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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1.7.1.2 61.简单情况下的善的定义
61.简单情况下的善的定义

我最好先以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我将使用的善的定义,而不是先直接讨论合理性概念在估价生活计划方面的应用。这样做能够表明这个概念的一些特征,它们对于清楚地理解这个概念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假定善的定义有以下三个阶段(为简明起见,这些阶段用善概念而不是用其他更好的概念来作公式的表达):(1)当且仅当在已知人们使用X的特定目的或意图(以及无论何种其他恰当的附加因素)的条件下,A具有人们能合理地要求[1]于一个X的(比普通的或标准的X更高级的)那些性质时,A是一个善X;(2)当且仅当在已知K的境况、能力和生活计划(他的目的系统),因而考虑到他使用X的意图或无论其他何种恰当的附加因素的条件下,A具有K能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A对于K是一个善X;(3)同于(2),但补充一个条件,亦即,K的生活计划或他的生活计划中与目前境况有关的那部分本身就是合理的。合理性在生活计划中意味着什么迄今还没有确定过,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但是按照定义,一俟我们确定了一个对象具有某个具有合理生活计划的人能够合理地要求的那些性质,那么,我们就已经表明它对于他是一种善。而且,如果某些东西对于人们能够普遍地满足这个条件,那么它们就是人类的善。我们希望最终能确证自由和机会以及我们的价值感也属于善这一范畴。[2]

我们先来谈一谈定义的前两个阶段。当我们有必要把某个人境况中的与善的定义相关的那些细节情况考虑进来时,我们就从定义的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这些细节一般是指他的利益、能力和环境。虽然我们还没有确立合理选择的原则,但常识概念暂时还是足够明了的。一般地说,假如人们之间的与某种善对象相关的利益和境况非常相似以致能够建立一种公认的标准,人们在简单地谈及这种善对象中的一个具体对象时就带有一种精确的意义,这种意义可以由善的第一阶段定义来加以解释。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我们在说某物是善的时候就表达了有用的信息。我们对于这类善事物具有大量的共同经验和知识,它们使我们能够了解一个普通的或标准的对象的那种合乎我们需要的性质。常常存在着一些基于商业或其他实践的习惯标准,这些标准规定着这些性质。[3]在看到了各种各样的例子之后,我们无疑就能看清这些标准是如何发展进化的,以及那些派生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主要之点在于,这些标准取决于所注意的对象的性质和我们对于它们的经验,所以,只有假定了某种背景或某种特殊的联系被看作是自然而然的条件的时候,我们说某种事物是善才不会引起争议。基本价值判断是人们在已知他们的利益、能力和境况的条件下根据他们的观点作出的判断。仅仅在存在着相似的条件时,我们才能可靠地从任何其他人的特殊境况中汲取经验。在存在任何一种复杂条件的情况下,当要选择的事物应根据特殊的需要和境况而作出调整时,我们就需要采取第二阶段的善定义。按照这个阶段的定义的要求,我们的价值判断要适应那些所涉及到的因素。

人们只要注意到一些典型的事物,比如人造物、系统的官能部分、职业和角色等就能了解上面的这些陈述。在人造物品中,比方说,一只好表是一只具有人们能合理地要求于一只表的那些性质的表。很明显,在这里,除了走时准之外,人们还要求一些其他的特点。比如,它不能太重。这些特点必须是能以某种方式衡量的,并且能在总的估价中占一个适当的比重。我不准备在这里研究这些估价是如何进行的。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我们把传统意义上的善的定义看作是一种分析,即看作是一种概念同一性的陈述,如果我们假定一只表根据定义就是一件用于表示时间的器物,假定合理性根据定义就是采取有效手段去实现一个人的目的,那么一只好表是一只走时准确的表这个陈述就是分析的。这一点仅仅由逻辑的真值概念的规定就可以确定。但是,既然我不想采取这种意义上的善定义,而宁可把它看作一种帮助我们构造可用于说出我们经过思考想说出的话的替换语的粗略指导,我就不把这个陈述看作分析的。事实上,为了我们眼下的目的,我将完全避开这个问题而径直把关于表或别的什么的一些特定事实看作常识。我们根本不会问关于这些事实的陈述是否是分析的这样的问题。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一只好表走时准这一陈述当然是真的,并且,这一陈述和日常事实的吻合足以证实善定义的恰当性。

而且,显而易见,短语“一个善X”中的字母“X”常常要参照上下文联系换成各种各样的名词短语。由于我们常常需要一种更为精细的分类,所以仅仅谈论好表是不够的。人们会要我们去估价手表、跑表等等,甚至去估价和一种特定的夜礼服相称的手表。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特殊的利益兴趣都会产生某种恰当的分类和标准。这些复杂性常常是从种种环境中聚集起来的,并且只是在必要时才会被明确地提出来。对那些非人造物,一个人通常需要多作一些解释以说明他的含义,因为他的含义并不是由与那个对象的联系产生的。所以,比方说,怀尔德凯特是一座好山这个陈述可能需要对它补充说,它对于滑雪是一座好山。或者,今夜是个好夜晚这样一个观察可能需要对它作这样的解释:今夜对看星星是个好夜晚,因为这是一个晴朗而漆黑的夜晚。有一些词语需要作适当的解释。举个例子:我们比较一个人体是一个好尸体和一个人体是一个好的解剖用尸体这两个陈述,前者的意义不清楚,当它指的是供解剖用的尸体时它才表达了它的解剖学研究上的用途。一个好的解剖用尸体可能指的是一个具有可以为此目的合理地要求的那些性质(无论这是些什么性质)的尸体。[4]可以附带地指出,即使在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被估价的对象的值得向往的特点的时候,我们至少也能部分地了解说某物善所包含的意义。

在一定的背景之下经常会存在一种观点,人们从这个观点去赞扬一件人造物,一个官能组织或一个角色,尽管他们不必说明这个观点。这种观点的特点在于采取和被判断者自己的意见相一致的看法并进而描述他们对于对象的关切。例如对于身体的部分(系统的官能部分),我们一般都采取被谈及的人对自己身体的看法并且假定他们的关切是正常的,所以,好眼睛和好耳朵是具有一个人在希望听清和看清时合理地要求于自己的眼睛和耳朵的那些性质的眼睛和耳朵。在动植物方面情况也与此相似:当我们说它们有一层好表皮或有一条好根茎时,我们看起来就是在采取动植物的观点。这样做无疑有某些人为性,尤其是在考虑植物的时候。另一方面,也许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能更合理地解释那些判断。但是,定义看起来总不免对一部分例子更为适合而对另一些例子不那么适合,只要定义适合于正义理论的目的我们就不必对此过多担心。然而在职业范畴中,在某些场合,当值得向往的性质是从事于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性质时,我们采取的却是不从属于这个职业的人们的意见。所以,一位好的医生是这样的一位医生:他具有他的病人们合理地要求于他的那些技艺和能力。那些技艺和能力是那位医生的,然而那种对康复的关切——那些技艺与能力正是由这种关切来评价的——却是那些病人的。这些例子说明人们的观点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的,说明善的定义不包含某种确定善的一般公式。这些观点和善的意义只有从在那种前后联系中已经或将要产生的特定场合来解释。

进一步说,对评价事物的善恶的观点来说,没有什么事物是必然正当或在道德上正确的。[5]人们可以说一个人是好间谍或好刺客而不赞扬他的技能。如果用善的定义来解释这种情况,我们就等于说,那个被评论的人具有人们在想让间谍或刺客去干某事时合理地要求于一个间谍或一个刺客的那些特性。这里毫无要求间谍们和刺客们做他们所做的事情是正当的这样的意义。雇用间谍和刺客的通常是政府和阴谋家,我们仅仅是从政府和阴谋家们的观点来估价他们是不是老练,是不是天才。至于一个间谍或刺客是不是一个好人完全是一个单独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判断他为之奋斗的事业的性质和他之所以为之奋斗的动机。

我们所期待的也正是善定义的这种道德中立性。合理性概念本身不能成为正当概念的充足的基础,而且在契约论中,正当概念是从另外一种途径得出来的。进一步说,要构筑道德上的善概念,必须借助于正当和正义的原则。不难看出,在许多职业和角色中,道德原则在标志那些值得向往的性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一个好法官有一种强烈的愿望,要伸张正义,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公平判案。他拥有他的职业所需要的司法美德:他执法公正,善于公平地估价证词,不因私人考虑而抱偏见或改变意见。这些特性也许并不是充分条件,但一般说来却是必要条件。一个好父亲、好妻子、好朋友和好伙伴等等这样一些不胜枚举的例子,也是依赖一种德性论因而也是以一种正当原则为前提的。这些都是善的强理论要研究的问题。为了使作为合理性的善概念对道德价值概念也适用,必须证明德性是一些人们在采取那些起码的观点时能合理地相互要求的特性。我将在适当的地方证明事实上情况确实如此(见第66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