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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1.7.1.1 60.对一种善理论的需要
60.对一种善理论的需要

迄今为止我还很少谈及善的概念。在前面,我只是在说明一个人的善在比较有利的环境中是由最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时候,才简单地提到了善(见第15节)。

我一直假定,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公民们关于他们自身的善的观念与公认的正当原则是一致的,并且各种基本善在其中占有恰当的地位。但是善概念一直是在一种相当弱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实际上我将区分两种善的理论。这样做的理由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正当概念优于善的概念。和目的论成为对照,在这里,某物仅当它符合于同已有的正当原则相一致的生活方式时才是善的。但是,为了建立这些正当原则却需要依赖某种善概念,因为,我们需要假定各方在原初状态中的动机。由于不允许这些假定危及正当概念的优先地位,善理论在为正义原则论证方面就几乎不起作用。

这种对于善的说明我称之为善的弱理论(thin theory of good):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需的基本善前提。一俟这一理论完成了,一俟基本善得到了说明,我们便可以自由地在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中使用正义原则,我把这种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称为善的强理论(full theory of good)。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让我们来回想一下一种善理论起作用的那些范围。首先,这种理论被用于确定社会成员中的获利最少者。差别原则假定这是可以做到的。的确,善理论无须规定一种主要的增进福利的措施。我们无须了解那些获利最少者是如何的不幸,因为一旦这个群体被挑选出来,我们就可以(依据一种恰当的观点)把他们的各种依次作出的偏爱选择视为决定着社会基本结构的恰当安排的因素(见第15节)。然而,我们必须能够确认出这个群体。而且,可以根据基本善来对有代表性的个人的幸福和期望的指标进行分类。理性的人们,无论他们还向往别的什么,总是把某种事物视为实现他们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而追求。如其他条件相同,他们愿意选择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自由和机会,较大的而不是较小的财富和收入份额。这些事物显而易见是善的。但是我也指出过,在个人自我价值意义上的自尊和自信也许是最重要的基本善。而且,这种见解我已经在论证正义的两个原则时利用过(见第29节)。所以,仅仅用诸如自由和财富这些事物来规定期望的最初定义只是暂时的,我们还需要把其他的各种各样的基本善包括进来,而这产生了更深刻的问题。显然,这需要一种对善的描述,而这种描述必须是弱理论的。

其次,为了反对对于公平的正义的若干反对意见,某些善的观点被用于规定这一概念。例如,一种意见可能会说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不了解他们自身的境况;因而不可能就正义原则达成合理的协议。由于他们不了解自己的目的是什么,他们会觉得他们的个人计划完全被他们同意的这些原则毁掉了。这样他们怎么能达成一种合理的决定呢?我们可以回答说:一个人的选择的合理性不依赖于他了解情况的多少,而仅仅依赖于他根据所知的情况推理的好坏,无论他所知的情况如何不全面。假如我们正视我们的境况并尽可能正确地推理,我们的决定就是合理的。所以,事实上各方能够做出一种合理的决定,当然在可供选择的正义概念中,肯定有一些比另一些更好。不过善的弱理论——我们假设各方接受了这一观点——告诉人们:他们应当首先维护他们的自由与自尊;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不论这些目的是什么,他们常常需要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其他基本善。然后,一俟各方缔结了原初的协议,他们就假定了他们的善概念有一个确定的结构,这种结构足以使他们在一种合理基础上选择所循的原则。

要言之,我们需要我所称的善的弱理论来解释人们对于基本善的合理偏爱,需要这种理论来解释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这一概念。要使从中引出那些正义原则的那个必要前提站得住脚,就需要有这种理论。但是,从那些尚未讨论的其他问题着眼,一种更为综合性的善理论就更为需要。例如,善行和分外行为的定义有赖于这样一种综合的善理论。人们的道德价值的定义也同样如此。这是伦理学的第三个主要概念,我们必须在契约论观点的范围内为它找到解释。我们最后将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做一个好人对于这个人是不是一种善。如果一般地说这不是一种善,那么在何种条件下它才是一种善。我相信,至少在一定环境中,例如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或在一种近于正义的状态中,做一个好人对这个人的确是一种善。这个事实同正义的善,同一种道德理论的一致性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需要一种对善的描述来说明这个事实。我已经指出过,这种强理论的特征是它把正义原则看作是已经得到了辩护的,然后又用这些原则去规定和善概念有关的其他道德概念。一俟这些正当原则成为既有的,我们就可以用它们来解释道德价值的概念,解释道德性的善。的确,即使是决定着对人来说是善的东西亦即人生价值的合理性生活计划,也是由正义原则约束着的。但是显而易见,为的避免陷入循环,我们必须把弱理论与强理论区别开,必须始终牢记哪一个是我们所依赖的基础。

最后,当我们来解释社会价值,来解释一种正义概念的稳定性的时候,就需要有一种对于善的较为宽泛的解说。例如,一个基本的心理学原则是,我们倾向于去爱那些表现出了对我们的爱的人们,去爱那些怀有明显的提高我们幸福的意图的人们。在这个例子里,我们的善就把那些最终目的包括了进来,而不仅仅是指那些基本善。而且,为了说明那些社会价值,我们还需要一种理论来解释各种活动中的善,特别是解释一个人按照肯定着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公开的正义观念所作出的意愿行为的善。当我们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只能借助于善的强理论。有时我们考察的过程需要用正义感和道德感来解释,有时我们又会注意到一个公正社会的集体行为也是善的。既然正义观念已经确立,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用善的强理论。

然而,当我们问正义感是不是一种善的时候,这个重要的问题显然是在弱理论的意义上提出来的。我们想知道对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人们来说,具备和保持一种正义感是不是一种(在弱的意义上的)善。如果正义感永远是一种善,它对那些人们就肯定是一种善。而如果在弱理论的范围内具备一种正义感的确是一种善这一点得到证明,那么人们就能够指望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这个社会不仅会产生出自我支持的道德态度,而且从那些在估价自己境况时无需正义约束便能抱有道德态度的有理性的人们的观点来看,这些道德态度也是值得向往的。我们把正义和善之间的这种契合称为一致性,当我们研究正义的善这一问题的时候(见第86节),我将考察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