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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1.6.3.7 57.非暴力反抗的证明
57.非暴力反抗的证明

根据上面这些区别,现在我将考察在哪些条件下非暴力反抗被证明为是正当的。为了简化起见,我把讨论限制在一个国家对内的制度上,因而仅限于考察特定社会内部的不正义。这种限制多少具有狭窄的特点,然而,我将通过对非暴力反抗与系之于战争中的道德法则的良心拒绝加以比较来略微改善这一点。一开始,我将阐述一些参与非暴力反抗的看来是合理的条件,然后我将较系统地把这些条件和非暴力反抗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的地位联系起来。当然,我们应该把这些列举的条件看成是假设;使这些条件失效的情形无疑也将会存在,同时,我还将会给出其他一些关于非暴力反抗的论证。

第一条件涉及到作为非暴力反抗的恰当对象的各种错误的性质。现在,如果我们把这种反抗看成是一种诉诸共同体的正义感的政治行为,那么在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把非暴力反抗的对象限制于实质性的和明显的不正义的情形,尤其是那些阻碍清除其他不正义的不正义看来是合理的。由于这个理由,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一种赞成把非暴力反抗的对象限于对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的严重侵犯和对第二个原则的第二个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的公然违反的看法。当然,弄清这些原则是否被违反并不总是容易的。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们设想为是对基本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这些自由没有得到尊重的情况常常是能看清楚的。归根结底,这些原则提出了某些必须公开体现在制度中的严格要求。这样,当某些少数被剥夺了选举权、参政权、财产权和迁徙权时,或者当某些宗教团体受压制且另一些宗教团体被否认有各种机会时,这些不正义对所有人都是很明显的。它们是公开地被结合进社会安排的公认实践活动(如果不是形式上)中去的。对这些错误的证实并不需要以对它们在制度方面产生的效果的明智考察为前提。

比较起来,确定对差别原则的侵犯则要更困难。在这个原则是否被满足的问题上常常有许多冲突而又合理的观点。其原因在于:它主要是用于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和政策的。一个对这些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不仅依赖于大量的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而且依赖于理论的和推测的信念,而这一切都要靠明智的判断和清楚的预感来加以处理。鉴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抑制自我利益和偏见的影响是很困难的;即使我们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要想说服别人相信我们的真诚也很不容易。因此,除非例如征税法的设计明显地旨在侵犯或剥夺一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否则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就不应用非暴力反抗来反对征税法。对公共的正义观的诉诸也不是足够清楚的。只要必需的平等自由是牢靠的,我们就最好让政治过程去解决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大概可以达到一种合理的妥协。所以,对平等自由原则的侵犯是非暴力反抗的较合适对象。这个原则规定了在一个宪法制度中平等公民权的共同地位,构成了政治秩序的基础。当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时,我们可以设想其他的不正义(虽然可能是持久的、严重的)将不会不可控制。

非暴力反抗的第二个条件是:我们可以假设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真诚地做过了,但是没有取得效果。法律纠正手段业已证明无效。例如,现存的政党已表明自己对少数人的主张态度冷淡,或者已表现出不愿意帮助他们。那种试图使某一法律废除的意图被忽视了,合法抗议和示威没有获得成功。既然非暴力反抗是一种最后的手段,那么我们应该相信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请注意,我并没有说合法手段已经使用完了。不管怎样,进一步的正常呼吁手段还可以重复使用,自由演说也总是可能的。但是如果以前的行动业已表明多数是不可能被感动的或者是冷漠的话,人们就可以合理地认为进一步的尝试是无用的,于是就出现了合理的非暴力反抗的第二个条件。不过这个条件只是一个假设。某些情况可能是非常极端的,以致人们没有义务首先仅使用政治反抗的合法手段。例如,如果立法机构要制定某种严重侵犯平等自由的法令(比方说,禁止一个微弱的、无力自卫的少数的宗教),那么我们就确实不能要求那部分人通过正常的政治程序来反对这个法令。的确,在多数自身业已表明自己具有肆无忌惮的不正义和公开的敌意目标之时,即使非暴力反抗也可能是太温和了。

我现在讨论的第三个条件即最后一个条件,可能是相当复杂的。它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虽然前面两个条件对证明非暴力反抗为正当常常是充分的,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在某些环境里,正义的自然义务可能要求某种限制。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情况来弄清这一点。如果某个少数参与了非暴力反抗并且被证明为是正当的话,那么任何别的少数在相类似的环境里也可以得到这种证明。如果我们使用前面两个条件作为评价相类似环境的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若两个少数在同样长的时间内遭受了同等程度的不正义,并且他们的同等真诚和正式的政治呼吁同样归于无效,那么,这两个少数运用非暴力反抗就可以同样得到证明。不过有一种情况即使不太可能,也是可以设想的:即应当存在着许多集团,它们具有(在刚才规定的意义上的)同样的理由来作非暴力反抗;但是如果它们都以这种方式行动的话,严重的无秩序状态就可能发生,这可能会大大破坏正义宪法的效率。在此,我假设对参与非暴力反抗的范围要有一种限制,即这种反抗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因而不能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对公众讲坛处理这种反抗形式的能力也有一种上限;因为非暴力反抗团体想作出的呼吁可能被曲解;它们的诉诸多数的正义感的意图可能被无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作为一种抗议形式的非暴力反抗超过某一限度,它的效果就会下降。那些思考非暴力反抗的人应该考虑这些约束。

从一种理论观点来看,理想的解决方法应当是:由一个由若干少数构成的合作的政治联合体来调节反抗的总体水平。因为要考虑到这样一种境况的性质:社会存在着许多团体,它们每一个都有平等的权利进入非暴力反抗。而且,它们在每种情况下都同样强烈地希望行使这个权利,但如果它们都这样做的话,那么每一团体都承认自己对其有一种正义的自然义务的正义宪法,就可能受到一种持续的破坏。所以,当存在着许多同样强烈的要求时,如果这些要求结合到一起就会超出可允许的范围,我们就应当采纳某种公平的计划以平等地考虑所有要求。在要求的对象是不可分割的、数目固定的利益的简单情形中,如果同等正当的要求的数目太大,那么某种轮流或抽签的办法可能是公平的解决办法。[26]但是这种办法在这里是完全不现实的。看来,在那些遭受不正义的少数中需要有一种政治协议。它们可以这样来履行它们对民主制度的义务:即协调它们的行动,以便当每一方都有行使它的权利的机会时,对非暴力反抗范围的限制不会被逾越。诚然,这种联盟是很难组织的,但是在具有洞察力的领导指引下,看来也不是不可能的。

以上所展示的情形肯定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并且很可能这些考虑不会构成对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的一种障碍。看来不太可能存在许多这样的团体:它们有权参与这种反抗形式,同时又承认对正义宪法的一种义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受害的少数是倾向于相信它的要求是和其他任何少数的要求一样强烈的;因此,无论不同团体参与非暴力反抗的理由是否具有同样的说服力,假设他们的要求难以区分可能常常是明智的。如果我们采用这个准则,所构想的条件看来就较有可能发生。这种例证在表明下述论点时也是有启发性的:即反抗权利的使用像一般权利的使用一样,有时受到具有相同权利的他人的限制。人人都行使这种权利便将对所有人都产生有害的结果,这时就要求某种公平的计划。

我们假设,按照这三个条件,一个人拥有通过非暴力反抗来提出上诉的权利。一个人所抗议的不正义是一种对平等公民的自由或机会均等原则的明显侵犯;这种侵犯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不顾正常的政治反对而或多或少精心策划的;在此,人们将会遇到公平问题所引起的种种复杂情况。这些条件并不是囊括无遣的;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对第三方(比如说对无辜者)的可能伤害。但是我想它们包括了问题的主要之点。当然,还有行使这一权利是否明智和审慎的问题。在确立了这种权利之后,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在这些条件下来解决问题,而以前他在这方面是不自由的。我们可能只是在我们的权利范围内行动,但如果我们的行动仅仅有助于引起与多数的紧张关系的话,那么这一行动就是不明智的。确实,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报复性地镇压合法反抗是不太可能的,但重要的是这种反抗行动应当恰当地有效地诉诸更广大的共同体。既然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发生在公众讲坛中的请愿形式,反抗者就一定要设法使自己被他人理解。因此,对非暴力反抗权利的运用,正像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运用一样,应该得到合理的组织,以便有助于实现反抗者的或他希望帮助的人的目的。正义论没有特别说明这些实际考虑。总而言之,战略和策略问题依赖于每个事例的环境。但是正义论应该说明这些问题要在什么条件下被恰当地提出。

在以上关于对非暴力反抗的证明的解释中,我没有提到公平原则。正义的自然义务是我们同一个宪法制度的政治纽带的主要基础。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见第52节),只有社会中那些较有利的成员才可能有与政治义务相对应的明确的政治职责。他们有较好的地位来获取公职,并利用政治制度。在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要承担起一种对一般公民负有的维持正义宪法的职责。但是,比方说,具有参与非暴力反抗的有力理由的少数派成员,一般却没有这种政治职责。不过,这并不是说在他们那里公平原则就不产生重要的职责。[27]因为不仅许多私人生活的要求是来自公平原则的,而且当个人和团体为共同政治目的而联合起来时,这个公平原则就具有了效力。正像我们在各种私人交往中对那些与我们合作的人负有职责一样,那些参与政治活动的人也要相互承担责任。因此,虽然反对者对一般公民是否要承担政治职责还是个疑问,但当他们推进他们的事业时,忠诚和诚实的约束还是要在他们中间确立起来。一般来说,只要受制于一种正义宪法的自由联合体的目标是合法的,而且其安排是公平的,这一联合体就会产生出职责。正如适用于其他联合体一样,这对于政治联合体也是适用的。这些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它们在许多方面限制着个人所能做的事情。但是它们不同于那种服从一部正义宪法的职责。我仅根据正义的义务讨论了非暴力反抗,一种更充分的观点将注意到其他一些要求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