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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1.6.3.6 56.良心拒绝的定义
56.良心拒绝的定义

虽然我已经区分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但还没有解释后一个概念。现在我开始进行这一步工作。不过我必须承认,区分这两个概念就是给出一个比传统概念更狭窄的非暴力反抗的定义;因为人们习惯于从较广泛的意义上把非暴力反抗看成是任何一种根据良心的理由而不服从法律的行动,至少当这个行动是公开的、不诉诸武力的时候是这样。索罗的论文中就描述了这一传统意义的特征,虽然不很明确。[24]我相信,一旦我们考察了良心拒绝的定义,这种狭窄意义的使用就将是清楚的。

良心的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它是一种拒绝,因为命令是针对我们而发的,而且如果境况具有这种性质,我们是否接受它就是为当局所知的。典型的例子如早期基督徒拒绝执行由异教国家制定的关于虔诚的法令,以及耶和华的见证人拒绝向异教徒的旗帜致敬。其他例子如一个和平主义者不愿在武装部队中服役,或者一个战士不愿意服从他认为违反了适用于战争的道德准则的命令。或者像在索罗的例子中那样,一个人拒绝纳税是基于这样一种理由:即这样做将使他成为一个对他人犯有严重不正义的代理人。在此,一个人的行为是被假设为当局所知的,不管他在某些情形中是多么想隐藏它。在能够隐藏它的地方,我们可以说它是良心的规避,而不说它是良心的拒绝。隐蔽地侵犯奴隶逃亡法就是良心规避的例子。[25]

现在我从几个方面来比较良心拒绝(或规避)和非暴力反抗。首先,良心的拒绝不是一种诉诸多数人的正义感的请愿形式。诚然,一般来说这些行为不是秘密的或隐藏的,因为隐藏至少常常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仅仅按照良心拒绝服从一个命令或遵守一个法规。他并不诉诸共同体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良心的拒绝不是一种公众讲坛中的行为。那些准备不服从的人认为可能并不存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他们没有寻求机会把不服从作为一种陈述他们的主张的方式。倒不如说,他们在等待机会,希望出现那种不需要不服从的情况。与那些非暴力反抗者相比较,他们更不乐观,可能不抱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期望。局势没有给他们时间来提出他们的主张,或者可能也没有任何机会使多数接受他们的主张。

良心的拒绝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则上;它可能建立在那些与宪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则或其他原则之上。非暴力反抗诉诸共有的正义观,而良心的拒绝可能有其他的理由。例如我们设想,早期基督徒不是通过正义的理由而只是根据与他们的宗教信仰相悖的理由,来证明他们拒绝服从罗马帝国宗教惯例的正当性的,这样他们的论据就不是政治性的。一个和平主义者拒绝战争的观点也同样不是基于政治原因,因为至少自卫战争是为支配一个宪法制度的正义观所承认的。不过,良心的拒绝亦可能建立在一些政治原则的基础上。许多拒绝支持某个法律的人会认为:这个法律是不正义的,所以服从它简直是不可能的。如果法律命令我们成为奴役另一个人的代理人,或者要求我们服从一个相似的命运安排的话,情况就是这样。这两种场合是对已确认的政治原则的潜在侵犯。

如果有些人在拒绝做看来是由政治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行为时诉诸宗教原则,那么寻找正确的途径就是一件困难的事。假定有正义战争的话,和平主义者可以在一场正义战争中享有一种对军事服役的豁免权吗?或者可以允许国家对那些不服从者施加痛苦的惩罚吗?人们很容易认为法律必须总是尊重良心的命令,但这不可能是正确的。正如我们在不宽容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法令必须调节人们对宗教利益的追求,以实现平等的自由原则;它肯定可以禁止某些宗教活动,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像禁止以人为牺牲的献祭。宗教情感和良心安宁都不足以反对这种活动。一种正义论必须从它自己的观点来确定怎样对待那些不同意它的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如果我们不允许某个宗教有充分的表现权利,那么大概是因为它侵犯了其他人的平等自由。一般来说,对立的道德观念之间的宽容度,有赖于这些道德观念在一个自由的正义制度中能在什么范围内被允许有一种平等地位。

如果要尊重地对待和平主义,而不只是对它宽容,那么解释就必须是:它相当合理地符合正义原则,主要的例外在于它对待参与一场正义战争(这里假设在某些情况下自卫战争已证明是正当的)的态度。被这一共同体确认的政治原则和由和平主义者承认的理论具有某些亲缘关系。人们普遍地厌恶战争和武力的使用,而且相信人们作为道德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假设国家、特别是强权国家,有进行不正义战争和动用国家机器来压制反对者的倾向,那么对于和平主义的尊重就有助于提醒公民注意政府容易以他们的名义而犯错误。即使一个和平主义者的观点不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希望表达的警告和抗议可能导致在总体上使正义原则更有保障而非相反。和平主义作为从正确理论的一种自然偏离,可以看成弥补了人们在实行他们的表白方面的弱点。

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实际情况中,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之间的确没有明显的区分。而且,同一行动(或一组行动)可能同时具有这两者的强烈因素。它们各自都有一些清楚的例子,而在它们之间进行的对照则是一种解释非暴力反抗及其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的方式。假如非暴力反抗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政治要求,那么通常只有在采取了法律范围内的其他步骤之后,这种行动才能得到证明。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在合法的良心拒绝的明显事例中,这种先要采取法律范围内的各种步骤的要求却常常是无效的。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没有人像早期基督徒那样被迫去执行侵犯平等自由的宗教法令,一个士兵在期待更高权威的支持时也不必遵守本质邪恶的命令。这些评论引出了对非暴力反抗的证明问题。