助某些其他的原则来做出决定,或者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以确定我们的目标(见第83节)。

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较大可能性原则。假定可以由两个计划实现的目标是相同的。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目标由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较之由另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更大些;同时,该计划实现其余目标的可能性也并不比第一个计划实现它们的可能性更小。举例来说,虽然一个人想做的事也许在罗马和巴黎都能做到,但某些他想做的事情却可能在巴黎做更顺利些,而余下的那些事情则与在罗马做差不多。如果是这样,较大可能性原则就认为他应当去巴黎。成功的较大的可能性支持一项计划,正如较有蕴涵的目的支持一项计划一样。当这些原则都起作用的时候,选择是最容易不过的了。假定我们喜欢提香甚于喜欢丁托列托,并假定两张彩票的头一张有利于提香而第二张有利于丁托列托,那么我们必然乐于投第一张彩票。

至此我们已经考虑了合理选择原则在短期情况中的应用问题。现在我想考察另外一些人们必须采取一种长期计划甚至一种生活计划的情况,例如我们不得不选择一种职业或行业时碰到的情况。人们可能认为不得不做这样一个决定仅仅是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强加给人们的一项任务。在另一个社会中这种选择也许不会发生。但是事实上我们一生中要干些什么的问题始终是存在的。尽管一些社会比另外一些社会更为明显地并且在生活的一个不同阶段上把这个问题加到我们身上。那种完全没有计划的、听其自然的极限决定,在理论上仍然是一种计划,一种可能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计划。按照长期计划的观点,这样一种行为方案显然应当由它在每个未来时间阶段上可能引起的结果来评价。所以蕴涵原则对此的看法是:一项长期计划,如果它考虑到了对另一个只为任何一个特定阶段(或若干阶段)设计的计划的所有目标和利益的鼓励和满足,并且考虑到了对某些其他的更进一步的目标或利益的鼓励和满足,那么它就比这另一个计划更好。如果存在着一个更有蕴涵的计划的话,这个计划就是更可取的:它包含着第一个计划的所有目的和至少一个其他目的。如果蕴涵原则和有效性原则统一起来,那么它们就会对合理性作这样的规定:如其他条件相同,合理性是对实现我们目标的更好手段,以及在假定所有愿望均可实现的情况下对利益(兴趣)的更广泛、更富于变化的发展的偏爱选择。较大可能性原则支持这种偏爱,甚至在我们不能确定这些更大的目标能被实现的情况下也是这样,假如这种目标实现的机会和那些较少蕴涵的计划实现的可能性一样大的话。

有效性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在长期计划方面的应用看起来是很合理的。但是蕴涵原则在这方面的应用似乎有些问题。在短期的确定目的体系中,我们假定我们已经有了欲望并且考虑了如何最好地满足这些欲望。但是在长期选择中,尽管我们还没有那些由各种计划所鼓励的欲望,我们却被指引着采取那种将发展更全面的利益的计划,并假定这些进一步的目标能够实现。可能有人会说,既然他并没有那些更有蕴涵的利益(兴趣),他将不放过并非决定性地鼓励和满足着这种利益(兴趣)的任何东西。他会抱着这样的观点,即,那些他永远不能由自己来安排的愿望的满足不在他的考虑之内。当然,他可能还会争论说,那种更有蕴涵的利益使他处于不满足这种更大危险之中,但是这种反对意见由于蕴涵原则假定了较大的目的具有同样的实现可能性而被排除了。

有两种看法似乎支持着用蕴涵原则来解释长期计划。首先,如果假定一个人幸福的程度部分地取决于他的目标被实现的比例以及他的计划被实现的程度的话,那么就可以说,追求蕴涵原则倾向于提高这种比例因而提高一个人的幸福。仅仅在蕴涵较少的计划中的所有目标都已经安全无害地得到满足的时候,才不存在这种结果。另一种看法是: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其解释见第65节)相一致,我假定人类有一种服从于蕴涵原则的更高系列的欲望。他们偏爱于选择更全面的长期计划,因为这种计划的实施可能带来各种能力的更为复杂的联合。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强调,如其他条件相同,人们把他们的已经实现的能力(天赋的或靠训练获得的)的运用作为享受,并且这种能力被实现的越多,或其复杂程度越高,这种享受也就越大。一个人在做某事的过程中变得更有效能了,他便从中得到了快乐。在两项他从事得同样好的活动中,他乐于选择那项需要更多的更微妙的和复杂的区分的活动。所以,实现那些更大的目的的欲望——这种欲望把更精细地发展了的天资付诸运用——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一个方面。同时,这种欲望,同按照合理选择的其他原则行动的那些更高系列的欲望一道,是使我们运用理性思考并遵循其结果的起调节作用的目的之一。

上述论点中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说明,例如,这三个原则对于我们按等级去排列摆在我们面前的那些计划显然常常是不够的。手段可能不是中性的,蕴涵较多的计划可能不存在,被实现的目标可能不很相似,等等。要应用这些原则我们先要按照我们以往的倾向来检查一下我们的目标,并或多或少地计算这个或那个计划实现的目标的数目,或估价成功的可能性。由于这个原因,我将把这些标准看作是计算原则。它们不需要一个进一步的分析或欲望的替换,也不需要关于我们的种种要求的相对强度的判断。这些问题我将在讨论审慎的合理性的概念时再作探讨。在结束这个序言性的概述时,最好是指出那些已经完全明了之处,即,我们能够在合理的生活计划之中选择。这同时意味着我们能够现在就选择我们在一个稍晚的时候将有哪些欲望。

人们开始可能会认为这不可能。我们有时认为至少我们的那些主要欲望是固定的,而我们审慎思考的仅仅是满足它们的手段。显而易见,审慎思考把我们引向一些我们以前不曾有的欲望,例如,去利用我们在反思中意识到有利于我们的目的的某些手段的欲望。此外,思考显然引导我们把一种一般的欲望具体化,比如把一种对音乐的欲望变为听一个具体作品的愿望。但是,让我们假定,除了上面这些例外,我们并不是在现在才选择我们现在所欲望的东西。然而,我们当然能够在现在决定去做些我们知道将影响我们在将来会有的那些欲望的事情。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间,有理性的人们都是从他们的境况和信念出发在不同的行为计划之间作决定,而这些都与他们现在的那些主要欲望以及那些合理选择原则相联系的。所以,我们是根据我们现有的欲望而在未来的欲望之间作选择,在这些现有的欲望中也包括按照合理原则行为的欲望。当一个人决定他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要从事何种职业或行业的时候,他就是要采取一项具体的生活计划。他的选择最终将引导他获得一定类型的需要和愿望(或失去一定类型的需要与愿望),这些需要和愿望的某些方面取决于他个人,然而其他方面却是他所选择的职业或生活方式的特点。这些看法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个人身上直接与那种深厚的情感相平行,即,个人对一种正义观念的选择,一定会产生由社会基本结构所鼓励的那些目标和利益。与此相似,关于应当成为何种人的信念也是由于人们承认那些正义原则才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